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寫明,會有人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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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去年底於立法會提出《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其中草案第3條賦權入境事務處處長,指示「某運輸工具可或不可運載某乘客或該運輸工具的某乘組人員」;局方日前澄清,相關權力只涉及入境乘客及機組人員,以防免遣返聲請人抵港,香港居民的旅行和出入境自由不會受到影響。大律師公會昨晚發聲明,建議當局修改草案條文,以確實反映立法原意。
大律師公會認為,草案第3條中的「某乘客或該運輸工具的某乘組人員」,在表面上看來包括香港居民,可能引致香港居民被禁止登上飛機或任何其他來往香港的交通工具。經保安局澄清後,公會建議修改草案條文,明確規定局長禁止某人登上運輸工具,只可在針對入境航班而非離境航班,「以反映其有限的擬適用範圍,並為相關規例的範圍提供更清晰明確的指引」。
公會又指,主體法例應進一步說明,該權力不會對香港居民和有權進入並逗留香港人士之權利造成任何的影響。
#852郵報 #保安局 #入境條例 #出入境自由 #大律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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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條例115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和一般人想像不同,香港原來是「内陸國」?】
以國際法而言,十二港人的情況幾乎是獨一無二的。多數情況下俗稱「偷渡」的「偷越國(邊)境」一般只針對從境外進入境内,卻極少有例子是從「穿越國境」而被控偷渡的情況。
更罕有的是,這個十二港人「穿越國境」並非穿越「領土」,而是穿越「領海」。非法進入領土無疑是可檢控的行為,但進入「領海」則複雜得多......
#12港人 #香港 #偷渡 #國境 #領海 #出境
入境條例115 在 黃之鋒 Joshua Wong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臨立會2.0 再世 —— 鋪路將立法會降格為人大舉手機器會議的前夕】
就著全國人大常委會下月初開會,港府近期密謀提呈人大,要求將立法會選舉史無前例押後一年。對國際社會而言,此舉無疑是繼《國安法》以後再一個震撼彈,美、澳、英、歐盟亦已表明促請港府承諾選舉自由公正地進行。誠然,在保皇黨佔據議會多數、61萬初選民意勢如破竹的情況下,一旦選舉押後一年,親共陣營必定強推惡法配合國安執法之餘,亦會加速修改《議事規則》廢掉議會僅餘功能,在「真空期」正式預演「臨立會2.0」。
主權移交前後,由北京親手扶植的臨時立法會明顯劣蹟斑斑,在親共派主導下,臨立會短短一年多內不但高速審議63多條法案,亦推翻立法局過去通過的條例,當中最標誌的是復闢殖民惡法,包括重新收緊《公安條例》有關公眾遊行集會要求,引入現時黑警經常濫用的「不反對通知書」制度。臨立會又加入「國家安全」等條文收緊《社團條例》,為日後取締「香港民族黨」埋下伏筆,箝制香港人集會及結社自由。
回到2020年的今日,「臨立會2.0」重臨,未來將會是抗爭運動的硬仗。在未來一年「選舉真空期」,北京想必千方百法修改《議事規則》,杜絕拉布、罷免議員,甚或乘機強推各種惡法及具爭議撥款,包括撥款給國安黑警「加人工,買武器」、強迫香港人「倒萬億落海」盲建明日大嶼人工島、容許大陸醫護全面進駐等。廢掉議會僅餘的制衡功能,令立法會全面人大化,並令香港正式淪為「提款機」,要香港人為日後中港融合大型基建埋單找數。
更甚的是,北京為了保住建制派過半議席,或會無限押後選舉、永續保皇黨議席,邁向「萬年國代2.0」時期,更有機會進一步搶佔三分之二絕對控制權,強推政改方案,為後年特首選舉鋪路等。至於在國際方面,北京主動出手攬炒議會,自行撕破畫皮,相信對世界的震撼其實不下於DQ民主派參選人、取締民主派「35+」議會或取消議舉。
然而,保皇黨全面控制,一個民主派也不餘下的議會,仍很可能是未來重要政治風眼所在。所以,押後選舉,挑戰我們的是如何在未來一年「議會真空期」,怎讓抗爭運動得以延續,也是留待給我們每一位香港人,以致是所有民主派初選出線人,所要有的答案。
【臨時立法會小檔案】
會議任期:
1997年1月25日至1998年6月30日
會議地點:
深圳迎賓館(1996年12月-1997年1月)
深圳華夏藝術中心(1997年2月-1997年6月)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1997年7月1日)
香港前立法會大樓(1997年7月-1998年6月)
產生辦法:臨時立法會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的全體委員(註一)以全票制(每人最多可投60票)選出60名議員。
廢除的法律:
1997年2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
香港原有法律中下列條例及附屬立法抵觸《基本法》,不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受託人(香港政府證券)條例》(香港法例第77章)
《英國法律應用條例》(香港法例第88章)
《英國以外婚姻條例》(香港法例第180章)
《華人引渡條例》(香港法例第235章)
《香港徽幟(保護)條例》(香港法例第315章)
《國防部大臣(產業承繼)條例》(香港法例第193章)
《皇家香港軍團條例》(香港法例第199章)
《強制服役條例》(香港法例第246章)
《陸軍及皇家空軍法律服務處條例》(香港法例第286章)
《英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香港法例第186章)
《1981年英國國籍法(相應修訂)條例》(香港法例第373章)
《選舉規定條例》(香港法例第367章)
《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香港法例第381章)
《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432章)。
香港原有法律中下列條例及附屬立法的部分***條款抵觸《基本法》***,不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人民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2條中有關“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義和附表一“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規定
任何為執行在香港適用的英國國籍法所作出的規定
《區議會條例》(香港法例第366章)中有關選舉的規定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香港法例第288章)中的附屬立法A《市政局、區域市政局以及區議會選舉費用令》和附屬立法C《立法局決議》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第3條第(2)款有關該條例具有凌駕地位的規定
***《市政局條例》(香港法例第101章)中有關選舉的規定
***《區域市政局條例》(香港法例第385章)中有關選舉的規定
***1992年7月17日以來對《社團條例》(香港法例第151章)的重大修改***
***1995年7月27日以來對《公安條例》(香港法例第245章)的重大修改***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第2條第(3)款有關該條例的解釋及應用目的的規定,第3條有關“對先前法例的影響”和第4條有關“日後的法例的釋義”的規定***
【有關臨立會2.0的文章】
慎防跌入政權圈套 應對押後選舉不應把目光局限於初選和報名等支節問題
https://www.facebook.com/joshuawongchifung/posts/3191471930945293
疫情不是押後選舉藉口!各國疫情期間舉辦投票的安排措施
https://www.facebook.com/joshuawongchifung/posts/3172054242887062
萬年國代2.0:押後選舉一年為名 萬世取消選舉為實
https://www.facebook.com/joshuawongchifung/posts/3190986784327141
議會過半想像:以「#國際攬炒」反制「臨立會2.0」
https://www.facebook.com/joshuawongchifung/posts/2887651214660701
入境條例115 在 852郵報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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