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開發及使用AI之道德標準 私隱專員公署發布指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表示,鑑於人工智能日漸普及,同時存在私隱及道德風險,署方今日(8月18日)發出《開發及使用人工智能道德標準指引》,旨在協助機構在開發及使用人工智能時,能明白及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
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指引建議機構開發及使用人工智能時,奉行尊重、互惠及公平三項基本數據管理價值去對待持份者。
指引根據國際標準,列出七項人工智能的道德原則,包括機構應確保在人工智能運作時,有適當的人為監督;同時, 機構應披露它們正使用人工智能及相關的政策,且致力改善自動化和人工智能輔助作出的決定的可解釋性(interpretability)。
全文︰http://passiontimes.hk/article/08-18-2021/75555
#道德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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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 私 隱 條例 原則 在 林凱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近期新冠疫情攀升,當前已進入緊急戒備時期,務必做好自我防禦,才能保護自己與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遠離染疫風險。以下「5個不助疫的防護作為」,一起努力終止疫情蔓延!
❶減少外出
目前處於第三級防疫警戒,須避免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群聚,多數餐廳亦配合防疫,取消內用及營業,部分則轉提供外送或外帶服務。若違反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聚會規定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減少外出,亦可減少交叉感染風險
❷戴好口罩
根據日本傳染病協會發佈的一項實驗影像結果,是關於人類之具體呈現飛沫自口中噴散後的動態。影像發現僅大聲講話、呼吸及打噴嚏,都會產生大量飛沫,且飛沫會在空中經久不散。如果在密閉空間,所有人都可能吸入藏身細小飛沫裡的病毒。口罩,很肯定就是當前阻隔近距傳播的最佳防護工具!更不忘勤洗手,時刻保持清潔!
❸如實提報
主動配合實聯制,如有接觸到確診者,或自身的健康出現疑似症狀,應立即聯繫119、衛生局或撥打1922,並依指示就醫或篩檢,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倘若確診個案或通報疑似個案,不遵行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院所)指示,擅自離開隔離病房,有感染他人之虞,則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❹謹言慎行
各類網路及社群平台充斥各類疫情相關資訊,在海量資訊中,正確及錯誤訊息常讓人難以分辨。建議以主流媒體為依據,並養成充分暸解資訊始末後,再進行評論等行為,並謹守不造謠、不謾罵、不盲從之原則
據法務部表示,散播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囤積防疫物資或哄抬價格(例如醫用口罩、防疫酒精、額溫槍等),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❺保持距離
維持社交距離Social distancing實為重要,因新型冠狀病毒主要是通過空氣中攜帶病毒的飛沫傳播為途徑。室內應保持1.5公尺、室外保持1公尺之距離
建議下載「台灣社交距離」App,此由台灣人工智慧實驗室開發,為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合作的防疫App。其建置目的在即時掌握與傳染病個案接觸情形,以保障生命安全,降低疫情傳播率
下載無須註冊及登錄資料,不會擷取使用者資訊,也無個人資料上傳。利用藍牙訊號強弱計算使用者之間的距離,並無追蹤使用者所在的位置資訊 ,亦非足跡追蹤 。相關接觸資料僅儲存於個人手持裝置端14天,政府和開發端均無資料庫儲存個資,用戶可隨時刪除App,具備嚴密維護隱私機制
#凱鈞話重點
#5個不助疫的防護作為
個人資料 私 隱 條例 原則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公寓大廈與他人發生訴訟後,將法院判決書公布出來可以嗎?
上次告狀俠PO了個資法的文章後,有民眾來信詢問「聽說,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有規定,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所以管委會如果將法院寄來含有姓名、年籍、住址等個人資料之判決書公告給區分所有權人,是屬於有法源依據,不用將個人資料遮掩處理直接公告利用,並不違反個資法,這是真的嗎?」
回到這次的問題,我們還是得先了解
Q:什麼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的個人資料?
