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能源治理正起步 ,前瞻計畫第二階段:納入地方能源治理才是真前瞻!(07/23/2020 能源轉型推動聯盟)
台灣夏季用電高峰到來,近期尖峰用電連續創下歷史新高。在希望增加發電端的可用資源時,地方卻出現火力電廠污染與再生能源開發等相關爭議。要解決這類能源與環境問題,根本之道必須要在用電端進行更積極的管理與效率提升。從近年國際成功經驗來看,要能有效提升用電效率與節電,關鍵在於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責分工與互助協力,才能掌握各地用電特性,量身打造節電策略。
因此,數十個環團共同組成的「能源轉型推動聯盟」於今日(7/23)召開記者會,督促中央政府當務之急必須提出地方節電的長期計畫,提升各縣市在節電政策的權責與資源,避免台灣因高用電量造成電力調度困境,也才有助於打造能源轉型所需的基礎工程。
前瞻計畫第二階段:納入地方能源治理才是真前瞻
中央政府自2015年起推動地方節電,並於2018年首次進行長達三年期共73億經費的縣市共推節電計畫,提供縣市政府進行「節電基礎工作」、「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因地制宜措施」等節電措施,根據能源局統計,截至今年上半年,各縣市老舊用電設備汰換共節電 10.73 億度,合計減少二氧化碳排放 55.5 萬公噸。但此計畫即將在今年到期,至今政府仍未公布任何後續規劃,造成許多縣市政府才剛開始累積節電的經驗與相關知識,卻無法預期中央未來是否還會繼續提供資源支持。
於2017年公布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旨在打造未來30年國家發展需要的基礎建設,因此攸關未來台灣社會生存與發展的氣候變遷因應、促進環境永續都被放入計畫主軸中。但是在前瞻第一階段,卻缺乏解決氣候變遷的能源基礎工程規劃。七月初立院同意行政院辦理前瞻計畫第二階段的4年4200億元預算籌編,聯盟呼籲,前瞻第二階段應納入攸關台灣能源轉型成敗的地方能源治理工作,從這筆預算支持地方政府持續推動節電。除了「校園裝冷氣」外,制定更上位與全面的能源治理與用電管理計畫,打造能源轉型所需的基礎公共建設與治理架構,才符合前瞻的真正意義。
針對前瞻納入校園裝冷氣政策議題,主婦聯盟基金會主任吳心萍也表示:「日前全國中小學全面裝設冷氣的政策宣示,雖可保護學童免於熱傷害,但針對校園的環境也應該有更前瞻的策略,學校還可結合屋頂及108課綱推動能源教育,透過裝設光電等措施建築物降溫、有發電收益,還能間接減少冷氣需求。除此之外,聯盟也觀察到,許多縣市在推動電器汰換時都有針對中低收入戶的設計,我們肯定此作法並建議進一步延續」
地方節電初見成效 中央規劃不可停擺
自2015年起,中央政府開始補助縣市政府進行住商部門節能,因此聯盟整理分析全國在過去五年的用電趨勢與各地能源政策上的進展,檢視近年地方能源治理與節電的成效為何。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專員魏陽強調:「在2015年到2019年間,全國住商部門的總售電量呈現成長趨勢,五年間約成長23億度。但若考慮各縣市可能有人口與用電戶數增長等因素,聯盟以「用戶每月平均用電」計算各縣市節電成效。2015年到2019年間,全國住商部門每戶每月平均用電的節電率為3.68%,顯著優於尚未執行地方能源治理計畫的2012到2014年(0.79%)。如果只看用電高峰的7月到9月,則2019年住商部門每戶每月平均用電與2015年相比,更是有高達5.71%的節電率,顯見住商用電管理近年已逐漸進步,未來若能有持續性的經費與規劃,將對緩解夏季尖峰有更多貢獻。
魏揚並補充如果看服務業分為800kw以上、以下跟表燈營業。這三用戶節電率,800kw以下跟表燈用戶在2015-2019年用電量是下降的,但800kw以上的這些用電大戶,用電是增加的,增加了2.73%。因此未來的用電管理上,800kw以上用戶,應該負起更多節電責任。
從個別縣市的數據進一步分析,近期中火事件爭議不斷,爭好氣聯盟發言人石毓菁強調「雖然2018-2019年,台中市住商節電率成績為第一名,但若考量工業用電成長,則排名為倒數第三。近日台商回流投資,台中市招商為六都第一,中市府應積極控制工業節能,訂立強制性能源效率規範,並強制規定回流台商設置光電系統。而工業用電亦屬中央經濟部管轄範圍,應從前瞻計畫中編列地方能源轉型經費,對焦協助台中市工業節能治理,並補助汰換耗能設備,導入能源管理系統。」
