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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月23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聲請再審要件之修正,於本條第1項第6款放寬增加「發現新事實」要件﹑刪除「確實」文字,並折衷司法院意見,增加「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文字以避免過度動搖安定性,同條項第5款亦修正放寬。
再審之聲請難如登天,根據統計駁回率高達99%,就此也與實務向來對新事證的要求必須是判決時已存在而於判決後始發見者之見解相關,修法後實務動向值得關注。本次修法同時新增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8,對符合新法規定者,得更提再審之聲請
【參考文獻】
1.王兆鵬,重新檢視為受判決人利益之再審制度,臺大法學論叢,39卷3期,2010年9月,289-324頁。
2.王兆鵬,以一事不再理論再審,月旦法學雜誌,144期,2007年5月,171-193頁。
3.陳運財,刑事訴訟法為被告利益再審之要件──評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463號裁定,檢察新論,11期,2012年1月,22-36頁。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國民黨立委李慶華貪污逃亡遭到法院通緝,早在偵查階段,李慶華已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檢察官為何沒有採取任何具體保全措施而讓人跑了?今日法務部長繼續跳針說空話。 2.趙嘉寶貪污判刑11年,逃亡4年多還抓不到,等到輿論質疑,檢警才急忙成立專案小組加強查緝,然而,到現在還抓不到人。 3.我多次要求改善通...
刑事訴訟法施行 法 第 7 條之11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國民黨立委李慶華貪污逃亡遭到法院通緝,早在偵查階段,李慶華已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檢察官為何沒有採取任何具體保全措施而讓人跑了?今日法務部長繼續跳針說空話。
2.趙嘉寶貪污判刑11年,逃亡4年多還抓不到,等到輿論質疑,檢警才急忙成立專案小組加強查緝,然而,到現在還抓不到人。
3.我多次要求改善通緝犯查捕系統,法務部迄今進度竟然只有在12月3日開了一次會,結論是「將另召開會議」。
4.我質疑法務部研議增訂棄保潛逃罪草案,從2017年10月至今延宕超過一年,到底還要拖延多久?法務部蔡清祥部長卻說「棄保潛逃罪草案早就送到立法院了」,根本是公然說謊。
謊言被拆穿後,蔡清祥部長竟然試圖以刑事訴訟法「防逃條款」魚目混珠,繼續硬拗。
5.在2015年12月施行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7條明文要求簽署公約國政府應依照公約內容,於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三年期間到本月將屆至,對於符合公約所要求之「不法關說罪」,行政院卻到現在都還沒送到立法院。
6.大創弊案與黃偉哲辦公室主任曾碧珠涉及的偽造文書、洗錢等犯罪行為案,早在今年4、5月間,新北地檢署已完成告發人、日本證人筆錄,以及金流已查核完成,為何遲遲不起訴?反而對外聲稱沒有管轄權,將案子移轉到台北地檢署,雙方互踢皮球。
7.去年12月我向北檢告發金管會主委李瑞倉幫慶富喬事,讓銀行團退回5.5億備償金,結果北檢移轉到雄檢後也毫無下文,到底還要拖延多久?
8.我多次質疑,檢察署對於偵辦中發現不法行為,保括「非法地下匯兌搬錢至中國」、「非法收受陳慶男政治獻金」,都未通知相關機關進行處分。
刑事訴訟法施行 法 第 7 條之11 在 關於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第2項規定重為處分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縱未在犯罪場所之內,但在附近或經聯繫得及時到場馳援之把風或接應者,既足以排除犯罪障礙或助成犯罪之實現,不問其間有無物理阻礙或隔絕,仍應計入結夥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