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院長承諾研議協助疫苗接種受害民眾、完善生物病源災害救助制度,請儘速落實」
今天的院會質詢,蘇院長承諾要提供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當事人法律協助,以及研議訂定「生物病源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讓整體防疫制度更加完善!
一、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當事人的法律協助
自從Covid-19疫苗施打以來,嚴重不良事件的通報數量已經達到將近七千五百例,其中有將近八百件死亡案例。
雖然不是所有通報的事件都真的和疫苗相關,但是通報事件越多,就表示有越多潛在的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案件。現在也有830件進行中的救濟申請案件。
施打疫苗,是達成群體免疫的公益行為,因此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給予受害者補償救濟,由整體社會分攤接種疫苗的風險。
除了實體法上的風險之外,當事人進行救濟爭議程序的風險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的權益,也應該要保障。
事實上,過去就曾經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認為當事人的死亡和預防接種無關,但被行政法院判命核給補償的案例。這些行政和司法程序的成本,不該由受害者獨自承擔。
因此,我建議蘇院長,可以如行政院各部會目前的法律扶助專案,為遭遇到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案件而陷入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協助。
院長也承諾,會交由相關部會研議,盡量給遭遇相關困難的民眾實際的幫助。
二、訂定「生物病源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二個問題,則是衛福部遲遲未訂定的「生物病源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8條規定,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該要會商地方政府,統一訂定災害救助的種類和標準。
但是,衛福部在2016年的「立法院105年3月25日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案』後續應配合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分工會議」中表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就能處理,因此沒有規定的必要。
問題在於,這些規定並沒有處理「受災民眾」的救助。這也就是為什麼在疫情爆發一年半後,衛福部才另外制定一個慰問金發給要點,並溯及回疫情發生時適用。
雖然Covid-19的受災人民,因為要點的訂定而可以領到死亡慰問金,但還有其他生物病原災害發生的可能性。
在災害防救法已經有授權規定的狀況下,主管機關可以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斟酌政府能力和救助必要性,訂定救助種類及標準,但不應該完全怠於訂定法規命令。否則就會違反立憲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更因為欠缺法源依據,讓受災民眾沒辦法及時受到政府的救助。
蘇院長也表示,現行規範可能已經不足使用,應該要在讓規範不易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制定生物病原災害的救助種類及標準。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在 MedPartner 美的好朋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經濟部打臉空白文件的說法後,看到某些人還在扯 #這又不是合約、 #把合約拿出來啊 來幫加利護航,真的會昏倒...你們根本沒搞懂什麼叫做 #徵用 啊!趕快來補一下知識吧。
在疫情期間,政府可以依法 #徵用 必要的物資,事實上,根本不需要你同意。因此填寫這個意願書,是要詢問你,徵用這個量可不可以?如果你可以的話,我們就發徵用的公文囉!
你填寫簽名認為這個量可以,就收到徵用的公文,根本不需要什麼合約。徵用的公文或其他文件就會寫被徵用的補償辦法。這個法條清清楚楚。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民間土地、工作物、建築物、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污染處理設施、運輸工具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前項徵用、徵調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上面說的辦法,就是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這個上網就找得到了啦!不要遇到問題就用腦幹反射,最基本的法條要先去看一下啦!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在 子迂的蠹酸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問了問律師,律師問了問行政法的教授,得到答案。依照「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政府徵用口罩的程序、似乎不需要合約,所以那份意向書,其實已經相當尊重人民的財產權了。
不管怎樣,學了一課。
連結看這個
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1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