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絕兒虐悲劇,從推翻不當教養觀念開始】
桃園市中壢區傳出一起家暴毆打女童致死案。40歲謝姓男子疑因3歲女兒不聽話、說謊等,竟用「不求人」、甩巴掌方式,毆打女童直至全身瘀青,謝男6日凌晨發現女兒呼吸發生異樣,隨即送醫急救,但到院前已無生命徵象。
■女友竟認為正常管教
警方清晨6點左右接獲醫院通報,隨即到醫院帶回謝男偵訊。警方調查,謝男與其同住女友在醫院時情緒相當鎮定,一語不發。警訊時謝男供稱,兩天前因為女兒不聽話、說謊等行為加以管教,並強調「僅動手1、2次而已,沒想到會這麼嚴重」。被列為關係人的謝男女友,認為只是「正常管教」,所以沒有勸阻[1]。
■4成兒虐案是不當管教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兒虐案通報中,約有4成都是不當管教造成。專家建議,教養小孩應避免體罰,且應注意自身情緒,可先深呼吸再跟孩子講道理。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簡任視察林春燕表示,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2016年曾有一個全球的調查,發現2到4歲的幼童中,有75%受到經常性的暴力管教,呼籲國際政府能立法禁止體罰。林春燕簡任說,台灣的教育單位很早就有相關立法,禁止教育單位體罰學生,但在家長端,並沒有類似的立法。家長也普遍認為,孩子就是要管教才能避免做錯事。
但根據統計,保護司受理的兒虐案中,有約4成都是不當管教。林春燕簡任表示,家長的出發點是教養,但當孩子做錯事,家長可能一時情緒激昂,力道就失控。不當管教的方式包含甩巴掌、用水管、棍子等工具打小孩,可能造成孩子嚴重的身心靈創傷。
保護司建議,「教」孩子不應是「教訓」孩子,「教」是溫和堅定的溝通;「教訓」可能只是家長情緒的發洩。家長在面對孩子做錯事、需要給予教導時,應先深呼吸、平撫自身情緒,再好好處理孩子的問題。
阮綜合醫院身心內科林奕萱醫師表示,根據美國兒童精神科醫學會的資料,體罰可能造成孩子自尊低落、容易害怕家長或照顧者,也會認為「打人是被允許的行為」,有較高風險會霸凌其他小孩、有攻擊行為,或造成人格發展的一些狀況,如可能偷竊、虐待動物等,也可能比較容易憂鬱或焦躁[2]。
■不當管教與兒童虐待的界線在哪?
若把兒童虐待界定視為從黑到白的光譜,屬於「黑色」的兒童虐待案例,像是家庭內的亂倫、照顧者吸毒酗酒無法戒斷、長期毆打孩子成重傷和致死等狀況。此類加害人多是患有精神或心理上疾病,需要專業協助治療,而所觸犯的犯罪行為則須負法律責任,認定為兒童虐待是無庸置疑的。
而光譜上灰色地帶通常是家長的「動機」不是加害兒童,發生的狀況往往是面對孩子難以掌控的脫序行為,因為缺乏育兒知能,加上情緒失控,導致責罰失手形成孩子身心上的傷害,其傷害程度符合兒虐指標,若結果是符合兒童虐待指標,沒有灰色地帶,但何以兒保單位要考量「動機」,而認為是不當管教?
許多慈祥有愛的父母,當孩子脫序哭鬧、無法溝通又遇到自己疲累缺乏耐心的時候,也會開玩笑地說能夠體諒兒虐父母崩潰的心理狀態了。當然若能夠用開玩笑表達自己的情緒,表示理智還能控制自己,不會對孩子作出傷害的行為,而許多容易情緒失控出手過重變成管教過當的家長,多已是本身長期深陷婚姻失和、經濟壓力或缺乏社會資源等因素所致。
孩子「脫序」的原因,可能是長期生活在不穩定的環境,如:父母「跑路」,屢換居所而缺乏安全感、日常基本照顧,如:三餐不定,營養衛生不足的疏忽造成生理上不適、情感總是被冷漠對待,如:缺乏心理上的同理慰藉而沒有存在感;或是孩子本身有特殊狀況,如:過動傾向的孩子等,孩子最後只好用「脫序」來表達需求,但父母自己已無能量和能力了解孩子的需求。
針對明顯位於「黑色」地帶的兒虐案,完善的兒童保護制度一定會評估人身安全,立刻安置受虐兒童,安排寄養家庭或育幼機構提供適當的照顧,以修復心中的創傷[3]。
■父母親應如何區分合理管教與身心虐待?
