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租金補貼第二次受理 110年1月18日至110年2月5日
詳細內容:依據:
一、內政部109年6月12日台內營字第1090809733號函。
二、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3條。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10年1月18日(星期一)起至2月5日(星期五)止。
二、本次租金補貼辦理戶數(附件一):本市2,833戶。
三、租金補貼額度: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詳附件二,補貼期限最長12期(月)。
四、評點方式:詳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附件四之一)。
五、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一)臨櫃申請:至本府住宅發展處(本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申請。
(二)線上申請:採線上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https://has.cpami.gov.tw/subsidyOnline)提出申請。
(三)掛號郵寄申請: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六、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附件五):申請人租賃住宅所在地或欲租屋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七、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一)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申請書表。(二)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申請書表。(三)應檢附書件請詳閱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申請書表及問與答內容。
八、申請資格:
(一)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
1、申請人。
2、申請人之配偶。
3、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4、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5、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6、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7、本補貼所定兄弟姊妹,應無配偶。
8、本補貼所定戶籍或戶籍內,為同一戶號之戶內。
(二)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已結婚。
(3)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家庭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附件六之一)。
3、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條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4、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5、租金補貼申請人之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如包租代管)承租戶,該家庭成員應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九、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等稅賦優惠;若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同時為接受租金補貼者,住宅所有權人尚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以提高其提供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願。詳請可向本府1999 服務熱線洽詢。
十、本府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主管機關於審核住宅補貼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預算若未獲通過,將不予核撥經費執行。十二、其他事項悉依「住宅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及「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
聯絡人 :幫工程司 郭光明
聯絡電話:03-3324700-1102
傳真號碼:3324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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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住宅補貼公告
詳細內容: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7年7月23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
二、住宅補貼項目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
(一)租金補貼:10,000戶。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586戶。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387戶。
三、租金補貼額度: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4,000元,補貼期限最長12期(月)。
四、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一)臨櫃申請:
1、至本府住宅發展處(本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05號)申請。
2、至本市各區公所送件(不含龜山區公所)。
(二)掛號郵寄申請:掛號郵寄至本府住宅發展處(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五、申請資格:
(一)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但申請人以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之條件申請者,指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
(二)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
2、年滿20歲。
3、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具備其中一種即可):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4、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條件如下:
(1)租金補貼:
甲、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丙、依住宅法第9條第3項、第4項規定,該法105年12月23日修正施行前,具備住宅法第4條第2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租用之住宅,且租賃期間達1年以上者,申請租金補貼不受住宅法第3條第1款住宅需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第13條基本居住水準之限制;其實施年限為3年,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106年度已以上開「非合法住宅承租戶」身分申請租金補貼者,107年度起不得再以該身分申請租金補貼,可參考政府目前推動的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政策,承租合法住宅,若想瞭解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相關資訊,歡迎撥打本府1999 服務熱線)。
(2)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持有或申請人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
乙、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僅持有一戶住宅,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且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5、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詳附件六之一、附件六之二、附件六之三)。
6、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
六、本府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主管機關於審核租金補貼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 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七、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
(一)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cpami.gov.tw)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專區」】申請書表。
(二)向本府住宅發展處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三)向本市各區公所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四)應檢附書件請詳閱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申請書表及問與答內容。
聯絡人 :
住宅服務科
聯絡電話:
03-3298600轉120-125
傳真號碼:
03-3298032
http://pip.moi.gov.tw/V2/B/SCRB010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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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貸補貼須由借款人申請,如以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則須請原申請人填寫「放棄申請切結書」,以郵寄或傳真至營建署先辦理案件撤銷,再由借款人重新提出申請。 想知道有無領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