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
作者: 徐錫言律師
兩岸於1999年透過海基會與海協會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送達文書、調查取證、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雙方同意之其他事項進行合作,並交流雙方制度規範、裁判文書及其他相關資訊。但因中國的司法制度與我方不盡一致,故兩會於協商時,我方堅持依國際司法互助慣例,將「己方人民不遣送」的原則納入。
故具體實踐於依照本協議制定之「海峽兩岸緝捕遣返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作業要點」規定。大陸地區提出請求書要求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時,我方應審酌受緝捕、遣返人為非臺灣地區人民、非軍事犯、政治犯、宗教犯,或該請求內容符合臺灣地區法令規定、執行請求不損害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依臺灣地區法律規定未涉嫌犯罪者或對臺灣地區有重大社會危害之虞、大陸地區主管機關書面承諾,非經我方同意,不得對遣返對象追訴遣返請求以外之犯罪行為。 故具體依照國際慣例,實踐我方人民不得遣送之原則。
依照法務部於2019年公佈之「兩岸司法互助實施現況及成效」,顯示自本協議施行以來,我方要求與中方配合完成的數量存有巨大落差,顯見本協議在施行後滿20年之際,似未達我方所期待之成效。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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