▸「管教」指的是以正向、支持的方式示範或告訴子女其應有之行為。
▸「虐待」則是以憤怒、負向的方式對待孩子。
▸「管教」是父母與子女均知道管教的原因及其行為的結果為何。
▸「虐待」則是父母單向、強制的壓迫,子女無法知悉自己為何遭受不當之對待。
▸「管教」是出於協助子女學習自我負責需要、有合理管教原則(符合兒童的年齡及身心發展)、並給予具體說明。
▸「虐待」則是出於父母自己的情緒需要、以不當的方式(如恐嚇威脅)、缺乏一致或合理的管教原則、未加說明。
▸「管教」是允許子女去練習父母所期望的行為,錯誤仍有更正的機會,所以子女可從中得到成長、學習。
▸「虐待」則是當子女有錯誤即會受到嚴苛的處罰,而讓子女認為自己就是一個"壞人",子女無法內化紀律,反與父母關係更為不信任與仇恨。
◉例如◉
▸(管教)為了讓5歲小明學會吃飯前要洗手的習慣,當爸爸發現小明沒有洗手就來吃飯時,爸爸選擇帶著小明前往洗手間洗手並再次提醒飯前洗手的重要性。
▸(過當管教/虐待)為了讓5歲小明學會吃飯前要洗手的習慣,當爸爸發現小明沒有洗手就來吃飯時,剛好爸媽又因家用衝突,爸爸隨即拿棍子責打小明的手腳,並不准小明吃飯,因為他沒洗手[4]。
■親權與懲戒權的行使界線
當父母逾越親權和懲戒權的行使界線,可能帶來哪些法律後果?根據媒體日前報導,一名「虎爸」因為不滿女兒表現不佳,接連以電蚊拍、皮帶或腳踹體罰,導致女兒受傷,最後被高雄地方法院以傷害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
民法第1084條第2項和1085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甚至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然而,上述的報導為民法規定帶來一個問題:「父母對子女的懲戒和教養權是否有界限?」
基於父母的親權和懲戒權,父母可以在必要範圍內處罰未成年子女,只要處罰的原因和手段是在必要限度內,就算處罰造成子女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父母也可以阻卻違法。
但關鍵就在於「必要限度」,必要限度的標準,可以分成幾個層次來探究。首先是懲戒的目的,懲戒必須是為了矯正、改善子女的不當行為。而不是出於矯正目的的處罰行為,就不能認為是必要的懲戒。例如為了發洩情緒而痛罵或痛打子女,就不是必要限度的懲戒。
其次,手段的強度也必須斟酌,一方面當然是處罰手段本身不能太過激烈,例如用水果刀割傷子女、把子女倒吊起來抽打,無論如何都是太超過了,當然不屬必要限度。另一方面,手段的強度也必須與懲戒原因相結合,懲戒原因愈瑣細,允許的手段就愈輕微。講白了,就是殺雞不能用牛刀,孩子上課睡過頭以及在學校犯錯被記過,這兩種情況所允許的懲戒手段當然有所不同。
■逾越界線懲戒的法律效果
下一個問題就是,如果父母確實有逾越必要限度的懲戒行為,會帶來什麼法律效果?如果父母對子女的過當懲戒已經達到刑法可以處罰的程度,父母就不能免於刑事處罰。包括傷害、強制、妨害自由等罪,都可能是伴隨著過當懲戒而來的罪名。甚至除了體罰之外,若父母對子女的辱罵和威脅過當,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恐嚇危安罪,而不能拿「管教小孩」為擋箭牌。
當然,對於子女的肉體或精神上處罰,也可能構成家暴。法院可以依聲請核發保護令,禁止父母繼續接近子女,或是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特別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兒少福利法),如果父母對子女不當管教情節嚴重,依據兒少福利法第56條規定,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可以緊急保護或安置小孩。
甚至如果經過主管機關評估後,認為孩子不適合繼續在原來的家庭裡生活,可以依據兒少福利法第71條,請求法院宣告停止父母的親權,如此一來,父母對子女就完全沒有保護教養或懲戒的權利[5]。
■兒虐是從何時開始?最初有什麼徵兆?背後又有什麼原因?
