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南投縣內發生的性平案, 因關於網路相關文章,有相關出入部分:
#縣府列出大家關心重點
一、目前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由法官調查審理,因受到 #偵查不公開及兒少法保護,除司法單位,包含縣府單位及人員 都無法介入其調查及審判過程。
在4/19受理報案後,警察單位立即按照警政婦幼案件管理系統規定,完成了通報,報請「南投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指揮」,#全案已移送南投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中。
二、監察院亦發函要求調查關於各平台相關足以識別身分之文章處理。
三、對於學校及警察分局,均由公正專家組成專案行政調查小組及及警政單位調查處理。
在此,我們要再度呼籲,請給司法單位空間跟時間。
社會大眾對於縣政公共事務評論的言論自由,我們全力捍衛
然而,台灣是法治國家,事件當事人皆為未成年,對於違反「兒童及少年權益與福利保障法」第69條、「性侵害防治法」第13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等法律規範:「媒體或任何人均不得公開揭示、報導、記載兒少之姓名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在主管機關的立場,也責無旁貸。
#請各位持續監督關注,但也請在法律的規範下,理性討論
「兒少法83條」的推薦目錄:
兒少法83條 在 張維倩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虐嬰業者告市府竟勝訴 婦幼律師來解答』
這兩個月來有許多的家長關心去年淯薪托嬰中心案的法院判決,尤其是看到媒體報導「虐嬰被重罰業者提告勝訴 新北市府將上訴」(聯合報2020.07.11),擔心是不是以後類似的案子,惡質的園所都會被判無罪,今天維倩就用法院的判決書來跟大家聊聊法院的判決吧!
🟢依據判決書來看,園方具體力爭四大點:
1️⃣#園方已善盡管理之責:園方認為托嬰中心之介紹手冊、人員考核表、良民證及核備文件、每月校務會議記錄、line群組訊息回報與處理、被告對托嬰中心評鑑公文及總評表、以及員工約聘書、新進人員訓練、教室內架設監視錄影機等,這些文件與資料證明園方有盡管理者的義務。
可是法院打臉:夏主任既然受任擔任托嬰中心之管理者,主任就代表托嬰中心監督管理托嬰中心之營運,但是該為主任其同為施虐者之一,法院認為托嬰中心並無自外於夏惠娟所為餘地,因此園方聲稱已盡選任監督責任而無過失的部分,確實是不足以採信!
2️⃣#市府沒有給與陳述意見的機會:業者說依據行政罰法第42條「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案市府並無給陳述機會是違法行為,不過遭法院否定了!
法院的認為中心內的老師、主任有虐待兒童行為,既經新聞媒體廣泛報導,在社會局人員執行稽查時,夏惠娟等均坦承不諱,客觀條件上已經清楚明白足以確認,並不需要給予托嬰中心陳述意見的機會。這代表新北市政府處理果決、調查明確,這點要給予市府同仁鼓勵!
3️⃣#公告名稱部分:業者認為違規時應該只需要被公布機構名稱,並不需要連負責人的名稱都一併公布,但市府說,同名稱之托嬰中心得以並存於不同行政區域,且時有此情形,導致混淆不明確之虞。故被告公告機構名稱時一併公告負責人名稱係為避免民眾混淆,以致恐慌。這個部分法院也補充,立法目的是為防免受罰之兒少機構藉由改換名稱方式續為經營,似不能據以解釋法文內所謂「名稱」之範圍。所以法院認證是可以公告負責人名稱的!
4️⃣#罰鍰的部分:由於裁罰的部分各縣市政府都會有裁量權,因此這個案件新北市府已經有針對違反兒少法第83條第1至4款制定了一個裁量基準,分別是:
A.第一次違規:罰6至14萬、公布名稱、限期1個月改善
B.第二次違規:罰14至22萬、公布名稱、限期1個月改善
C.第三次違規:罰22至30萬、公布名稱、限期1個月改善
D.屆期未改善或違反情節重大者,勒令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E.命其停辦而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
因此法院認為市府在發現第一次違規就罰最重確實跟裁量標準不一致,認為市府有過失,因此在這個部分准許了園方的請求撤銷!!!
整體來說,法院的判決多半都認為市府當初的裁處是對的,民眾不用過於擔心說類似的事件惡質園所不會受罰,但是,這樣的判決在處裡罰鍰與停辦的部分,倒是給了市府一個警惕,市府確實需要加強稽查的動作,讓處理準則符合制定的法律規範,才不會讓惡質業者有機可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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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
虐嬰被重罰業者提告勝訴 新北市府將上訴
https://0rz.tw/P1w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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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83條 在 黃捷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6.16 社政部門質詢
完整質詢影片|https://reurl.cc/Y1Km5X
#又傳托嬰中心虐嬰事件?
#多次不良紀錄機構應除名
日前我接獲家長與老師陳情,得知 #高雄市楠梓區天使星托嬰中心 發生將嬰兒粗魯「拔蘿蔔」受傷的事件,還發生嬰兒遭燙傷長水泡、被餵發霉奶嘴等不當對待的狀況。
甚至接二連三有前員工出面指控,園方不但沒有按照規定提撥薪資與勞保,以及超收學童導致師生比失衡,園區違章建築與冒用假烹飪證照等狀況。
我第一時間前往了解,並在議場上要求社會局,依照 #兒少法83條 與 #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 裁罰,將該托嬰中心的準公共化資格除名,即刻停止補助該托嬰中心,並持續稽查與懲處該托嬰中心的其他違法事項。
#加強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
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高雄的家庭暴力被害人申請庇護安置人數共188件。然而目前高雄的緊急短期庇護所只有一所,中長期庇護所甚至是沒有。在這樣的情形下單間庇護所可能產生的問題包含:
1.同時間安置數超量時,壓縮每位被害人受安置的時間。
2.若安置在旅館,旅館內部沒有社工等相關資源,也沒有提供被害人三餐,且能夠安置時間非常地短。
3.現有的單間庇護所若距離被害人原生活圈過遠的話,可能影響被害人受安置的意願。
4.被害人受安置庇護地點容易被相對人找到再次進行騷擾。
5.庇護所曝光的話,被害人無其他間庇護所可以進行安置。
我建議社會局應在拉住、預防的前提下,#增設高雄家暴短期及中長期庇護所的數量 以因應單間庇護所可能產生的問題。代理局長也承諾將規劃後續增設期程來完善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
#疫情無薪假勞工權益保障
今年受到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許多產業皆受到衝擊員工被迫放無薪假。日前我接到 #高雄空廚 的員工向我陳情公司確有放無薪假的事實但未完成無薪假的通報作業。如果公司還沒進行通報作業的話,員工也無法請領到相關的減薪補助。因此,我在部門質詢時再次替受到疫情影響的勞工朋友請命,希望 #勞工局能夠多多協助這次受到疫情影響的勞工,保障他們的相關權益。
#向社福產業薪資回捐說不
一直以來社福產業薪資回捐狀況頻傳,回捐不是個案,勞工局也不應該總是被動等待回捐案件發生後再以檢舉的方式來個案處理。
前兩個會期我要求社會局要針對局內委補案一線社工薪資權益受損問題做全面性的稽查工作。這次我進一步要求 #勞工局要與高雄在地社福產業相關工會建立常態性討論平台,並於 #2020年下半年度進行社福產業專案勞檢,以保障高雄在地社福產業的勞動權益。代理局長承諾會來著手規劃實施,協助社福產業的回捐問題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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