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民的正義 公布犯罪嫌疑人行不行】
南投縣某高中學生A男疑似性侵女同學長達兩年,還被爆料以警察之子的身分,威脅女同學不能說出去,警方也被懷疑意圖吃案,引發網友們的怒火,進而肉搜,A男的姓名與照片等個資並被公布在許多網路論壇上。
日前,南投縣政府要求論壇撤下相關文章,並認定《巴哈姆特》消極不配合刪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其裁罰6萬元。公布「誰」的資訊會違法呢,以下來分析~
🎸在網路論壇上,公布他人姓名、涉及事件或前科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個資法」的部分:
依「個資法」第19條,應有特定目的,並有法律明文規定、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等情形,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
這部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保護對象是兒童及少年。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4款規定,如果在網路、廣播與電視等媒體上,報導、記載身分是「刑事案件或少年保護事件的當事人或被害人」的兒童及少年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會被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沒有移除內容會被連續處罰到移除為止。
🎸在本次事件中,到底可以公布誰的姓名與涉及事件呢?
加害嫌疑人:
A男是性侵案件的嫌疑人,除非證明有立即再犯的危險性,否則公布他的姓名與涉及事件,並不具有公共利益,公布有違反個資法之嫌。
且A男是高中學生,為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依兒少法的定義是
少年」,受到兒少法保護,當他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時,不能公布姓名或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
A男的父親:
雖然A男的父親是高階警官,雖被懷疑有向警方施壓,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1條、兒少法69條中「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親屬的姓名或其關係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的資訊,所以少年A男父親的姓名,也屬於兒少法規定不能公布的範圍。
疑似吃案的警員:
因為員警具有公務員身分,且涉及事件是其職務所職掌的範圍,如果他吃案,會造成警方行使國家賦予公權力的威信受到質疑,公共利益嚴重減損,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所以他的姓名在個資法規定可以利用個資的範圍中,公布並不會違反個資法。
所以正義鄉民們請注意!在南投少年性侵案中,公布少年A與他的父親的姓名與涉及的事件,會被依個資法及兒少法處罰,將輿論的力量轉向督促警政機關積極作為,才是比較好的做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在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文明的進化,這使得關於依法行政與依法辦理的考察論述,便有回到特定法令及其相關條文的針砭討論。
話說:雖然民國100年11月30日已經修正公布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為兒少權法),卻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的這一天,全部條文才正式生效,造成牽動的條文便是兒少權法的第90-2條第2項,這也使得相與關聯的論述思辨,是有它嚴肅看待的必要,這是因為:首先,回應於民俗、民德與法律的文化要素,這其中的法律,總是因為民俗與民德無法達到應有的牽制作用,而必須藉由法律條文的司法手段,藉以停損設置於可能戕害的不斷擴大,如此一來,扣緊特定時事新聞或事件議題而來之制定、增訂、修正或刪除等法令條文的針砭議論,自當有其綜融以對的必要;連帶地,從本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到細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的條文操作性定義抑或是從母法(兒少權法)到相關法令彙整的各項規定辦法,更是要有從特定、串聯到貫通即其連結的整體性審視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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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動親子廁所盥洗室的兒少權意涵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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