關於「兒虐」我們不斷地探究與反思,姑且不論兒虐事件背後的脈絡與原因,許多涉及毆打、羞辱、甚至殺子自殺等兒虐行為的家長,往往具有某些傳統的不當教養觀念,諸如把孩子視為自己的附屬品,或認為「孩子是我生的,我想怎樣教就怎樣教!」、「孩子不聽話就要打」、「我只是恨鐵不成鋼,罵你是為你好」等種種的觀念下,不小心便頻頻以「愛」為名,合理化自己的情緒化打、罵行為,以「教養」為名,施行「恐嚇脅迫」教育。
兒虐是從何時開始的?也許最初只是家長偶發的情緒化教養行為,久而久之,它逐漸演變成一種慣性的過當教養方式,這些教養行為對孩子內心造成的傷害與陰影將隨著他的成長不斷累積,而我們更懼怕的是,當家長不當的教養行為演變得愈發嚴重,最後會否失手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
■根絕兒虐悲劇,從推翻不當教養觀念開始
我們相信,若要終結兒虐的發生,得從源頭做起,例如:近幾年「兒福聯盟」的橘絲帶兒保運動,開始嘗試與家長探討親子教養議題,並推動「不打不罵」的溫柔教養主張。提醒家長打罵教育對孩子造成的傷害與內心陰影,鼓勵家長們應多以尊重、傾聽、陪伴的方式,逐漸建立起與孩子理性溝通的良好互動關係,尊重孩子是一個獨立個體,覺察並處理自己的情緒後,再和孩子進行理性的溝通,以及若不小心做出懊悔的教養行為時,能勇於向孩子認錯等等教養觀念。
讓孩子理解父母也是凡人,偶爾也會犯錯,但能勇於認錯,做為最好的身教典範。讓孩子理解你尊重他的想法,也很努力想與他溝通,因為你愛他,所以願意好好跟他說[6]。
【Reference】。
1.來源
➤➤資料
[1](中時新聞網)「狠父不求人怒毆 打死3歲女童」: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807000405-260106?chdtv
[2](TVBS 新聞)「4成兒虐案是不當管教 專家:教養小孩應避免體罰」:https://news.tvbs.com.tw/life/1124374
[3]「不當管教與兒童虐待的界線在哪?」:https://www.cgmh.org.tw/cgmn/cgmn_file/1803011.pdf
[4](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區分管教與虐待」:https://www.dvp.ntpc.gov.tw/home.jsp?id=4fae2e3470ce3aca
[5](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當父母逾越親權和懲戒權的行使界線,可能帶來哪些法律後果?」: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6783
[6](兒福聯盟─孩子的守護者)【從兒虐談到教養】我們能做些什麼,來挽救無辜的孩子?:https://orange.children.org.tw/news/news_detail/123
➤➤照片
(關鍵評論)「《溫和且堅定的正向教養》:孩子不當行為背後的四大錯誤信念」: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7338
2. 【國衛院論壇出版品 免費閱覽】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出版品(電子書免費線上閱覽)
https://forum.nhri.edu.tw/publications/
3. 【國衛院論壇學術活動】
▶https://forum.nhri.org.tw/events/
#國家衛生研究院 #國衛院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國衛院論壇 #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署
#兒虐 #兒童虐待 #不當教養 #不當管教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 兒福聯盟─孩子的守護者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衛生福利部 /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兒福聯盟因為耗資新台幣3億7000萬元,在台北市內湖區買下一整層辦公室,被民眾質疑是「挪用善款用來繳房貸」,引發一陣退捐潮。 但我們先從法律上來看,兒福聯盟購屋是不違法的,事前也先經過了主管機關的同意,所以兒盟的狀況並不是挪用款項或是詐騙,而是「對外觀感與期待不對等」;因為在兒福聯盟購屋前,沒...
