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的工程品質,一直是許多朋友相當關心的部分,管線的施工問題,經常是道路無法維持平整的關鍵因素。今天下午議會的議程,我所在的第四審查小組針對工務處所提出之「苗栗縣挖掘道路埋設管線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
1. 管線挖補埋設應統一
路面的崎嶇不平,主要造成因素有兩個,第一是重複挖補、第二是重複重壓,後者相當難以避免,因為無法限制人民應該走哪條路,但重複挖補則是政府可以努力的方向。
因為路面下的各種管線接由不同單位主管,錯縱複雜,在無法整合的情況下,經常挖了又補、挖了又補,導致路面始終無法平整,本會期陳光軒議員有提案建請縣府針對共同管道建置進行研擬,我也加入簽署,前幾天黎煥強議員也於總質詢再次關心此問題。
共同管道建置是內政部營建署一直在推動的計畫,許多縣市都在進行推動與設置,黎煥強議員也舉例台北市的市民大道從2000年完成共同管道建設後,至今沒發過一張挖路證,這是縣民在道路安全上相當重要的基礎建設。
而南投縣草屯鎮公所在去年的一個措施也值得我們借鏡,他們在多條道路的路面改善工程動工前,通知管線單位先施工,願配合者免繳路修費,一旦道路封層後三年不准再挖。
本來期待在這次大修的挖掘道路埋設管線自治條例中,會看到相關修正,但相當可惜並沒有,未來工務處應積極研擬並進行法制化。
2. 取消路修費,由廠商回復
道路管線挖掘單位多為經濟部、交通部所屬或監督的國營事業,管線機構挖掘道路時,縣市會向其收取「路修費」,讓廠商施工完成後先採「假修復」臨時舖築,政府後續再安排完整修復。但經常發生拖延的情況,一拖可能就是好幾個月,讓民眾認為「假修復」道路是「亂舖一通」,也容易產生裂縫、坑洞,危及用路人的安全。
違失情形最普遍的是施工品質不佳,許多國營事業管線機構開挖馬路後,外包廠商卻未依契約要求標準回填,主管機關勘驗也不落實,導致路面不平整,或是容易破損。此外,違失情形第二多的是作業程序不符規定,如廠商擅自施工,或未依期限申報完工等,其次還有違反工安規定、結算數量金額浮報或錯誤、廠商採購及土方清運違反規定等問題。
這些原本繳給縣市政府的路修費,本來應該要專款專用的,但過去並沒有公開帳幕,因此曾發生地方政府未將路修費作為修路用途,而挪作其他公務支用情形。
法務部廉政署去年清查全台3318件地下管線工程,查出6件公務員涉貪、19件廠商違法及追究11名公務員行政責任。廉政署去年便認為收取路修費已無實益,建議廢除。
其實台南市政府和雲林縣政府都已經免收路修費,而是,要求管線機構工程完畢後,短期內應負責恢復原狀,否則開罰。讓政府能從道路修復執行者變成監督管理者,不再球員兼裁判,落實路平專案。
但很可惜上述這些發言完之後並無被採納,未來除了持續建議外,也會要求路修費帳戶應公開受全民檢視,避免成為鄉鎮市長自由挪用的小金庫。
3. 新築、拓寬道路應管制三年
草案第十九條中提到,道路新築、拓寬或翻修改善工程完成後兩年內,不得再行挖掘,現場我就對這個兩年提出疑問,因為查了全台灣各縣市的相關自治條例,道路新築、拓寬的管制所有縣市最少都是三年,甚至雲林縣四年、新竹市五年,修補道路則是從半年到一年、兩年都有。
而道路新築、拓寬這樣的工程,應該是施工前好好跟所有單位以及新建案進行溝通,三年內不能再進行施工我認為相當合理,而且全台都是至少三年,為何我們是兩年?
但處長當下給我的回應是,苗栗風土民情不同、過去的管制僅有一年,怕一次拉到三年反彈過大,這兩個理由我都無法接受,且會後處長手上也掌握了他們參考過各縣市管制年限的資料,大多數縣市之年限為三年我相信有其道理與可行性,因此我認為應該修至三年,但會議當下並無法達成共識,因此在本條保留發言權,等到草案進大會時,我會再進行發言。
4. 第四小組接著還有兩場審查,分別是明天的「苗栗縣騎樓沿街佈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以及後天登場之萬眾矚目的「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
同時,明天上午10:30是我首次的的縣政總質詢,共有45分鐘,我個人相當期待,準備了許多重要題目將要詢問縣府團隊,歡迎各位朋友明天共同收看議會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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