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忌:記得2020年5月時,香港一些人引述中共的說法,指《國安法》只針對「極少數港獨、恐怖主義人士」,聲稱「無礙言論自由」,而所謂「北京消息人士」更指《國安法》下照樣可以「參與六四晚會」;然而事實勝於雄辯,以往被「港獨派」視為「眼中釘」的六四晚會主辦單位支聯會,同樣被特區政府「有罪假定」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以至取消其商業登記,不但凍結所有資產,更把其網站移除,而歷史圖片更被刪去,不禁令人想起經常被中國人質疑的「日本右翼教科書」云云,如今是誰要「竄改歷史」呢?
當悼念是顛覆,保留歷史圖片也是顛覆,存在了三十幾年,在「特區」廿幾年的組織,原來也是顛覆,這正說明了香港人的結社、集會以至言論自由,已經淪落到甚麼的田地;例如周一(20日)國安處拘捕學生組織「賢學思政」的三名成員,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該組織呼籲公眾不要使用「安心出行」軟件,向在囚人士提供物資等,只要意圖是「招攬追隨者以增加影響力,意圖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就犯法,但如何決定其意圖呢?
擔心軟件不安全拒絕使用,就已經「危害國家安全」嗎?向在囚人士提供協助,又如何去界定是否屬於「招攬追隨者」?更荒謬的是,在高度設防的監獄中,究竟如何可以「危害國家安全」?是用念力去影響國家安全嗎?負責保安的懲教署在做甚麼?和這些在囚人士串謀嗎?
因此市民都已經非常清楚,就是任何言論與行為,都隨時可以被指控屬於「危害國家安全」──只要政府有人看你不順眼,就可能是「危害」;講真話,指出政府的錯誤與謊言,其界線就非常模糊,隨時會過界變成「煽動顛覆政權」。你意圖是甚麼,不是由你自己去決定,而是由別人指控你,有如帝皇時代的罪名──腹誹。一旦被控「腹誹」,你就需要「自證清白」,而在你能夠「自證清白」之前,你的存在,包括在高度設防的監獄之內,也「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
這種做法當然可以令香港市民「收聲」,不敢再質疑政府的說法;但不出聲,不代表會接受,就一如中秋節翌日(22日)的中共黨報香港《文匯報》頭版──「棄養哀歌 命運豪賭押上至親骨肉」、「迷信外國月更圓 狠心移民拋老幼」,連港共的報章,也要「認證」香港的移民潮,已經去到如此「狠心」的地步,去「拋棄老幼」?不是說香港制度已經更「完善」了嗎?不是說「國安法」如何令香港更安全,市民都支持嗎?為何「一少撮人」的行為,會上到黨報頭版,來「大鑼大鼓」去報道幾個「個案」呢?絕無此事,別有用心,《文匯報》是甚麼意圖呢?(節錄,全文按連結)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0的網紅alex lam,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全香港封城,滅絕所有餐飲及聚會 政府新聞處發佈禁止群組聚集規例之概述,該規例 #禁止公眾地方多於4人群組聚集,29/3(星期日)凌晨零時起生效 14 日,下列情況獲得豁免: - #共住的同一戶人 所進行的聚集 - #交通運輸 - 在工作地點 #工作 - 執行政府職能 - #法院、#立法會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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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話題:當司法淪為政治壓迫的儀式,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2021/9/5
【明報專訊】在今日香港,每日讀着匪夷所思的法庭新聞,畫幼童畫冊要還押,一句有無限詮釋的口號就係分裂國家情節嚴重,大概除了有權拘捕和有權審判的人以外,已無人相信政治案件還有公平審訊的可能。
