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 提案領銜人與/或團體的文宣 VS #民進黨 拿全體 #納稅人 繳的錢 #灑幣 5,800萬來做抵制阻止 #公投 的文宣
圖片來源: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52的網紅鄭麗君,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鄭麗君提案:建置電子系統以利公民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提案聯署「公民投票法」 建置電子系統提供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提案及連署,以符合「公民投票法」保障直接民權之立法意旨。 本院委員鄭麗君等 人,有鑑於現行「公民投票法」於制定之初設置了諸多不合理之制度性障礙,嚴重扭曲公民投票法...
公民投票提案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上週收到中選會寄來的公投辯論會正方報名表,在5月21日特地跑一趟郵局寄出。5月24日中選會綜規處以電子郵件告知,我漏填一張表格,請我用電子郵件補上,我說沒問題。另外關於第五場辯論會,由於規定可由民間辦事處推派代表參加,他說為了避免爭議,還是請我申請一個正方辦事處。
雖然我覺得很奇怪,如果有其它人想成立正方辦事處,並推派代表參加辯論會,還是得由領銜人同意,所以理論上不會有爭議。不過我想說2018年以核養綠公投也有申請正方辦事處,而且領銜人不需要再附1200位聯名,所以我就在5月28日用電子郵件寄出附上親筆簽名的申請書件,對方也回覆收到。
結果另一位法政處承辦人打電話來,說他們只收紙本文件,我反問法源依據,對方答不出來。我說這樣很奇怪啊,你們給我的表格上面自己寫可用電子郵件申請,為什麼一定要我再跑一趟親送或郵寄呢?他說一定要用紙本,我說可以把電子檔印出來,他說要親自簽名,我說檔案已經有親自簽名了,他說印出來就不是親自簽名。
我說拜託,當大家沒簽過商業契約或行政文書喔,你知道中華民國政府有一種東西叫電子公文嗎?請你去問法政處主管,如果真的違反規定再跟我說。下班之前,他寄電子郵件告訴我,仍然要我將紙本登記書正本親送或郵寄中選會。
我半夜開信箱的時候才發現這封信,而且還是沒寫違反哪一條規定就要我再跑一趟,現在是疫情緊張期間,這擺明在刁難我嘛,所以我決定要求中選會給一個交代。
--
致 中央選舉委員會:
按公民投票法第20條,「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公民投票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又按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第7條,「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申請設置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者,應於申請經費募集許可時,備具辦事處登記書與辦事人員名冊及其電子檔一份,辦事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印本,送交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收到第一項、第二項書件表冊資料,應予點清,不合規定者,即請送件人或請其轉知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補齊後,始予收件。」
本人黃士修於110年5月28日依貴會要求,以電子郵件寄出公投第17案之正方報名表、辦事處申請書、辦事人員名冊等書件表冊資料,並附本人親筆簽名,經貴會綜規處徐易麟先生轉請法政處劉尚瑋先生辦理。
在貴會日前以電子郵件提供之正方報名表檔案上,也註明「請填妥報名表後,於110年6月4日下午4時前以電子郵件(news@cec.gov.tw)或郵寄至中央選舉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0樓)」,證明可採取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申請。
然而貴會法政處劉尚瑋先生致電本人時,卻表示僅受理紙本文件,本人質疑法源依據為何,並請承辦人請示法政處處長賴錦珖,若能舉出不合哪一條規定,本人願意配合辦理。貴會承辦人或許擔心本人親自簽名之書件電子檔,日後或有意思表示不一致之法律爭議,便在請示長官後再次寄電子郵件告知,請本人將紙本登記書親送或郵寄貴會,以為辦理憑據。
按民法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實務上,包括商業契約或行政文書,無論是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送達,只要書件有其簽名或蓋章,加上雙方通訊確認意思表示為憑,按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隨信補上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掃描檔案,以茲證明確為本人立約,雙方電子郵件往來皆有紀錄為證,意思表示明確無疑義,具完整法律效力。疫情期間,望貴會勿因行政思維僵固,堅持要求本人親送或郵寄紙本登記書,徒增外出防疫風險,甚至導致公民投票案之權益受損。
領銜人 黃士修
--
🙏贊助以核養綠公投團隊委託民調費用
https://p.ecpay.com.tw/E9808E9
公民投票提案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鄭麗君提案:建置電子系統以利公民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提案聯署「公民投票法」
建置電子系統提供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提案及連署,以符合「公民投票法」保障直接民權之立法意旨。
本院委員鄭麗君等 人,有鑑於現行「公民投票法」於制定之初設置了諸多不合理之制度性障礙,嚴重扭曲公民投票法制定之原意,全面修正該法以貫徹憲法對人民直接民權之保障已刻不容緩。現行法或將來修正後之公投法均將有提案以及連署之程序,若提案以及連署採取傳統紙本的方式處理,在提案人及連署人的召集與提案及連署表格的填寫、黏貼等程序均將造成提案人承受過重的負擔,阻礙公民投票程序之進行。建請行政院建置電子系統提供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提案及連署,以符合「公民投票法」保障直接民權之立法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立法院於2003年11月27日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使憲法第17條及第136條所定之直接民權,真正得以回歸由人民行使,並使公民投票之舉辦獲得明確的法源依據。然而,現行「公民投票法」設置了諸多不合理之制度性障礙,造成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直接民權,無法獲得真正的貫徹,嚴重扭曲「公民投票法」制定之原意。
二、依「公民投票法」規定,現行公民投票提案及連署程序均以傳統紙本方式為之。提案人、連署人之召集;提案、連署表格之填寫、黏貼等均需耗費鉅大人力、物力與財力,對於發起公民投票案之人民及團體造成不合理之沉重負擔,提案人資力之高低成為其提案連署是否能成功之關鍵,不僅阻礙人民公共意志之表達,亦違公平正義之原則。
三、資訊通訊科技之發展日新月異,政府推動自然人憑證等電子認證系統日漸完備,財政部網路報稅系統亦行之有年。有鑑於政府推動電子系統進行公共行政服務已趨成熟,為符合公民投票法保障直接民權之立法意旨,行政院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透過網際網路介面進行提案及連署,以大幅減輕提案人之負擔,便於人民公民投票案之推動及進行。
公民投票提案 在 第17 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意見發表會@中視新聞 -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