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報,調查不到是另外一回事。對國家的忠誠是公務人員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也寫在公務人員任用法裡,原則上不能有雙重國籍;問題是如果登記參選民意代表的人,明顯就有中資背景,或者有在中國的資產、在中國的事業,很容易讓人去懷疑,是否會為了中國的利益來打拚。不要說中國,其他的國家也可以啊,你就該變成遊說團體,而不是台灣的民意代表。
對於財產申報的規範,蘇院長回覆我,這問題分成三層次:
第一 、身分
身分是雙重國籍的,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原則上不能擔任公務人員、如果是公職人員候選人,有雙重國籍會違反參選資格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 財產
不管你在哪裡,不管在境內或境外都需要申報,這是要求!
第三 、誠實
不論公務員還是選舉,誠信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有人知道誰在中國另外有財產,但沒有誠實申報,這都可以檢舉,政府要來查,查完如果證明這個人不誠實,應該有相關的處罰,或者是社會大眾也可以質疑,這個人就是不老實!
我們知道即便院長所說的都是現行法律已經有的規定,但因為跨境調查的困難、廉政署認定有信託業承受有困難者,實務上即包括設置於國外的不動產,便不用信託等等,目前依然有公職人員候選人把財產放在國外來規避申報。
因此,我也已經提出法律修正案,內容是讓包括公職人員候選人的申報義務人針對設於外國(包括中國)的財產,以「簽切結」的方式來申報。也就是申報義務人財產在國外的話,除了按照現行條文依然應該申報,還需以切結的方式來承諾自己在國外(包括中國)的財產申報為真;若經查切結不實,便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以及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罰則。
另外,我也想提醒不只民意代表有這些要求,國會助理也很重要!
很多工作像是螃蟹在沙上爬,我們看到螃蟹殼很大,其實下面有八隻腳在跑,國會助理就是下面那八隻腳,民代的名號只是外面那個殼而已。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對於「腳」的要求如何?像之前的共諜案,涉案的有民代助理,還有的狀況是去向警政署要法輪功成員的資料,這些很微妙的工作,其實這樣的狀況,就是自認是統派了,效忠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而台灣雖然是第三個訂定遊說法的國家,但實行12年以來,總共只有326件,表示很多人沒有登記。現在我們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有提到「民意代表」、「民意代表的關係人」,這裡的關係人就包括國會助理。除了行政部門應通盤檢討現行《利衝法》對於立法委員和國會助理的規定狀況,還應該以及國外對於國會助理規範的立法經驗,針對未來討論國會助理法制化時,探討這和廉政之間的關係,並作為我們立法的參考!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罰則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陳明文高鐵遺失 神秘的300萬元
民進黨立委陳明文3日上午搭乘高鐵時,遺失一只裝有300萬現金的行李箱,引發外界高度質疑錢的來源與用途。國民黨團今(4)上午召開記者會,要求陳明文委員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對國人說明300萬元是否有依法財產申報?銀行、調查局是否通報調查?若屬贈與,是否有依法繳稅?倘若陳明文委員不願說明,立法院開議後,國民黨團將在財政員會邀集金管會、調查局及相關銀行進行專案報告。
總召曾銘宗表示,依照現行法令,領取超過50萬元現金,銀行必須登記並通報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陳明文300萬元是從哪家銀行領出?銀行是否有依法通報?若無通報,相關失職人員如何懲處?若有通報,請調查局依規定清查,有無違反相關規定。
曾銘宗指出,在事發第一時間,陳明文對外聲稱,300萬元是給兒子帶到菲律賓創業資金,但國人都很清楚,出國攜帶台幣現金上限是10萬元,縱使闖關成功,到菲律賓也會被該國海關查獲沒收,更何況,台幣在菲律賓當地無法使用。因此呼籲陳明文對外說清楚、講明白這300萬元的來源,而不是如何使用。
首席副書記長陳宜民指出,陳明文的兒子說是要拿去菲律賓開珍奶店的經費,很快被外界質疑「這錢帶的出去嗎?」陳明文稍晚又對外說,300萬元現金贈與給兒子,但超過220萬上限是要繳交贈與稅,陳明文的兒子又對外說,這筆錢是他跟媽媽要的,所以到底是陳妻一個人贈與?夫妻對切分別贈與一半?又或是以借款方式「借貸」兒子?財產到有沒有誠實申報?有關單位必須主動調查。
藍委費鴻泰表示,日前總統府將發生侍衛走私菸品說是「超買」,那麼屬於英系大將的陳明文,欲將300萬元帶到菲律賓,是否為「超帶」?《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之一,是《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認定與罰則,其中明訂「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有無違反該規定?請相關機關查辦。選舉即將到來,很多見不得人的金流四處流竄,明明在銀行可以進行相關匯兌作業程序,現在說是拿300萬元現金帶到菲律賓去創業,陳明文是把國人當作3歲小孩嗎?錢到底是從哪裡來的,陳明文更應該對國人講清楚、說明白。
藍委賴士葆表示,陳明文將錢遺落在高鐵上,代表著民進黨政治人物錢多到300萬元都會忘記帶下車,這不免讓人聯想現任行政院長蘇貞昌,多年前家中失竊1百多萬還不敢報警,到現在也沒對外講清楚,這1百多萬元是怎麼來的。陳明文從嘉義搬了300萬元到台北給兒子創業,國人會相信嗎?陳明文身為英系掌門人,蔡英文總統有責任要求陳明文要對社會說實話。
藍委林奕華表示,300萬元對一般百姓是多大的數字,陳明文就如此輕易掉在高鐵上,令人匪夷所思。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也是律師,是否也該了解300萬元提領過程的法律問題,銀行是否有遵照法令進行通報?廢除特偵組以後的地檢署,是否因主動對陳明文這300萬元進行偵辦?