兒福 聯盟 負責 人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兒少失蹤案件一再發生,儘速修法、刻不容緩!」
你知道嗎?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今年 1 月到 10 月,全台就有高達 5 千多個孩子,被通報為失蹤人口。
今年 8 月發生的高雄少女離家事件、11 月台中再傳 16 歲失蹤少女桶屍命案、12 月又驚傳彰化女童遭生母擅帶離家,人間蒸發 12 年後才被尋獲,孩子們的人身安全,早已亮起紅燈。
這週一上午,我收到兒福聯盟─孩子的守護者 邀請,與蔣萬安 、洪孟楷委員一起召開記者,面對一再發生的兒少失蹤案件,呼籲應該儘速修法、刻不容緩!
根據兒盟公布的調查報告,兒少離家原因前三名,分別是:與家人吵架、/愛玩、尋求刺激/在家中感到不被重視或瞭解,而且,有超過 6 成的孩子離家後,曾經遭遇生存危機、健康危機、觸法危機、安全危機等四大危機。
🆘 生存危機:沒有錢生活、沒有地方住、找不到工作。
🆘 健康危機:感冒生病、出車禍、懷孕等。
🆘 觸法危機:違規駕駛、飆車、參與圍事或群聚打架、使用毒品、從事性交易、從事詐騙、擔任車手、偷竊行為等。
🆘 安全危機:被限制行動、遭性騷擾/性侵害、被恐嚇、遭暴力傷害、被迫使用毒品、被迫進行性交易。
以上種種,聽來如此令人擔心、害怕,卻真實發生在這些離家的孩子身上。
今年五月,我曾針對南韓 N 號房事件召開公聽會,並於這個會期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的修正,這次的修法目的,就是為了能夠更健全對於失蹤兒少的防治機制,避免孩子在離家後,可能暴露在極大的風險當中。
另外,根據數據顯示,即使離家的兒少回家了,未來再離家的情形也很普遍,這時我們要思考的是,孩子為什麼會想要離開家裡?幫助他們回家後,他們是否還需要其他的幫助?
兒少失蹤的防治,除了過往警政署所應負責的治安、查尋失蹤兒少層面,也應同步重視兒少返家後的追蹤輔導服務,此涉及社政、教育單位的執掌,極需跨部門、跨專業合作。
然而現行《兒少權法》第七條,雖然已經規範警政主管機關,應負責失蹤兒童及少年之協尋等相關事宜,但並未規範針對兒少回家後之追蹤、訪視輔導服務。因此,我們的修法重點就是要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讓地方政府機關及早介入,對失蹤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親職、教育、就業、心理等必要之服務。
這週一衛環委員會也已針對《兒少權法》進行審查,最終也送入黨團協商,期待未來能順利透過建立協助、輔導機制,避免孩子離家的情況一再發生,保障孩子們的安全!
兒福 聯盟 負責 人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兒少網路誘拐失蹤頻傳,社安網如何補破洞?」
高雄國中生少女失聯案引起全台關注,所幸昨日終於尋獲該名少女,讓此案平安落幕。網路世界中充滿各種風險,我們應該如何保護孩子呢?
各位家長們,你們知道每年離家出走的孩子有多少人嗎?根據警政署失蹤人口概況調查,未滿18歲離家出走兒少人數,近三年來,分別為4,346人(106年)、3,968人(107年)、4,184人(108年)。
但並不是每個孩子都像此案少女如此幸運,能夠平安回家。
今天上午,我和兒福聯盟─孩子的守護者 、 台灣展翅協會 ECPAT Taiwan 、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共同召開記者會,除了呈現目前我國失蹤兒少情況的數據外,也提出了許多關於目前體制的改革建議。
🔸台灣安珀警報不曾啟動過,通報要件應放寬!
