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2021年7月20日開始,約定利息年利率超過16%,無效
今年1月20日公布的民法第205條,在公布後六個月的今天生效啦。
有些重要的法律小知識,我認為大家一定要知道。
1️⃣ 新法和舊法有什麼不一樣?
民國18年就存在的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依據這條規定,利率上限是一年20%。超過的部分,在債務人還沒付錢的狀況下,債權人去法院告雖然不會贏(無請求權),但是如果債務人已經付給債權人了,債權人還是可以合法受領。
修正後民法第205條則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這次的修法,是為了保護經濟弱勢的債務人,避免受到高額利息的剝削。除了利息從20%降到16%,超過的部分也從「無請求權」變成「無效」。
也就是說,就算債務人把超過16%的部分給付給債權人,超過部分的約定既然無效,債權人就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受領這些錢,債務人也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等請求權請求返還。
2️⃣ 舊契約施行後的新利息也適用新法!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換句話說,7月19日以前約定的契約,在7月20日以後發生的利息債務,也都變最高16%,而且超過的部分也是無效。
3️⃣ 契約約定利息,不會因為新法施行而變高
民法規定的是「最高利率」,也就是「天花板」。
如果契約當事人約定比較低的利息甚至沒有利息,當然是可以的。更不會因為「天花板」降低而增加利息。
4️⃣ 特別法規定的利息不受影響!
有些特別法的利息,和民法(普通法)規定的不一樣。
例如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一年15%)
又例如當鋪業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一年最高30%)
而依據特別法優先普通法的原則,這些特別法的利息規定會優先適用。
5️⃣ 如果真的還不出錢,那要怎麼辦?
如果真的還不出錢,可以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辦理更生或清算,或依「破產法」的規定,辦理和解或破產。
請不起律師的人,也可以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https://www.laf.org.tw/),申請法律扶助。
(⚠️有一堆不是法扶但是名字很像的民間團體,千萬不要找錯了⚠️)
最後,這條法律的通過,要感謝包括 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of Taiwan 執行長周漢威律師(https://reurl.cc/Q9GVjZ)等各界的倡議、立法院第一二會期司法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 李貴敏 委員的提案和排審,以及過程中 司法院 、 法務部等相關機關的理解和合作。
希望新法的設計,能夠更好的保護經濟弱勢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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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文回顧:2020.04.23 民法第205條的修法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osts/2610946575812385
債務清理 法律扶助 在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財政委員會今天安排了金管會,場內坐滿了來自全國各處的公家金融機構代表。
我特別向金管會主委提醒他的「落實惠普金融」政策方針,如何真的做到金融的可及性、公平性、便利及普及。
我特別舉例許多人常被金融機構以「沒有擔保」、「債信不佳」拒貸;申請政府的專案貸款,也常因債信不佳而被拒絕,甚至紓困措施也因債信問題無法受惠;找社區儲蓄互助社借貸,可貸金額往往也無法滿足資金需求,迫使最後可能向地下錢莊借貸。
我特別要求金管會必須扛起政府的責任,協助解決「債信」的問題。拿出一些資源,加強債務清理的宣導,並結合法律扶助律師、原民會金融輔導員等公部門資源辦理債務清理工作。
黃天牧主委將心比心,深刻地了解族人面臨的問題,#明確指出會與原民會協調研議債信不佳的根本解決之道。我心充滿感恩,我會持續追蹤!
#2021/03/18財政委員會質詢影片
https://youtu.be/0tLrgck6PyQ
債務清理 法律扶助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重新提出免責聲請的時間要到啦】
→很重要所以再說一次
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2018年底修法前,被法院用134條第2、4、8款規定裁定清算不免責的人,可以向法院重新提出免責聲請呦!
→到底是什麼狀況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在2018年底修正的時候,放寬第134條第2、4、8款的免責條件。
在修法前,這三款規定分別是:
「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
修法後,這三款變成這樣:
「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多了「故意」和「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少了前面「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的部分)。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增加「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
而在修法之後,如果在修法前因為這三款原因,被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的債務人,依據消債條例第156條第2項規定,可以在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免責之聲請。
→天啊我要趕快去辦
重新聲請的期限,只到今年109年12月27日!
如果您需要律師的協助,因為申請法扶及律師處理都需要作業時間,請千萬不要拖延,儘快找法扶申請扶助呦(越早越好,最好十一月就找好了)。
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of Taiwan
說明網頁:
https://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news_detail&id=8122
(請認明政府設立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不要不小心找到司法黃牛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