然而莊嚴肅穆的法律程序,每日仍一絲不苟地進行着,用優雅文句專業術語寫判決,將一個個公民未審先送入監獄、重判異見者;但,偶爾,如果認罪認得早、求情信夠可信,如果警員證供真係矛盾到超過人類可接受範圍,還是會有好消息。
也還有法律界權威說,香港法治95至99%運作正常。
誠然,在一般人的想像中,司法淪陷並不是現在這樣,要到法官對政權言聽計從,警、檢、官全部都係佢嘅人,一條龍將異見者直送監獄個個判足10年才算——香港還遠遠沒到那一步,辯方仍可據理力爭、與控方互有攻防,有些法官還會講斥責控方/警方證人的人話;而「小勝」仍有,暴動、非法集結不是輕判、甚至無罪,國安案都有得保,政權眼中釘鄒幸彤昂首走出法院。公平審訊不可得,但「較佳」結果仍可能,官始終有「好壞」、「釘放」,律師辯才經驗都有高低長短,辯護策略、技術性疑點,求情內容……從輕發落,仍然可期。
但what if 這套仍有「希望」的司法制度,才對威權政體最有利?一啖砂糖一啖屎來回反覆,不斷將針對全社會的恐懼擴大,同時向被告發放「未絕望,仲有變數」的信息。
手足的一線生機,令司法也彷彿仍未徹底崩塌;而當重點只在被告的最大利益(最短刑期),審訊就只剩下認罪與否、如何避過定罪元素,行為和說話的意義可以有幾模糊,求情,見感化官幾有悔意,保釋條件講到幾盡……
當掌握被告生殺大權的法院,成為政權壓迫系統的一部分,已無人可以在司法制度中看得見達至公義的路徑,但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卻相當清晰:它正在誘使被控告者將個人利益置於首要、唯一的考慮,與運動、甚至過去的自己割裂開來。在此過程中,透過被告自我否定,消解受審事件的政治意義,將符合政權敘事的新現實強加社會。政治案件被告選擇走上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就要參與政權劃定的「法律」框架,無可避免被融入政治壓迫正當化的程序。
由此,政治犯身上,似乎出現一個兩難:自己的best interest,與自己對行動/所信之事的理解,在法律程序中必然衝突。身處此結構當中,面對結果已定的政治審訊,我想知道,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一、法院作為威權體制的一部分:The legitimacy paradox
(或者這篇文將來要拿去呈堂呢……所以我更需要認真地、引經據典地討論這個問題:)一個仍享有「獨立」地位的司法體系,為何會「自主」地傾向威權,成為政權壓制意見與反抗最關鍵的工具?
在香港的公共論述中,「法治」往往與「公義」直接掛鈎,但不同時空、地域的前例已顯示,法治、司法獨立、程序公正、政治審判與威權統治,可以並行不悖,甚至相互依存。如果法院不能為政權所用,早就落得如公民社會其他範疇一樣的下場;威權之下,法院本就無遺世獨立、做「公義最後防線」的條件。
學者M. Shapiro如此描述威權下法院面對的Legitimacy paradox(正當性悖論):
「法院若挑戰政權的不公義,會引發政權加強箝制,無法保持獨立而失卻正當性;但法院若迎合政權,則會在公共眼中不再獨立,同樣失卻正當性。即使法院取得平衡,維持到自身的正當性,這份正當性卻只會令威權整體更具正當性。」[1]
① 面對政治檢控 無知即力量
目前政權瘋狂清洗公民社會不同範疇,祭出的說辭是「法律」(「我哋只有一把尺就係『依法辦事』,總之你犯法我哋就會執法」,蕭澤頤),手法是拉晒啲人上法庭直接還押,或以此為威脅。
不同威權政體的例子告訴我們,政權的合法性來源(革命功績/經濟成果/意識形態)愈疲弱,就愈須倚仗「法律」、「法院」、「法治」,利用程序與「法」的正當性,解決自身無足夠能量處理的政治問題,迴避政治後果。與不確定性較大的選舉或隨時反噬的暴力鎮壓相比,具有「超然政治之上」光環的法院,是成本最低的選擇。
於是政權不斷將政治問題推向法院,法院則一邊強調「只處理法律問題」,一邊被迫作出各種政治判斷:徐子見或危害國安而鄒家成不會,難道是沒有政治判斷的司法認知?「水炮車係權威嘅象徵」,又如何不是一個政治判斷?「只僵化地引用法律條文,不看條文及裁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本身就是一個政治決定」(戴,2018)[2]