聯盟將影響各縣市能源治理重要的指標性政策進行盤點與整理,列出五項重要能源項目(如下表),為地方政府能否推動能源政策的重要基礎,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蔡卉荀指出:2015年前,只有極少數的縣市政府對能源治理概念有所了解,在經過五年嘗試後,可看出在「公民參與能源委員會」與「能源主責單位」上,都有一半的縣市已經設立,其他項目也有約三分之一的縣市開始執行。除此之外,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楊順美秘書長也表示:「各縣市也在既有政策的基礎上,推動符合在地特性、能深入社區、或與公益結合的能源與節電相關政策與福利,值得鼓勵。」
蔡卉荀更補充:「前瞻基礎建設不只是硬體設施,更是未來能看到實際成效的治理模式,這五年來,已經有蠻多縣市有相關制度建立,這些重要的能源基礎建設,不是立竿見影的基礎,但是會成為地方能源治理是否得以成功的關鍵。希望中央給地方持續經費推動,不要讓節電計畫停住或退回。」
楊順美秘書長進一步指出:「從2018-2020因為有中央經費編列,有工研院專業團隊協助,未來若能持續有專業團隊協助、中央政府經費編列,地方能源治理一定可以持續提升。因此前瞻第二階段一定要把地方能源治理推動下去,讓有成果的縣市能要延續,沒有起步的縣市能萌芽。」
但在過去幾屆評比中,聯盟也發現部分縣市的能源政策推動成效不足、縣市政府內溝通不順暢、或能源主管單位權責不足等問題。因此這些指標性政策,是否運作得當、實際成效為何,都還需要中央長期的計畫進行監督與協助、
地方能源治理關鍵:電力資料公開、持續性經費、能源人才培育
過去地方政府並無能源業務執掌的義務及權責,也長期缺乏制度性的支持與穩定的經費挹注。2015年後,中央與地方在節電計畫上開始協力,以下為聯盟整理未來仍亟需中央持續改善與協助的三項關鍵:
1.修訂能源管理法規,明確要求台電公司提供用戶用電資料:因地制宜、對症下藥的地方能源政策,需要有不同區域、產業、需求結構等詳盡的用電歷史數據資料,然而過去地方政府在擬定能源相關政策時,經常碰到地方性的用電資料難以取得、無法進一步做需求分析的困境,未來中央若能在不影響個資權益的前提下,修訂能源管理法規,明確要求台電公司以公開透明的原則,提供完善的用電資料,將能為後續地方政府的能源計畫制定,打下重要的基礎。
2.應提供持續性節電與治理經費:在2015年「智慧節電計畫」30億與過去三年「新節電運動」 75億的計畫經費推動下,地方政府在國家整體能源轉型扮演的角色愈來愈重要,更逐漸成為能源政策的關鍵協作者。來自中央長期穩定的經費挹注,建構能整合各項資源的機制,將是未來地方能源治理能持續強化的關鍵。
3.地方能源專業人才培養與教育:2015年中央開始推動縣市節電計畫後,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理事長高如萍呼籲:「能源局與工研院為各地承辦人員舉辦電力知識系列培訓,教導各縣市進行地方電力盤點與分析,都是打造能源治理能力的基礎工作。未來必須持續有穩定的計畫協助各縣市建構人才、培養公務體系具備相關知識,才能讓各地的節能政策真正到位,希望經費可以支持能源轉型知識推廣,創造由下而上推動能源轉型的環境。」
而針對能源轉型的推動,野薑花協會理事長陳雪梨表示:「目前有些太陽光電案場有爭議或推動不順,希望未來我們可以跟地方政府多做一些交流,希望綠能的規劃是由下到上,作為地方創生的主流。」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林學淵也提醒:「過去在2015前,台灣能源管理都是中央經濟部的統一管理,在這之後有地方能源治理計畫,中央應針對2018年起的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計畫進行檢討缺失。」
聯盟再次強調,地方政府是台灣能源轉型過程中的重要夥伴,中央政府應盡快公布地方能源治理的長期目標,並納入前瞻第二階段計畫,讓地方政府在能源轉型路上發揮助力,透過積極的用電管理,讓台灣能源轉型更加順利。而民間能源轉型推動聯盟自2015年起已舉辦兩屆地方縣市能源政策評比,是台灣由民間主辦且定期公布的指標性能源評比。聯盟也預計於今年底啟動第三屆評比,持續監督台灣能源轉型進程。
※能源轉型推動聯盟介紹:全台各縣市關切能源轉型的民間團體,於 2015 年 7 月聯合組成,定期舉辦各縣市政府能源政策評比,並發表能源政策觀察與分析,聯盟成員如下: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高雄、臺北、花東辦公室)、新北市永和社區大學、新北市蘆荻社區大學、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荒野保護協會、苗栗縣自然生態學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總會、台中分會)、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翻轉嘉義工作隊、台南市社區大學、台南新芽協會、台東廢核反核廢聯盟、宜蘭月見學習農園、環境保護聯盟屏東分會、看守台灣協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 社團法人野薑花公民協會、350.org、綠色和平、爭好氣聯盟、社團法人台灣公民自主發電行動聯盟)
