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學晚安,我是祁明,明天就要考會計師三法,請同學今天務必早點休息養足精神。如果睡不著的同學,也可以再把重要公司法及證交法的重要法條拿出來翻一翻,不曉得要看哪些條文的人也可以參考老師在「名師補習班」的考猜(連結再下面):
http://www.meanscpa.com.tw/?wpdmdl=17869
公司法請留意股東會的爭議包含(召集權173、173-1)、(表決權瑕疵189、191)、股東提案權及提名權(172-1、192-1)等。此外董事會召集權、表決權拘束契約、新種類特別股、盈餘分派(228、228-1)。
證交法則要注意具股權性質之虛擬通貨、財報不實20-1、公開說明書不實32、公開收購、內線交易157-1、獨董及審計委員會強制設置之標準等。
祝同學都順利通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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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財小教室🤓#投資人 #財務主管 該知道的三件事‼】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及財會主管們注意囉📣
別再為弄不清✔#股東會✔#董事會
到底誰有權召集而傷腦筋了😓
董事長就是股東會和董事會的主席(可見董事長有多重要😏
但還是有例外的啦~
像是董事長請假、生病等等情形
才會由其他董事或股東代替董事長召開會議喔😉
詳情請參考公司法👉§208、§173、§173-1、§220
#股東會要按時召開主席別弄錯了
#主席不是董事長要說明
#觀念清楚資料就不會錯
#公司登記諮詢分機5402
#小編來開講 #不聽不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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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到底可以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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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在現行《公司法》下,具有對法定重大事項做出決策的功能,此地位不但不能授權於董事會決定,更不能讓公司負責人擅自作主,因此在公司組織架構下,股東會不僅只有形式上的股東會議,實質意義上更代表著公司組織裡最高的意思決定機關,依法律應交由股東會決議而卻未依法遵循的事由,最後都會被評價為有瑕疵的,可以透過法院加以撤銷。
可見股東會的地位與功能皆不可輕視,能掌控股東會召開的人,更能間接主導公司的未來。在過去,按《公司法》與《證交法》的規定,只有董事會、監察人、或設有獨立董事之公司,才得依法「主動」召開股東會,股東們只有在法定條件中,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未成功後,報請經濟部許可,才能召開。
然而,在2018年《公司法》全盤修正時,增訂了第173-1條,讓持有過半數的股東,在持有三個月後,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來增強股東權利。為什麼要增訂此條?能防止什麼風險?不會因此讓大股東們反客為主嗎?這些問題將透過以下內容幫大家逐一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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