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洗防法接軌國際 別忘補漏洞
張嘉宏/檢察官(台中市)
我國因洗錢防制法規疏漏落後,在二○○七年被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APG)列入追蹤名單,期間還因遲無改善進度,一度被列入離制裁僅一步之遙的「過渡追蹤」名單。打個比方,就是考試不及格又一再拖延補考,惹得校方揚言要直接留級,頗為難堪。
法務部一直致力相關法規修正,並以二○一五年建構刑事沒收新制、一六年制定資恐防制法以及修正洗錢防制法等實績,於去年七月成功說服APG同意我國脫離過渡追蹤名單,換言之,確定還有補考機會,就是今年十一月的實地評鑑。
其實,資恐防制法本是洗防法整體修正的一部分,惟因洗防法牽涉廣泛,我國又必須在二○一六年九月的APG年會前交出業績,所以抽出這部分先行立法,之後才處理洗防法修正。權宜之計的目的是達到了,但分開進行的結果,洗防法修正竟使資恐防制法效力部分受損,簡述如下。
洗防法適用基礎是第三條列舉之罪名,舊法通稱為「重大犯罪」,資恐防制法把第八條、第九條的資恐罪也定義為重大犯罪,做為兩部法律的連結(第十條)。但去年洗防法修正,第三條用語改為「特定犯罪」,資恐防制法第十條卻沒改,連結因此變成死巷;幸而洗防法第三條直接把資恐罪列為特定犯罪,尚可彌補。但麻煩的在後面。
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課與當(二○一六)年洗防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機構,也就是金融業、銀樓業跟其他指定機構特定通報義務(當然也有罰則)。之後洗防法修正,指定銀樓業、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律師、公證人、會計師、信託業等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通稱DNFBP)也要負擔防制洗錢義務(第三項)。大幅擴編防制洗錢陣容,用以跟國際金融行動工作小組的指導綱領接軌,是修法一大亮點。
問題是,法務部原擬在洗防法第五條第二項規範DNFBP,立法院審議時新增「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之事業」視同金融業,占了第二項位子,把DNFBP擠到第三項去了。而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的通報義務主體依舊是洗防法第五條前兩項,不及於第三項,所以煞費苦心將DNFBP納入反洗錢陣線後,通報義務卻比金融業跟融資性租賃業少了一大塊,銀樓業的通報義務甚至從有變無。立委的好意反而造成漏洞,真是始料未及,宜儘早修補。
嚴查不法資產,斷絕其累積跟傳輸網絡,是無涉黨派、實現社會正義基本功。修法千頭萬緒,現已進入利害糾葛更加複雜的深水區。法規檢討不單是應付外國人的評鑑,更是法制建設的基礎工程,期盼國人理解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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