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說,民眾黨國會主任陳思宇在「協尋」我。
我通常都在議會開會,或在地方服務,有什麼好協尋的?
一看,哇,不得了,原來是陳思宇指控桃園市長鄭文燦洩漏確診地點。點名我,以及其他幾位台北市議員,應該出來罵鄭文燦。
「民眾黨國會主任」要求「台北市議員」一定要監督「桃園市長」耶。
這邏輯是不是太特異了?
我對鬥爭沒興趣,民眾黨要怎麼鬥爭他黨,我通常不會去管。
但你若要針對我、點名我,那就不好意思了。
你不查證,硬要玍鳥比雞腿,那別怪我告訴你玍鳥和雞腿不一樣。
來看一下今天到底發生什麼事:
今天早上7點,指揮官陳時中就率領防疫團隊前往諾富特飯店,親自指揮撤離,現場還有媒體採訪拍攝。
「諾富特」這個地點,在今早7點就已經成為公開資訊了。
上午近10點時,桃園市議員質詢鄭文燦諾富特相關問題。
議員提出已經公開的資訊,質詢市長要求回答,難道市長要閃閃躲躲浪費議員質詢時間嗎?
下午2點,指揮中心召開記者會,仔細說明諾富特事件。
查證到這裡,應該很清楚了。
陳思宇把桃園的諾富特事件和柯文哲洩漏集中檢疫所地點相提並論。
但只要花10分鐘查證一下,就可以發現有三點不同:
1⃣️ 一個是指揮中心已經先公開地點;一個是指揮中心根本沒有打算要公佈。
2⃣️ 一個是議員根據已經公開的資訊,依法質詢,市長依法履行備詢義務;一個是沒人質詢他自己硬要講。
3⃣️ 一個是指揮中心事後召開記者會詳細說明疫情資訊;一個是指揮中心判斷認為公開地點不恰當,會妨礙防疫安排。
這三個砂鍋大的差異,聰慧的陳思宇主任竟然沒有查證,無法分辨。令人難以理解。
難道是顏色蒙蔽了思宇的雙眼?是否需要協尋思宇的查證能力?
國會主任上班時間應該好好專心做國會的工作。
怎麼會不知道指揮中心上午7點就公佈地點了?
陳時中7點去諾富特,思宇可能還沒開始嗡嗡嗡,所以不知情,我可以體諒。但下午2點的指揮中心記者會,已經進一步公佈更多諾富特案的細節,證實沒有洩密的問題。
民眾黨自詡清廉,但陳思宇掛名國會主任,卻在上班時間未查證就發文鬥爭台北市議員,不好好履行國會問政服務的責任,這樣ok嗎?
陳思宇若是公費助理,做的是國會的工作,還是黨的工作呢?
你要利用疫情搞政治鬥爭,我尊重;想選舉要炒話題,我理解。
不過至少請先把事實查證清楚吧。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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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私訊到粉專,問我如果新竹縣議會質詢縣長,也是用抽籤的,我會怎麼辦?
這個問題要分兩個層面回答:
在臨時會的部分,其實新竹縣長本來就不會來議會備詢喔!從新聞推估,這次高雄市議會引起爭議的「抽籤質詢」,似乎是發生在臨時會,而高雄市長在臨時會也有備詢義務。不過很遺憾的是,在新竹縣議會的慣例是在臨時會期間,我本來就沒看過縣長出席備詢。
然而在定期會的時候,議事規則是很清楚的明定市長應出席備詢。不論是高雄市還是新竹縣,都是這麼定的。也因此,五月的定期會,楊縣長也是乖乖地天天坐在議場跟我們開會。
所以如果韓市長真的在定期會期間出國的話,根本就是公然違反議事規則,毫無尊重議會可言。
還好我們家縣長只是在颱風天出國,要是他在定期會出國,我應該會氣炸。
#笑著笑著就哭了
時力高雄市議員林于凱的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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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韓國瑜十一月訪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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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定期會的時候,議事規則是很清楚的明定市長應出席備詢。不論是高雄市還是新竹縣,都是這麼定的。也因此,五月的定期會,楊縣長也是乖乖地天天坐在議場跟我們開會。
所以如果韓市長真的在定期會期間出國的話,根本就是公然違反議事規則,毫無尊重議會可言。
還好我們家縣長只是在颱風天出國,要是他在定期會出國,我應該會氣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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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詢義務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就和雅芳成為同事,在場很多第八屆就擔任議員的,針對議員可不可以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到議會備詢,相信大家心知肚明,全台灣議會限縮議員的質詢權,新竹市議會是第一個,這樣的行為簡直是貽笑大方,那請問市長,在你擔任議員時,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需不需要經過一級主管的同意?
