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8 光罩
光罩的轉投資公司昱嘉科技在109/09/11宣布停工,因此在109年第三季財報,就有針對期末所持有的有價證券評價值,將帳面價值打到0,但更大筆的資金貸與餘額1億5千萬元,還是沒有提列備抵損失,這是表示光罩認為這筆錢在昱嘉科技辦理停工,不再營業的狀況下,還是有能力在未來完成償還的意思嗎?
#真心不解
處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9年11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蔡○○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第179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3月20日董事會通過對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2億元,截至109年8月31日止貸與餘額為1億5千萬元,貸與期間已超過1年,核已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之上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台肥借錢給韓市長買房,何錯之有?】
▌事情是這樣的
前陣子韓韓庶民買豪宅的勵志故事鬧得沸沸揚揚,近來又傳出 #台肥(台灣肥料公司)違法貸款1400萬左右給韓韓讓他買7200萬的房子,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分期付款?借貸?傻傻分不清楚
台肥當初賣房子給韓韓還有其他買家時,約定可以分10年到20年償還,並和買家簽訂 #長期分期付款協議書,但是呢 #金管會 說雖然公司跟客戶間的交易可以分期付款,但建設業多半只有1年到5年而已,阿肥你訂的還款期限這麼長,其實比較像 #貸款 給韓韓跟其他買家而不是讓他們 #分期付款 欸!如果是借錢給韓韓你就違法惹!
▌公司借錢給韓韓哪裡違法?
台肥公司是公開發行公司,依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 #公司法第15條 規定,公司不能借錢給股東或其他人,除非公司跟其他公司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資金的必要,可以看出可能借給「公司行號」,但絕對不行借錢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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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台肥是上市公司必須遵守 #證券交易法 的規定,它一旦違反了金管會就資金貸與所訂的準則,把錢借給活生生的人就違反了 #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跟第178條,可以處24萬到480萬元的罰鍰。
▌我不懂欸,為什麼公司不能借錢給別人啊
公司的錢是所有股東共享的,加上公司可能欠別人錢,因此必須管好公司的錢包!如果公司的錢被負責人亂借出去而財庫空空如也,#股東跟公司的債權人就居居惹(ಠ益ಠ)不過公司營運總是會有跟別家公司交易合作的時候,所以公司法也開放在特定情況下還是可以借錢給其他公司行號喔~但活生生的人?打妹啦!
#阿肥你係勒衝啥
#話說只有小編不知道台肥跑去蓋房子嗎
#好討厭機掰房東喔好想買房子啊
▌相關文章in法白
黃建智|用公司名義借別人錢不行嗎?限制公司貸款的制度與目的
https://buff.ly/2Z2cr2z
附上截圖新聞網址:https://buff.ly/2tAb27F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在 胡言亂語股票討論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722 #台肥 #看最後會被罰多少 #小編先猜重罰24萬
【證券交易法 #第36條之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證券交易法第17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十一、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該條所定準則有關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或申報之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公開發行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或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該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但仍應訂定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並應明定資金貸與期限。
公開發行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已加入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及聲明遵循自律規範,並已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其從事短期資金融通,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融資金額之限制。但貸與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百分之百。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及前項但書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第2條 本公司資金貸與之對象,以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下列公司為限:
一、與本公司有直接業務往來關係之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持有其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三、本公司與子公司持有其普通股股權合併計算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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