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照新書賞閱📚勞動保護的未來
【作 者】林佳和.邱羽凡.張譯文.鍾秉正
【本書簡介】
數位平台經濟的發展帶動了勞動關係的變化,因應社會多樣化的發展,邇來也產生了典型僱傭契約以外之多種勞動供給關係,臺灣以勞工/非勞工的二分法來處理勞動保護的方式,在數位時代面臨巨大的挑戰。本書收錄林佳和副教授、張譯文助理教授、邱羽凡副教授與鍾秉正教授之文章,由契約法上「定性」的基本問題切入,思考重新建構勞動契約之路徑,並批判式地解讀釋字第740號解釋,試圖回答勞工的定義,同時討論以「準勞工」方式為勞動保護的合適性,並分析社會保險之目標與社會風險之類型,以確保未來各類型工作者在勞動型態變遷下之勞動與社會安全,為國內第一本針對數位時代勞動保護議題之專書。
📖本書詳細介紹: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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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針對爭議多時的外送平台勞資關係,我的主張是,應該走以下四個步驟: 1️⃣定義: 主管機關應該提出針對外送平台區分「承攬」和「僱傭」的認定定義 2️⃣清查: 主管機關要清查每一家平台如何管理外送員的實際規定,分類認定為承攬或僱傭。 3️⃣輔導: 針對「假承攬、真僱傭」的業者,進行輔導。要嘛業者修...
「僱傭定義」的推薦目錄:
僱傭定義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就問一句話,現在的法律,夠面對外送員嗎?】
現在的勞動法,是可以保護外送員的嗎?
所以在疫情期間決定暫時投入美食外送之行列以維持收入,在供需均有成長的情況下,與外送員相關的法律制度是否完備以及勞動法令是否完善,亟需受到檢視。
我國對於勞動權益的保障,多半限於僅有符合「僱傭關係」定義下的勞務提供關係始得享有,這導致政府部門以及許多法界人士為提高外送員的保障,傾向將外送員認定為「僱傭關係」。
But!!!!!!!!
僱傭關係的核心特質為「從屬性」,亦即在僱傭契約約定之範圍內,勞工必須接受雇主的指揮監督,但是似乎跟外送員的本質上又有落差。
那該怎麼辦:https://buff.ly/3E1NVmh
僱傭定義 在 全職師奶‧Sin Mama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呢個星期有兩單新聞簡直令人髮指…或者可能只有我自己接受唔到…
新冠疫苗基本上已經有好多案例證明係有問題!亦都講明打咗針都會中招…打針只不過係一個通行證…點解而家仲要講到學生打齊針就可以全面復課?係我嘅角度我覺得係威脅囉.. 你打針就可以返學唔打針就冇得返學囉..專家嘅Q and A亦都講明打完針一個星期唔好做劇烈運動..有咁樣嘅建議.其實都係好大風險!12歲話大唔大話細唔細佢哋點知道咩為劇烈運動定義..佢哋放咗學之後鍾意周圍玩出咗事邊個負責?心臟病基本上任何年齡嘅人士都會有!同埋係唔會有徵狀..打針可能係一個誘發...案例已經有好多…
Q:12歲以上兒童接種BioNTech復必泰疫苗的有效性有多少?
疫苗可預防疾病科學委員會主席劉宇隆會後稱,目前數據顯示兒童打復必泰基本上100%有效。全球已有13個國家讓兒童打BioNTech(復必泰)疫苗,逾300萬兒童打過此針,建議盡快讓12歲以上兒童接種,因部分兒童感染可有嚴重併發症、助保護家中長者、助學校全面恢復面授課等,望日後打針者可除口罩參加戶外體育課。
Q:接種BioNTech復必泰後有什麼副作用?小心三大病徵?
劉宇隆說,根據本港研究,中學生接種後副作用主要是手臂痛、疲倦和頭痛,比率更略較西方國家低;至於有以色列接種者現心肌炎,他說在500萬人中見120例,年輕男性發生率為5000分之1,英美等地均見個案,全部病情輕微,很罕見且數天可康復,不構成疫苗不安全,提醒三大要小心病徵:心口痛、唞氣急及心跳快。
點解打針會有優惠點解打針要送錢?成件事根本唔合邏輯..以前捐血可以換錢..但係打針唔同..打咗針就等如換命!
