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宏觀大勢一目了然
各位可能以為我談股市投資談到港元聯匯及英國放棄香港的陰謀論,扯得太遠。其實,這是2021年開始全球政治經濟形勢新格局的股市樓市投資基本課題,絕對要深入研究。
港元聯匯及英國放棄香港的陰謀論是否真實,只要看看以下時間表就會真相大白。
1971年,尼克遜放棄黃金本位。
1972年,尼克遜訪華,被視為中美破冰之旅。
1973年,中東產油國發動石油戰爭對付美國。
1982年,戴卓爾訪華談判1997年之後的香港主權。
1983年10月,香港建立聯匯制度。
1984年12月,中英簽署確立香港回歸的中英聯合聲明。
1985年5月,中英聯合聲明生效。
1991年12月,蘇聯解體,CCCP沒有了。
1997年7月,香港回歸。
美國放棄黃金本位,必然濫發美元,通脹必然爆升。幸好尼克遜跑到中共那邊破冰,拿到中國製造的廉價商品壓住了濫發不能兌現美元貨幣引起的通脹。1971年放棄黃金本位,1972年美國跟中共建交不是巧合,而是早有預謀的安排。
尼克遜破冰之旅成功,但是當時的美國政治氣候極度反共,絕對不可能親共棄台,擁抱中國共產黨。中美建交陷入危機之際,1973年爆發贖罪日戰爭,繼而引發石油戰爭。
1973年石油戰爭令全球經濟嚴重衰退引爆香港股災。這是香港股票普及化後第一次股災,亦是香港史上最大規模股災,恆指一年內大跌超過9成,幾乎化為烏有。數以萬計香港市民因此而破產,不少人因此自殺。香港經濟增長由1973年的12.5%,跌至1975年的2.8%,很多人因此失業。這次全球性經濟衰退十分嚴重,美國政壇氣候突變,由堅決抗共改為「如果中美建交可以解決眼前經濟問題就暫時放下抗共理念。」
如果沒有1973年石油戰爭和經濟衰退,中美不能建交,中國產品無法輸往美國,中共改革開放絕對不會成功。
如果美國不在1973年石油戰爭之前放棄黃金本位,美國在油價爆升的時候沒錢買石油,經濟必然崩潰。幸好,美國在1971年已經放棄黃金本位,油價無論怎樣爆升,美國必然有足夠美元買石油。是否巧合?
中共改革開放之後10年,英國跟中共談判香港前途,決定放棄香港。中英聯合聲明是有效國際公約。要是中美不建交,中英不建交,中共走不進聯合國,中英聯合聲明不會有國際公約效力。是否也是巧合?
跟著下來,更加巧合的事情發生了。1982年跟中共談判香港前途之後,1984年簽署中英聯合聲明之前,港英政府建立港元匯價與美元單一掛鈎的聯繫匯率制度。中共簽署中英聯合聲明承諾50年不變,包括港元聯匯。哈哈,英國和美國玩的政治把戲真的有趣。
美國利用美元本位制度將中共經濟和金融困死,只留下一個活口,香港。香港回歸之前是中共的唯一對外窗口,回歸後仍然是唯一窗口。這個窗口開關大權操在美國之手。沒有聯匯制度,香港就不是亞洲金融中心。中國經濟沒有香港這個金融中心就會完蛋。這不是十分簡單直接嗎?
2020年疫情令全球經濟陷入嚴重危機,2021年,歐盟突然因為中共在新疆侵犯人權而30年來首次制裁中共官員。中共的新疆政策過去30年沒有改變過,是歐盟突然關注人權還是歐盟不再需要中國市場?
2020年7月16日 ,美國總統侵侵簽署《香港自治法》,取消美國給予香港貿易特待遇,連持有中國護照的香港拿美國簽證也與中國內地居民待遇一樣。美國將香港這個唯一對外窗口關上,歐盟相信,中國再也不是有利可圖的重要市場。因此,歐盟無後顧之憂,敢於跟中共對著幹。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張文貞:兩公約保障「和平的非法集會」 張文貞認為,台灣不能自外於國際公約的規範,尤其是台灣已於幾年前實行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等同有國內法的效力。 張文貞指出,公政公約第21條清楚保障和平集會的權利,參與者沒有武裝、石頭、棍棒,以聚眾行進的方式表達意見,都算是和平集會。張文...