不知道各位家長,有沒有聽過「安珀警報(AMBER Alert)」?
由美國發起的安珀警報,目的是透過公眾力量來迅速找回失蹤兒童。當出現兒童誘拐或綁架事件時,執法機關便會透過網際網路、電台、電視、手機簡訊、電郵等媒介,發布安珀警報。美國失蹤及被剝削兒童中心,更與臉書、推特、Google、Yahoo等社群網站、網路平臺合作。
而台灣也在 2016 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與Facebook合作,讓台灣也有安珀警報的服務,但至今卻從來沒有真正啟動過。
目前內政部設置的安珀警報執行計畫,其通報的要件為「未滿18歲之兒少擄人勒贖」或「未滿 7 歲者於緊急查尋 24 小時後仍未尋獲,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等重大犯罪案件。對比美國、加拿大,安珀警報的發布要件並無硬性規定「勒贖」的條件,令人質疑,台灣的規定是否過於嚴格?導致至今仍無啟動過任何一次安珀警報。
我們認同兒盟所提出的,應該將安珀警報通報規定中的「擄人勒贖」鬆綁,比照美國、加拿大做法,放寬為執法機關確認該案件屬「兒少遭誘拐或綁架事件」,便可透過社群媒體發布警報,以求迅速找回失蹤兒少。
🔸從前端預防,孩子的網路安全教育不能等!
在現今網路發達的時代,雖然學校課程都有針對使用電腦、網路進行教學,但並沒有針對網路安全有更清楚詳細的說明。
今天五月時,我曾針對N號房事件召開公聽會,希望能從前端教育做起,對此國教署承諾,各相關教育單位會去做網路安全內容的規劃,這部分我們也希望能持續確認、落實。
讓兒童及青少年能夠了解網路上可能會遇到哪些危險,例如:在網路上交友、找工作的風險等等。以此案的少女來看,她便是透過通訊軟體認識嫌犯,因為想找工作才發生被誘拐的情況。這也是先前我們在公聽會上所討論的典型網路誘拐手法。
讓兒童及青少年們具備足夠的警覺性,能去辨識風險,這就是預防端的重點!
🔸警覺面對兒少自願離家出走,建立足夠機制來阻斷危機發生
這次案件非常幸運的是,少女的家人具備足夠的警覺。之前民團曾倡議過失蹤案件應該在第一時間報案,才能在黃金時間協尋,破除過往失蹤需等 24 小時候才能報案的迷思。
這次案件,警方也迅速地動員各方警力協尋女孩,而不是將這個案件當作一般離家出走看待,才成功阻止一場可能的憾事。
但兒少離家出走的情況並不少見,每年離家出走的兒少約有 4 至 6000 人,如何讓離家出走的失蹤兒少,都能獲得足夠的資源,並建立足夠機制來阻斷離家後的危機發生,之後我們都會與警政署繼續研商討論。
🔸孩子為何選擇離家出走?回家後,是否還需要其他協助?
根據過去數據顯示,即使離家出走的兒少回家了,未來重複離家的情形也很普遍。
這時我們要思考的是,孩子為什麼會想要離開家裡?幫助他們回家後,他們是否還需要其他的幫助?