主辦單位:能源轉型推動聯盟
發言團體: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主任 吳心萍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專員 魏揚
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 蔡卉荀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秘書長 楊順美
爭好氣聯盟發言人 石毓菁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理事長 高茹萍
野薑花公民協會理事長 陳雪梨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林學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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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主管權責 在 余宛如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錢櫃大火,燒出公司治理新議題】
昨日錢櫃大火,五人命喪火窟,逾50人受傷。有死者才剛當爸爸、也有死者生日變忌日,令人聞之鼻酸。昨日有逃生的消費者在PTT上還原火災現場:「第一次看到火災現場這麼『安靜』,沒警報、沒灑水、沒紓困...」並怒批「罔顧人命到了極點」!而錢櫃集團的執行長抵達現場後,面對記者頻頻追問施工細節、消防演練,卻是支吾其詞、一問三不知,更印證了逃生者對錢櫃火災逃生SOP闕如的指控。
但是錢櫃在3月30日進行消防安檢為合格,錢櫃的「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每年均依規定申報,也檢查簽證合格,反讓政府威信再度大打折扣,突顯長期以來公務體系徒具形式、不重執行的管理陋習,再度讓人民生命安全暴露在災難的風險之中。
問題在於,無論是消防安檢、還是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都多是有關硬體的查核,像是危險物品的管理與擺放、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物品、防火避難設施..等,但是火災風險管理的權責分工、防災與救災的SOP與實際執行,該由誰來負責?這也是公司治理的議題:即如何把利害關係人,即顧客的安全,成為公司營運目標與活動的一部分?
近年來,全球責任投資興起,資本市場看待企業的表現,不再只是財務的表現,而是ESG:包含企業與環境的關係(E)、企業與社會文化的關係(S)、以及公司治理(G)。事實上,資本市場看ESG,其實考驗的是企業如何管理本身對社會與環境的關係,以降低營運風險,進一步提高商業利益的能力。
以2013年台灣爆發的食安風暴為例,因為黑心油品事件,除了政府多種優良廠商認證公信力一系之間蕩然無存,民眾失去對官員處理食安的公信力、甚至還衝擊到各國對台股的信心,大家才驚覺,原來22家上市櫃食品業,公司治理幾乎都落在後端班。
因此主管機關金管會在2014年才祭出鐵碗,基於「與民生相關業務、直接面對消費者,或是具有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他們對於環境及社會大眾影響層面較大,應善盡社會責任」,要求「食品工業及最近年度餐飲占總營業額收入比重達到50%以上的事業」、「金融業」、「化學工業」、「實收資本額達到新台幣100億元以上的公司」強制編制 CSR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今年將進一步強化公司治理評鑑的質化指標,加強上市櫃公司的董事會對重大風險的辨識。不但拉高風險管理的決策層級到董事會、並要求上市櫃公司揭露風險管理的範疇、組織架構及運作情形,進一步跟國際準則接軌,顯見公司治理對於風險管理,包含企業對風險的定義、測量、評估和發展因應風險的策略的重視,不外乎將企業可避免的風險、成本及損失極小化。
然而不是所有上市櫃公司都要遵守一樣的公司治理標準,而是依資本額、是不是金管會定義的特殊產業...來區分,此外,目前金管會與證交所、櫃買中心採取漸進輔導的方式來鼓勵企業執行公司治理,與ESG的要求仍有不小的距離。是否能透過此一機制來改善多數企業公司治理的問題,也考驗金管會與相關單位的做法與決心了。
