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光電「後事」著想,環保署完備廢棄太陽能板清理機制 / 台南大學研發太陽能板百分百回收體系 2020年上線量產(05/18/2021 TechNews科技新報、12/02/2019聯合報)
太陽能為台灣再生能源發展主力之一,並以 2025 年太陽能裝置量達 20GW 為目標邁進,考量到太陽能模組「後事」處理事宜,行政院環保署已完備廢棄太陽能板機制,目前台灣更有 2 家合法處理機構可處理。
作者:Daisy Chuang
根據台灣的再生能源規劃,2025 年太陽能裝置容量預估將達 20GW,以太陽能板 20 年壽命來看, 2035 年後每年會有超過 10 萬公噸的廢棄模組,每年也會有 0.5% 因為天災提早退休的太陽能板,須重視太陽能板的回收處理議題。
目前市面上主流的矽晶太陽能板主要成分為玻璃 74.2%、鋁框架 10.3%、電池 4% 等,組成方式則由電池與玻璃間的醋酸乙烯酯聚合物(EVA)黏著,鋁框緊密封裝太陽能電池,雖並不會自行溶解或滲出液體造成環境污染,可廢棄後貯存、清除階段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但仍不可隨意丟棄。
台灣太陽能板回收處理方式,現階段由經濟部能源局代徵費用,並先行保管,根據 2019 年 2 月 1 日訂定的「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已經納入太陽能板回收費用 1,000元 / KW,用來建立回收機制,同年 12 月 31 日公告訂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模組回收費用為每度新臺幣 0.0656 元
因此自 2019 年環保署以委辦方式委託太陽光電產業協會辦理廢棄太陽能板清除處理,並輔導該協會負起生產者延伸責任,成立專案管理小組協助建立清除處理體系與順暢廢棄太陽能板清除處理工作等前置作業。
目前台灣已有 2 家合法處理機構可處理廢太陽光電板,同時也取得日本與德國收受處理意願,已經能因應現階段廢太陽能板量能與天災發生時大量損壞情形。
民眾或業者要回收太陽能板時,可於「廢太陽能板回收服務管理資訊系統」自行登錄,按照「問」、「填」、「集」、「收」回收 4 步驟,由專案管理小組協助媒合合法清除處理機構清理;另外家戶甚至是露營車等民眾少量使用者,也可委由該縣市清潔隊協助清理,或撥打專線電話 (03)-8520009,獲得協助處理。
不過若是大型電廠,需要處理的太陽能板累計達 50 片,業者需在限定時間內,自行或由專案辦公室媒合具廢棄物代碼為「D-2528 裝置使用後廢棄之太陽能光電板」運送至指定暫存點或處理(模廠)業者。
也提醒,若任意棄置廢棄太陽光電板,或透過不合法的管道清除處理,違者將依廢清法,最高處 300 萬元罰鍰。
國立台南大學研發太陽能板百分百回收體系 2020年上線量產
(12/02/2019 聯合報)
(記者修瑞瑩/即時報導)台灣積極發展綠能,但是目前太陽能板仍然沒有完整的回收體系,台南大學綠能系與產業界合作,研發以物理性百分之百回收太陽能板,成本低、零污染,而且回收的材料還能夠做成新型的太陽能板,可用做建築的外牆或者是頂樓的鋪面,用這種材料做的建築物整棟都可以發電。
台南大學綠能系主任傳耀賢領導的團隊與製作連接器的連展公司合作成立連翔綠能公司,今天公布了這項產學合作的成果,預計2020年就能夠正式的產能上線,展開回收作業。
傅耀賢指出,目前太陽能板回收仍然是全球共同的課題,製造了大量的太陽能板廢材,但是可以回收的卻有限,全球第一家回收場2018年在法國成立,但是使用的是燃燒的方式,不僅高耗能,而且會產生碳足跡,同時因為回收有交叉污染的情況,回收玻璃只能用來鋪設地板,去化有限。而日本的回收者是採用化學性,以化學藥劑清洗,同樣會造成高汙染。
而台灣預估的2050年將累計產生1530萬噸的廢舊太陽能板,未來的回收相當重要。
南大團隊從兩年前開始研究回收,研發出來的方式是以採用物理性,稍微加熱後,讓玻璃與背板之間的膠台層脫離,再以研磨的方式分別回收。
團隊表示,雖然也有加溫,但是使用的溫度很低,平均每回收一塊太陽能光電版只要用2.5度電 ,比歐洲的燃燒法回收要節能許多,而且這樣的回收方法可以將太陽能板裡的材料分別回收,沒有交叉污染問題,百分之百再利用。
團隊並指出,太陽能板裡面有超過七成都是玻璃,團隊利用回收的玻璃做成U型玻璃建材,U型玻璃在國外已經使用相當多,就是兩片玻璃中間夾著空氣,可以隔熱保暖,而南大團隊將產品再升級,U型玻璃同時結合太陽能板,未來放在外牆或者是屋頂建材的本身就可以用來發電,雖然不像目前的太陽能板可以調角度,發電的效能仍然相當不錯,而且抗震耐壓的效果都沒問題。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udn.com/news/story/6928/4200029
https://technews.tw/2021/05/18/solar-cell-module-recy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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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9
📝一般處分📝(下)
🔎重點整理🔎
三、實務爭議
(一)交通禁制標線
1.對物的一般處分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112號裁定)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規定:「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左列事項發布命令: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二、劃定行人徒步區。」既然本條用語為「發布命令」,該命令又非如同條例第6條之臨時性措施,且無「當前」可得而確定之相對人,似應認其性質 接近法規命令。惟交通標誌又與一般之法規命令有所不同, 除其表現形式及作成之程序,不同於一般之法規命另外,並且一經設置即發生效力,不同於法規命令公布後第3日始行生效。且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依據該法第92條第2 項後段,已將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之決定或措施,納入一般處分概念,交通標誌、標線有其適用餘地,自此應將交通標誌、標線定性為「對個別路段所為之物之行政處分」。
