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奧運截至8月3日為止,中華隊已拿下2面金牌🥇、4面銀牌🥈、4面銅牌🥉、還有1面拳擊保底銅牌,是台灣運動賽事最好的成績👍,但在訓練、比賽的同時,選手負傷前進,政府又該如何符合現在運動市場潮流❓
在戴資穎背負沉重壓力,一路挺進東奧金牌戰時,一度拚到已滿是傷痕的膝蓋又磨到地板,連起身都有點吃力,就是這樣奮戰到底的態度,讓全台灣人感動不已,也創下了台灣羽球女單奧運史上最佳成績🎉
但在這的背後問題還有,台灣許多優秀的運動員在巔峰時刻,都曾經遭受到傷痛的打擊,因此中斷或提前結束運動生涯。又或者在奧運比賽當中受傷奮力一搏時,是要拚下去不知道受傷後的賠償、還是保護自己再等下一次的賽事?
選手們的舊傷新傷層層加疊的情況,
依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十三條,依本辦法籌組國家代表隊之培訓單位、組團單位及國訓中心(以下簡稱籌組單位),應於辦理培訓或參賽期間,為其報經本部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前項所稱隊職員,包括代表隊領隊、管理、教練、防護員或其他非屬選手之隨隊人員。
投保第一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投保第一項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者,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除前項保險範圍外,各籌組單位得依賽會性質與需要,為選手投保短期失能等保險項目。
保險經費得依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也就是說,當選手進入協會,協會送給國訓中心後,#保障只有「#國光獎章」#獎勵辦法,那,平時呢?未來呢?
又根據《國民體育法》,
1️⃣績優運動員退休後可擔任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轉介專業技術人員,這是台灣運動員最常選擇的管道。
2️⃣或績優運動員可免經甄選修習教育學程,直接取得教師證書分發任教。
3️⃣而具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者,可申請分發擔任教練,或輔導至各縣市政府或各級學校擔任教練。
4️⃣若有轉職意願也可接受職訓,由政府負擔費用,而有創業想法的運動員,也可申請青年創業優利貸款。
但這些遠遠不夠,選手們付出青春後得來是「短期保險」,那用完之後,保障到哪❓
也因此,#退休後的保障、#受傷後的保障 #才是重中之重,如奧運這類大賽,#應由體育署先訂定一個制式契約,包括各種出賽前的細項,如:訓練、比賽、機票、住宿、保險,甚至是 #受傷後的賠償費用 等等,再交由各運動協會與選手為契約的修改與訂立,就能免於像這次的搭機爭議,更能 #讓選手無後顧之憂為國爭光‼️
#體改任務任重而道遠
#選手為國爭光保障不容忽視
#國體法內容只有選手等從業人員義務、#不是保障
#就目前國家培訓制度進行通盤檢討
#一起繼續為選手們加油_做後盾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當大家都在關心金牌、銀牌、銅牌或天才。
可是,有看到ㄧ樣把青春堆疊到國家使命上的運動員?
自由車馮俊凱,為國拼鬥十年有,他很強,他不弱!
跆拳道止步後向國人道歉,但準備退休了。
男子舉重選手家鄉水果要收成了,是該回家幫忙了。
天底下有多少運動員付出青春10年以上,最後沒有夢?
保障運動員及從業人員才是我體改論述的重點,這與體育署編制亦無衝突,體育署就是教育使命!!!
而要改變是,成立運動發展部會,讓運動回歸到社會,注入資源協助國家體育及運動產業發展。
所以,我的論述與近期有人討論的經費多寡不是衝突點,所以,體改不是關於經費問題、不是設備問題更非比較過去至今對於選手與教練、陪練員軟硬體問題。😉這些不就是執掌行政機關該做的事?人民合法納稅,各行政機關該職掌精進作業,這些基本動作有什麼好提。
我的年代,老師都說,當國外教練到我國左營訓練中心時,都笑我們用草石器時代來訓練選手。 經過許多前輩老師的努力下,或許我們進步許多,但是,要稱上世界一流,我想專業朋友們都知道,是「持保留意見」,因為運動訓練科學技術一日千里,我們要學習的還很多,無需自滿。
又,各先進國家關於競技項目皆回歸到社會,其實,在這點責任上,我倒是認為我國政府從過去到現在,算是想負責,因為那是教育思維,但沒有想到時代變遷,運動不是體育,更不是什麼事情都要國家負責,更重要是「制度明確」,才是正確方針。
來,今天要來說明選手、教練等為國爭光從業人員「保障」問題,
依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十三 條,依本辦法籌組國家代表隊之培訓單位、組團單位及國訓中心(以下簡稱籌組單位),應於辦理培訓或參賽期間,為其報經本部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前項所稱隊職員,包括代表隊領隊、管理、教練、防護員或其他非屬選手之隨隊人員。
投保第一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投保第一項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者,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除前項保險範圍外,各籌組單位得依賽會性質與需要,為選手投保短期失能等保險項目。
保險經費得依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對!
