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周刊 (第287期)
發行日期: 2018.01.05
法規期間: 2017.12.16~2017.12.31
主編:劉孟哲律師
公司法
1. 公司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17年12月21日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將轉送立法院審查。茲摘要修法重點如下:
I. 在彈性化方面
(1) 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下稱「公開發行公司」)外,其他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下稱「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轉投資、資金貸與及保證能力均不再受限制。(第13、15、16條)
(2) 公司得於章程中明訂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即可一年分派二次盈餘。(第110、228-1條)
(3) 政府或單一法人股東所設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不設置董事會,而僅設置董事一人或二人,且得不設置監察人。非公開發行公司亦得不設置董事會,而僅設置董事一人或二人,但仍需設置監察人。(第128-1、192條)
(4) 股份有限公司得彈性決定採面額股或無面額股。(第156、156-1條)
(5) 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具複數表決權、對特定事項享否決權、不參與董監選舉,及/或保障當選董事席次之特別股。(第157條)
(6) 員工獎酬制度(包括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放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認購權、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之實施對象得包括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第167-1、167-2、235-1、267條)
(7) 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間得訂定表決權拘束契約或成立表決權信託。(第175-1條)
(8)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會召集通知由七日縮短為三日,且得於章程明訂經全體董事同意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表決。(第204、205條)
(9) 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不再受「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公司現有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之限制,且得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第247、248條)
II. 在電子化、國際化方面
(1) 配合發行股票無實體化之潮流,僅公開發行公司需發行股票。(第161-1、161-2條)
(2) 除書面外,公司亦得以電子方式受理股東提案。(第172-1條)
(3) 非公開發行公司得於章程明訂其股東會以視訊會議或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進行。(第172-2條)
(4) 廢除外國公司公司認許制度,外國法人在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其來台營業只須辦理分公司登記。(第4、370~386條)
III. 在強化公司治理方面
(1)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實質董事亦被認定為負責人,而可能需負負責人之責任。(第8條)
(2) 有限公司亦有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適用。(第99條)
(3) 公司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如董事長不為召開董事會,過半數的董事可自行召開董事會。(第203-1條)
(4) 簡化董事提名程序,提名股東僅需敘明候選人之學經歷資格即可,董事會不再需要審查董監事候選人資格。(第192-1、216-1條)
(5) 股東會召集權人有權向公司或股務機構請求提供股東名簿。(第210、210-1條)
(6) 非公開發行公司得依章程規定選擇設置公司治理人員,公開發行公司則授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視實際需要規定。(第215-1條)
(7) 除經排除者外,各公司應於每月15日前向經濟部設置的電子平臺申報實質受益人(指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之股東)。(第22-1條)
