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是否曾遇過房東未經允許,就進入房間的情況?😱
房東私闖房間的爭議,在新聞上三不五時出現,讓房客搬家
究竟遇到這樣的問題,房客應該要怎麼辦?如何保護自己?
💡 小叮嚀:當租屋契約成立&完成交屋(指鑰匙給房客的那刻起)
那你就擁有房屋使用權,房東是不能隨意進入擁有使用權的空間 ❌
但若租賃契約僅限於單一房間,那房東還是可以隨時進入 #公共區域
要注意房東常見的「闖屋藉口」,若沒經過房客同意的話
一樣是違法的喔!🚓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0的網紅ezManager,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陳時中部長這兩天直播也說到的topdown這是什麼概念?? :: Bottom-Up、Top-Down的策略用在投資 , 教育, 企業管理上,分別會如何呈現? (投資採用Bottom-Up的策略更關注選股;教學採用Top-Down的策略更適合學英文或外語) ::IBM,FB,紐約時報都在用的Bo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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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的刑法教室03
大家好,我是周易。今天我們來看看竊盜罪其中一個重要考點:所有意圖「對象」的認定。詳言之,犯竊盜罪的行為人,其主觀犯罪目的究竟為何?亦即行為人主觀上為何要竊取他人財物?對此,學說上大致有以下見解:
一、實體理論:以特定有體物(實體)「本身」為所有意圖的對象。
二、價值理論:以蘊含於實體財物中的「經濟價值」為所有意圖的對象。
三、綜合理論:所有意圖的對象包含物的實體本身,也包含其經濟價值。
就上述見解的分析,蔡聖偉老師指出,單就實體理論來看,可能無法有效處理現今社會經濟型態中,物的本身及其價值得以分離的情形,例如高鐵票的價值並非票券本身,而是其內蘊的經濟價值。然而,若是純粹採取價值理論,又有將個別財產犯罪質變為整體財產犯罪之嫌,不符合竊盜罪為「所有權犯罪」的解釋脈絡。基此,多數學說係採「綜合理論」,結合實體理論與價值理論的內涵,認為所有意圖的對象涵括物的本身及其蘊含的價值,但基於竊盜罪具有「所有權犯罪」的性質,經濟價值僅居於補充地位。
* 上述內容整理自蔡聖偉,白吃的午餐——盜用他人儲值卡的案例審查示範,月旦法學教室第187期,2018年4月,頁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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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台北市議會在審查交通局預算時,有一個僅約數百萬的小型預算項目被討論了連續三週,是交通局打算將市民車輛上的eTag資料搜集起來做大數據分析,做為未來交通改善的根據。
其實這是個很好的想法,不過包含我在內的數位議員當然會開始質問這個資料庫內的個資問題。「我們有取得使用者的同意去使用這些資料嗎?」「如果eTag使用者不打算給市政府分析這類資料時,他有辦法拒絕嗎?」
eTag旅行資料除非串接到遠通的使用者資料庫,不然應該是無法用來分析特定個人的行蹤。但像是有綁定個人資料的悠遊卡就可以透過進出站、Youbike刷卡紀錄等資料,去畫出特定市民的一日行程。
雖然市府沒有濫用個資的目的,但若遭到不肖人士的破壞或濫用,難保不會影響到一般市民的權益。
近期柯文哲市長宣布將接續大數據中心成立「府級資料治理委員會」,將市府數十年來累積的資料統一格式,甚至可以「出售營利」。往好處想,從1999陳情資訊、戶政地政查詢登記、警消衛生報案和監視器、到報稅質借資料等等,我們的市政府提供服務所產生的大量資料,經過整理之後交給民間再利用,有機會更便利大家的生活,但市民的隱私安全,也必須是市府考慮的重點。
我想當時柯市長應該是思慮不週、脫口而出。若要出售資料營利,就代表台北市政府對這些民眾的資料具有「所有權」,才有出售的權利。然而,在絕大多數的公共服務中,我們從未授權市府出售它服務我們所得到的資訊。非關個資與國安的政府資料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都是所有公民可以自由索取的公共財。你又怎麼能夠販賣這些資料呢?