公約效力 在 堅離地城:沈旭暉國際生活台 Simon's Glos World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值得這裏某些人關心的歷史案例:
「德國統一之後, 聯邦德國政府開始通輯東德的邊境守衛, 並且以謀殺或者非法殺人等不同罪名起訴。既然德國是法治國家, 自然就不缺公平審訊。而控辯雙方就公開了所有法律及事實理由, 展開激辯。這個情況, 與戰後審訊納粹黨戰犯的《紐倫堡審訊》又大有不同, 因為今次涉及的, 是前聯合國成員國、和平時期, 在國內執行邊境保安的刑事案件。」
⏺【國際關係BB班】威權主義 Vs 極權主義
https://www.patreon.com/posts/40598012
▶️ 白俄羅斯香港留學生對談:白俄會變天嗎?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6olbqaZ9W8
蕭公子:忠誠勇毅東德警下場
曾經有個國家領導人講過: 以國家名義殺人, 是不會有後果的。更何況「只是依法使用合法武力」云云。
《柏林圍牆》案可以讓大家認真研究一下, 到底文明世界的法官, 是如何理解這種所謂「我只不過是奉命執法」的情況。
可以先劇透一下, 法官這樣說:你可能有權開槍, 不過你也有權選擇射不中; 法律之上, 還有一樣東西叫良知。
相信《柏林圍牆案》足以和《紐倫堡審訊》互為輝映, 名垂史冊。
事情是這樣的: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 俗稱東德。是在二戰之後, 由蘇聯佔領軍在1949年所扶植成立的傀儡政權。不過由於好歹也是「民選政府」(例如先把反對派拉去槍斃之類), 在二戰後的亂世, 大家也無可奈何。而卒之拖拉到了1973年, 它更加成為聯合國成員國, 實現「兩個主權德國」。大家就更加無話可說了。所謂「以國家名義」就更加叫得響亮。
而柏林圍牆是在1961年建立起來, 以阻嚇東德人投奔西德的重要象徵性設施。1989年, 就是以柏林圍牆的倒下, 正式標誌著東德的解體。而在1990年, 東德中央政府終止運作, 原屬東德的五個州, 按《統一協定》, 加入德意志聯邦, 德國正式實現和平統一。
不過在圍牆屹立的二十多年裡面, 東德人喪失了原有自由出境的權利, 而在那段時間, 不停都有東德人「以身試法」, 結果有超過六百人被東德邊境守衛「以國家名義」開槍射殺。即使東德在1973年加入聯合國, 但「合法殺人」的情況並沒有停止過。柏林圍牆作為殺人政權的象徵意義, 就更加「永遠寫入人類歷史之中」。
不過《柏林圍牆案》的審訊, 在統一後才拉開序幕。
德國統一之後, 聯邦德國政府開始通輯東德的邊境守衛, 並且以謀殺或者非法殺人等不同罪名起訴。既然德國是法治國家, 自然就不缺公平審訊。而控辯雙方就公開了所有法律及事實理由, 展開激辯。這個情況, 與戰後審訊納粹黨戰犯的《紐倫堡審訊》又大有不同, 因為今次涉及的, 是前聯合國成員國、和平時期, 在國內執行邊境保安的刑事案件。
美國康乃爾大學的學者, 就此事在《康乃爾國際法律期刊》(1996年Vol. 29, Issue 3, Article 3) 發文詳談此案。
當中牽涉到大量法律專門知識, 也又不在此嘮叨了。重點是:
1. 到底東德的法律, 是否容許邊境守衛, 可以「合法殺人」?
2. 而既然東德已經消失, 那麼東德的法律是否仍可有效保護或者用以提告?
3. 西德作為和平統一後的新政府, 又有沒有權力去審訊「前朝」東德的官員?
4. 最有趣的, 是到底西德法官所講的「更高的道德規範」,在東德邊境守衛以國家名義殺人的時候, 又是否有實質的凌駕性?
而對於「良知」作為一種凌駕性的規範, 《柏林圍牆案》其實也有帶出一個很多人忽略了的國際法律重點:就是到底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國際人權公約》) 是否只是一隻紙老虎?
到底簽約國在國內法律制訂時有什麼東西不可以自行立法豁免? 而假如該國法律與《國際人權公約》有所抵觸的時候, 後果又會如何?