藍委林麗蟬指出,一般人到銀行提領巨額現鈔,行員都會主動進行了解,陳明文一次領300萬元現金,銀行有沒有主動詢問?還是因為他是英系大將,可以任意「移動」300萬元現金到高鐵上?藍委童惠珍也指出,今年6月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 ,將台灣評鑑為最佳成績的「一般追蹤等級」,如今發生陳明文300萬元「移動」到高鐵上,除了打臉蔡政府之外,更有責任對外說清楚,陳明文必須誠實交代300萬元來源,才是上策。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罰則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五年千名公職酒駕 考績修法吃丙重罰】記者會
政府官員醉後上路,一律考績丙等、移送公懲會停止官官相護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徐永明今日召開「五年千名公職酒駕 考績修法吃丙重罰」記者會。徐委員表示,政府宣示酒駕零容忍,並在今年3月立法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提高酒駕罰則。但根據中央各部會統計,近5年累計高達1,001名軍公職人員酒駕,其中移送公懲會人數卻逐年下降。另外,近5年軍公職人員酒駕人數以國防部最多,其次為交通部、內政部,徐委員認為,酒駕情形嚴重的部會應更加強宣導酒後不開車觀念。
徐委員表示,過去5年有33名酒駕軍公職人員年終考績考列甲等,其中還不乏酒駕未主動通報或酒駕肇事等離譜情形。徐委員質疑,酒駕未通報還能拿甲等,恐有欺騙之虞。徐委員指出,根據銓敘部函釋,對於案情重大、嚴重傷害政府信譽者且深受社會關注者,可在10年內重打該名當事人考績。徐委員強調,軍公職酒駕還拿甲等,絕對是嚴重傷害政府信譽事情,各部會應重新檢討酒駕還拿甲等的軍公職人員年度考績。
徐委員提到,農委會林務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均規定任職人員有酒駕情形者,當年度考績考列丙等,其他部會也應比照辦理。另外,現行《公務員人考績法》第12條,規定獎懲得互相抵銷,已成為軍公職酒駕逃避懲處漏洞。為此徐委員提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及第13條修法草案,刪除獎懲得互相抵銷,並增訂曾因吐氣含有酒精濃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情事記申誡、過或大過人員,考績應列丙等。同時,建議人事行政總處修改《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將涉及酒駕之軍公職人員一律移送公懲會懲戒,藉由公正第三方的單位,杜絕各部會官官相護酒駕軍公職人員情事。
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秘書長林美娜表示,軍公職人員酒駕後照樣高升的案例層出不窮,社會難以接受,若從考績法進行修正,確實可以改善現有內規的不足之處。林秘書長認為,凡是軍公職人員酒後駕車酒測值達0.25以上涉及公共危險罪者,若為主管職應一律拔官,考績部分則應比照徐委員提出的修法版本,一律考列丙等。另外,除了軍公職人員外,政府也應停止任用有酒駕前科的政務官,以宣示政府反酒駕的決心。林秘書長呼籲,朝野各黨派都應戮力完成酒駕刑法修正條文,並在立法院臨時會處理完畢。
銓敘部法規司副司長雷諶表示,肯定加重軍公職人員酒駕懲處,也支持酒駕軍公職考績列丙等。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專門委員蕭欣瑋認為,確實應重新檢討酒駕公務員酒駕當年度考績等第。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罰則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報,調查不到是另外一回事。對國家的忠誠是公務人員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也寫在公務人員任用法裡,原則上不能有雙重國籍;問題是如果登記參選民意代表的人,明顯就有中資背景,或者有在中國的資產、在中國的事業,很容易讓人去懷疑,是否會為了中國的利益來打拚。不要說中國,其他的國家也可以啊,你就該變成遊說團體,而不是台灣的民意代表。
對於財產申報的規範,蘇院長回覆我,這問題分成三層次:
第一 、身分
身分是雙重國籍的,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原則上不能擔任公務人員、如果是公職人員候選人,有雙重國籍會違反參選資格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 財產
不管你在哪裡,不管在境內或境外都需要申報,這是要求!
第三 、誠實
不論公務員還是選舉,誠信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有人知道誰在中國另外有財產,但沒有誠實申報,這都可以檢舉,政府要來查,查完如果證明這個人不誠實,應該有相關的處罰,或者是社會大眾也可以質疑,這個人就是不老實!
我們知道即便院長所說的都是現行法律已經有的規定,但因為跨境調查的困難、廉政署認定有信託業承受有困難者,實務上即包括設置於國外的不動產,便不用信託等等,目前依然有公職人員候選人把財產放在國外來規避申報。
因此,我也已經提出法律修正案,內容是讓包括公職人員候選人的申報義務人針對設於外國(包括中國)的財產,以「簽切結」的方式來申報。也就是申報義務人財產在國外的話,除了按照現行條文依然應該申報,還需以切結的方式來承諾自己在國外(包括中國)的財產申報為真;若經查切結不實,便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以及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罰則。
另外,我也想提醒不只民意代表有這些要求,國會助理也很重要!
很多工作像是螃蟹在沙上爬,我們看到螃蟹殼很大,其實下面有八隻腳在跑,國會助理就是下面那八隻腳,民代的名號只是外面那個殼而已。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對於「腳」的要求如何?像之前的共諜案,涉案的有民代助理,還有的狀況是去向警政署要法輪功成員的資料,這些很微妙的工作,其實這樣的狀況,就是自認是統派了,效忠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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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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