前面提到的eTag資料,目前市府沒有提供任何方便的介面讓市民拒絕提供個人數據。唯一可做的就是打電話到市府,請他們手動刪除你的個人數據。在質詢三週之後,議會與交通局共同做出決議:在取得市民同意和提供「遺忘權」以前,暫時不做此項分析。
在這個數位時代,個資的保護是個人、民間企業、與公部門都要注意的問題。台灣很快就會迎來數位化的新身分證,我最近剛好也和科技政委唐鳳一起在公視的「主題之夜Show」節目裡一起談這個問題。連結我就附在留言裡啦,大家可以去看看唐鳳有沒有增幅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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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時中部長這兩天直播也說到的topdown這是什麼概念??
:: Bottom-Up、Top-Down的策略用在投資 , 教育, 企業管理上,分別會如何呈現?
(投資採用Bottom-Up的策略更關注選股;教學採用Top-Down的策略更適合學英文或外語)
::IBM,FB,紐約時報都在用的Bottom Up Approach由下往上管理法,與 相反的Top Down由上往下方法 各自的優缺利弊, 適合哪一種團隊組織呢?我們個人又可以如何應用?
::增加我們看事情的角度與思考邏輯
::鼓勵員工多參與決策,幫助團隊信任感與士氣up!
#國外商管類 讀書會,Great Managers are made, not born. 管理職人、熱愛學習的夥伴們,用一杯茶的時間,減少眼力腦力轉換成本,內化成你的獨門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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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重點摘錄:
這個名詞Top Down vs Bottom-Up Approach 早期主要是用在程式設計 與解決問題的技巧。
「由上而下Top Down 」或「由下而上Bottom Up」這兩種解題方法,有時個別套用便可解決問題,有時則是在思考模式採取「由上而下」,把問題先分析、拆解之後,再採取「由下而上」的方式完成整體實作。
我們今天來看這種邏輯應用到了投資策略 以及 教學模式與 管理模式上,三種不同面向/三種維度的應用案例,
最後我們會分享這兩種應用在管理上的利弊,這樣幫助我們活絡自己的管理思維,商業思維,以及看事情的角度!
主管們也可以想想怎樣的搭配是對自己的組織最好的,也會舉出個人過往的案例分享。
每家公司都是獨一無二的,並具有自己的文化,在做出任何範圍的決策時都需要考慮這一文化。
以下問題可以幫助您得出以下結論:
貴公司如何實施目標設定?
各級員工是否感到與公司的總體使命和目標聯繫在一起?
員工對工作和職責擁有什麼所有權?
領導層如何與團隊溝通?
這些問題可以指導您選擇最適合您的組織及其需求的管理風格。
★ 本集提到的過往重點:,
Ep25.讀書會 的 00:11:30
Ep19.管理學名詞 微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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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 本集大綱
(00:01:03) Hans168199聽友留言
(00:01:29) 本集開始
(00:05:09) 應用在管理領域,兩者優缺點
(00:12:21) 使用哪種管理法的自評問題/兩者混合模式
(00:13:00) 面對不想參與決策的員工,事後又很多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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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 Down vs Bottom Up Approach: Which is Best for Your Organization?|Task https://reurl.cc/9Zja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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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准許的用途。
#租舖陷阱
香港大學法律諮詢網站
住宅物業用作商業用途。此等行為會否影響業主的權益或使負上任何責任?