又可以在這裡劇透另一條線索啦:1997前香港作為英國殖民地, 而英國作為《人權公約》的簽約國, 自然也要通過香港本地立法來履行國際責任。而在1990年, 也又是差不多柏林圍牆倒下的時候, 香港正式通過第383章法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並且註明該法例是確保香港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 對其他法例具有凌駕性。
據記載, 中國當時對港英政府的行動極為憤怒。但對於《基本法》的構成, 也變成無可逆轉的內容。基本法之中的第三十九條就寫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香港繼續有效。
在這種情況之下, 到底某位國家領導人所講:以國家名義殺人, 是不會有後果的。又應該如何理解和判斷? 到底一些「精忠報國」的前線執法人員, 又能否援引「國家法律」來維護其所謂「依法」執法的後果? 而基本法之中的所指「依法規定之外」又可否理解為「可以依法取消」有關的《國際人權公約》效力?
要溫書啊…
公約效力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時代力量黨團聲明】2016-12-29 #01
針對今(12/29)日於NCC前二度針對時代力量黨團之陳情抗議活動,錯誤指出本黨團怠惰並未提出反媒體壟斷法,與事實有極大出入,時代力量黨團再度澄清說明如下:
一、反媒體壟斷不僅是本黨的重要政策之一,反媒體壟斷運動更是幾位成員早於組黨前即已積極參與之重要改革運動,後來在第八屆第三會期送出交通委員會停在院會之各版本基礎,即是以本黨團成員主要執筆之公民版本為基礎,如此淵源及在意,在進入國會之後的第一波改革裡即優先推動,反對媒體壟斷之立場始終如一。
二、時代力量黨團已於今年3月29日提出《媒體壟斷防止暨多元維護法草案》送院,並已第一會期第八次院會(2016年4月8日)一讀通過,送交通委員會審查。(https://goo.gl/0Kb97D)到此時此刻為止,立法院內僅有這個版本。
三、然而,雖然經過黨團多次呼籲,始終並未排入交通委員會議程。目前時代力量黨團五名委員所屬委員會並未包括交通委員會在內,因此我們透過一次又一次的呼籲,包括在NCC委員國會同意權審查時,也一一針對被提名人提出質詢及要求承諾率先推動反媒體壟斷法,也獲得被提名人的允諾。同時在本會期(第九屆第二會期)一開議時,即把「反媒體壟斷法」列為時代力量黨團本會期優先法案之一。
時代力量黨團版本的反媒體壟斷法,秉持「抓大放小」、「明確可行」、「反映媒體特性及本土實情」、「遵循既有管制前例」(如公平交易法、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原則,以市佔率為基礎,判斷參與結合之媒體事業是否因該結合而獲得實質支配影響力。我們堅持:一、媒體事業結合禁制紅線區之劃定;二、媒金分離條款入法,避免言論集中化;三、媒體事業員工推舉獨立董事,增進媒體公共性;四、新聞編輯室公約效力等同團體協約,保障新聞從業人員之專業自主性;五、建立「媒體多元發展基金」,促進媒體健全發展,獎勵提升新聞及節目內容。主張具體明白。
時代力量黨團反對媒體壟斷,不是口號,而是提出進步版本、積極推動立法。
時代力量黨團2/19開議以來,針對反媒體壟斷立法之具體作為:
■ 2016/2/26 「反媒體壟斷法制化」第一場公聽會
出席者:
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洪貞玲教授
臺灣大學經濟系林惠玲教授
政治大學傳播學院新聞學系劉昌德教授
中正大學傳播學系胡元輝教授
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江雅綺助理教授
■ 2016/3/11 反媒體壟斷小組第一次會議(廣泛討論&學者)
■ 2016/3/17 「反媒體壟斷法制化」第二場公聽會
出席者:
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暨電訊傳播研究所羅世宏教授
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洪貞玲教授
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陳炳宏教授
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江雅綺助理教授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李光漢董事長
頻道版權副總裁許文森
大豐有線電視劉桂忠副總經理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陳依玫秘書長
台灣有線寬頻協會彭淑芬理事長
台北市產業工會媒體委員會鄭雅慧理事長
■ 2016/3/26 反媒體壟斷小組第二次會議(逐條核對確認條文)
■ 2016/3/29 於週二黨團會後記者會正式提出《媒體壟斷防止暨多元維護法》
■ 2016/4/8 第一會期第八次會議/一讀通過交付交通委員會
時代力量黨團
立法委員 黃國昌
徐永明
林昶佐 Freddy Lim
高潞以用 Kawlo Iyun
洪慈庸
公約效力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張文貞:兩公約保障「和平的非法集會」
