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財產,遺棄罪,贍養費是三件事喔!
有網友詢問:
再婚40年丈夫可否把財產都給子女,不給失智的太太?可否告他遺棄?可否要求贍養費?
每個人都有自己處分財產的自由,所以原則上丈夫是可以把他的財產全部都給他的子女的,然而這種自由不能濫用(後面會說如何處理濫用),如果在合理狀況下是不犯法的。
至於遺棄罪,是指對於沒有自救能力的另外一半,見死不救,任由生命危險狀態發生。
如果太太是輕微失智,一個人可以如常的行動,就不算是沒有自救能力的人,因此丈夫沒給錢或不理,是沒有犯罪的!
贍養費是指,夫妻在離婚訴訟中,因為離婚而沒有過失的那一方陷入於生活困難時,可以向他方主張的費用叫做贍養費,在沒有離婚訴訟,是沒有辦法請求的。
但是,如果丈夫是為了避免給太太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故意不給家庭生活費用,可以要求主張家庭生活費用(或太太符合受扶養的條件時,可以請求扶養費)並提前要求主張宣告分別財產制,然後請求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
另外一方面要記得做假扣押的聲請,確保財產不會被隱藏處分掉。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夫妻財產
#贍養費
#遺棄罪
#失智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5的網紅徐瑄灃,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動支開發基金興訟 法源依據在哪?💢 📘在假期之前的定期會會議中,近期鬧得沸沸揚揚的工業區與台開公司爭議,市府未依法動支預算、規避法規,瑄灃針對此案件質詢經發局長。 📍經發局所提出的「工業區開發基金預算109年超支併決算」專案報告,針對台開公司訴訟有三案,假扣押共計需經費2429萬8049元。市...
「假扣押費用」的推薦目錄:
- 關於假扣押費用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假扣押費用 在 林耕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假扣押費用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假扣押費用 在 徐瑄灃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假扣押費用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假扣押費用 在 Re: [問題]撤銷假扣押要否繳納費用? - 看板Lawyer 的評價
- 關於假扣押費用 在 請問一下"聲請假扣押"除了1000元的繳費遞狀,還須要提存擔保 ... 的評價
- 關於假扣押費用 在 鴻揚聯合法律事務所- [法律教學]-假扣押程序 的評價
- 關於假扣押費用 在 Re: [問題]撤銷假扣押要否繳納費用? - Lawyer 的評價
- 關於假扣押費用 在 假扣押債務人應負擔費用的問題- 看板LAW - PTT網頁版 的評價
假扣押費用 在 林耕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放火燒山釀災禍
#NCC大官免處罰
今年5月份玉山發生火燒山事件,引發大火的 #NCC專委喬建中,在深山用火導致大火延燒12天,各種生態損失無法估算,還耗費救援費用粗估上億元。
然而造成這件破壞生態且勞民傷財的重大事件,農委會陳吉仲曾信誓旦旦的說:對肇事者絕不輕縱,不論是什麼身份,一視同仁, #絕對嚴懲不貸!但是目前相關單位沒有提出檢討報告,負責偵辦的南投地檢署,也沒有對NCC專員提出假扣押申請,這樣的處理實在讓人匪夷所思。
還有更離譜的事,近日竟傳出該專委準備高昇。這種犯錯無懲罰,還能繼續升官發達的現象,真的是民主的劣跡,社會的悲哀。
#國民黨新竹市長初選候選人
#林耕仁關心您
大權在握的蔡政府,似乎是在宣示,顏色對了其他都不重要,專機走私香菸小官扛責大官高昇,NCC大官放火燒山連責都直接不負,這真是完全執政完全不負責任的最佳寫照。
假扣押費用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玉山火燒心,開放山林要配套』記者會
週五(7/2)虹安與黨團幹事長蔡壁如委員、山林教育與青少年教育工作者鄭廷斌、台師大公領系副教授陳永龍,共同召開線上記者會,討論開放山林政策後,配套措施與法規嚴重不足。日前NCC專委登山造成火燒山意外,這一把火不只燒掉珍貴的山林生態資源,也燒出登山活動的許多問題,檢視目前的法律規範,並沒有跟上開放山林的政策,一昧地開放而無完整的配套措施,只會造成更多的災難。
『尊重與謙卑,而非征服的精神』
與會的專家指出一個觀念,虹安覺得很重要,面對山林,我們要存著尊重與謙卑的精神,而非以征服的角度去登山,學會尊重與敬畏山林,才能體驗山林帶來的美好,如果只是以舒壓玩樂的態度去面對,容易輕忽許多該注意的事情,造成憾事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
目前根據內政部內政部營建署統計,109年1至12月申請核准進入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共有29萬5731人,與108年同期相比多7萬1854人、增加32.1%。在國家公園發生的山域意外事故共有186件,較108年同期多71件,增加了61.74%。顯示在開放山林的政策後,民眾入山比例激增,但隨之而來的也是山難意外的激增。
『山域意外兩個結構性因素』
第一是山林教育的缺乏,一般民眾對於山林的認識與知識普遍不足,導致進入山林時沒有足夠的素養尊重環境,只是把登山當作休閒旅遊,讓許多山林因為開放政策後,增加了許多垃圾污染。而登山知識的不足則會輕忽大自然的無情變化,往往就會造成意外的發生。
第二是網路興起的登山揪團問題多,根據報導指出,網路揪團性質佔登山意外的七成四,是造成山域意外的主因,問題出在這種網路登山團只注重費用的分攤,彼此之間根本不熟悉,而且彼此登山能力參差不齊,常常造成有人員落單,沒有團進團出犯了登山大忌,落單的民眾往往就是意外的開端。
因此在開放山林的政策後,我們必需有以下三個配套性的措施需要努力:
1️⃣ 第一,以長期而言,將山林教育納入國民體育法等,落實全民山林教育普及,配合十二年國教的精神,讓我們的下一代有足夠的素養與知識去面對山林。
