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這新聞真是誇張到有剩......
真他媽的垃圾警察跟垃圾檢察官.....
這種鳥案一審被打槍還浪費資源上訴
在別版討論挺大的....這樣畫本本或賣本本的一堆不就都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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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網站「成人專區」賣漫畫 有未成年學生猥褻圖案判2月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59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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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8 15:5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吳姓男子去年6月間,把珍藏多年的9本色情漫畫書刊上
網拍賣,卻被警察買下法辦,台中地院一審認為,吳男透過露天拍賣的「成人專區」販售
,已採取不讓未成年男女觀賞購買的適當安全隔絕措施,據此判決無罪,檢方上訴二審,
台中高分院卻認為,吳男賣色情書刊雖不構成刑法陳列猥褻物之罪,卻有2本漫畫有未成
年男女學生猥褻圖畫,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特別法」,據此撤銷無罪原判
,改判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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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吳男在2011、2012年間,於高雄市書報攤買9本色情漫畫書刊,4本是小說或
雜誌,5本是漫畫,事隔約6年,去年6月7日下午,他在台中住處用女友的帳戶,在露天拍
賣的「成人專區」內,刊登「18禁短篇情色文學精選」等標題,張貼9本色情漫畫書刊的
封面,卻被北市警局網路巡邏員警看到,花錢買下再法辦,台中地檢署依刑法第235條第1
項公然販賣陳列猥褻物,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散布販售陳列兒
童或少年性交猥褻圖畫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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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辯稱沒有犯意,只想把舊書賣掉,台中地院勘驗內容,認為9本書刊漫畫,是無藝術
或醫學教育價值的猥褻物,但卻沒有暴力、虐待或人獸性交等第一類猥褻內容,屬於第二
類比較軟性的猥褻物,台灣現行法律是可以販售,但必須有所約束,吳男在露天的「成人
專區」販售,會員要點選「我已滿18歲」始能進入,吳男並非恣意在網路上陳列販售猥褻
物,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另外,漫畫情節圖畫是虛構繪製,不是真實的少男少女飾演
,據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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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檢署不服判決而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有異於一審的見解,二審認為吳男於網路陳
列販售9本書刊漫畫,雖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不構成刑法販售陳列猥褻物之罪,但
卻有「清一色是童貞」、「正確性教育」2本漫畫,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
條,販售陳列兒童或少年性交猥褻圖畫的「特別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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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為,這2本漫畫有少男少女裸露猥褻圖畫,還有「這就是中學女生的全裸喔」、「
你是國中生吧?可不可以陪我做愛啊?」等對話,漫畫雖是虛構繪製,但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第28條,也將「圖畫」涵蓋在內,避免色狼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之後,採
取實際行動去傷害兒童或少年,據此撤銷無罪判決,改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
2月徒刑,可再上訴。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逛 tumblr 時留意到一個「宣稱」照片/影片是自己幫明星高中的高一生破處的 blog ,突然想到:
在 #兒少保護 的脈絡下,未達合法的被拍攝年齡者必定是被剝削的受害者。
不過,跟那些以成年異男為主要客群的色情片不同的是,
這些被兒少保護團體們認定為「對兒少有害」的男男性行為影像,
很可能其實是少數能夠協助青少年同志們在性實踐(而不只是性傾向)的層次上找到自我認同的東西。
也就是看了之後才會有「啊,雖然我未滿18歲,但其實也是可以做這種事的呢」的感覺,
也就是更能透過確認了「雖然我未滿18歲,但是這時就很想做這種事也並不奇怪」而減低罪惡感。
這是跟所謂 #宰制理論 很不一樣的觀點,也在男男性行為的影像中較容易被觀察與詮釋。
從這個角度來看的話,這些東西真的需要禁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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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自己惹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的麻煩,我不打算說是哪個 tumblr 。也請不要傳訊息問我了,只會讓彼此都惱怒而已。
附帶一提,如果是在香港的話,就算被攝者實際上已成年,只要在色情影像中是「被描劃為未滿16歲」,就會被視為是兒童色情物品而不能散布甚或持有喔。
(參閱香港法例第579章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另外,未滿18歲者自拍猥褻照然後在網路上散布,即使被害者就是自己,也仍然有罪喔。(詳情下收)
最後聲明一下:這些規定我都不喜歡。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近來自未滿18歲的性邀約又多了起來(每隔幾個月就會有一陣,推測是小鮮肉們有自己的小圈圈),
不過我最近幾乎只約拍片的,所以實在是沒法答應啊…
只能請小鮮肉們也一起設法刪除《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35、36、38條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