張文貞認為,台灣不能自外於國際公約的規範,尤其是台灣已於幾年前實行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等同有國內法的效力。
張文貞指出,公政公約第21條清楚保障和平集會的權利,參與者沒有武裝、石頭、棍棒,以聚眾行進的方式表達意見,都算是和平集會。張文貞並強調,重點是和平,而非合法,一般的合法集會各國內規就已經有保障,但國際公約拉高層次,保障針對非法但和平的集會。張文貞也說,一旦政府使用武力對付抗議者,當抗議者受到挑釁而不得不使用武力,違法的也是政府。
張文貞說,雖然保障集會自由,但政府依然可以有適度的限制,但必須在民主社會脈絡下依照比例原則審查限制範圍,也必須有法律依據。張文貞說,許多國家的限制步驟,第一是限縮範圍,第二是換到其他地方,最後才是驅離,但台灣卻直接跳到最後一步。
此外,雖然也會考慮國家安全、公共安寧以及公共秩序,但是張文貞認為,因為集會自由是很高層級的權利,限制它的公共秩序不能太隨便、低階,例如只是要求安靜、特定人物的人身安全、少花五分鐘上班等等,這些都不行。張文貞說,連在中國統治範圍的香港,都曾在2005年作出判決,認為政府驅散違法集會,應該要放在合乎憲政秩序的公共目的來進行。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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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1日立法會會議
經張超雄議員修正的議案:
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都會,經濟發展先進,社會發展卻落後,殘疾人 士的基本權利往往被忽視;鑒於自2008年8月31日起,聯合國《殘疾 人權利公約》('《公約》')已在香港生效,本會促請政府盡速成立獨 立專責委員會,推動、落實及監察特區政府尚未全面履行《公 約》的有關條文,並根據世界衞生組織的國際殘疾定義標準,擴大 對殘疾人士的保障範圍,檢討傷殘津貼'嚴重殘疾'的定義, 並讓12歲以下的殘疾人士,同等享有'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 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賦予的權利。
議案獲得通過: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counmtg/voting/v20121121.pdf
張超雄議員:代理主席,首先我要多謝梁耀忠議員提出這項"締造傷健共融社會"的議案。正如議案內容所述,我們其實早應在2008年便開始實施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而《公約》第三十三條"國家實施和監測"中清楚說明:"締約國應當按照本國建制,在政府內指定一個或多個協調中心,負責有關實施本公約的事項,並應當適當考慮在政府內設立或指定一個協調機制,以便利在不同部門和不同級別採取有關行動。"就這一點,梁耀忠議員剛才已經提及,現時政府內所謂的協調機制,其實便是隸屬勞工及福利局的康復專員,可是康復專員這位屬首長級薪級第2點的官員,根本是沒有能力協調其他政策局和各部門來實施整份《公約》的。
《公約》第三十三條下 的第二點說明:"締約國應當按照本國法律制度和行政制度,酌情在國內維持、加強、指定或設立一個框架,包括一個或多個獨立機制," -- 請注意是獨立的機制 -- "以促進、保護和監測本公約的實施。在指定或建立這一機制時,締約國應當考慮與保護和促進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和運作有關的原則。"還有一點便是︰"民間社會,特別是殘疾人及其代表組織,應當獲邀參加並充分參與監測進程。"這些便是《公約》第三十三條的內容。現時在政府心中用以促進和監測《公約》的實施的框架或獨立機制,其實便是我們的康復諮詢委員會,但該委員會只是一 間諮詢機構,並沒有實權,根本沒有能力監察政府落實《公約》的情況。代理主席,所以如果現時要來到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面前,即使只是就着第三十三條來說,我們其實也是未曾履行《公約》的要求。
所以,梁耀忠議員提出的議案非常重要,而我的修正案乃是指出有關機制必須是獨立的。如果每次也是由政府自設諮詢委員會,然後現在又要經中央政策組的高小姐審閱,看看是否符合政治正確,在親疏有別之下,那麼如何可以監察政府呢?在《公約》中還說明我們有責任讓殘疾人士及民間社會的團體代表參與,但在現時所有政府的諮詢架構中,基本上絕大部分人士也是以個人身份獲委任,他們根本不能夠代表任何組織或社團,所以現時的制度根本便不符合這要求,我們希望政府可以認真地履行《公約》。雖然今次的議案辯論沒有法律效力,但《公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政府不按照着它來執行,基本上便是等於犯法。
日期:2012年11月21日星期三
時間:上午11時正
地點:會議廳
議程:「締造傷健共融社會」
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counmtg/agenda/cm201211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