報告人:盧偉銘律師/林宜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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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主管110年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啟動台灣產業成長的金融新秩序」論壇,原本以為會是高端難懂的演講,但藉由講者深入淺出的說明,才理解許多平時較不吸睛的金融議題,並且才知道改革若不立刻進行,台灣似乎離下一個金融風暴也不遠了。
【時代力量新聞稿】2017.10.07
時代力量智庫舉辦首場產業論壇
聚焦金融秩序及強化監理
台灣的金融到底出了什麼問題,過去為何未能解決,未來又該如何改革,是時代力量不斷思考的問題。為了集結眾人智慧來找出答案,時代力量智庫醞釀召開產業論壇已有相當時日,適逢新任金管會主委上台,使金融改革再度成為熱門話題。智庫有感於多數與改革相關的討論較少新世代發聲,時代力量特別邀請來自產官學媒界的青壯派專家們,於10/6晚間共同舉辦首場論壇,主題為「啟動台灣產業發展的金融新秩序」,共同為台灣金融的病灶把脈並提出解方。
其中對於金融作為支援產業發展的角色,應首要強化規範並建立秩序,包括改革法人董事、會計制度接軌國際、金融旋轉門條款、吹哨者保護及金融消費者保護等,都在會中逐漸凝聚共識,時代力量都會接續在法規面上全力推動。
金融研訓院副院長黃崇哲首先指出,歷任金管會對於台灣金融的定位不明,從前進「亞洲盃」的戰略產業到,協助經濟發展的支援產業,缺乏一致性。他認為,金融業應作為建構美好社會的支持角色,並認清2008年金融風暴後十年來的四大趨勢,包括寬鬆貨幣政策下的低利時代、科技加速金融跨國流動、法遵成本的上升及數位金融Fintech的挑戰,才能建立相應的規範及秩序,幫金融業找出路。
台經院副研究員盧俊偉肯定金融作為協助產業發展的定位,並回顧台灣金融發展及改革歷程,2008年後金融市場發展策略轉向以連結中國市場為主,但當時為了搶占市場,大舉開放金融機構設立金融租賃子公司,卻忽略了應同步強化公司治理和金融跨國監理的重要性。金融租賃公司並非金管會所管轄,過去連續幾年金管會金檢報告雖然不斷提到金融機構對旗下金融租賃子公司的曝險揭露不明、內控不足等問題,但都缺乏直接監理和處罰的政策工具,以致釀成近期多起重大金融弊案皆與金融租賃相關。由此可知,沒有好的公司治理和金融監理,台灣金融業就不可能有真正好的國際競爭力,甚至還可能在國際布局名義的掩護之下,埋下更多金融弊端的未爆彈。
盧俊偉表示,目前金管會要求加強獨立董事於公司治理的責任,但是卻沒看到獨董在現行公司董事席次中仍居於少數,若大股東有不軌之謀,仍難以完全制衡。如美國要求獨董席次過半,以及成立完全由獨董擔任、負責提名董事和經理人的提名委員會,也是強化公司治理可參考的方向。此外,盧俊偉也特別強調除了強化獨董的角色之外,內部檢舉人制度及保護,以及要求揭露公司最終實質受益人,都是金融機構去除家族化色彩、邁向公司治理健全化的重要關鍵。
天下雜誌副總編陳一姍表示,無論是作為戰略或支援角色,金融都首重誠信。從金融業對GDP的貢獻度,從2002年的7.56%下滑到2016年的6.59%即可知,金融業正在衰退,主要原因就是失去信任。因此,他認同金融應建立秩序,才有可能談發展。例如永豐案,即便何壽川遭到撤換,永豐仍實質掌握在何壽川家族手上,原因出在台灣怪異的法人董事制度,只要背後控股公司還在,財團家族永遠大者恆大,不受弊案影響,就是亟需改革之地方。
資深風險控管師林思成則以過去在保險業的實際經驗為例,凸顯台灣面臨金融監理和公司治理雙雙失效,所將衍伸的巨大弊病與危機。台灣壽險業的資產價值在過去十六年膨脹為9倍,原因並非台灣壽險本業成長為9倍,而是以高收益為賣點,大量銷售儲蓄型保險取得資金,再透過會計手段美化帳面所致。林思成指出,這種超高槓桿的風險投資無異賭博,隨時一個意外都將造成下一波的金融風暴。
他舉出兩項實例,國內好幾家壽險公司的總資產超過2兆,但政府用於救援的保險安定基金僅不到100億元,一旦出事根本無法支應;另外是2008年富邦以195億收購了股東權益達380億元的ING安泰人壽,外界質疑ING是賤賣,然而若依照歐洲的隱含價值原則,ING安泰人壽在2007年底的隱含價值為負400多億元。台灣本土自外於國際準則的獨門會計制度,竟然創造了來回800億元的帳面落差,問題當然層出不窮。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黃國昌表示,過去三個會期在財政委員會,從金融弊案連連到金融創新牛步,深深感受到金融監理功能喪失以及公股銀行效率低落,所以主要推動了三項工作。第一是解決金融幫問題的金融旋轉門條款,可惜至今將近一年,從未被排入議程;第二是吹哨者保護法,避免像是永豐銀行總經理張晉源這樣勇敢指出問題的從業人員,受到公司的不當對待與追殺;第三是金融消費者保護,包括TRF案、樂陞案及高齡人士購買高風險投資保單案,金融業者與消費者間巨大的資訊不對稱和大量的定型化契約,正是主管機關應該著力監督之處。
黃國昌也提到,或許有人覺得他對兆豐案或永豐案緊追不捨,且不斷追究責任是「白目的法匠酷吏」,但他始終相信,缺乏課責與監督的金融監理,肯定會繼續弊案連連且缺乏效率,金融無論要作為戰略或支援產業,都是空談。
本場論壇是時代力量智庫產業系列論壇的首場,未來將持續舉辦下去,關注台灣金融及產業發展的問題,邀請更多朋友共同參與關注,一起來幫台灣找答案。
立法委員 黃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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