物業若被用作未經許可的用途,可能為其擁有人(即業主)帶來麻煩及/或法律責任,包括:-
違反政府租契
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而地主只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政府的)租客及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業權的共有人。政府把土地租給一位「擁有人」的時候,當然會簽立契約。這份契約一般稱為政府租契,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收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雖然這種極端措施很少使用,但若佔用人公然無視警告而繼續違規,在嚴重的情況下,地政總署會毫不猶豫地重收該物業。政府有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政府重收土地文據註冊摘要。一經註冊,該土地會被視為已經由政府重收,業主立即停止成為該土地的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條例第8條,前業主只可向行政長官申請救濟(如果承認已發生違規行為),或在發生爭議時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違反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基本上,它列出與管理該大廈有關的規條。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妥善草擬的租約可能會列明,租客若違反該文件的條款,則須就因之而起所有對業主的申索及責任作出補償。但若業主面對一份草率的租約,可能發覺其並未就有關責任作出清楚闡釋。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或許會因由其佔用人在物業內的未經授權的使用或事故而捲入完全未有預計的訴訟糾紛。
刑事責任
假若租客僅是把物業用作未獲准許的用途,業主可能面對的最壞境況也只限於金錢損失及賠償。但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須負上刑責。
任何非法使用物業的行為,如上所述,亦可能引致地政總署對業主執行政府租契或其他共同擁有人對業主執行公契。
大部分租約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假若租客違反有關條款,可能引致業主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不過,業主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便清楚了解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能申請禁制令。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雖然可以說物業的使用可能包括商業元素,但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可能在技術上違反了租約的條款,業主可能不會有當然權利獲得禁制令 (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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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zbinHotel #PI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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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影片網址(Original Video Link):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lmswo0S0e0
在繁忙的段考周更出Part 2了
謝天謝地Orz
註解區:
1:34 Katie Killjoy說Charlie的計畫Dead on arrival了
這個字我超熟XD 因為我們另一個遊戲翻譯中我的愛角Valentine是一位護士
而Dead on arrival在醫療上是指「到院前已死亡」
在救護車上必須先緊急搶救有生命危險的病患,但是完整醫療資源還是得到醫院才可以用
如果病患不幸在路程上就已經逝世,就是DOA(Dead on arrival)
此處就是她在酸這旅館都還沒開幕,才在電視台宣傳而已就先被笑爛+代言人沒信用了
都還沒開始就葛屁了
2:22 寫在螢幕上了OuO/
Be clean就是不沾毒品不搞事
因為被噴了蛋汁所以這兩周以來「還算乾淨吧~」(沒碰毒是真的,但搞事跟實際弄髒也是真的了XD)
2:27 "Bolivian marching powder"的典故來字 1984 年由 Jay Mclnerney 出版的一本叫做"Bright Lights, Big City"的書
裡面有個角色說吸了古柯鹼後的恍惚狀態就如同大腦裡的士兵(抽象敘述)行軍
所以從那時起就有了 玻利維亞行軍粉=古柯鹼 的典故
2:38 後面的牌子Meth其實是知名毒品「冰毒」XD
2:58 就是BL中的攻受,再說白一點就是進入方與被進入方瞜XD
但因為Top本身就具有「在上」 Bottom本身就具有「下方」的意思
帽子在人頭頂也剛好符合這兩個字的意思所以被拿來開黃腔了XD
3:04 炸成碎片本來是"Blow you to bits"
但聽起來也很像是"Blow you to beat" 所以~
4:23 這句日常中原本應該是"You win some, you lose some."
就是正常情況下世事本來就「有得有失」人們要自己懂得取捨
但Angel說的是"You win some, you lose a few hundreds."
「贏一丁點卻反輸掉好幾百」,Angel是在酸Vaggie不懂得及時行樂反而失去的比贏的多
(但那是對他而言) 事實上他確實讓Charlie在電視台超級難看了
8:26 哭啊~~~~~~~~~~~~(致敬知名實況主史丹利)
我之前想到要改忘了改了啦~~~~
picture show應該翻譯成圖片秀啦~~~
因為Alastor死的時候還沒有電視機所以他不知道那個螢幕是電視~~~
9:24 這句超容易聽錯XD
我要不是跑去爬文我也一定聽不出來他在說這個
所以附在螢幕上讓大家看了
9:45 "It's the purest kind, my dear."
Alastor的意思是,不靠武器只靠拳頭的打架是最原始純粹的娛樂XD
剩下等我想到之後我再來補XD
也希望大家能多多支持我們翻譯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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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尾音樂來源:
Track: Janji - Heroes Tonight (feat. Johnning) [NCS Release]
Music provided by NoCopyrightSounds.
Watch: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nQNiWdeH2Q
Free Download / Stream: http://ncs.io/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