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樂康里社區基地停車疑義召開協調會,在自家社區空地停車竟然也會被開罰❓是的,由於該社區中庭有一部分屬於社區私設通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不得堆置雜物或畫設停車位等,看似很不合理,但這就是現行法律的規定,只能提醒大家多加注意,不要不小心誤觸法網被人檢舉罰款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傳送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16
#張碧玉里長 #吳世正 #服務專線093323469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10704年代看屋費?!房仲喊苦帶客戶看屋得自掏腰包 影片網址→http://youtu.be/D5SWPsMA9kE 目前為止,再大直地區,收費最高的就是300元,良茂建設蓋的「巴黎花園」,其次是「大直逸廊」200元,最後就是「JOJO紐約寓所」的50元,真討厭,收什麼錢阿!怎麼可以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內政部不要再演戲打假球了」
今天早上,內政部終於回應了預售屋轉售紅單炒作的民怨,在臉書發文表示,如果建案廣告上如果有引導消費者誤以為該建案已取得建造執照,就有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最重可處2,500萬元。
我就直接講了,內政部不要再裝傻打假球啦。你知道你一發文,各地的房市討論群都在笑你嗎?以為做做樣子演演戲沒人知道?
我來告訴大家為什麼。
內政部援引的條文公平交易法第21、42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假的!你打去任何一個「潛銷」中的建案,銷售人員都會跟你說:「目前本案還未公開推出,請您留下姓名電話,會有專人與您聯絡」。過沒多久,專人就打電話來了,告訴你建案尚未正式公開,先付訂金保留喜歡的樓層戶號,等建照下來再正式簽約。
徐國勇部長,花敬群次長,建商根本不會隱瞞「尚未取得建照」的資訊,是要怎麼用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真正可以罰的是哪一條呢,答案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58條: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處 #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看清楚,重罰4~20萬,內政部為什麼只講公平交易法最高可罰2500萬,而不敢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的4~20萬呢?
更不要說,這一年來,到底抓到幾件?開罰了多少?要不要公布出來給大家看看?
下個禮拜,時力黨團就會提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修法,拉高未取得建照銷售的罰鍰。
最後再給內政部一個台中的神秘清單。知不知道「不可」、「可」代表什麼意思?這些案子,有沒有在建照核發前潛銷偷跑收訂金?
內政部好好去查吧,別再演戲打假球了。
1.文心大慶,不可
2.勝美有禮,不可
3.和宜極美,不可
4.和築好好窩,可
5.長虹天擎,可
6.富宇凡爾賽,可
7.遠雄之星8,可
8.鼎泰中城,可
9.誠邑築,可
10.惠宇G0系列,可
11.達麗,綁約(一年)
12.藏富滿滿,可
13.聯悦聚,說不可但合約沒寫
14.微笑之心,可
15.豐謙蜜之地,可
16.惠宇千曦,可
17.總太洲際W,可
18.鉅虹水岸岩,可
19.精銳萌未來,可
20.昂峰謙若樹,可
21.碧根21,可
22.國泰plus, MEGA,可
23.精銳fun未來,可
24.黎明觀邸,?
25.沅林築青 ,可
26.昂峰鉑麗 ,可
27.順天謙華,可
28.順天豐華,可
29.富宇峰景/松禾苑,可
30.新業築願景,可
31.浩瀚森之道,可
32.總太陞霖太美,可
33.鴻邑晴川硯,可
34.泓瑞水美捷堡,可
35.新業自由居,可
36.大鑫大心,?
37.惠田森聆苑,?
38.元城文學苑,?
39.寶睿新湛,可
40.達麗居山 ,可
41.大城樂好事 ,可
42.東方博舍,可
43.小時代2,可
44.大毅人人幸福,不可
45.順天景美,?
46.勝美新東區,不可
47.麗寶微笑世界,可
48.鉅虹森CASA 可
49.大毅家幸福 可
50. 崛世回興大,可
51.富宇海德公園 可
52. 富宇中央公園,可
53. 總太覓蜜,可 但綁一年
54.佳鋐科藝,不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欸欸小明,我昨天看到你寫那個華固的新聞,我也想問你一個社區的問題。我前幾天剛搬新家。但才搬進來沒多久,就有一個自稱負責人的阿伯要來收錢,理由是頂樓水塔要清洗、維修。可是明明房東說水塔在去年底剛洗過…
這種事情是負責人說了算嗎?住戶都沒有權利決定水塔要不要再用久一點再清洗嗎?」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以及第11條,基本上共用部分的日常修繕、管理與維護是管委會(大社區)或管理負責人(小公寓)負責,如果是重大修繕、改良甚至拆除才需要住戶特別開會決定。
水塔是屬於大樓的共用部分,而水塔清洗應不屬於重大修繕,因此管理負責人阿伯是有權決定的。
不過,這倒不是說管委會、管理負責人能夠一手遮天,畢竟管委會、負責人是為住戶服務,住戶們的意思才是最大的,如果住戶們另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做出水塔修繕的指示,管委會、負責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還是應該遵循住戶的決定。
🎸「如果真的要洗,費用要怎麼算?怎麼收?萬一有人欠繳、不繳,我剛搬進來不就變成冤大頭嗎?」
根據前面提到的規定,共用部分的費用有三種收取方式:
1⃣直接從公基金扣
2⃣住戶開會決定金額再另外收
3⃣住戶按共有的比例分擔
如果是負責人阿伯已經到府催收的情況,應該是沒有公基金,住戶也未曾開會,應該就是走第三種了,就看權狀上社區的共用部分比例是怎麼分擔,然後由所有權人按比例去均分水塔清洗費。
住戶欠繳、不繳的話,這部分法律有明定可以去起訴請求,是管委會、負責人的責任去催收,其他住戶沒有代墊的義務。
🎸讀法律沒什麼好處,工作不討喜(告來告去的刻板印象)、工作累(常加班)、責任重(沒出大事的人也不會來找你),總是成為當事人的情緒垃圾桶,接受各種負面的情緒與消息,其實心裡偶爾也是會累。
不過倒是有個讓人很滿足的地方:當自己的朋友、親人因為一些生活繁瑣的問題,面帶愁容來找你的時候,你能夠讓他眉頭中的烏雲散去,然後放心地回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10704年代看屋費?!房仲喊苦帶客戶看屋得自掏腰包
影片網址→http://youtu.be/D5SWPsMA9kE
目前為止,再大直地區,收費最高的就是300元,良茂建設蓋的「巴黎花園」,其次是「大直逸廊」200元,最後就是「JOJO紐約寓所」的50元,真討厭,收什麼錢阿!怎麼可以無法可管阿!民意代表都死哪去啦!哪位立委立法不准收費,我就號召我的朋友一起支持她!