但既偏離法律範疇,法院又有何權威去做這些判斷?即是不計其政治立場有否偏頗,香港法官對政治的「司法認知」,分分鐘連一個中學生都不如(否則點會問李立峯「集會唔係有組織者嘅咩」或稱「不相信防暴警會眾目睽睽下說出『阿sir做嘢唔×使你教』」)。結果,法庭往往全盤接受控方版本,還自詡專業公正、不受民粹左右;政權則用法院判決為政治打壓正名,以「尊重司法獨立」為名,神化法官及裁決,壓制質疑。
② 為免被人推翻,先要自我推翻
威權政體往往牢控立法、修憲權力,一旦法院判決偏離其掌控,即可透過修改法律,推翻法院判決。要確保法院「醒醒定定」,唔使用劍亦唔使提法官有老婆仔女,只需讓法院知道自己的判決隨時可以被政權無效化就夠。若判決無人尊重,法院的存在亦無意義;為了維持自己剩餘的獨立、自主與權威,法院有誘因順從政權(但無乜誘因諗人權)。
於是我們不時見到「我輕判你,一陣DOJ又覆核㗎啦」,以及「一陣人大釋法咪仲大鑊,香港發展嘅空間又會再細咗」,裁判官選擇直接重判,高院上訴庭和終院選擇在人大出手前先自我調節。於是,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盛讚香港法院「對國安法形成了正確認識,特別在保釋、陪審團,指定法官制度……較好地落實了立法原意」。
直頭摸頭讚你乖。「如何判決不至引來政權干預」,與「如何判決才能讓政權滿意」,其實是同一回事。在威權法治下,法官究竟有否「捍衛法治」的意圖,都改變不了他們正在將政權對異見者的壓迫正當化的事實;而香港法官連僅餘的人權保障空間亦不善用,更令人質疑其正在利用社會對釋法的疑慮,積極地迎合政權。當你為了保存自己而無制限地妥協時,你想保存的早就被你親手斷送了。
③ 選擇性裁決 鞏固無力感
「正當性」不過一重外衣。法院對抗爭共同體真正造成的傷害,遠不至於此。
政治壓迫的司法化(Judicialization of oppression)將打壓針對少數、個別人的特例,轉化為可穩定地恆常操作的系統;最穩定的不是僵化地有殺錯無放過,而是充滿彈性、可鬆可緊,令人愈觸摸愈觸不到,但又無法脫離其威脅,已足以透過恐懼牽制整個社會(簡單來講,即係國安法啲保釋咁)。
一個「自主」的法院,全權掌握對任何人任意趕盡殺絕的權力,但又始終保留「放過」個別人的可能性,令焦點從檢控和羈押本身的正當性,轉向研究怎樣的官司策略,才能成為個別被放過的人:只是一個「可能」,足以耗盡抗爭陣營絕大部分資源、關注、心神、情感能量,甚至意志。
最折磨人心的從來不是恐懼,而是「希望」:無力感會在反覆的徒勞嘗試與無常的滅頂之災中生根,直至行動的可能被徹底蠶食。
二、不要被政權奪走詮釋敘事的權力
「一場政治審訊,是在一個可見的場域,由對立的各方就法律秩序規範正當性爭辯,而不僅僅關乎當前司法框架下官司的勝敗。」[3]
一場審訊所影響的,遠不只是一個抗爭者個體的命運,關鍵政治案件尤其——營造恐懼與不確定,消耗民間社會,建構政權要的敘事,改寫集體記憶,徹底改造一個社會的政治空間,才是威權下政治審訊的作用。
法院之所以對政權重要,還因其「展示」的功能:政權要你消失、要你沉默,還要你自我推翻、背棄同儕,即使毋須像蘇聯show trial一樣對黨國感激涕零,也要你以順從來認可這套儀式。它從不需要你心悅誠服,違心的配合,正好助其維繫以恐懼牽制所有人的壓迫系統。「留得青山在」實是一場無限滑坡,達至個人最低刑期之法,也包括成為控方證人。如果看一場官司不僅僅關心刑期長短,認罪和配合與否的決定就包括你是否要對政權編造的「事實」,在法律程序中給予無條件的認可,讓法院亦因而免卻自身監察及制衡政權的責任,繼續扮超然。
唔知唐英傑判九年,多少人反應是「早知就應該認啦,扣三分一好過」?唐的想法只有他自己知道,但決定不認罪時,他想必衡量過敗訴要承受的後果。因是經審訊定罪,法院就必須在判辭中清晰交代理據,於是條文本身的缺陷,法官對政治問題的獨斷,對基本人權的無視,對政權敘事的投誠,對合理質疑的左閃右避,都在判辭中一清二楚。
這是一份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的判辭,「賣飛佛」是「因為兜多咗幾個街口所以情節嚴重」!
