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期曾品傑教授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拋棄私有土地所有權,經辦理塗銷登記,為國有登記,若第三人於該私有土地上有以該所有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所有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如承租權或使用權等)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如有違反,應解釋為相對無效,僅第三人得否認該拋棄所有權之效力,故第三人得向國有財產署主張對於系爭土地之使用利益,自非無權占有,亦無不當得利。
其次,在第三人受土地使用之債權契約拘束、其行使所有權又不符民法第148條規定界限之場合,如該債權契約未約定使用對價且難謂有永久無償使用之合意,而無償使用之情事繼續存在,亦顯失公平者,第三人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末者,最高法院透過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裁定統一法律見解,肯認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之懲罰性賠償金賠償範圍,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殊值留意。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民法上之條件與期限應如何區辨?
✏未登記之水道地浮覆後,在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第三人請求原土地所有人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是否存在法律上障礙?
✏若社區團體成員間訂定之債權契約未拘束土地所有權人,惟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因構成權利濫用受有限制,其得否請求不當得利?
✏如何區辨勞動契約或承攬契約?
✏共有人間分管契約所約定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是否須按應有部分換算?又分管契約得否與提供通行權之債權契約併存?
✏在民法第764條第2項規定增訂前,拋棄物權者是否須經對該物權有法律上利益之第三人同意?
✏不當得利要件之「無法律上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之私經濟行為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者,其損害額是否同時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
✏當事人對於曾經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得否請求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者加以刪除?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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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40102中天 房價高搶頂樓 以為擁使用權卻爆糾紛 影片網址→http://youtu.be/ekHp0G2bQzs 感謝記者 林昕潔 的採訪,「頂樓平台」的使用權糾紛常常發生,譬如前屋主賣房子,連同列為「緩拆的頂加」都算價錢進去,可是簽房屋買賣契約時,只有「口頭」、長期以來的住戶們「默認」,變...
分管契約 在 農傳媒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檳榔變綠林 廢園轉作再現新生機】
檳榔園的廢園轉作,大略可分為4個階段。首先,提出書面申請檳榔廢園、轉作,申請者須備齊3個月內的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或分管契約及分管圖)、身分證和農會帳戶,並決定廢園方式及轉作作物。
砍掉檳榔容易,然而砍完之後農民要種什麼?農委會目前依據造林、經濟農業,或是各地方的特色發展等面向,分別推薦較無產銷失衡問題的轉作作物名單。中寮曾是柑橘王國,曾種植柑橘的農民多,技術與經驗也豐富,農友廖坤雄就選擇了新興柑橘——珍珠柑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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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更多農報導:https://agriharvest.tw/
#檳榔園廢園及轉作 #珍珠柑 #補助 #農村勞力
分管契約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陳律師法律小教室 - 分管契約】
幾十年相安無事,有天卻收到法院通知無權佔有...
就讓陳律師法律小教室,教你了解如何用「分管契約」解決糾紛!
分管契約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40102中天 房價高搶頂樓 以為擁使用權卻爆糾紛
影片網址→http://youtu.be/ekHp0G2bQzs
感謝記者 林昕潔 的採訪,「頂樓平台」的使用權糾紛常常發生,譬如前屋主賣房子,連同列為「緩拆的頂加」都算價錢進去,可是簽房屋買賣契約時,只有「口頭」、長期以來的住戶們「默認」,變成沒有連同權狀一併進行權利移轉,等到某一天,樓下有新的住戶搬進來,想「靠杯」的時候,就有得吵了,不是花錢消災,就是遭到檢舉拆除。
以下是新聞報導......↓
記者 林昕潔:不管是像這樣自己搭個小棚子,好像是變成私人的晒衣場,或者是甚至隔了個鐵門變成自家的小別墅,不少的頂樓空間,私用是常見的情形。
頂樓好像是住戶的另一個生活空間,有人喜歡在樓上曬衣服棉被,有人愛這兒拈花食草,還有人把頂樓當成自家的大門管理,還加裝了鐵門,其實一走進去才發現,這根本就拿來放自家的雜物,或是裝潢成小的工作區域,不少買在頂樓的住戶都會把頂樓當成是「買一層樓、送一層樓」。
不過其實頂樓的使用權可得注意囉!大部分沒有分管契約,其實是整棟大樓的住戶都可以公家使用,不過有的住戶成交上會有頂樓的使用權,或是長年來整棟住戶都默認可以由頂樓住戶使用,其他樓層的住戶就沒有使用權。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是契約裡說給你頂樓專戶使用,可是有的時候不是,是大家一起共用,這個時候就很容易有很多糾紛。
房仲建議,買屋時千萬要看清楚定型化契約中有沒有頂樓的使用權,避免以為買一層送一層,反而誤會大了。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71854846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ekHp0G2bQzs/hqdefault.jpg)
分管契約 在 農地達人-農地規劃師- 終於~搞懂什麼是「分管契約」!!! 一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三、 共有土地的分管由《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可知共有土地的管理可以由共有人以契約約定,此即俗稱的「分管契約」。共有人全體就共有物所為分管約定,即為分管契約, ... ... <看更多>
分管契約 在 Re: [討論] 分管契約之成立- 看板LAW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引述《TheMidnight (惡夢)》之銘言:
: 民法820條關於共有物之管理,可以多數決定之。
: 其中"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 有認為即指分管契約。
: 關於分管契約之性質,屬於債權契約,應該沒有太大問題。
: 在我的理解裡面,債權契約成立需意思表示一致,
: 也就是要全體同意為之,故分管契約之成立也需要全體同意。
: 但有人認為分管契約規定在820I裡面,應該適用多數決。
: 想問一下實務上,分管契約成立是多數決還是全體同意?
: 我查了一些關於分管契約的實務見解,
: 多數是對第三人效力的討論,
: 而96台上2025決分管契約之成立,則是在討論第三人傳達意思可否達成意思表示一致,
: 並沒有解釋意思表示一致是全體同意還是多數決即可。
: 求助 QQ
: 需要實務處理方式。
分管契約係全體共有人間協議各自分別管理共有物特定部分之契約
(民法物權2010.06增2版,王澤鑑,p.298)。
而分別共有人其應有部分係存在於共有物之全部,
故該特定部分亦存在全體共有人的應有部分,
是若欲對其為占有而管理,概念上理應當獲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復於民法820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多數決。
蓋依文義解釋:多數決之適用乃共有物管理的原則,契約約定是其原則的例外。
既契約約定即為分管契約,其性質屬債權契約,按民法153條以當事人意思合致而成立。
又同法820第1項多數決之適用係指管理行為而言,不能混為一談,併予敘明。
再者實務上,98年修法既認共有物管理行為屬低度行為,而修正得以多數決決定。
卻無修正分管契約文字部分,應認其並未為更改,仍適用修法前實務,
請參89台上585判決,有指明分管契約應由全體共同協議訂定。
惟噩夢大提到的代理權說或處分權說,
似乎是用於解釋多數決處分共有物其所有權移轉的權源,而無關分管契約。
以上為淺見,敬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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