2️⃣ 第二是針對揪團入山應有管制措施,具體如擬定持有相關認證者才能帶團上山的規範,或是審核入山時,領隊申請者需要有相關證照的規定,加速讓登山愛好者取得證照認證,納入登山專法的管理。
3️⃣ 第三,針對商業登山團的管理不能模糊,例如很受傳統登山愛好者詬病的商業登山團,在發展觀光條例 裡規定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務,也就是替旅客安排行程、食宿、領隊人員等,不過觀光局卻認為登山團並沒有完全具備以上要件,因此並不算是旅行業業務,致使不需要旅行社也可以出團,產生許多大型商業團亂象,例如惡意迫降搶佔山屋、領隊及登山客比例失衡等等。
平時閒暇之餘,虹安也喜歡親近自然,開放山林的政策讓全民親近自然,我非常支持,但是相關的立法與管理配套措施卻不能少。開放不等於隨便,面對山林我們要以嚴謹且敬畏的精神去尊重它。
#感謝媒體報導 👉🏻👉🏻👉🏻
聯合新聞網-登山意外頻傳 民眾黨團:應強化山林、用火教育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5573043
公視新聞網-政院前年提出「向山致敬」政策 民眾經驗、知識仍不足致意外頻傳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33465
匯流新聞網-NCC高官釀玉山大火 民眾黨:未假扣押 若脫產國家將無法求償
https://tw.stock.yahoo.com/news/ncc%E9%AB%98%E5%AE%98%E9%87%80%E7%8E%89%E5%B1%B1%E5%A4%A7%E7%81%AB-%E6%B0%91%E7%9C%BE%E9%BB%A8-%E6%9C%AA%E5%81%87%E6%89%A3%E6%8A%BC-%E8%8B%A5%E8%84%AB%E7%94%A2%E5%9C%8B%E5%AE%B6%E5%B0%87%E7%84%A1%E6%B3%95%E6%B1%82%E5%84%9F-063016774.html
假扣押費用 在 徐瑄灃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動支開發基金興訟 法源依據在哪?💢
📘在假期之前的定期會會議中,近期鬧得沸沸揚揚的工業區與台開公司爭議,市府未依法動支預算、規避法規,瑄灃針對此案件質詢經發局長。
📍經發局所提出的「工業區開發基金預算109年超支併決算」專案報告,針對台開公司訴訟有三案,假扣押共計需經費2429萬8049元。市府爭議居然使用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詢問法源依據,局長也答不出來,而過去聲請假扣押判決結果均遭駁回,未來情況也不樂觀,市府不應如此在無法源依據下,任意使用基金作為訴訟費用, @李中 及 @楊正中 資深議員對本案也向市府要求檢討,共同監督預算,共同為人民把關。
【新華】https://ccss3172.blogspot.com/2020/09/3_29.html
#質詢實況
#為您發生改變發生
#臺中市議員徐瑄灃
__________________
✅瑄灃的IG👉 https://www.instagram.com/hsuanfeng0916/
✅瑄灃的LINE👉 https://line.me/R/ti/p/%40lqm6148h
✅瑄灃的Youtube頻道👉 https://reurl.cc/62m7jd
✅瑄灃服務處申請表👉 https://goo.gl/forms/izqhNwox6Y1ilp2y2
假扣押費用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23)日上午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議,林佳龍委員就今年初我國兩名留日女學生林芷瀅、朱立婕遇害乙案質詢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林佳龍委員表示從年初以來便積極協助被害者家屬赴日處理調閱資料等後續事宜。而此一個案,也凸顯司法互助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在實施之後出現了一些適法性問題。林佳龍委員已提出相關條文的法律修正案,及提案要求組成跨部會專案小組,以單一窗口協助被害者家屬進行法律等相關事務之交涉,並酌予補助部分費用。會議中多數委員相當認同林委員的提案,並決議建請內政部和法務部會同相關機關研提具體措施,以完整保障國人權益。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三條删除互惠原則後,非我國國籍而在我境內被害者,如外國遊客,甚至非法入境者都可能申請被害補償,然如本案擁有我國籍而在國外被害者,卻無法適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被害者家屬而言,需強忍傷痛,花費心思和資源去面對漫長的司法及求償過程,林佳龍委員要求外交部和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應建立單一窗口,以專案整合的方式積極協助家屬,他也委託專家學者研議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除了希望能及時協助此一個案,針對法條中對於國人於境外遇害卻無對等保障的情況也能予以改善。
林佳龍委員表示兩名被害者的家屬都非常善良,也很為他人著想,對於加害者一直相當包容,故讓外界誤以為本案已解決,但事實上加害人張志揚的父母卻對此事不聞不問。政府相關部門的態度也十分消極被動,如被害人家屬想取得加害人的身份證字號以進行假扣押等求償程序,外交部和法務部卻以保護個資為由互踢皮球,致民事求償的作業延宕至今。林佳龍委員強調,賠償金額並不是求償重點,而是藉此釐清責任及恢復當事人的名譽。本案純為一件謀殺案,而非感情糾紛,與部分媒體對本案的報導有所出入,新聞報導逕冠以情殺案件,對被害者名聲和其家屬已造成二度傷害。
日本的偵查調查報告業已出爐,大致確定本案為謀殺性質。林佳龍委員詢問吳次長,是否能夠成立單一窗口來協助家屬處理善後?另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法方向,林佳龍委員提出為避免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支付對象範圍過廣,建議參酌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二項除戶規定的精神,將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犯罪被害人,如長期旅居海外之僑民,即使仍具我國國籍,仍排除於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對象範圍。
