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說中超脫黨派的監察院
監察院的作用,根據憲法,是期望能「超脫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但現在公布人選後,不只泛綠普遍不認同,覺得不符合監察院人選應該有的資格,藍營也因為沒有先徵得黨的同意,就祭出黨紀處分。如果一個要超脫黨派的職位,還要經過黨同意才能擔任,那這個人選要超脫黨派獨立行使職權,在實務上是可能的嗎?
我們可以先思考一下,監察院應該做什麼?怎樣的人選,會被認為是適合擔任監察院職務的人?
如果照監察院自己的官方說法,「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監察法等相關規定,監察院具有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得提出糾正案,以及收受人民書狀、巡迴監察、調查、監試、受理陽光四法等職權」。
民眾對監察院的想像,大概是能夠公正審查伸張正義,因此可能期望由德高望重、威望充足、社會普遍認同其理念與道德品格者,擔任監察角色。
但實質上,監察院真的有發揮功能嗎?又,所有的監察委員都是能恪守中立、道德品行完美的聖人嗎?如果監察院沒有確實發揮功能,或者應扮演監察角色者,行為準則或判斷有失,我們又該如何應對。
監察院存廢問題,已經是長期的爭議,最常被批評的幾點,不外乎是缺乏制衡、需要更公開透明、監察成效不彰應改革等。
人選的爭議,只是第一層問題,整體制度如何調整,讓我們的監察權真正能落實,才是最重要的。
此外,讓我們回歸所謂的「監察院」最基本的價值!
根據立法院2019年底修訂的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監察院的精神在於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的維護,也明定監察委員的選用標準之一為「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
可以跨越黨派, 但不能不分好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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