2.雅芳針對交通標線劃設之標準不一也有於議會提案通過,要求應設立完善的交通標線驗收機制,也在議會質詢過處長,處長說交通處都是依規定劃設的,市長這是我們南區客雅大道前的斑馬線,非常明顯劃設的標準不一,白色跟間隔比例有1:1也有1:2,請問市長我們新竹市對於斑馬線劃設的規定到底是1:1還1:2?
3.新竹市交通標線除了標準不一,施工品質還非常的差勁,跟私人公司劃設的,簡直天壤之別,私人公司絕對不會劃成這樣,那政府機關怎麼會有這樣的品質呢,還能通過驗收,顯然有圖利之嫌。
4.新竹市交通規劃嚴重的錯誤,經雅芳指正堅不改善,那市長我們來看一下,這是你選任的交通處長,引以為傲的z字型人行道設計,經雅芳在單位質詢時質詢他,經雅芳指正他設置錯誤,他還是認為他沒有錯,更洋洋得意說別的縣市都來觀摩,那我們就來看創造z字型的英國,他們當地劃設的方向,是以行人行走時,可以直接看到來車,才是符合人本,也才正確,再來看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竟然一模一樣,但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會讓行人行走時無法直接看到來車,根本是錯誤的,市長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是不是錯誤的?我再用台灣其他縣市劃設的z字型人行道說明給你看,這是彰化員林設置的z字型人行道,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他們有考慮到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劃設的位置要相反,才能讓行人在行走時就能看到對向的來車,這才是符合人本的正確設置。
5.在綠光公園工程挖出大量建築廢棄物,雅芳於議會質詢時,市長你同意開發商清除,但不嚴懲,但現在這些廢棄物全都埋回公園上面成為公園的設施,請問市長知不知道這件事?
6.開發商就是原地主就是昌益建設,昌益建設現勘時有說要給50萬清除這些廢棄物,市長你知不知道?
7.那市長你另外一個最近才剪彩的民族公園,你們的處長、副處長、科長、承辦,都用違法的方式,將人民住宅的逃生門封閉,尤其是科長游蘭英才因為幫廠商簽發不實單據被判刑確定,這樣有違法紀錄的科長又做違法的行為,請問市長你認為是對的嗎?
8.講到這邊我有很大的疑問,不管是政務官或事務官,我們來看一下他的資歷,首先我們來看市長你的愛將,城市行銷處長顏章聖,他的學歷是傳播,沒有經過任何國家考試,經歷皆跟城市行銷執掌的業務無關,他會做出違法的方式來興建公園,不無道理,接下來我們來看交通處長倪茂榮,他的學歷、國家考試、經歷都與交通有關,但是!但是!依然無法學以致用,竟然用粗糙的方式來評定各種交通規劃,像第七停車場兩億多的工程案,他竟然只是站在路口三分鐘,就決定了汽車及機車位的比例;無論是考試通過的事務官,或是毫無經驗的政務官,雅芳覺得都不適任這兩個職務,雅芳建議你盡早將這兩個處長替換職務,應該要把他們分派到承辦,開始學習基礎的職務。
9.有關青草湖在辦理重劃的時候,應該要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辦理,市長你覺得對不對?那我們來看一下青草湖的湖邊這個違建是依法拆除,但來看另一邊卻屹立不搖,他們都同屬違建,市長你們的重劃有嚴重的行政行為差別待遇,這就是圖利。
10.市長雅芳在第一次定期會就質詢過你,市長知道青草湖的淤泥傾倒在南寮海邊嗎?市長你都知情,市政府回給雅芳的文,證明這些淤泥只是暫置,那請問市長何時要移除?停止破壞潮間帶,以恢復潮間帶生態。
11.市長要請問你是否支持淤泥和體育場的廢土石方倒在海邊嗎?那今天青草湖的淤泥還會倒在海邊嗎?會不會妥善處理?