同樣地,凡非我國國籍而在本國領域被害者,宜排除偷渡等以不法方式進入我國領域者或是短暫停留者,如觀光旅遊,限縮為「合法居留或定居」之非中華民國國籍,始屬得申請被害補償的範圍。對於國人的在境外與非我國籍人士在我境內的法律保障將形成較為對等的狀態。吳次長答覆按現行法律,國人在境外遇害死亡或重傷目前無法獲得補償,但法務部願意提供心理輔導與法律諮詢等相關協助。法務部無法赴日直接提供協助,只能在國內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給予扶助,他認為成立單一窗口並無必要。委員會仍堅持成立專案小組來做好跨部會的分工與協調,以協助家屬進行司法求償作業確有必要性。吳次長亦提到法務部正在研議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條文中有關犯罪被害的補償對象,另對於林佳龍委員提議在我國境內非合法居留應排除於補償範圍之外等相關意見,均會納入研議修法的重要參考。
更多內容:http://www.citylove.org.tw/parliament/33-sowf/404-2012-05-23-13-40-16.html
假扣押費用 在 請問一下"聲請假扣押"除了1000元的繳費遞狀,還須要提存擔保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小更正一下,假扣押的擔保金通常為扣押金額的1/3。 簡單來說,假扣押分為兩階段, 第一、聲請假扣押裁定,此時繳1000元裁判費。 ... <看更多>
假扣押費用 在 鴻揚聯合法律事務所- [法律教學]-假扣押程序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這時就繳交假扣押費用1000元,法院就會開始進行內部分案及審理程序。 原則上,法院會將此類的聲請視為最急件處理,通常會在一~四周內就會收到裁定結果。 ... <看更多>
假扣押費用 在 Re: [問題]撤銷假扣押要否繳納費用? - 看板Lawyer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撤回假扣押、假處分「執行」是不用繳納裁判費,
但是要撤銷原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就必需要繳納裁判費1千元。
會需要撤銷裁定通常是為了取回擔保金而為,
不過從撤銷裁定著手程序上會麻煩許多,
所以會在本訴和解時請求對造(受擔保利益人)提供返還同意書,
或是於和解時對造(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等方法。
至於是要撤回執行還是撤銷裁定,下方引用了一則法律座談會提案供參。
後學非律師,不過在事務所打滾好一段時間執行一些實務與各位大律師們分享,
希望能有所助益,如有不妥之處,我再自行刪文。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3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彙編(民國96年1月版)第
109-113 頁
法律問題: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裁定,並已實施假扣押執行,債權人就
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本案訴訟並已終結,債權人聲請返還提
存物時,是否仍須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
討論意見:甲說: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只須訴訟終結
後,即可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無庸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
撤回假扣押執行。(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抗字第 19 號裁定、臺灣
高等法院 95 年度抗字第 35 號、95 年度抗字第 580 號裁定參
照)
乙說: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
金者,不但須本案訴訟業已終結,債權人尚須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
回假扣押執行,始得依該條款之規定請求返還擔保金,否則假扣押
執行尚在,相對人若係行方不明,未能及時行使權利,損害即有繼
續發生之可能,對相對人並非有利。(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抗字第
318 號裁定參照)
丙說:(乙說之修正說)依修正後之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 30 日者,不得聲請執
行。」訴訟終結後,早逾 30 日,即無庸撤銷假扣押裁定,只須撤
回假扣押執行,即可依該條款之規定請求返還。
初步研討結果:採乙說。
審查意見:(一)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乃有關訴訟費用擔保物返還之規定,其第 1
項第 3 款所謂訴訟終結,當係指訴訟費用所屬本案訴訟之終結,
至於保全程序之擔保,依同法第 106 條準用前開規定,所謂訴訟
終結,應係指保全程序之終結,要與保全程序所保全請求之本案訴
訟終結無涉。而保全程序始於保全裁定之取得,迄於保全程序之執
行,是保全程序之終結,即應包括保全裁定之撤銷及其執行程序之
撤回。惟若保全裁定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已不
得再聲請執行者,則無再為撤銷之必要。