即使被困囿於這個系統,也不等於我們與政權的分歧,只能體現在程序與細節之中。我對「法治」並無任何執念,所謂法治精神,只是一個社會如何理解何謂「公義」的載體;而在司法是否合乎公義的問題上,政權抑或法官,都沒有凌駕任何公民之上的權威——普羅百姓(ordinary men)對法院的檢驗和監督,是普通法制的基礎。
今日香港法院所維護的而非公義,而是政權的利益;法院對法律與「事實」近乎絕對的詮釋權力,也非來自對法律/法治的權威理解,而僅僅來自一言不合就可以全無合理解釋將異見者收監的制度暴力。當法院的權威,要靠拿攝錄機對準公眾席,隨時將旁聽公眾收監的威脅來維持,這座法院還有何正當性可言?
政權正努力地以司法改造,消滅抗爭敘事,但在它放棄司法作為合法性外衣——轉為閉門審訊——之前,它都必須給予被審判者說話的空間。就在此空間中,我們要與政權爭奪的正當性的話語權,不容政權壟斷對公義的詮釋,不容審訊歪曲記憶與事實,不容法官迴避自身真正的責任。
政權利用司法與其他工具散播恐懼與無力的目的,是改變「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一切意涵,徹底否定「香港」的存在。而我們每一個行動與選擇,都在抵抗與反擊政權對香港的強行扭曲,重新定義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本質。
這本就是一個永不會完成的使命。
Best interest是什麼?
當然,被拋入「政治犯」身位, 不等於就有在政治審訊中頑抗的責任;法庭不是唯一的戰場,也無人有義務犧牲自己的best interest去嘗試開拓。
但這個討論的缺口在:究竟所謂一個人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在律師、官司與法庭的語境,它必然等同獲批保釋或最低刑期,因而必然和運動對立。
「唔好諗其他嘢啦,你都要諗吓自己」都聽唔少。於是我好認真咁「諗自己」:究竟我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
是自由地說話,是在一個真正開放的公共空間,與其他自由的人建立有意義的連結;是始終可以用批判的精神思考任何現象,挑戰一切定見,即使自詡為歷史必然,不以人的意志轉移的巨大結構;是體認自己一切行動的意義,不因任何強制或壓迫而扭曲。
所以我必須直面這一個戰場。
法院要如何面對它的paradox,是法院的責任和決定(吓,唔使幫你諗埋啩?);但於我,那個政治犯面對、諗自己定諗個運動的paradox其實係假的。政權及為其所用的司法機器正試圖將我從共同體中割裂出來,再透過抹殺我作為個體的存在,否定共同體的存在;若我始終拒絕被抹殺、拒絕自我否定,拒絕成為政權營造恐怖的一部分,透過固守自身,就同時固守了共同體的一部分,令其不至消亡。
自我正是已突破壓迫的姿態所定義,而「香港」的存在,就是有一個個仍未被威權同化的個體的自我所組成。即使因隔阻而無法感應到共同體是否仍然存在,即使眼見她已破碎成無數相互拉扯的平行現實,要重新找到她,其實只需反照自身便可。
身處各異的困境中,每個人的best interest都不同,只有自己知道最適合自己的方向和角色是什麼。不論在怎樣的紛擾與壓迫下,依然忠於自己,就是一個人可為自己、同時為自己所認同的共同體能做的最重要的事。而兩者,本就無從分割。
