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作出解釋,政府若查到新增違建卻不拆,就可能構成圖利罪!
農地違章工廠,就是在不對的地方從事不對的生產。尤其持續新蓋的新增建,更是知法犯法,依照規定,所有新增建的農地違建,都應該要「即報即拆」,但常常沒有辦法如期發生,使得這些違建還可以持續的使用,造成土地破碎,以及公安與污染的風險。
而檢舉後,面對政府「我有在處理」卻遲遲等不到拆除,這樣的狀況,著實讓人感到無力。
近日台北市一起違章檢舉案件,負責查處的建管單位小隊長,被控圖利業者。圖利是否成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近日作出裁定,公務員如果沒有立即的拆除發現的新增違建,即構成貪污罪中圖利罪的條件。新增違建的定義隨各縣市違章建除自治規則的定義而異,如台北市1995年之後增建屬新違建,台中市則是2011年。
明明知道該違建還在而且還可以用,且沒有相對應的重要公益(如社會安全、居住權),等於是間接讓違法者還能夠以違法的方式獲得利益。以原案件來看,就是該違建明顯是作為營利使用,完全沒有公益可言。因此法官們才認定此種違建不拆,構成圖利罪的要件。
雖然目前還沒有以這個解釋做出判決,但未來我們對於新增建違章工廠,又多了一項武器。
公務員不拆,有時是受限於預算不足。我們認為民意代表們其實比這些公務員更有責任!
九月各縣市議會即將開議,也恰是民意代表審核年度預算的時候。民意代表應主動保留甚至增加違章拆除代執行預算,讓違法建物不會持續冒出,讓基層公務員不會陷入違法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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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最高法院說明新聞稿👉 https://bit.ly/38XN8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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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刑事責任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追焦就該被開罰單嗎?】
疫情趨緩,大家開始恢復休閒活動,重機車友和拍攝騎士身影的追焦手也不例外。
但是不知道為什麼,各地警局的長官,突然覺得追焦拍過彎很危險。
長官的邏輯很簡單:車友可能為了耍帥入鏡而過彎壓車(?),進而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應該要處理追焦的行為(?)
長官也因此要求基層要巡邏取締告發追焦手(???)
https://news.ebc.net.tw/news/living/270805
邏輯上的問題先不論,法律上這麼做,沒有問題嗎?
站在道路以外的空地或排水溝拍重機過彎,是否違反下列規定?
A.未經許可在道路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道交條例第82條第1項第9款)。
B.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道交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
人家單純騎車過去,我站在路邊拍照,就是足以妨礙交通的「拍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站在空地或水溝裡,又真的「足以阻礙交通」?
除非遇到藤原填海,不然這些問題的答案,應該都很明顯。
好,更大的問題來了。
試問:如果警察明知沒有違規,但仍將不實違規事實及違反法條登載於舉發通知單,#是否觸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3條)?
這個問題的答案更明顯,過去也有警察 #因為不實舉發而背上刑事責任。
我的立場很簡單,如果真有違反道交條例的行為態樣,#該處罰就要處罰。
但是,如果事實上就是沒有違反,也不可以「因為長官要求」,就隨便找個理由開單。
你以為只有這樣嗎?事實上剛剛的問題,本來還有這個番外篇:
請問:如果站在路旁或排水溝拍重機過彎,同時把機車停在路旁草坪,是否違反下列規定:
C.任意駛出邊線(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2款)。
不過,因為這樣開單實在太牽強了,警方只能在事後坦承法條有誤而主動撤銷罰單,所以我也撤銷了這個問題。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5701119
台灣是個法治的國家,執法人員要依法行政,不能隨意拿「為了大家好」而濫權執法。
不然,賠上的不只是警民關係,恐怕還有背上刑事責任的問題。
公務員刑事責任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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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刑事責任 在 管碧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國民黨提案之版本
第三條
公務員發表關於破壞國體、竊據國土、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或其他消滅、併吞、取代中華民國之言論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發表言論,足使他人誤認中華民國國號變更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總統犯前兩項之罪者,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公務員刑事責任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 去年5月,我揭發原能會耗費數千萬元,委託清華大學的三份核安研究報告,內容大量抄襲。當時我要求原能會追究到底,並對於侵害政府取得著作財產權的犯罪行為,依法提起告訴。然而,原能會窮盡各種荒謬藉口包庇,硬是拖過告訴期限。
2. 原能會為了包庇個案,更不惜扭曲法律原則。最新提出的荒謬理由是:該研究報告為「公文」,依法不受著作權保護!
如果這個荒謬理由成立,那當初原能會簽約時要求移轉著作財產權,豈不是在要求移轉一個根本不存在的東西?尤有甚者,所有政府出資的委託研究,通通是「公文」,通通不受著作權保護。以後任何人都可大抄特抄、出版牟利!有這麼離譜的政府嗎?
事實上,根據經濟部智財局「政府機關辦公室涉及著作權疑義解析」,公文應指政府機關間、政府與一般人民間,因政府業務往來之文稿。即使是「公務員參加研習所撰寫之心得報告」,都受著作權法保護,更何況是政府出資取得的委託研究報告。
3. 原能會今天又把皮球踢給行政院,若行政院敢選擇配合原能會包庇,我一定追究責任到底。針對原能會故意不進行刑事訴追、導致告訴期間已過,原能會一定要有人負責!
附註:
2018-10-15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核安研究報告互相抄襲 原能會繼續擺爛
https://reurl.cc/nrG1n
2018-5-10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原能會浪費數千萬還包庇
https://reurl.cc/80xWo
2018-5-4 行政院長能源政策專案報告
https://goo.gl/ZgZy7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