(二)提供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234 號、92 年度台抗字第 379
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24
號提案為參考資料。
研討結果:(一)提案機關同意法律問題第 3 行「本案訴訟並已終結」之後增「(
未全部勝訴)」7 字;丙說第 5 行第 4 字「尚」修正為「只」
字。
(二)照審查意見(一)通過。
參考資料:
資料 1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
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
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
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難
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為訴訟終結。
資料 2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抗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之訴訟終結,固應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
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惟保全程序之執行具有緊急性,須迅速實施始符保全
之旨,故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
30 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是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
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供擔保人既不得再
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自難以其尚未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即謂其
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106 條準用同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定期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資料 3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24 號提案:
法律問題:債權人即假扣押執行聲請人於其本案訴訟受敗訴判決確定後,乃催告債務
人即相對人如因受假扣押執行而受有損害,應於 20 日期間內行使權利,
逾期未行使,但債權人亦未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法院能否准其依民事
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聲請,返還擔保金?
討論意見:甲說:(肯定說)。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二款規定,供擔
保人於訴訟終結後,即得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並未規定須
於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後方得為之。題設情形,法院
應予准許(參見附件 1:最高法院 80 年度台抗字第 413 號判例
)。
乙說:(否定說)。於訴訟終結後,若因假扣押所供擔保之情形,因該擔
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扣押所受損害而設,倘扣押法院已
依假扣押裁定實施扣押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前
,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既未確定,自無強
令其行使權利之理,故法院不應准許(參見附件 2,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645 號、86 年度台抗字第 53 號裁定)。
審查意見:採乙說。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經付表決結果:採甲說 27 票,採乙說 32 票。)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
提案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3 號)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104、106 條(92.06.25)
強制執行法 第 132 條(89.02.02)
※ 引述《greenteas (躊躇)》之銘言:
: 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77條-19),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要繳納費用一千元。
: 但是本人在辦理撤銷過程從沒發生此一費用問題(通常是談好了由債權人主動撤銷),
: 法院也沒要求繳過。
: 日前在北院辦理遞狀時,收狀人要求繳費,之後討論後用仍然收狀,
: 只蓋印未繳裁判費辦理,之後也順利取得撤銷之裁定。
: 到底究竟要不要繳納費用,產生相當大疑惑,拜託各位專業道長解答,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8.242.1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440142695.A.93D.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