[1] Shapiro, M. (2008).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In T. Ginsburg & T. Moustafa (Eds.), Rule by Law: The Politics of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 戴耀廷(2018)《法治的挑戰: 威權下的思考》
[3] Schervish, Paul G. (1984). Political Trials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Deviance. Qualitative Sociology. Vol.7
文˙何桂藍
編輯•王翠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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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有個警員被刀刺]
在香港暑熱的七月,一位警員於鬧市被人用刀刺傷,血流如注,警員生命受到嚴重威脅,送往醫院治理。
對於警察於值勤時受襲,記者上網搜集市民的反應。刊登了這樣一篇報導,題為「網民有嘢講:希望個警察冇事。」
內文引述討區留言,兩名網民這樣說:
「有時真係唔知啲人點諗,少少嘢,畀人捉咪算囉,襲乜嘢警呢?後果嚴重咁多。」
「我唔覺得做得警察就預呢一日,不同既情況有不同既解決方法,相信個個警員都想平平安安返屋企。希望受傷既警員快啲好番。」
刊登報導的,是剛被逼停止出版的香港《蘋果日報》。
不過,那是遠在16年前,被刀刺的警員名叫朱振國,於2005年7月19日於深水埗行咇,遇上一名23歲廖姓青年,朱警員截查該青年並請他拿出身份證,青年亮出一把生果刀,插向朱警員頸部,朱負傷追捕數十米,失血過多,心臟一度停頓。朱警員送往醫院後,腦部缺血引致全身癱瘓,變成植物人。
在2005年至2007年,朱警員的消息,長據於全港報紙的當眼處。只是一張《蘋果日報》,關於他受傷之後的遭遇和動向,至少有百多篇,全部都是關心他及其家人的福祉的正面陳述。
我當時在另一報社《明報》工作,被派往採訪於廣華醫院留醫的朱振國,亦有採訪其妻子、母親及9歲女兒。當時,全香港群情洶湧,社會上上下下都祝願朱警員早日康復。
朱警員被刀刺後,現場出現了兩名熱心市民,從事銀行的蕭先生及飛機工程的趙先生,兩人懂得一點急救,看到朱警員浴血街頭,他們留下來替朱警員止血,獲頒好市民獎。
朱警員受傷時只有31歲,一名年輕爸爸當值受襲,那時警隊及政府受壓,需要為朱警員找尋最佳治療方案。而曾經治療過於英國火車意外嚴重受傷的鳯凰衛視主播劉海若的北京腦科專家凌峰教授,更南來香港,到廣華醫院看朱警員。
那時我是記者妹,被派往廣華醫院守候凌峰來,醫院大堂現場的「墟冚」情況至今難忘。至少數十名記者從早到晚長駐大堂,等待這位北京名醫來港,給朱家燃點希望。在空檔的時候,我跟瘦弱但漂亮的朱太,及朱警員六旬的母親閒聊。兩個女人自朱警員受傷忙得團團轉。
朱母本來忙打麻雀湊孫,惡噩傳來令她哭到昏倒;本來是幸福小婦人的朱太,帶着9歲女兒出現。女兒十分精靈可愛,在鏡頭前稚氣地說叫懶睡的爸爸早點起牀,聽得人心酸。其妻更把朱警員的婚照讓我們刊登,郎才女貌,好一對璧人。朱妻說:「愛警察,因為愛他夠正義。」如此句子,抄寫在報紙,合乎民意,不突兀。
