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外送平台竄起,對餐飲市場影響甚鉅,但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foodpanda)因限制合作餐廳於foodpanda平台刊登價格必須與實際店內價格一致,而且限制合作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公平會九月歷經三次委員會審議,認定foodpanda此舉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而且有限制競爭之虞之行為,除命其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2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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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odpanda因「限制合作餐廳使用平台時只能提供店內價」及「強制合作餐廳接受顧客自取訂單」,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審議後,裁罰新台幣200萬元罰緩,並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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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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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冠肺炎疫情,除了OTT平台大賺外,另外一個大熱平台就屬外送平台,尤其在前陣子禁止內用後,大家真的外送一直叫。然而消費者愛用(也愛抱怨)的foodpanda,卻因為與合作餐廳的相關規定,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違法進行懲處。
據使用經驗,消費者透過foodpanda訂購外送餐點時,foodpanda會向消費者的每筆訂單收取外送費用,同時該筆訂單也會向合作餐廳收取大約三成的服務費用,foodpanda向合作餐廳收取的費用已造成合作餐廳極大壓力,因此先前合作餐廳會將餐點適當調漲以符合營業成本規劃避免倒閉,而「店內價」也作為foodpanda一個特色行銷,增加消費者使用外送平台的意願,但也時常聽聞消費者發現標示店內價但卻不是店內價的情況,此種情況恐有廣告不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的情形。
不知道foodpanda是不是為了改善這狀況,原本合作餐廳能夠自行決定外送價格,卻變成一定要用店內價,外送餐點的價格不能高於原本內用價格,對於合作餐廳來說,幾乎等於是所有餐點都打7折售出。但是餐飲業者本來就可以因應不同情形來決定不同售價,如此才能持續經營下去,而消費者也能自行選擇要不要接受餐飲業者的不同售價,foodpanda的規定等於強迫餐廳吸收額外支出,不讓餐廳合理分配成本售價,要說贏的人是誰?毫無疑問是foodpanda,因為它既向消費者收取外送費,又向合作餐廳收取抽成費用。
於是公平會就跳出來啦,公平會就說foodpanda這樣很不應該,這種情況等於內用顧客還要分擔外送的成本?而且強制店內價的規定,也確保foodpanda的價格不會高於其他外送平台,這樣子要怎麼公平競爭!?
除此之外,foodpanda還限制合作餐廳不能拒絕顧客自取的訂單,這會造成合作餐廳的外帶與自己在foodpanda上的顧客自取進行競爭,WTF?而且同時foodpanda還是能夠抽成。
最後公平會認定,foodpanda強制店內價及接受顧客自取訂單的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的規定,應該馬上停止這些行為,還要裁罰200萬元的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新聞稿在這裡
➥ https://reurl.cc/L70G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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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外送平台愛用者的小編,非常支持公平會好好審查外送平台,已經知道許多業者即便與大熱的foodpanda外送合作,也因為無法長期負擔foodpanda的抽成及規定紛紛倒閉,個人是覺得這些規定有點賺時機(疫情)錢。
而且foodpanda煩人的規定才不只這些,比如說,因當日食材不足要改單卻無法改單,最後只有消費者吞下那筆單,或是餐廳吞下那筆單這兩種結果,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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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公平會罰富胖達的這個緣由,感覺其實商家接受刷卡支付/掃碼行動支付時,被行動支付公司跟信用卡收單單位抽一手後再由行動支付公司與信用卡發回饋給消費者也是同一個邏輯,但是卻規定商家的商品刷卡與現金支付必須同訂價,也是造成【現金支付顧客與刷卡顧客共同分擔平台抽成】的後果呢,這樣沒有覺得不公平嗎?
內文:
餐飲業者銷售餐點給內用、外帶的顧客,以及透過外送平台訂餐的消費者時,不同管道的成本均不相同。公平會認為,餐飲業者原本可將不同銷售管道的成本反映在價格上,消費者也可以依自身需求選擇最合適的購買管道;然而,foodpanda限制合作餐廳在平台刊登的價格必須與餐廳自行販售價格相同,使得餐廳無法將不同的銷售管道的成本差異反映在售價上,形同【內用顧客必須與外送平台訂餐顧客共同分攤平台的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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