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法律教室之律師法Q&A》
今年的律師考試今日放榜了,以前在立法院共事的助理,有人金榜題名,有些名落孫山,試海浮沉,確實辛苦!
今年共計錄取549位律師,約佔二試到考人數的20%,相較往年,錄取比例大幅下降,以400分爲錄取的標準,今年應該更嚴格貫徹;
立法院在上週三讀修正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堪稱是七十多年來最大變革,條文大幅擴增為146條;
相信許多人都有相同的疑問:到底修了什麼?未來怎麼適用?小米法律教室這次整理了常見Q&A,與大家分享:
1⃣許多任內收賄被判刑的不適任司法官,紛紛辭職轉任律師,難道真的拿他們沒辦法嗎?
🗣因為依照現行律師法規定,不得擔任律師的要件,必須經過「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而這些貪瀆司法官在犯罪涉案時,並非執業律師,自然不可能依律師法規定予以懲戒;
💥但新法修正後,這些不肖司法官將「不能」轉任律師;對於已經轉任的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可以停止他們執行職務,法務部也可以在2年內廢止其證書(第5條、第7條、第9條、第74條),以維護司法威信和律師形象。
2⃣我想找律師!但現行律師查詢系統只看的到律師的姓名、律師證號等資料,我怎麼知道他有沒有問題?
🗣修法後,將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公開律師的重要資訊,如果該律師曾經受到停職、除名等懲戒處分,上網都可一覽無遺(第136條),讓民眾在委任律師前,能獲得足夠的資訊;
除此之外,以後也會有律師專屬的QR碼,掃一下即可分辨這個律師的真假!
3⃣聽說以後地方律師公會的會員分成「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兩種,他們有什麼不同嗎?
🗣律師執業,必須要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公會,成為其「一般會員」;但為了兼顧律師加入複數地方律師公會之結社自由,「也可以」加入其他公會,成為其「特別會員」。
地方公會會務的運作,將由在地的一般會員主導,例如:特別會員的「表決權累計總數」,法定上限為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而為了尊重各地方公會的自治權,一般會員也可以就此修改章程來擴張或限縮之(第11條)。
要特別注意的是,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的「團體會員代表」及「當然理事」,都必須要是一般會員。如該地方公會理事長為特別會員者,應另推派其他具一般會員身分的理事兼任全律會的當然理事。
4⃣如果想「跨區執業」,還要繳納入會費嗎?到底要怎麼繳、繳多少?
🗣新法施行後,不用擔心重複繳納入會費的問題!只要加入一個地方公會,就可以全國執業。
1.在新的全律會章程制定前的過渡時期,你可以:
✅向該地方公會申請跨區執業,期間內每月繳納300元或400元;
✅加入該地方公會成為「特別會員」,繳納其會費。
(第139條)
2.未來,依照全律會的章程規定,可能有吃到飽的「全國執業」或其他套餐方案,就留待新的全律會腦力激盪(第20條)!
5⃣如果違規跨區執業,會有什麼罰則?
🗣依照新法,雖然不是法定的律師懲戒事由,但是,經催告未於相當期限繳納者,最高將可處10倍以下的滯納金🔥;或是其他由全律會章程or律師倫理規範所定之處置方式,也就是說,不能排除未來情節重大時,仍有被懲戒的可能性。
此外,新法亦明定,各級院檢有協助各地方公會進行稽核的義務。之後將由法務部會商司法院、律師公會、警政署等有關機關訂定協助方式(第20條、第139條)。
6⃣我是現在執業的律師,未來會自動成為某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或特別會員嗎?
🗣如果你目前只有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公會,則當然為該公會的一般會員。
但如果目前已加入2個以上的地方公會,接下來就會收到公會通知,要在新法施行後2個月內,向你的主事務所所在地方公會,表示「擇定」其為所屬公會的意思;如果屆期沒有擇定,將由全聯會代為擇定,並在擇定後兩個月內通知你以及相關的地方公會。
同時,一旦擇定所屬公會,就會自動轉為其他公會的「特別會員」,除非你選擇「主動退會」(第138條)。
7⃣「全律會」組織改制的詳細內容?
🗣本次修法的一大重點,就是全國律師團體的組織改造與直選:每位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都是2021年新的全律會的個人會員,全律會的理事長、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將由個人會員投票直選(第142條、第144條)!