12.在我們新竹市南區,臨近寶山,懷恩堂靈骨塔,該財團涉聯手黑道毆打農民之子,還嗆他是警友會,該民眾被打逃出來後,來找雅芳,雅芳馬上陪受害者帶著青草湖派出所警員到犯罪現場要求以刑事訟訴法第88條現行犯逮捕,但員警稱非屬現行犯,也無立即保全證據,以致該加害人有機會湮滅證據,雖然檢察官有增加湮滅證據之罪行,但該法條規範無規範到加害人,致被害人權益受損。
13.另外依民族公園市府違法封人民逃生門,雅芳陪被害人在現場以現行犯要求警方逮捕,但因加害人是新竹市政府,所以警方說要請示檢察官,以致被害人權益受損,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明確規範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以上兩案都是警方不清楚法條所規範之範圍,雅芳要求警察局長應立即請督察科及政風室專案研討,建立明確現行犯逮捕機制,讓基層員警執法有所依據,不會誤判。
14.這個懷恩堂靈骨塔財團在水源保護區未經環評可興建會有醫療污染及危險的安養院,而且該地水土保持違法回填建築廢棄物,雅芳有舉發至市府,但至今毫無回應,市府依盡速依法辦理。
15.市長依法條活動斷層通過地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是不是?
我們有議員同仁於第九次臨時會的提案就違反了這個法條,有圖利建商的可能,但因為第九次臨時會,主席不給雅芳發言,所以雅芳沒辦法即時糾正,以致於議會通過違法的提案,只能在雅芳個人質詢時間,要求市府應依法行政主動公告撤銷違法提案,那為什麼是圖利廠商呢?請大家注意提案議員中,有李妍慧議員。而李妍慧議員是有行賄官員紀錄的昌益建設事業群下的全昌益及昌禾負責經營管理的人楊勝翔的妻子,所以這樣違反法令的開發土地,很明顯就是可能圖利建商。昌益建設在大新竹是赫赫有名的,媒體關係也做得很好,所以行賄官員事情爆光後,也沒什麼被大肆報導,今天雅芳透過議會直播,讓全體市民了解昌益建設是怎麼行賄官員的,這是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被彈劾人於大學兼課時,認識昌益建設實際營運操盤者朱彥龍,於同年12月3日該眷改案公告招標前數日,與被彈劾人相約在臺北SOGO復興館內商談,約定由被彈劾人協助護航昌益建設之合作團隊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開發)得標後,朱彥龍應支付被彈劾人2,000萬元賄款。」
16.雅芳在第二次定期會有向市長說明的適足居住權,強調人民對房屋之使用性、適居性等,尤其非正規居住者,應保障免遭強制驅離、威脅等方式,更不該以公法遁入私法,違背居住者意願令其驅離。政府開發違反兩公約,強迫居民搬遷,新竹市親仁里都更案就是這樣,目前已遭監察院糾正,請市長引以為戒,現在竹蓮市場旁法院宿舍等都更案,也面臨到公法遁入私法,強迫居民搬遷,市府應落實與居民充份溝通,善盡安置、搬遷、補償等相關義務,市長你能不能做到嗎?
17.另外新竹市政府最近接收學租集團的財產,市長說這是轉型正義,但我們竹蓮市場對面的屋舍,居民皆是日據時代就在此生活,民國後土地卻被學租集團登記所有,如果市長說轉型正義,那市長應回歸居住正義,不應一邊說轉型正義,一邊搶奪人民財產,市長你能跟人民好好溝通嗎?