傳媒對朱警員的描述慢慢由平實轉為正面。《蘋果日報》最初的突發消息只寫警員遇刀刺,後來轉為形容「勇警朱振國遇襲」「英勇捉賊遇襲受傷」。襲警青年被告上法庭,表示跟家人口角後拿刀準備打劫,被截查時慌亂刀刺警員,認罪後被判囚六年,律政司上訴至十年。
翻查當年《蘋果日報》,關於朱警員報導詳細,全港市民上下都關心他。在港聞、體育版、娛樂版,作家專欄,都看到大家提及朱振國的遭遇。
有熱心市民到天后廟祈福把平安符送到醫院,還有深水埗魚檔東主義賣龍躉替朱振國籌募醫療費,英超球隊曼聯訪港球員也送上親筆簽名足球(朱警員是曼聯球迷)。
連一名在赤柱坐牢的囚犯,都兩度寫信支持朱警員,勸勉他在病榻中「別放棄」。當年政黨支持度,也受到朱警員影響。自由黨在民調中支持度上升,是因為該黨熱心為朱振國籌醫藥費。
朱振國病情嚴重,由於腦部失血,水腫,腦細胞死亡,手腳痙攣,不能自控大小二便並要插喉。
蘋果日報的專欄作家高慧然,在朱受襲三年後仍沒有忘掉他,寫了一篇專欄歌頌默默貢獻的普通人朱振國:「一個普通警員,在街頭截查藏刀疑徒時被割傷頸部……警員的使命促使他跑完人生最後五十米……聞者心酸,一個兒子,一個父親,為了做好他那份工,從此不能再盡他的倫理責任。」
一個警員被刀刺,民情洶湧,甚至轉過來令警方及政府感受到壓力。
老弱婦孺,朱太朱母及朱女兒,母親節獲邀上電台節目,參加民間團體的殘疾人士記者會。三個大中小女人的訴求,獲全港不同立場的傳媒熱切報導:「希望爭取有中藥醫療,希望爭取有高壓氧治療。」警察部破例又破例滿足家人訴求,不同年代一哥親身探望,並由警察部保送朱警員北上到廣州進行百餘次高壓氧治療。
直至2011年,朱妻控告該襲警青年(服刑完畢但已破產)、警隊及政府索償,入禀高等法院,至2016與政府達成和解,向朱家付錢賠償,朱振國警員的遭遇,才於公眾視線淡出。
作為一個有點年資的記者,我親身經歷過,香港市民是如何尊重、愛護、尊敬為香港人安全付出性命的警務人員。那種民情,甚至倒過來讓警隊及政府感到苦惱。
但彼一時此一時。時光飛逝,16年前朱振國受襲的時候,警務處在港人心中的評價一致甚高。
港大民意研究所數據顯示,2005年底有75% 受訪者表示滿意警務處表現,不滿意的只有5%。時至今日,不滿意警隊的受訪者比例上升至47%,滿意的只有37%。
而對香港政府整體滿意的市民,比例亦由2005年的近6成,下跌至近來的2成4。不滿意港府的,在2005年只有1成人,至今上升至6成。
對警隊對香港政府,按港大民研數字所看到,十六年來,出現幾近相反的倒置。
於是,幾天前,2021年的7月1日,一名警員在銅鑼灣被刀刺,民間的反應亦和16年前出現了差異。
持刀的中年男士,令警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從危殆至變成穩定),被追捕時,持刀者自行用刀插自己胸口而去世。當值那天,萬計警力在銅鑼灣,為要不讓任何集會遊行發生。
警方把事件定義為「孤狼式恐怖襲擊」;但網上卻有人稱該男士為「義士、烈士」,警方再指出這種說法是「美化暴力」「鼓勵恐怖活動」。有人帶孩子到事發地點獻白花,警方更出言讉責,或發告票懲罰有人亂拋垃圾。
是甚麼,在十六年之間,讓曾經向以性命保護香港人的警察,那滿有的愛戴、擁護、尊敬之情掏空了?