而要避免許多公安措施變成形式主義,一有疏失變成反噬企業獲利的風險,企業必須以OKR「目標與關鍵結果」(OKR, Objectives and Key Results)的管理方法來取代KPI : 即管理者建立目標之外,必須向員工表達要做出何種貢獻以實現理想,使團隊訂定每個人都願意執行的目標,跟企業一起努力,如此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才有可能內化成企業的文化,落實在日常執行裡。
簡而言之, #官僚的形式主義、 #社會缺乏風險管理概念、 #公司治理的不彰,是造成的火災的結構性問題,這也是未來需要加強的地方,以防悲劇不斷發生。
#錢櫃大火
#公司治理
#ESG
公司治理主管權責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子雲老師教擬答14
題目:
何謂「行政法人」?有論者認為我國縣市政府間可設立跨區域的「區域治理行政法人」作為我國跨區域治理的平台,您認為是否適當?試申論之。(102國安三)
擬答:
一、答題方向
行政法人的精神、優缺點要掌握,「區域治理行政法人」是否適當,是一個開放性問題,同學可以用自己的想法來寫。
二、架構安排
行政法人的意涵(一),「區域治理行政法人」是否適當的評述(二)。
三、參考擬答
(一)行政法人之意涵
行政法人,是藉由法律的創設,在傳統行政機關之外,成立公法性質的獨立體(法人),讓不適合由行政機關來推動的公共任務,由一個與政府保持一定距離的「行政法人」來處理,一方面可以引進企業經營精神,使這些業務推行更專業化、更講究效能,而不受到現行行政機關有關人事、會計等制度的束縛,另一方面政府仍可確保這些公共任務之實施。
(二)行政法人的特性
行政法人是政府為達成特定任務所設置得一種特別性組織,其特別性主要表現於具有準公司化治理型態,以及與民意機關低度直接互動。學者進一步指出行政法人組織的特徵包括:
(1)政府擁有所有權的非營利組織;
(2)政府仍會給予財務支持;
(3)具有獨立權利或義務之意思表示的組織;
(4)具有獨立之財務會計的個體;
(5)受監督機關宏觀管理的執行組織;以及(6)擁有獨立管理權的執行組織。
再者,行政法人是行政機關與民法上財團法人的中間類型。行政機關原則上是行政一體,國家可以全面為適法性及適當性監督和指揮;至於行政法人則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僅受適法性監督。
(三)「區域治理行政法人」之適當性
1.從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概念而言
藉由行政法人這類公私混合型的組織來執行公共任務,由於其組織運作的相關規範較傳統行政機關更具彈性,是以所提供的制度誘因亦較強。
2.從交易成本經濟學的觀點分析
地方政府間合作的各類需求,如果能藉由導入滿足區域功能的行政法人制度,此一正式規則將可降低地方政府間發展夥伴關係的交易成本,例如搜尋合作對象與磋商談判等之成本;再者,此一正式規則亦可避免有意願發展合作關係的地方政府間,一再出現投機行為或道德危險。
(四)小結
綜上所述,「區域治理行政法人」作為我國跨區域治理的平台似為一適當之作法,然實施上仍有以下幾點疑慮:
1.內部監督部分
(1)事後監督的疑慮
由於行政法人在設計上透過法律的授權,而得以行使公權力,因此基於權責相符的原則,其運作必須受到立法院的監督。然而,就目前我國行政法人設立的發展來看,行政法人的監督主要是朝向事後監督,針對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以及目標達成之評量,由委員會依據其執行成效決定其日後存廢。這種基於事後監督的考量,卻容易造成其他機關對於其缺乏事前監督及內部監督的疑慮。
(2)民主正當性的疑慮
一旦行政機關朝向行政法人化發展,立法機關只能在審查預算和對其主管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時候,產生間接課責而無法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形成環環相扣的課責鏈,因此可能會衍生出民主正當性的問題。
2.職員身份的部分
行政法人化最直接關係到的就是現有公務員的權益問題,如何在保障既有員工權益的情形下提昇行政機關的競爭力,便成為政府改革上的思考重點。者認為,行政法人化的目的就是要避免因公務員惡習造成行政效率不彰的問題,及找出解決阻礙組織發展的辦法,因此改制行政法人化後若公務員仍保有其資格而不願離開,那麼行政機關將很少收到立即成效,甚至改制為行政法人以達到執行效率的企圖,將顯得毫無意義。
四、延伸思考
行政法人、行政機關、獨立機關有何不同?設置的原因為何?運作上的特點為何?同學要放在一起比較喔!
#子雲老師 #國考 #行政學 #擬答 #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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