第二單新聞仲痴線!外傭到香港要去指定酒店仲要$800一晚21日$16,800!
我哋嘅政府不單止冇幫我哋爭取香港僱主嘅權益!仲要諗計仔壓榨我哋!年頭隔離酒店質素好啲嘅根本都唔使$600一晚!而家呢間指定嘅酒店先唔講質素!佢之前根本都唔使$800點解同政府合作左之後就要$800呢?
呢兩個新聞基本上都係異曲同工!都係威逼成份!你想工人快啲嚟呀嘛咁咪比多啲錢囉!你想小朋友可以返學回復正常全日制咁你帶你個小朋友去打針啦!呢個究竟係咩世界!
僱傭定義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針對爭議多時的外送平台勞資關係,我的主張是,應該走以下四個步驟:
1️⃣定義:
主管機關應該提出針對外送平台區分「承攬」和「僱傭」的認定定義
2️⃣清查:
主管機關要清查每一家平台如何管理外送員的實際規定,分類認定為承攬或僱傭。
3️⃣輔導:
針對「假承攬、真僱傭」的業者,進行輔導。要嘛業者修改規定,符合承攬的定義;要嘛承認是僱傭,走僱傭的規範。
4️⃣重罰:
經過輔導後,針對明明實際上採用僱傭式管理,卻不願承認僱傭關係的業者,採取重罰。
走完這四個步驟後:
✅外送員可以依照自身需求自由選擇加入承攬或雇傭的平台
✅業者可以自行選擇何種模式對公司發展有利
✅消費者也有權利自由選擇使用何種平台。
選擇走「僱傭」的業者,就必須承擔雇主責任。
選擇走「承攬」的業者,就必須取消競業禁止,開放外送員承接其他平台的案件,以及必須取消涉及僱傭型態的指揮監督規定
不守法的業者被重罰,守法的業者有更多空間茁壯,這個行業的生態,才會越來越健康。
上個月勞動部也已經公佈針對9大外送平台的勞動檢查結果,確認戶戶送可歸屬於承攬,其餘平台認定為僱傭關係。
接下來,我也會督促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針對「假承攬、真僱傭」的業者持續輔導,讓業者在「合法的承攬」或「合法的僱傭」之間有明確的選擇。
苗博雅議員聚焦外送平台議題質詢整理:
2019/9/11 施政報告質詢
⛔️ 綜合提出本會期聚焦外送平台五大問題
▶️ https://youtu.be/MdJZ2xEMVa0
2019/9/19 財建部門質詢
⛔️ 要求商業處邀集外送平台商討如何確保平台履約能力,避免「不誠實蜜蜂」事件再次發生
▶️ https://youtu.be/Z3QT3Mcg0Dk
2019/10/2 交通部門質詢
⛔️ 要求停管處比照「貨車臨停裝卸貨區」模式,評估設置「機車臨停裝卸貨區」,合理、合法解決外送員違規停車問題
▶️ https://youtu.be/MFo8SsTZcPg
2019/10/8 警政衛生部門質詢
⛔️ 要求衛生局落實外送平台食安規定,加快期程、具體查核開罰,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
▶️ https://youtu.be/pjm-AUVOz5o
2019/10/24 民政部門質詢
⛔️ 外送員職業衛生安全保障:
多家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監督指揮管理的模式並不一致。勞動局認定承攬或僱傭的標準為何?
若認定為僱傭關係,如何避免外送員實質收入減少?若認定為非僱傭關係,勞動安全如何保障?
▶️ https://youtu.be/y3mUBJ4ZlF8
⛔️ 消費者權益保障:
重複扣款、扣款未送餐等情況,消費者求償或退款手續繁雜,如何本於消保法賦予的職權,輔導平台業者修改不合理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以及要求業者提供「即時、有效」的消費爭議申訴處理管道?
