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雄案令泛民人人自危】
梁國雄議員突然被正式提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之罪,時間選擇極有心思:已臨近立法會會期尾聲,國雄無法補充申報,以疏忽作辯解的可能性不再存在;亦正好是下屆選舉報名前夕,國雄是否再參選成為兩難。國雄的泛民朋友臨危授命,要出聲聲援,於是指控政治檢控,指稱廉署是「東廠」。
「東廠」,是筆者在本報多年來對廉署的指控,只是筆者可以這樣指控,從政的人無權這樣說,泛民更不能。
國雄案對泛民的破壞性比任何建制派的行動來得有力。你敢企出來說是政治檢控,是否暗示自己一樣有收黎智英的政治捐贈?公開的秘密不等於可以公開地承認,「七一」遊行泛民政客敢不敢高叫口號「我們都是梁國雄」?唔敢又點算撐戰友,大家共同進退,有難同當?
法例並沒有限制政治人物收捐贈,政黨更加如是,人人都知道共產黨背後支持了民建聯及工聯會大部分經費,不會因而拒絕投票,因為大家接受了不說自明的事實。收了錢而不公開,要麼無證據,要麼無人知,奈何你不得;但只要一觸犯法紀,不單戰友遺棄你,選民也突然聖潔起來,與你劃清界線,你說選民偽善乎?正是,政治本來是偽善的遊戲,如此簡單的道理也不明,如何有資格混下去?
自我引爆保障安全
民主政治下的政治明星、英雄好漢,甚而革命家,其實一如戰時的軍人、和平時的消防員或警員,是可消費可為需要而丟棄補充的人物(Disposable),命運與衞生巾是一樣的,沒有這個認知而投入遊戲的人最易被丟掉,明天又有新的政治明星,又有尚未被污染的年輕、有理想、有朝氣人物參選了,真的革命家也很快被忘懷,何況假的?
泛民政客急須做的,不是為正在過去中的戰友發聲,以為可以轉移混淆視聽,保住泛民的選票。不必的,香港的選民已經成熟,只會遺棄一人而不會整個泛民,人人都會合理化自己的選擇,而一般人總是愚蠢的。由之吧,何必更蠢地去喚醒他們?
大家急須做的,是小心回想自己曾否犯上同一錯誤;若有,馬上自我引爆,當法律上安全,那就政治上也安全。當人人都有份之時,也就不用人人自危了,這樣做反而可以在法律上幫助一下你們戰友的案情。
筆者並不是說笑,作為法律專家,筆者從不在法律議題上說笑,而是認真分析研究。所謂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本欄多次介紹,有五大要素,方能入罪,缺一不可:
一、公職人員;
二、在進行公職行為或與行為有關時;
三、有意(wilfully)經行為或不行為構成不檢點的事件,例如有意疏忽自己的職守;
四、沒有合理辯解或適當的理由;
五、有關的行為是嚴重的,非瑣碎的,瑣碎與否是與公職的工作性質和重要性掛鈎。
上述五大要素原則是國際法官梅師賢爵士於2002年審理「岑國社案」時,參考英國先例及本港先例(如2001年程介南案)作出初步界定,經2005年的「冼錦華案」進一步完善,成為同類事件的金科玉律。
兩年前爆出同類事件之時,李卓人同梁國雄皆以「袋住先」為解釋理由,這是依賴了第三點(只是無心之失),雖然理由古怪,因為疑點得益而沒有被起訴,律政司可算十分克制,若是「東廠」,才不用這樣謹慎!
不申報不一定違法
大家必須弄清楚不申報本身不是一定違法(de facto illegal),而是要在特定情況下沒有任何辯解的理由。這就是筆者建議所有泛民議員從速自我檢查,盡早將一些不清楚的賬項捐贈主動申報。等「東廠」立案並查出一定事實之後才公開,為時就晚矣。
梁國雄指廉署應先檢控梁振英5000萬案,然後才應檢控他。這個理由小學雞得很,也許可以安慰一下他支持者的情緒,亦僅此而已。筆者不評論,留待他可以好好地向法官解說。
梁振英案,應如何處理,筆者記得在本欄的解釋是應與曾蔭權案同一方法,就是將案件外判給英國御用大律師尋求法律意見,以此作為是否起訴的依據。是否已經這樣處理,筆者也沒有留意新聞,只是留意到沒有學法律的人以筆者列舉法理原則的方法討論應或不應檢控,特別是泛民的人,但努力以政治性的口號作指控。
滿腔正義多重標準
反正梁振英不連任機會大,要追究的請繼續追究,但請不要以梁振英未被檢控為自己大開貪錢之門,那完全是兩回事,而事件最令筆者慨嘆的是,最破壞法治的人正是滿口正義、多重標準的政客。
放心,如果梁振英被控或是泛民律師寫得出一篇有道理的法律分析文章,筆者一定再深入討論,法律也許有本質上的不公平,有利有錢有勢的人,但濫用法律控告小政客的「東廠」說,顯然未符事實,市民心中自有一把公平的標尺,不是偽正義人物說了算數的。
不是說大家要「whiter than white」嗎?為何泛民的標尺永遠是用來量度別人,當法律臨門之時,就算事實清楚,還是條件反射地將「政治檢控可恥」,「東廠可恥」一類口號亂叫一通?以為一般港人真的無法分辨是非嗎?
信報財經新聞 2016-06-28
A13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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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三讀等。 至於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江樂士說包括5項元素,分 別為(1)是公職人員、(2)正執行公職、(3)明知 但刻意地作為或不作為、(4)無合理辯解,以及(5)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