2.對人的一般處分說(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3號判決)
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係屬禁制標線,其在對用路人行止有所規制,課予用路人一定之不作為義務,違反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設有處罰規定,為具有規制性之標線,雖非針對特定人為之,然依其一般特徵仍可確定係以該標線效力所及之停車人為規範對象,核其性質自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一般處分。
(二)指定清除地區公告
1.法規命令說(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612號裁定)
按廢棄物清理法第3條授權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得予以公告指定清除地區,執行機關(被告)即依此授權,於92年12月17日以彰環廢字第0920040527號公告「彰化縣全縣為廢棄物清理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是以,上開公告性質上係屬依廢棄物清理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乃抽象性之規定,亦即明示執行機關應負之清除責任區域,及不特定人民於指定地區範圍內應配合而不得有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之反覆性、多次 性規範,自與針對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之概念有別。
2.一般處分說(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81號裁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條指定清除地區之公告,核係對於「物之公法性質」為規制之一般處分。經指定地區,一般廢棄物由執行機關清除之;執行機關得視其特性增訂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並禁止為同法第27條各款行為,違者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論處(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24條、第27條及第50條第3款參照)。此種處分雖非對「人」規定其權利義務,而係對「物」規定其法律地位,然此種對物之規制,係用以作為人之權利義務之根據,因此亦間接及於人,而具有人之效力。由於此一規制所涉及者,為與該特定物產生關聯,從而界定其範圍之「多數人」,故將之納為一般處分概念。因此,因「指定清除地區」公告而權利受有影響之特定人,非不得以該公告為行政處分,提起以此為對象之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參照)。至於同法第27條第11款污染環境行為之公告,則係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法律效果之規定,乃為法規命令性質,現行法制尚不容許以此為對象而爭訟。惟是否定性為「污染環境行為」而應禁止,其範疇本須視行為作成區域而定,是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各款所列舉應予禁止之行為(包含第11款法規授權主管機關公告環境污染之行為),均限定於「指定清除區內」發生者為限,是「指定清除區域」之確立為認定污染環境行為之前提,前者公告為行政處分,後者公告為法規命令,非得混淆。當然,污染環境行為之公告,如係就已確立之指定清除區域內,再劃分特定區域為個別化、特色化之規範,則可單純認係法規命令性質之污染環境行為公告,此有釐清之必要。
✏️考題觀摩✏️
設有某一直轄市市立運動中心之游泳池,因常發生竊盜事件,於是於利用規則中規定,入場之市民須出示身分證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否則不准進入。問:
(一)上開運動中心之法律性質為何?其所訂利用規則之性質為何?
(二)入場之市民須出示身分證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之利用規則,是否違反行政法之原則?(106關務四等)
同場加映「對人的一般處分」
傳送門 http://bit.ly/2LnzEXY
同場加映「對物的一般處分」
傳送門 http://bit.ly/2LsoDog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一般處分 #交通禁制標線 #指定清除地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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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 二、清除計畫。 · 三、再利用計畫,包含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或試驗計畫。 · 四、污染防治計畫。 · 五、產品品管及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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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廢紙再利用管理方式再利用類別管理方式編號二廢紙1.來源:事業機構及廢棄物清除機構收集之廢紙。 2.用途:紙類製品原料。 3.再利用工廠之工廠登記證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