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還沒有經法院認證有罪只能算是有嫌疑,
還沒認證有罪以前算無罪,
怎麼可以隨便公開長相呢~
萬一被打死怎麼辦(我知道你們就是想打😆)
回答了這題我94E杯水水惹嗎🥺#想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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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偵查不公開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
偵查,不公開之。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
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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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22日)上午新黨記者會嚴正揭發,1219綠色恐怖事件,調查局國安站人員在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帶隊下,一組人大陣仗地強行找鎖匠開我家門,手持的竟是「沒有法官簽名」的搜索票!而我父母住處被搜索後留下的扣押收據清單,上頭完全沒有我父母的簽名。 此外,當時我詢問調查員是以何身分要搜索我家,第一時間先說...
偵查不公開刑事訴訟法 在 梅凱婷Kating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偵查不公開
#大家來討論
什麼是偵查不公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約束的是執法人員。
1、維護「偵查程序進行」及「真實發現」。
2、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
3、確保公平審判權利,「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前提下行使。
但如今聽到的結果,皆是心酸。
被害人恐懼的說,分享了監視器畫面,莫非就成犯罪人?親愛的,憲法保障基本人權,就是自由。法律的根基,就是人本。
教唆被害者不發聲,甚至教導說謊的某方,豈不才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再來看一下第 8 條;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內容」。
一、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二、通緝犯。
三、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
四、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
五、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
六、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七、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及偵查內容,經去識別化處理,且對於犯罪行為不得作詳盡深刻之描述或加入個人評論。
今天砍人?怪客擾民?強姦犯出沒?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判定卻可以判定小傷?小事?遭砍傷的是你家屬,你還會這樣認定嗎?怪客出沒的是你女兒經常下課的地點,您還會說,抵觸法律嗎?
倘若偵查人員無法提供正確資訊,讓媒體僅能捕風捉影情況下,反倒對對當事人更是極大影響,不是嗎。
今日我是社會記者,就是不允許再出現鄭捷或是小燈泡事件。
在並未觸及第九條以及第六條顧忌下,且達到適度公開或揭露之必要,經過識別化處理,且符合第八條之要件,籲請民眾協助指認、注意防範之必要,此符合正當程序,反之,要求、教唆下架、不提供畫面行為,反倒觸及憲法人權。
說自己是民主國家,卻踐踏公民人權,反倒把問題往自己身上扛,有必要這麼累嗎?民間監視器,一個又一個被摸頭,心疼的是,口中喊的民主,卻與事實相反。
過去的殺人案件,無論是華山分屍案、弒父冰屍案等,不少報導以鋪天蓋地的地毯式方式呈現,從殺人動機到殺人手法、工具,以及後續的棄屍地點及方法,鉅細靡遺地的在有限時間內完成,後果卻如教學一般,讓觀眾排斥⋯
所以,我是8年級出生,我知道,我們要什麼。但相對,也需要大家的幫忙!