(圖為當年我在病房外採訪朱警員妻子刊於《明報》的報導,當年誤寫朱被刺月份為十月,事發應為七月)
公眾集會定義 在 alex lam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全香港封城,滅絕所有餐飲及聚會
政府新聞處發佈禁止群組聚集規例之概述,該規例 #禁止公眾地方多於4人群組聚集,29/3(星期日)凌晨零時起生效 14 日,下列情況獲得豁免:
- #共住的同一戶人 所進行的聚集
- #交通運輸
- 在工作地點 #工作
- 執行政府職能
- #法院、#立法會 及 #區議會 的必要聚集
- 法定團體、政府諮詢機構
- 在醫療機構提供或接受 #醫護服務
- #喪禮 及 #路祭
- #沒有提供飲食的婚禮上不多於20人的聚集
- 法例規定必須進行的團體會議
- 聚集目的為 #傳揚防疫資訊 或 #處理防疫物品
- 政務司司長信納對政府運作屬必要
- 政務司司長信納符合香港利益的極特殊個案
違者最高可被罰款 50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
衛生署署長可委任任何公職人員執行此規例
此外,根據另一條防疫規例,28/3(星期六)晚上六時起,任何餐飲場所內:
- #每桌不可多於4人
- #非飲食時必須佩戴口罩
- 進入餐廳前須先 #量體溫
- 餐廳必須提供 #消毒潔手液
#武漢肺炎 #香港 #HKIG #HKG #HONGKONG #旺角 #油麻地 #封城
港府已將《禁止群組聚集規例》刊憲,凌晨起生效。
1️⃣失效日期
《規例》失效日期為6月28日,但由食衛局局長以發出指示的形式執行,每張指示為期最長14日。
簡單來說,如港府希望延續現時安排,可於14日過去前發出新一張指示,惟6月28後即不能發出指示。
2️⃣公眾地方的定義
《規例》採用接近《公安條例》的定義,即著重公眾能否(無論付費與否)進入相關地方,而非地方的業權。
簡單來說,商場、超級市場等公眾可進入,但業權屬私人發展商的地方,同屬公眾地方。
3️⃣刑事責任
違反《規例》於公眾地方作群組聚集,最高可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但可透過定額罰款2000元取代。
4️⃣獲授權人員的權力
??要求懷疑干犯《規例》者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提供姓名、出生日期、地址及電話,拒絕服從或提供虛假資料者最高罰款10000元。
??使用合適武力及進入相關地方解散集會,拒絕服從命令者最高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巡查公眾地方,並要求物業管理者交出與活動相關的文件、物品或資料。
??持搜查令進入處所及取證。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公共衛生情報 #武漢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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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香港封城,滅絕所有餐飲及聚會
https://youtu.be/a9hPYQ8THL8
政府新聞處發佈禁止群組聚集規例之概述,該規例 #禁止公眾地方多於4人群組聚集,29/3(星期日)凌晨零時起生效 14 日,下列情況獲得豁免:
- #共住的同一戶人 所進行的聚集
- #交通運輸
- 在工作地點 #工作
- 執行政府職能
- #法院、#立法會 及 #區議會 的必要聚集
- 法定團體、政府諮詢機構
- 在醫療機構提供或接受 #醫護服務
- #喪禮 及 #路祭
- #沒有提供飲食的婚禮上不多於20人的聚集
- 法例規定必須進行的團體會議
- 聚集目的為 #傳揚防疫資訊 或 #處理防疫物品
- 政務司司長信納對政府運作屬必要
- 政務司司長信納符合香港利益的極特殊個案
違者最高可被罰款 50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
衛生署署長可委任任何公職人員執行此規例
此外,根據另一條防疫規例,28/3(星期六)晚上六時起,任何餐飲場所內:
- #每桌不可多於4人
- #非飲食時必須佩戴口罩
- 進入餐廳前須先 #量體溫
- 餐廳必須提供 #消毒潔手液
#武漢肺炎 #香港 #HKIG #HKG #HONGKONG #旺角 #油麻地 #封城
港府已將《禁止群組聚集規例》刊憲,凌晨起生效。
1️⃣失效日期
《規例》失效日期為6月28日,但由食衛局局長以發出指示的形式執行,每張指示為期最長14日。
簡單來說,如港府希望延續現時安排,可於14日過去前發出新一張指示,惟6月28後即不能發出指示。
2️⃣公眾地方的定義
《規例》採用接近《公安條例》的定義,即著重公眾能否(無論付費與否)進入相關地方,而非地方的業權。
簡單來說,商場、超級市場等公眾可進入,但業權屬私人發展商的地方,同屬公眾地方。
3️⃣刑事責任
違反《規例》於公眾地方作群組聚集,最高可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但可透過定額罰款2000元取代。
4️⃣獲授權人員的權力
??要求懷疑干犯《規例》者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提供姓名、出生日期、地址及電話,拒絕服從或提供虛假資料者最高罰款10000元。
??使用合適武力及進入相關地方解散集會,拒絕服從命令者最高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巡查公眾地方,並要求物業管理者交出與活動相關的文件、物品或資料。
??持搜查令進入處所及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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