👉️更多修法重點從此去:
立院三讀律師法 杜絕不適任法官轉任律師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44818
【法務部】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十大重點
https://www.moj.gov.tw/cp-21-124449-c6250-001.html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兩週前我質詢揭露,華映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大同公司的林郭文艷遭境管,明顯影響公司營運,卻未依規定發布重訊,直到我揭露後大同才匆匆補發重訊。 華映2010年對中國華映做出保證獲利10%的承諾,未向台灣投資人揭露,至今資訊揭露不全的情形仍未有所改善。前天中國華映公告華映百慕達(台灣華映100%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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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律師考試今日放榜了,以前在立法院共事的助理,有人金榜題名,有些名落孫山,試海浮沉,確實辛苦!
今年共計錄取549位律師,約佔二試到考人數的20%,相較往年,錄取比例大幅下降,以400分爲錄取的標準,今年應該更嚴格貫徹;
立法院在上週三讀修正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堪稱是七十多年來最大變革,條文大幅擴增為146條;
相信許多人都有相同的疑問:到底修了什麼?未來怎麼適用?小米法律教室這次整理了常見Q&A,與大家分享:
1⃣許多任內收賄被判刑的不適任司法官,紛紛辭職轉任律師,難道真的拿他們沒辦法嗎?
🗣因為依照現行律師法規定,不得擔任律師的要件,必須經過「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而這些貪瀆司法官在犯罪涉案時,並非執業律師,自然不可能依律師法規定予以懲戒;
💥但新法修正後,這些不肖司法官將「不能」轉任律師;對於已經轉任的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可以停止他們執行職務,法務部也可以在2年內廢止其證書(第5條、第7條、第9條、第74條),以維護司法威信和律師形象。
2⃣我想找律師!但現行律師查詢系統只看的到律師的姓名、律師證號等資料,我怎麼知道他有沒有問題?
🗣修法後,將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公開律師的重要資訊,如果該律師曾經受到停職、除名等懲戒處分,上網都可一覽無遺(第136條),讓民眾在委任律師前,能獲得足夠的資訊;
除此之外,以後也會有律師專屬的QR碼,掃一下即可分辨這個律師的真假!
3⃣聽說以後地方律師公會的會員分成「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兩種,他們有什麼不同嗎?
🗣律師執業,必須要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公會,成為其「一般會員」;但為了兼顧律師加入複數地方律師公會之結社自由,「也可以」加入其他公會,成為其「特別會員」。
地方公會會務的運作,將由在地的一般會員主導,例如:特別會員的「表決權累計總數」,法定上限為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而為了尊重各地方公會的自治權,一般會員也可以就此修改章程來擴張或限縮之(第11條)。
要特別注意的是,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的「團體會員代表」及「當然理事」,都必須要是一般會員。如該地方公會理事長為特別會員者,應另推派其他具一般會員身分的理事兼任全律會的當然理事。
4⃣如果想「跨區執業」,還要繳納入會費嗎?到底要怎麼繳、繳多少?
🗣新法施行後,不用擔心重複繳納入會費的問題!只要加入一個地方公會,就可以全國執業。
1.在新的全律會章程制定前的過渡時期,你可以:
✅向該地方公會申請跨區執業,期間內每月繳納300元或400元;
✅加入該地方公會成為「特別會員」,繳納其會費。
(第139條)
2.未來,依照全律會的章程規定,可能有吃到飽的「全國執業」或其他套餐方案,就留待新的全律會腦力激盪(第20條)!
5⃣如果違規跨區執業,會有什麼罰則?
🗣依照新法,雖然不是法定的律師懲戒事由,但是,經催告未於相當期限繳納者,最高將可處10倍以下的滯納金🔥;或是其他由全律會章程or律師倫理規範所定之處置方式,也就是說,不能排除未來情節重大時,仍有被懲戒的可能性。
此外,新法亦明定,各級院檢有協助各地方公會進行稽核的義務。之後將由法務部會商司法院、律師公會、警政署等有關機關訂定協助方式(第20條、第139條)。
6⃣我是現在執業的律師,未來會自動成為某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或特別會員嗎?
🗣如果你目前只有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公會,則當然為該公會的一般會員。
但如果目前已加入2個以上的地方公會,接下來就會收到公會通知,要在新法施行後2個月內,向你的主事務所所在地方公會,表示「擇定」其為所屬公會的意思;如果屆期沒有擇定,將由全聯會代為擇定,並在擇定後兩個月內通知你以及相關的地方公會。
同時,一旦擇定所屬公會,就會自動轉為其他公會的「特別會員」,除非你選擇「主動退會」(第138條)。
7⃣「全律會」組織改制的詳細內容?