▶️ https://youtu.be/xHsyKGBPuqw
由於質詢時間有限,無法在質詢時間處理到的問題,我會運用書面質詢、提案等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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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定義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陳麗娜要求勞工局正視中高齡就業的修法問題,以保障他們的就業權益;外送員被勞動部定義為雇傭後,勞工局應依法進行勞檢;臨海工業區老化,工安勞檢要檢到位,才能讓附近居民安心。最後陳麗娜要求環保局貫澈外縣市「底渣不運回、垃圾不代燒」的原則,讓高雄垃圾真正減量。
勞工局長王秋冬答詢表示,中高齡恐怕是未來就業主力,高雄今年有9千多位中高齡求職,勞工局協助5千多位就業。中央也正在修法,他會把和企業、中高齡座談意見給中央,希望能符合中高齡需求的法。在外送員方面,中央勞動部已確認是雇傭關係,屬雇傭就適用勞基法,勞工局會要求業者出具勞動契約、出勤紀錄。高雄也有人籌立職業工會,但雇傭關係的勞健保投保單位應在公司,承攬關係才是在工會加保,這部分有矛盾。
陳麗娜質詢指出,我國出生人口總數19萬3,844人,創近7年來最低紀錄。65歲以上老年人口達14.05%,每7個人中就有1個是老人,臺灣已正式邁入「高齡社會」。也因此,近年政府開始針對中高齡與高齡就業如何促進勞動參與與保障就業權益部分展開立法。中高齡勞工體力衰退,可能無法適應正常勞基法工時、加班、放假。因此法案具體規範是「一彈、一禁、三補助」,用定期契約僱用增加雙方彈性、禁止對高齡者差別對待、並提出三種補貼獎助辦法。她希望勞工局隨時掌握修法進度。
陳麗娜長期關心焚化爐廢棄物與底渣問題,她發現四座焚化爐總進場量仍然呈現上升,從123.4萬公噸增加到133.8萬公噸。垃圾為何越來越多?雖然其中一般廢棄物從86.1萬公噸減少到77.3萬公噸,但原因恐怕不是環保局廢棄物減量或者是資源回收推動有成,而只是前一年中央改變部分廢棄物認定標準,讓這些垃圾從一般廢棄物變成事業廢棄物而已。
此外,去年增加了11.2萬公噸事業廢棄物,但外縣市底渣一直沒依承諾運回去。高市每年產生底渣居國內之冠,去年環保局全國首創焚化再生粒料供料制度,說要強制公共工程使用一定比例再生粒料,也認證五家合格預拌混凝土廠供料,並且提到明年推動自設底渣處理廠,全面自辦自產自銷,達到底渣粒料去化一條龍作業。但外縣市運回底渣的工作不能停止,否則底渣去化率依然無法提高。
僱傭定義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上禮拜三天內就發生兩起美食平台外送員的死亡車禍。肇事責任是一回事,這次討論度最高的其實是,這些所謂共享經濟平台跟外送員之間,到底有沒有「僱傭關係」?畢竟有沒有僱傭關係,對外送員影響很大!
因為這些打著共享經濟招牌的新創公司,都說自己只是提供服務,讓需要彈性工作的人來承攬業務,想透過承攬制度來避開僱傭制度裡面的各種聘僱成本,像是勞工的保險費用、退休提撥、有薪年假、年資成本、車輛保養維修等支出。BUT!這些成本其實很可能就是直接轉移到這些外送員身上。
很多人都說共享經濟的大旗已經不再光鮮亮麗了,許多問題都陸陸續續冒出來。政府法條跟不上新的經濟模式,勞工們權益受損,結果在許多國家都掀起爭議。
美國加州到上個月就拍板定案,透過網路平台媒合的企業像是Uber、Lyft等等類似的外送平台,都必須把合作的司機或外送員視為員工,從明年一月一日起,和一般勞工一樣的帶薪病假之類的權益都不能少。
德國則是針對新型態的經濟模式,提出「類似勞工」的定義,這種勞工是介於僱傭、承攬中間的類型,可以適用部分勞動法規內的權益保障。西班牙和義大利也都有類似這樣的制度。畢竟這些創新的經濟模式,也的確在某些面向,和傳統僱傭型公司不太一樣,在這種彈性接單的狀況下,要叫他們怎麼去算加班費?怎麼去一例一休咧?
不過到底該怎麼保障外送員的勞動權益,政府真的該好好動起來,不要再等到出事了才亡羊補牢。到底企業跟這些外送員各自的義務權益有哪些,誰要負責保保險,越快講清楚越好!