#人民站起來
#勿剝奪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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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沒有絕對對或錯
#歡迎糾正
#凱婷會積極檢討
偵查不公開刑事訴訟法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天(22日)上午新黨記者會嚴正揭發,1219綠色恐怖事件,調查局國安站人員在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帶隊下,一組人大陣仗地強行找鎖匠開我家門,手持的竟是「沒有法官簽名」的搜索票!而我父母住處被搜索後留下的扣押收據清單,上頭完全沒有我父母的簽名。
此外,當時我詢問調查員是以何身分要搜索我家,第一時間先說是「目前設定是犯罪嫌疑人」,後改口「是證人」。也許大家會以為是一時口誤,但當天(19日)台北地檢署的新聞稿,竟仍稱「有關今日王姓民眾等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云云,顯示檢調根本預設立場,不僅將我們幾人設定為犯罪嫌疑人,甚至根本就是「犯罪人」(新聞稿用字連「涉嫌」二字都不提),其第一時間回答我的答案,就是不小心說漏了嘴,居心叵測。
在此要特別感謝網友,從我臉書直播的影片中發現調查員手持的搜索票根本沒有法官簽名。也正因為如此,當時我問該男性調查員法官是誰,他只是不斷在空白處用手劃圈,說「在這裡」,我追問他「在哪裡」,他又繼續在空白處劃圈說「在邊邊」,我再問「叫什麼名字」,他拿起搜索票看,卻仍然答不出,其身後的調查局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才趕緊說「廖紋妤」。
如今台北地檢署秀出所謂蓋有「廖紋妤」私章(非職章)的搜索票,著實令人起疑,究竟是當天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鬼遮眼」,還是現在大家「活見鬼」?何況《刑事訴訟法》128條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簽名就是簽名,不是「簽章」。
再者,我說如果,如果現在台北地院公布的蓋有「廖紋妤」私章的搜索票,是事後才補蓋的,那更涉及更嚴重的偽造文書的問題。我完全贊同陳麗玲律師主張的,應交予國際組織鑑識,到底是我直播當時就蓋有「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看不到」的章,還是事後補蓋?
另再向大家說明,由於當天我不願意開門,調查員找來鎖匠強行開門,並立即扣走我正在直播的手機。但好險因為前面的直播,才讓媒體朋友知道此事,趕來我家門口,拍下已經也趕到場的陳麗玲律師,竟被調查員強行隔離於我家的兩道門外,連打開第二道門、讓律師隔著第一道鐵門看屋內情況都不允許。當時我隻身一人被他們整組近十人關在「黑箱」裡,新黨秘書長祖先生、陳麗玲律師不斷敲門,我也願意開門,卻都被強行拉住在屋內。
當時他們騙我說:「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因為偵查不公開,讓律師或任何人看就是洩密。」我非法律專業,也就這樣被唬住,直到這幾天沉澱心情,看了前法務部長、資深新聞人及相關法條後,才知道法律並無規定「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既然律師及時趕到,檢調根本沒有憑據可以把律師擋在門外,也不能阻止我開門。
且檢調疑似刻意用模糊的「第三人」身分,讓我不能以「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身分「隨時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27條),並欺騙、要脅我不能讓律師進來,否則就會「妨害公務」。
記者會後,中午我已在陳麗玲律師及新黨黨部同志陪同下,正式按鈴、遞狀控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及法務部調查局承辦人員等非法搜索、侵入民宅、妨害自由。同時,由於台北地檢署本身就是涉嫌者,因此也向台灣高檢署聲請移轉管轄。
王炳忠認證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bingzhong.wang/
王炳忠微博:http://weibo.com/1611864142/
偵查不公開刑事訴訟法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立法委員李俊俋表示:
1.4月10日一直到4月24日為止共計2週,行政院等相關機關不但沒有補足相關資料至內政委員會,反而原先提供的10個講義夾,更無理由的遺失,此表示行政院等相關機關未善盡資料保管責任。
2.行政院等相關機關以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刑事訴訟法等理由,堅決不提供相關資料予立法院,然而,台北地檢署與台北地方法院並未曾發文表示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相關機關不得提供相關資料予立法院。
3.立法院乃憲政機關,由憲法賦予,享有調閱權與調查權,即使相關資料已先由司法機關先行調取,然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規定,行政院仍然應該敘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資料的複本予立法院。
4.行政院李秘書長對於如何編列民眾侵入行政院損失統計3百萬元,無法說清楚、講明白,企圖蒙混過關,製造學生是暴民的形象,挑起對立。
5.行政院對於國會之要求事項屢次置之不理,本人向行政院李秘書長下最後通牒,給予其最後一次的機會,倘行政院等相關機關於4月24日下班前仍未將相關資料補齊,秘書長應全權負責到底!
偵查不公開刑事訴訟法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條文即將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修正說明: 偵查不公開為刑事訴訟法之原則,係為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