豪宅帶看費 房仲吃不消 管委會恐觸法
豪宅帶看費 最貴1戶千元「繳上萬元 卻沒成交」房仲吃不消
什麼?看房子要付錢?台北市豪宅社區近幾個月向房仲經紀人收「帶看費」,有房仲經紀人吐露,近3個多月豪宅帶看收費在市場迅速蔓延,「6個月已繳1萬多元的帶看費,卻沒成交1戶。」經查訪,最貴的「豪宅帶看費」是敦化南路「元大栢悅」社區,帶看一次1000元。......↓
社區管委會向房屋仲介業索取進入社區看屋費用,早已是產業行規,不過最早象徵性收取50~100元清潔費,現在被豪宅社區拉高行情。台北市仲介公會理事長黃鵬指出,近期已接獲10餘件收費案件,不少仲介敢怒不敢言,默默繳交高額費用。
目前帶看費最貴的是大安區敦化南路、安和路口的「元大栢悅」,帶看一次1000元,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的夫人連方瑀,今年年初才買下1戶。藝人周杰倫居住的「元大一品苑」一次也要價500元,並限時看屋時間僅30分鐘。
比101觀景台貴至於正對大安森林公園的豪宅「勤美璞真」,因地段及綠海視野佳,每坪市場行情200~220萬元,帶看費是以「戶」計算,看一戶的代價是800元,限制每次的總看屋人數不能超過5人。帶看仲介因此揶揄,「看一次大安森林公園鳥瞰,比台北101觀景台貴上1倍。」台北101觀景台收費,每名成人是400元。
批社區巧立名目此外,非豪宅的一般大樓社區帶看收費,也悄悄地調漲,仲介直指內湖區收費情形最為嚴重。內湖區「琉森花園」一次收費100元,「捷年新東方」200~300元不等,星雲街的「榮耀四季」一次200元,即便沒有像豪宅社區高價收費,但帶看次數一多,也足夠讓仲介吃不消。
黃鵬指出,這已經超越過去50~100元的「清潔費」,社區巧立名目收費,相當不合理。
內湖地區的仲介則說,可以接受月繳1000元,當作回饋社區的費用,但金額一旦拉高,加上目前房市成交量縮,負擔也變重。
「無法源可管理」面對這種情形,台北市地政處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科長蕭子慧指出,若社區管委會人員有「帶看介紹」的情形,才違背《不動產仲介管理條例》非法執業,依法可罰10~30萬元。
台北市建築管理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表示,建管處讓各個社區管委會獨立經營,此收費行為屬於民間交易,現在並無法源可援引管理。意即目前屬於社區管委會訂立收費規矩,公權力不能介入。 【蔡佩蓉╱台北報導】
豪宅管委索帶看費 恐觸法針對台北市有豪宅社區向房仲經紀人收取「帶看費」,台北市房仲公會理事長黃鵬(言希)指出,管委會不應要求房仲業者付費才能放行,若管委會堅持收取帶看費,可能觸犯刑法第325條的強盜罪。
黃鵬(言希)說,管委會收取帶看費的法源,不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規定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決議房仲業者進入社區時須支付帶看費或其他名目費用。
黃鵬(言希)指出,房仲業者與委賣方簽訂委賣契約,存有「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他表示,可見管委會要求房仲業者支付帶看費是「搞錯對象」,依法應該向委賣的社區住戶收取,但賣方已經按時支付「管理費」,以分攤社區清潔或其他事務的支出,所以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也不能要求賣方另行負擔帶看費。
黃鵬(言希)強調,房仲業者為達成銷售使命,可能忍痛支付帶看費,但管委會這種以「通行」為要脅的收費方式,已觸犯刑法第325條強盜罪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商時報【記者馬婉珍/台北報導】2011/07/07
新聞網址→http://ea0033692468811.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854.html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4189379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在 [請益] 3樓的管線漏水2樓有義務要讓他們檢修嗎?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abyssa105/10 23:3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 推. kivenQQ05/10 23:34當然要給修啊,想 ... abyssa105/10 23:36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 <看更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在 [ 報乎你知] 社區法規實務社區主任委員上任後不屢行職務,如何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適用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0 條... ... 第36 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