也就是說,我把我的孩子送給協會後,協會送給國訓中心後,保障只有「國光獎章」獎勵辦法,那,平時呢?未來呢?
是不是十歲進入培訓計畫,三十歲從競技體育退休後,到社會找工作時,過去努力不算數,一切從頭開始?勞動部不採運動員適用勞動保障,這些人幾歲才退休?
那麼,健保呢?當然,是由家長自己幫孩子找隨一工會辦理,問題是,那工會除健保功能外,運動員的權益保障呢?
體育署VS中華奧會VS單項協會VS選手、教練、陪練員
可以看出來,前者人依然都在,後者隨時間及選手青春一直更動著,成為前者在不同時代的重要資產,也是為我國爭光的種子,但是,他們付出青春後得來是「短期保險」,那用完呢?保障到哪?
選手等從業人員是特殊人物(總統府美麗發言人,2021),亦為憲法內公共利益(為國爭光,站上世界舞台)國家形象及品牌,但是,他們沒有被保護,當賽事失利時,他們的保障及權利呢?
是不是我們應該要立法,將這些辛苦為國爭光奮戰的從業人員爭取特殊勞動關係「體育專法」來保障他們人生上的保障,而不是錦上添花或免洗餐具,用完就丟。
#成立運動發展部讓運動回歸社會
#成立體育專法保障運動員教練陪練員安身立命
#體育是國家的運動是社會的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還記得體育改革嗎?」
2017年年底,《國民體育法》修法通過,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打破協會黑箱壟斷,開啟全民參與的大門。
為了讓協會改頭換面,避免頭人繼續把持權力與資源,2019年發布的《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便要求理監事選舉應該採取無記名限制連記法,且限制連記數額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
但是,限制了理監事選舉,沒有限制會員代表選舉,能夠打破黑箱壟斷嗎?以今年5月28日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第12屆會員代表選舉來說,北一區應選出會員代表15名,該區有效票為94張,投票總票數竟然有1,316張,平均每個人投14票。
再看投票結果,北一區當選第11名至第15名,票數分別為76票、76票、71票、69票及68票,到了落選的第16名,票數是10票。為什麼94位投票人這麼有默契,票數高度集中在當選的15人身上,棒協知道,體育署當然也知道。
採取全額連記,讓少數人把持協會的會員代表選舉,符合體育改革的目的嗎?
如果棒協下一屆的理監事選舉,採取會員代表間接投票,那是不是表示,理監事早就已經決定了?體育署規定的理監事選舉應該採取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根本形同具文。
除此之外,今年三月我在質詢時就問過署長,《國民體育法》第35條規範協會財務透明的落實情形如何,教育部體育署一年發35億給71個體育協會,只有17個在期限內核備財務報表,預算中心去年已經指出,今年又再度點出相同問題,希望體育署加強輔導以改善各體育協會財務報表備查的情形。
連財報都不能如期繳交,體育署還要如期奉上大額補助嗎?
體育改革至今已經三年了,卻始終無法讓體育協會的選務與財務透明化。請體育署不要再裝聾作啞,將會員代表選舉納入《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6條規範,未如期核備財務報表者,依《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9條停止或撤銷補助。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在 附件一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補助項目表 的相關結果
一、保險費、教練費、選手零用金、交通費、證. 照費、服裝費、膳宿費、消耗性器材費、禁. 藥檢測費、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費、場. 租費、選訓委員督訓費及雜支。 ... <看更多>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在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 植根法律網 的相關結果
全國性體育團體 辦理下列事項,本部得酌予補助: 一、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 二、設立優秀運動選手訓練站或辦理訓練營。 三、舉辦運動教練或運動 ... ... <看更多>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在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