18.接下來是市府大發新聞稿邀功的公道三,市長,當初是你的處長、科長承諾居民,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居民才勉強簽同意書,但市府竟又跳票,強迫居民為市府的不負責買單。
市長你知道這自拆獎勵金對居民有多重要嗎?雅芳拿公道三某戶的補償金做例子,即使他們用最便宜的方式重蓋房子,也遠遠超過市府給他們的補償金,他們已經是倒貼在配合政府政策了,政府沒有給他們合理的補償,現在連自拆獎金都要想辦法讓他們領不到,這樣會不會太過份了,市長現在公道三的居民就在現場,場外也很多人,都可以作證是你的處長跟科長承諾他們的,市長你能不能兌現當時的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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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娜新聞稿(4.9)(1/2)
愛河賽事多,陳麗娜籲比照空污設「水污旗」
本(9)日高雄市議會進行教育部門質詢,陳麗娜議員針對日前提出愛河水質不適辦三鐵等活動向體育處提出建議,她表示很多網友向她反映三鐵活動不能停辦,她則是認為問題出在愛河水質不在賽事本身,希望體育處研究率全國之先,比照空污分顏色標示,在愛河設立「水污旗」,供水上活動進行參考。體育處長周明鎮備詢時表示,愛河目前有三項主要長年賽事,將儘快與鄰近國小進行協商,朝設立「水污旗」方向規劃。
愛河水質大腸桿菌數超出國際標準1080倍,有三鐵選手賽後拉肚子、皮膚過敏等,日前環保局長蔡孟裕承諾說,以後愛河水質是否適合游泳或做親水活動,會公告周知,後來水利局也承認愛河沿岸家戶接管率只有61%、水質改善還有努力空間,但環保局只管水質,水利局只管辦家戶接管、污水截流,辦體育活動、運動競賽是體育處的事,因此陳麗娜認為愛河水質是否符合國際能下水游泳的標準,體育處應該要為選手把關。高雄國際鐵人三項在愛河舉行邁入第12年,在愛河水質大腸桿菌數經常超出國際標準情況下,體育處更應慎重其事。
陳麗娜指出,體育處有為參賽者把關的義務,民眾、選手則有知的權利,上次經質詢,環保局長已同意公告愛河水質是否適合游泳或做親水活動。而身為體育運動的主管單位,現在的體育處、未來的運動發展局,看到環保局的水質報告後就應該承擔起決策,比照環保署空污旗的作法,於愛河邊掛出水污旗,做出全面禁止、部份禁止、全面開放等決定。
陳麗娜表示,環保署公布空污旗有綠(良好)、黃(普通)、紅(不良)、紫(非常不良)、棕(有害)等不同顏色。體育處應比照這樣的辦法,在愛河掛出醒目的水汙旗,讓所有人一目了然地知道今天愛河水質如何,適合從事哪些活動,如綠旗可全面開放水體活動,黃旗雖開放但體質過敏及親子要注意,表示水質不良的紅旗則禁止游泳等與水直接接觸活動,紫旗禁止風帆、划船、龍舟等活動,棕旗則全面禁止包擴觀光船在內的任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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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憲法每日1題 第20題】 每天只要5分鐘,「國考制霸」精選考題詳解跟
你一起日積月累搞定法緒+憲法 (適用:高普考、國營與初考)
★ 馬上加入,不錯過每日精選題解 https://lin.ee/wKu4V1n
★【問題點】:許多同學常分不清楚「質詢」與「備詢」的不同。「國考制霸」
幫大家整理好了釋字461號的重點並附上題目如下。下次考出來,不要用猜的了!
★【說明】
(一)質詢
1. 相關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
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
質詢之權。」
2. 對象(參釋字第461號):
(1) 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 要 (例如:國防事務方面,自得向行政院院長及
國防部部長質詢)
(2) 參謀總長: 不用 (參謀總長在行政系統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直接
對國防部部長負責,自非憲法規定之部會首長)
(二)備詢
1.相關條文: 憲法第67條第2項:「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
員到會備詢。」
2.對象(參釋字第461號)::
(1)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人員: 要
(2)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檢察官、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人員: 不用
(3) 參謀總長: 要 (惟詢問之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則免予答覆)
(4)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
A. 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
涉及之事項: 要
B. 院長: 不用(基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
C. 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例如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不用
★【題目】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有應邀赴立法院備詢之義務?109 地特四等
(A) 監察院院長
(B) 檢察官
(C)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D) 參謀總長
D
祝大家考試順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0.35.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42825083.A.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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