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師與男童家長事後都驗傷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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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共政策網路提案平臺上有一個提案,想要用鞭刑來處罰酒駕累犯、性侵犯與兒童傷害罪,已經通過附議,接下來將於12/1召開會議,來討論政策可行度。
雖然提案的人有細心地去分析他的理由,但我沒辦法被說服。
1⃣ 鞭刑可以有效嚇阻犯罪,減少無辜的人受害,減輕警察負擔、獄政負擔
我同意加重處罰有嚇阻犯罪的效用。
在今年5月時立法院也有要加重處罰的消息,當時我寫了一篇文分析酒駕加重罰的結果。根據統計數字,在民國100年酒駕加重罰後,酒駕肇事件數(有人傷或亡)從1萬件減少至5千件,從結果來看加重處罰有效減少酒駕傷亡。
(傳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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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真的可以減少警察與獄政負擔嗎?
實際上,酒駕的取締與移送件數並沒有因重罰而下降,證明加重罰不減反增警察在執法上的負擔,反而是酒駕受到社會重視,迫使警察加重酒駕的取締,若警察人員沒有新血投入,可以想像只是壓縮到其他的業務,或是壓榨到個別員警的人力。
至於獄政負擔,現行法酒駕仍是有徒刑的處罰,提案內容只是想要在坐牢以外多加一個鞭刑,鞭完之後酒駕者還是得去坐牢,根本不會減少獄政負擔。
我可以想像支持者的理由是認為重罰後酒駕就會消失,監獄裡就再也不會有酒駕犯,少了一批人警察就不用抓、監獄就會空。
可是,重罰與酒駕消失之間有超長一段路要走,中間需要政策宣導、取締、執法、判刑,更別說成效的問題:誰保證重罰酒駕就會消失?
如果法律本身的條文能實現一切,現在有民法我們就不會有金錢糾紛,有刑法就不會有人犯罪,可是這個社會的運作並沒有那麼簡單。
2⃣他說用鞭刑不會處罰過當,因為怕被罰的就不會酒駕;酒駕者蔑視法律、不尊重他人,等同丟棄自己應被別人尊重的人權;酒駕等於間接預謀殺人。
處罰是否過當,跟被處罰者有沒有辦法預料無關,而是從整個處罰制度與社會環境的觀點來看。舉例來講,我們如果在偷竊罪設一個死刑,真的想偷的人可以預料到,但處偷竊罪死刑沒有過當嗎?
再來,蔑視法律者有沒有人權?
很多人會用「你不尊重別人,別人就不尊重你」的態度來思考人權這件事情,不過,我覺得這是兩件事,這種態度是道德問題,但人權是透過憲法與法律保障的。人權之所以為人權,最大的一個特性在於平等,每個人都一樣,沒有犯罪者的人權小、良民人權大這種事。基於累犯來加重刑期,我很可以,但要用違反人權的鞭刑來加重罰,我覺得不行。
最後,酒駕等於間接預謀殺人嗎?
我也覺得酒駕很可惡,但不是間接預謀殺人。
🎸間接預謀殺人是:「我想酒駕,撞死人也沒關係」。抓到這種酒駕者,成立的不是酒駕罪,而是【故意】殺人罪!誰還用酒駕罰他!
🎸但現在的酒駕大多是:「我想酒駕,我覺得我沒醉、我才不會撞到人、不要被抓到就好」,這種酒駕者撞死人會成立【過失】致死罪、酒駕致死罪。你可以說他們罔顧人命,但這種罔顧與故意殺人的差異是遠遠遠的距離。
我覺得這種「不要被抓到就好」「反正雖小的不會是我」的心態,不是法律(加重處罰)能解決的,這是公民意識與社會責任的問題,要靠的是國民教育。
鞭刑讓人不敢再犯,這種預防功能跟坐牢沒兩樣,但最大的差異就在前者是針對肉體直接的虐待,我覺得這是酷刑。期待接下來的討論會議結果,不知道主管機關會怎麼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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