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雖然已經規範警政主管機關,應負責失蹤兒童及少年之協尋等相關事宜,但並未規範針對兒少回家後之追蹤、訪視輔導服務。
對此,我們也會在下個會期中,針對《兒少權法》增定相關協助、輔導機制,以利後續服務的推展,希望能找尋孩子離家的原因,才有可能避免孩子離家的情況一再發生。
兒福 聯盟 負責 人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兒福聯盟因為耗資新台幣3億7000萬元,在台北市內湖區買下一整層辦公室,被民眾質疑是「挪用善款用來繳房貸」,引發一陣退捐潮。
但我們先從法律上來看,兒福聯盟購屋是不違法的,事前也先經過了主管機關的同意,所以兒盟的狀況並不是挪用款項或是詐騙,而是「對外觀感與期待不對等」;因為在兒福聯盟購屋前,沒有事先詳細說明購屋計畫,再加上網友爆料時,連結到一些較負面的關鍵字,讓民眾有錯誤的揣測和謠傳,造成嚴重的信譽損害,即使可能與事實不符,但在後續的澄清時,卻是靠著訴諸情感的方式來表達,導致澄清效果有限。
很多民眾可能也會覺得,為什麼兒福聯盟不「以租代買」,但其實兒福聯盟光是北區的辦公室,每年就要花費近600萬元來付房租,更可能遇到房東刁難,或是被漲房租的窘境,長期累計下來都是非常高的成本;如果能夠妥善的規劃置產,就能保有一個穩固的據點,建立一個長久服務的基地。
但從這起事件也顯示出,台灣民眾普遍對於社福機構、公益組織的錯誤理解。
在台灣社福界目前多數人員的工作時數長、辦公設備差、工作環境更是擁擠惡劣、薪資水平低落,有些甚至還得要回捐薪水。但很多民眾卻認為,這樣才符合他們認定的「社福組織」;這些社福組織不是「做功德」,當這樣惡劣的工作環境成為慣性,又怎麼能夠留得住專業的人才?
透明並且接受檢視的財政流動,以及累積的捐款究竟該如何運用才叫做「合理」,這類的問題都是負責任的組織與捐款人需要持續溝通的。
而當這些社福組織願意為弱勢發聲、照護的時候,我們應該提供的是協助,而不是把他們也變成了弱勢;台灣從不缺善款,缺的是人與人彼此間的信任。
--------------------------------------
《#范琪斐ㄉ寰宇漫遊》每周四晚間十點在 #寰宇新聞台 播出,沒跟上的也沒關係,歡迎訂閱我們的 YouTube 頻道 🔔#范琪斐ㄉ寰宇漫遊 🔔https://reurl.cc/ZvKM3 1030pm準時上傳完整版!
兒福 聯盟 負責 人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事嚴訂罰則,加強宣導,並徹底落實,以避免狼師將魔爪伸向學童的憾事再次發生。陳益興次長回應教育部的修正案已增訂罰則,但法案仍未送行政院核定,教育部承諾會將委員提案的修法動議併入部版的法案修正條文。
林佳龍感嘆現今台灣的小孩似乎並不快樂,除放學後仍得去補習班或安親班「加班趕功(課)」,甚至在未進入小學就得參加才藝課程,而這樣的情形,亦加深社會大眾對於十二年國教實施後能否令台灣的學童在成長過程中適性發展、快樂學習之疑慮。目前台灣的三、四年級學生,近八成課後有安排安親、補習、才藝或課輔,其中有六成安親或補習的天數為5天以上,甚至有超過一成以上至晚上九點才能回家,「功時」之長,「透早就出門」,每天將近12小時要待在外面,「三餐老是在外」,無法和家人共進晚餐,令人咋舌與心疼。
針對安親班或補習班儼然成為孩子們下課後的第二個學校的現象,林佳龍委員指出,2006年迄今,台灣短期補習班增至18962家,成長六成,規範相對較為嚴格的課後托育中心(即安親班)家數則減少兩成四。許多「補習班」兼營「安親班」,遊走法律邊緣,根據兒福聯盟的調查報告,超過兩成五的國小學童所去的是沒有立案的安親班或補習班,且依補習班立案標準,其無樓層限制、活動面積較小、師生比甚至高達一百人,能否保障較長時間「安親」的安全需求,著實令人擔憂。
林佳龍呼籲教育部能夠盡速完成「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之修訂,除定期稽查各安親班或補習班的立案狀況、師資與設施設備外,更應盡速建立狼師通報機制與罰則,以提供一個令家長和孩子安心的課後照顧與學習空間。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原條文第九條 (各級補校之主管機關 )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林佳龍委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修正草案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其已擔任者,應予以解聘、解僱或免職: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
五、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
六、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者,補習班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建議新增
原條文第二十五條 (罰則 )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修正草案
短期補習班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