目前台灣的外送平台中,只有戶戶送,才有完整的保險計劃,Foodpanda則是只有全職的人,才享有勞健保和車險,兼職的員工就只能自備車險,但要特別注意的是,
魔鬼藏在細節裡,不要以為「有保險」好像就沒事了,保什麼險也很重要。前陣子foodpanda就被抓出來說,外送員用自己的機車送貨賺錢,就會被算成是「營業用車」,所以就算那台機車有投保機車強制險或任意險,但如果外送途中發生車禍,保單還是不會理賠。因為營業用的機車險,目前只提供公司投保,個人不能投保。
新創app叫外送很方便,但提供服務的外送員卻有許多勞動風險,你認為外送員與平台之間到底該定義為什麼關係才適合呢?政府又應該如何為勞動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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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定義 在 勞動部- #僱傭#承攬定義到底是什麼? 這兩者間有什麼差異呢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您好,民法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僱傭與承攬均為勞務給付類型, 二者最大的不同在於勞務 ... ... <看更多>
僱傭定義 在 [心得] 你的打工事屬於哪種關係僱傭OR承攬? - 精華區part-tim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心得分享:
文章出處 勞資人資顧問有限公司 發行人 黃才昱
最近筆者接到一件百貨公司設櫃廠商與專櫃小姐勞資爭議案,雙方在90年簽訂『承攬契
約』(87年買賣業適用勞基法),勞方在『承攬契約』,契約終止前半個月通知不再續約,
勞工要求資遣費。對此要求,廠商表示,契約簽訂白紙黑字、你情我願,且已補助資深員
工每月3000元,勞方不應再要求資遣費;雙方沒有共識,此勞資爭議案進入勞工局進行協
調。勞方主張在本公司任職十年了,且現己50多歲,中高齡想再謀職,實屬不易,更何況
家中孩子正在就讀私立大專院校,經濟壓力很大;而廠商有工廠製造服飾,可適用工廠法
支付資遣費。筆者建議廠商用勞基法的資遣費標準,扣除已給付的補助費3000元/月╳12
個月╳2年,用離職金或慰問金名義支付給勞工,勞方答應,而現場協調的廠商代表也允
諾,回公司後將跟雇主反應,並等待其回覆。
曾經某大保險公司跟員工簽立『承攬契約』,結果當事人被健保局追繳健保保費六~
七億元,可見光簽『承攬契約』,不見得一定是「承攬」關係,它也可以是「僱傭」關係
。如果是「僱傭」關係的話則適用勞基法,需要保勞健保、並負擔勞基法的資遣費、退休
金、職災補償…. 等,相關人事成本約在每個固定薪資一半以上。
那麼該如何區分「承攬」跟「僱傭」呢?
依據民法,規定如下:民法第四百九十條 (承攬之定義):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
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分。
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 (僱傭之定義):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
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另外學者專家認為是否適用勞基法,可從以下二個從屬性分辨:
一、人格從屬性:即勞工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
權威,並有接受懲戒之義務。
二、經濟從屬性:即勞工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從屬
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從屬性。
從實務上辨別:它是否具有勞健保呢?有沒有底薪?
扣繳憑單是否以「薪資」為支出項目?
是否有接受考核?是否有業績要求?
請假、離職是否需要辦理相關手續?
名片上職稱抬頭?風險是否要自己承擔?
一些營業用的工具是否要自備?
總結來說,光靠契約,不足以辨別,理應以是否能接受監督、指揮、管理之事實來認定。
真得適用勞基法,光簽表面的『承攬契約』,很容易付出大成本及不必要的勞資糾紛;本
案因為是協調而不是法院,且事情未到一個段落,因此不方便分析其否適用勞基法或承攬
契約,用情理判斷反而容易解決,倘若真得適用勞基法的話,為節省成本起見,資方可以
用薪資結構、管理要求、風險轉移、勞動契約簽訂來解決,建議事業單位請專家顧問詳加
規劃,才可避免不必要的勞資糾紛及避免政府罰鍰
文章連結:https://www.maillist.com.tw/maillist/file/laborlaw/20040409144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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