🗣本次修法的一大重點,就是全國律師團體的組織改造與直選:每位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都是2021年新的全律會的個人會員,全律會的理事長、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將由個人會員投票直選(第142條、第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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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律師法 杜絕不適任法官轉任律師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44818
【法務部】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十大重點
https://www.moj.gov.tw/cp-21-124449-c6250-001.html
停職要件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華映欠薪影響員工權益,金管會顧立雄主委提示只要符合相關要件,經大同董事會決議仍可代墊,絕非「同情」二字就可以輕輕帶過。大同及林郭文艷影儘速出面處理,別持續擺爛下去。
涉案關係人永豐金證券總經理葉黃杞,涉利用職務機會炒股,雖遭金管會停職,卻仍繼續擔任永豐期貨董事長。(C編🐸)
#華映 #金管會 #顧立雄 #黃國昌
停職要件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兩週前我質詢揭露,華映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大同公司的林郭文艷遭境管,明顯影響公司營運,卻未依規定發布重訊,直到我揭露後大同才匆匆補發重訊。
華映2010年對中國華映做出保證獲利10%的承諾,未向台灣投資人揭露,至今資訊揭露不全的情形仍未有所改善。前天中國華映公告華映百慕達(台灣華映100%子公司)質押給渤海國際信託的股票遭強制拍賣,華映就依舊未發布重訊。
2.為避免華映欠薪影響員工權益,我多次對此提出質詢,金管會顧立雄主委提示只要符合相關要件,經大同董事會決議仍可代墊,絕非「同情」二字就可以輕輕帶過。大同及林郭文艷影儘速出面處理,別持續擺爛下去。
今年10月,高等法院宣告大同董事選任無效,若後續判決確定,大同爛攤要如何解決,金管會又是否已做好準備
3.台商鄭文逸勾結中國奸商任國龍,聯手違法炒作大同股票案,坑殺台灣投資人,犯罪所得高達11億。金管會更對任國龍三度開罰,如今犯罪分子任國龍終於繳清罰鍰。
涉案關係人永豐金證券總經理葉黃杞,涉利用職務機會炒股,雖遭金管會停職,卻仍繼續擔任永豐期貨董事長。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8條第2項第5款規定「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負責人或業務員」。顧主委卻表示因葉黃杞刑事犯罪部分尚未被起訴,故仍同意繼續擔任期貨董事長。如此的監理標準,個人無法苟同。
⛔️附註:
❗️華映案
2019-11-18 財政委員會:無良商人亂搞 勞工股東悲鳴
https://reurl.cc/QpNG69
2019-11-11 財政委員會:華映大同隱匿重訊 違法借貸助長炒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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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8 華映擺爛欠工資、勞動部終於境管高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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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18惡質老闆擺爛、政府基金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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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30 大同承諾中國獲利、華映高層領厚祿、基層員工慘兮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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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25財政委員會:上市公司掏空洗錢頻傳 投資人與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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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0 金管會認定華映隱匿承諾、違反證交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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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 近百億承諾的揭露不實、證交所重罰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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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7 財政委員會:保險公司窗飾財報 保戶權益誰來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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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7 華映財報出爐、股價變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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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0 財政委員會質詢:營業資訊虛偽隱匿、投資人權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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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炒作大同股票案
2019-5-9 財政委員會:中國犯罪份子坑殺投資人 金管會應究責南山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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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24 財政委員會:上市公司掏空洗錢頻傳 投資人與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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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國奸商違法坑殺投資人、無法進行刑事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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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財政委員會:金管會承認如興財報不實、為何不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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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9「中資坑殺台灣投資人 北檢為何不訴追」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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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23 財政委員會:金融懲處輕縱
https://goo.gl/gWzSqv
2018-3-22 財政委員會:中資炒作大同股票與幸福人壽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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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要件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法重要內容1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一)明定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期間之身分及復職權利 為明確界定 ... 六)明定因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慰問金之要件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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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修時的疑惑,問題很基本,請海涵><"
懲戒法第4條說
依刑事訴訟被通緝羈押/
受褫奪公權/
徒刑執行中
->職務當然停止
任用法第28條說
犯內亂外患貪汙通緝/
徒刑執行未畢/
褫奪公權未復權
->任用後發生以上情形應予免職
請問:
懲戒法的情形為什麼不能依任用法直接免職?
除了被通緝是還沒定罪,而且可能不關內亂外患貪汙,所以無法任用的免職
其他,褫奪公權和坐牢已經不能工作,為什麼不直接免職,而是停職?是停職再免職嗎?
那(不是因為內亂外患貪汙)被通緝,無法工作的公務員,還有公務員資格嗎?
以上,先謝謝大家的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6.5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94718858.A.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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