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淪喪
從印尼外館的電文看得很清楚,外館的憂慮在於,蘇嘉全以及蘇震清叔姪帶著國營企業主管私訪印尼、排除外館參與,恐係為「遂其個別私利」,並「損及我國整體對外經貿談判及外交效益」。而這顯然不是單純蘇嘉全與蘇震清的個人私德問題,而與國家外交經貿利益相關,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事實上,最高法院104年臺上字第1091號判決早已明確揭示:「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 #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
有趣的是,法院明知以上的指控均來自於外館的電報,羅智強等人係依據電報進行評論,卻迴避此點,指謫羅智強等人所謂「蘇震清跟蘇嘉全幾乎年年都到印尼」、「蘇震清跟蘇嘉全卻多次繞過外館,直接帶著國營企業訪問印尼」是「不實的事實陳述」,顯然是避重就輕,更可說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難道蘇嘉全是因為羅智強等四人說他「幾乎年年到印尼」提告嗎?這句話對於蘇嘉全有什麼名譽損害可言,必須要賠200萬元並登報道歉?
更荒謬的是,羅智強等人是依據外館電報的內容,質疑蘇嘉全以及蘇震清是否確實有繞過外館訪問印尼,損及我國整體政經利益;法院卻是以外館質疑之事實錯誤為由,判決羅智強等人敗訴。難道,#國民對於政府公文書的內容,#都不能具備正當合理的信賴?
https://www.storm.mg/article/3948837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
公共利益 私 德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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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ETtoday很多這種新聞
➥ https://reurl.cc/NZXbe5
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但大家不要忘記,刑法誹謗罪不罰的規定還有後段,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的還是要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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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一審
➜女子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私人的私德行為就算真的有問題,也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罰規定: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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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女子改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隱私權屬於非財產上利益的人格權,而個資法第41條中「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侵害隱私權也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損害他人之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
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係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人格權,自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該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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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一審
➜女子侵害前男友名譽權
➜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利息。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文章內容,而且能從文內資訊間接識別對象,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侵害他人名譽:
系爭文章經刊登於網路且經他人轉貼,觀諸文章內容指摘原告連續以欺騙女性感情方式詐取金錢,及飛行時數造假、四處欠錢、生理功能不佳等事項,並於文內記載原告生日、臉書帳號、戶籍及實際居住之地區,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閱讀貼文者產生原告品行不端等觀感,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使閱讀貼文之人得藉由文章內之資訊間接識別系爭文章所指述之對象,自屬不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侵害其名譽,被告謂系爭文章不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核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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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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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 私 德 在 黃子哲政治職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蘇嘉全赴菲律賓有消失的行程與背棄的承諾⁉】
印尼代表處「#電報門」事件,蘇嘉全提告我與王育敏、羅智強、游淑慧四人,刑事部分日前台北地檢署才認定基於信賴電報內容的真實性與可信性,且評論議題涉及公共利益,屬合理評論範圍,予以不起訴處分。詎料,民事部分卻被台北地院判賠200萬元。這種矛盾對決、違和充滿,實在令人無法接受。我們決定上訴到底,當然也會繼續奮戰到底!立刻再加碼請教蘇嘉全是否有菲律賓「隱"行"門」事件?
108年8月18日,也就是在總統大選之際,蘇嘉全以立法院長的身分赴菲律賓首都馬尼拉,名義上是視察並關懷旅菲台商,但重頭戲卻是舉辦「2020蔡英文總統連任菲律賓後援會成立大會」及「點亮台灣 愛台灣」造勢大會。
詭異的是,根據中央社的報導,蘇嘉全在餐會上致詞說,這是他在立法院長任內第3度來到菲律賓。「全世界各國,能夠在任內來3次的,只有菲律賓」。
「立法院長任內第3度來到菲律賓」?一個中華民國的國會議長到國外訪問,不是件小事,但查詢新聞資料就是兜不攏三次。於是我請李德維委員辦公室發文詢問外交部,外交部回覆說,我國駐菲代表處公務接待過兩次,分別是107年1月13日至1月15日,以及108年8月18日至8月19日。
事實上,根據媒體報導,107年1月13日至1月15日,蘇嘉全確實是率團去菲律賓訪問,參加當地台商總會長暨幹部交接活動,也會晤了菲國政要。
但連同前述的造勢大會,蘇嘉全在院長任內就是只有去菲律賓兩次的紀錄,那蘇口中的第三次,究竟是何時去的呢?去的目的又是什麼?是和誰一起去?是公務、私務、商務還是選務?如果真的有去,又為何要跳過駐外單位?又或者是蘇嘉全的口誤?中央社的筆誤?還是外交部公文又錯誤?這一切都只能由蘇嘉全來解答。
此外,蘇嘉全當年爭取擔任立法院長時,曾承諾不擔任黨職,而且也「不參與所有政黨活動」。那蔡英文競選連任時,也就是108年8月蘇跑去菲律賓參加後援會成立大會,那不就是標準民進黨的活動嗎?而且還是高度政治性的競選造勢活動。蘇嘉全說好的「議長中立」完全跳票。而該趟去菲律賓還由駐菲代表處去「公務接待」,恐有違反行政中立;且行程若花的是公帑,難道不是公器私用或公私不分,則更加可惡。
之前駐印尼代表處回報外交部電報密件已證明為真,甚至文中質疑蘇嘉全與蘇震清叔姪跳過經濟部與外交部,率團赴印尼訪問,引發駐處同仁質疑與憂心也是事實。如果在野黨或任何人據此來評論或監督,便要被法院判賠,那也等同於把台灣的言論自由判了死刑,也敲了民主政治的喪鐘。
你好大,但我不怕!相信蘇家不該是國家,蘇家只會是你家!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5743736
#黃子哲 #國民黨 #文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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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明德針對蔡英文的一番談話、今天也引起同志團體跟婦女團體的反彈,他們呼籲政治人物不要碰到選舉、就來消費同志議題。至於民眾對於施明德挑起的話題、也有不同反應;有人認為的確應該說清楚,但也有人表示、個人的性傾向跟公共利益實在沒有關係。
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昨天公開質疑現任黨主席蔡英文的性傾向,還說一個人的性傾向,會影響決策,此話一出引發爭議,同志團體及婦女團體痛批施明德的作法,根本就侵犯隱私不顧人權。
婦女團體認為,如果施明德真的支持同志議題,就必須先瞭解尊重同志的第一課,就是在未取得當事人的同意之下,強迫別人出櫃或回答是不是的問題,就是迫害,大部分民眾也認為參選人的性傾向和公共利益根本毫無關係。
而同志團體更呼籲所有的政治人物,如果真的關心同志的人權,應該是勇於提出同志友善政策,而不是每到選舉就消費同志議題,這樣將會加深社會對同志的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