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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
【作 者】劉連煜│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
✔偶然聽聞某特定公司之利多消息,構成內線交易?漢微科案事實與腳底按摩案(該案被告按摩師是無罪)的涉案事實相似?或不一樣?未來可能很多類似案件的爭執會以此點為角力處。何者是自行研判,不構成內線交易?何者是「主動以不正當方式獲取內線資訊之行為」,構成內線交易?那條紅線畫在哪裡?且被告等所聽聞之內容均屬片段,為何一有罪、一無罪?按摩師抗辯說他以賭博之心情購買股票有無影響認定?或是有夫妻關係會有關鍵影響?或是不法獲利多寡有影響?均是偶然聽聞內線消息法律責任判斷上有趣的問題。
✔本書以2019年8月為止最新修正之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相關證券法令及最新且重要之法院判決為藍本,針對其主要內容,以實例方式並運用證券法學理加以解說。研讀法律應以問題意識出發,才能區別相關規範之異同,也才能真正掌握規範之意旨。財經法律,尤其是證券交易法這部規範資本市場發展的大法,更是如此。實例研習方式,即是以具體問題意識為導向的學習方法。此種學習方式應有助於精密法律思維的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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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日質詢重點: 1.自去年五月,我質疑有中國企業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透過永豐金證券炒作大同公司股票,並要求金管會積極處理。 金管會在去年對該中國企業及券商三度開罰,並要求出清持股。對於罰鍰金額過低,我也提出相關法律修正草案。 針對昨日媒體報導永豐護航中資質詢金管會,才發現該中資尚未出...
內線交易 法律責任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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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
【作 者】劉連煜│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
✔偶然聽聞某特定公司之利多消息,構成內線交易?漢微科案事實與腳底按摩案(該案被告按摩師是無罪)的涉案事實相似?或不一樣?未來可能很多類似案件的爭執會以此點為角力處。何者是自行研判,不構成內線交易?何者是「主動以不正當方式獲取內線資訊之行為」,構成內線交易?那條紅線畫在哪裡?且被告等所聽聞之內容均屬片段,為何一有罪、一無罪?按摩師抗辯說他以賭博之心情購買股票有無影響認定?或是有夫妻關係會有關鍵影響?或是不法獲利多寡有影響?均是偶然聽聞內線消息法律責任判斷上有趣的問題。
✔本書以2019年8月為止最新修正之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相關證券法令及最新且重要之法院判決為藍本,針對其主要內容,以實例方式並運用證券法學理加以解說。研讀法律應以問題意識出發,才能區別相關規範之異同,也才能真正掌握規範之意旨。財經法律,尤其是證券交易法這部規範資本市場發展的大法,更是如此。實例研習方式,即是以具體問題意識為導向的學習方法。此種學習方式應有助於精密法律思維的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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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
【作 者】劉連煜|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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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以2018年8月為止最新修正之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相關證券法令及最新且重要之法院判決為藍本,針對其主要內容,以實例方式並運用證券法學理加以解說。
✔研讀法律應以問題意識出發,才能區別相關規範之異同,也才能真正掌握規範之意旨。財經法律,尤其是證券交易法這部規範資本市場發展的大法,更是如此。實例研習方式,即是以具體問題意識為導向的學習方法。此種學習方式應有助於精密法律思維的培養。
【章節簡介】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證券管理哲學
第二節 證券交易法之立法目的
第三節 主管機關
第四節 名詞定義
第五節 證券交易法與公司法之關係
第六節 證券契約訂定方式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一節 世界上三種主要治理之模式
第二節 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與公司治理制度之強化
第三節 少數股東請求發動檢查公司權
🔺第三章 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及其內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與主要股東)之規範
第一節 財務業務的公開與管理
第二節 股東會的召集與委託書的管理
第三節 庫藏股
第四節 股份公開收購的管理
第五節 董事、監察人的持股規定─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的分合
第六節 內部人股權移轉的管理
🔺第四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私募與發行
第一節 證券發行之審查─核准制與申報制之選取與申報制之勝出
第二節 強制股權分散
第三節 募集與私募
第四節 發行
第五節 轉換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附認股權公司債與交叉持股之禁止
🔺第五章 有價證券的買賣
第一節 上市之基本問題與場外交易之禁止
第二節 證券集中保管與帳簿劃撥制度
第三節 證券信用交易制度之法律關係
🔺第六章 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
第一節 證券商
第二節 證券交易所
🔺第七章 外國公司來臺上市櫃或登錄興櫃規範
🔺第八章 證交法之民事、刑事責任
第一節 公開說明書未依規定交付或虛偽不實的民事責任
第二節 證券詐欺與因果關係
第三節 公司資訊不實與會計師等人之民事責任
第四節 公司資訊不實時證券持有人之請求權
第五節 公司不實資訊之內容具重大性是責任成立要件
第六節 證交法第171條與第174條第1項之競合問題
第七節 掏空公司資產之法律責任
第八節 普通股、特別股與短線交易之規範
第九節 內線交易的責任
第十節 操縱市場的責任
第十一節 時效
第十二節 證券仲裁之法制
第十三節 投資人保護與團體訴訟
第十四節 投保中心提起解任董監事及代表訴訟之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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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論| 王文宇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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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 法律責任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日質詢重點:
1.自去年五月,我質疑有中國企業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透過永豐金證券炒作大同公司股票,並要求金管會積極處理。
金管會在去年對該中國企業及券商三度開罰,並要求出清持股。對於罰鍰金額過低,我也提出相關法律修正草案。
針對昨日媒體報導永豐護航中資質詢金管會,才發現該中資尚未出清全部持股,金管會對於券商總經理有無涉及內線交易仍未進行約詢。對此,金管會顧立雄主委承諾將在兩個月內完成調查。
2.對於兆豐案、慶富案等高層亂搞遭罰,高額行政罰鍰最後居然要由全體股東買單現象,我不斷要求財政部、金管會依法追償。但顧立雄主委先前一直主張針對裁罰不能對高層董事求償。
今日,我以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492號判決為例,說明保險安定基金對幸福人壽負責人鄧文聰等人求償,高等法院判決那些亂搞的董事經理,必須因自己行為導致公司被裁罰的損失,負賠償責任。直接印證顧立雄主委的看法錯誤。
3.此外,幸福人壽鄧文聰掏空案造成國家超過300億元損失,但根據金管會保險局「安定基金辦理接管或清理保險業民事追償案件統計表 」,目前受償金額僅68萬元,我也要求保險安定基金林國斌董事長更加積極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