A:依個人資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等,均屬「個人資料」之範疇,且依同法第20條之規定,因故取得他人個人資料者,原則上僅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就該個人資料加以利用。是以,有關一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等個人資料,自然屬於個人隱私,如果未經其同意,亦無相關法定事由存在(指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的規定),就擅自公開揭露,就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的規定而侵害他人之隱私權。那麼擅自公布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29條的規定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接下來
Q:「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所稱之訴訟事件要旨是否包含當事人之個資?直接公告會不會違反個資法?」
A:直接將判決書貼出,不將對造個資做遮掩處理,是會有違反個資法問題的。
按「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上開法條既僅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將「訴訟事件要旨」告知區分所有權人,其目的著重於使區分所有權人得知悉相關訴訟之內容、進行情形及結果,至訴訟相關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與該訴訟之進行情形及結果無關,亦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無涉,則不在公告揭示之範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416 號民事判決判決意旨參照)
簡單說就是,訴訟事件之要旨即訴訟的進度、內容、結果,與訴訟當事人之個人資料無關,也不影響區分所有權人的利益情況下,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並不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所稱之訴訟事件要旨範圍。
所以聽說的東西真的先當聽說就好,不要輕信,還是得多方查證一下才好哦。
個人資料 私 隱 條例 原則 在 高松傑高Sir正能量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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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齊齊DQ】公民黨及多名本土派參選人共12人被集體DQ參選資格。
2. 【特別節目】競猜下個誰會被DQ有獎問答遊戲?
(首兩位各送"青年快閃清潔"一週年限量版T-Shirt 乙件),以留言先後作準。
高蛇DQ的高危貼士:譚文豪、陳志全、譚得志、岑子杰、張崑陽……
多名報名參選9月立法會選舉的攬炒派及本土派參選人,今天相繼收到通知,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DQ)。名單包括:公民黨楊岳橋、郭榮鏗、鄭達鴻、郭家麒;攬炒派岑敖暉、土本派劉頴匡、鄭錦滿、何桂藍、梁晃維、袁嘉蔚、黃之鋒、梁繼昌等等,全部被DQ。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今日發表聲明,表示認同和支持選舉主任就今年立法會換屆選舉12名獲提名人士提名無效的決定。特區政府表示,注意到,選舉主任在其理據中,明確指出在決定獲提名人士的提名是否有效時,核心問題是他/她是否符合《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40(1)(b)(i)條的聲明要求,即是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立法會選舉參選人須按照法定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簽署聲明,表示明確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主任指出,參照特區原訟法庭就陳浩天案的判詞,在第40條(1)(b)(i)的聲明要求下擁護《基本法》的意圖,並非僅僅為遵守《基本法》,而更需支持、推廣及信奉《基本法》(判詞第132(1)及142段)。
特區政府重申,擁護《基本法》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憲制責任。支持香港獨立、以民主自決或支持香港獨立作為自決前途選項來處理香港體制;進行尋求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干預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事務;原則上反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及將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在香港公布實施;表明意圖在確保於立法會佔多數後,行使立法會議員權力無差別地否決任何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任命、撥款申請及財政預算案,以逼使政府接受若干政治要求;及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等行為的人士,不可能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
另外,特區政府表示,該12名獲提名人士因不符合《立法會條例》規定,被選舉主任決定其提名無效。其他獲提名人士的提名是否有效,選舉主任仍在依法進行審核,不排除仍有部分獲提名人士被選舉主任決定提名無效。選舉主任的決定旨在令選舉能在符合《基本法》及其他適用法律下公開、公平、誠實地進行,與部分社會人士指稱的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無關。特區政府全力支持選舉主任依法行使法定職能;不會容忍任何針對選舉主任的羞辱或恫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警方等執法部門會跟進有關的惡意行為。
特區政府尊重及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亦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確保所有選舉均在符合《基本法》及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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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 私 隱 條例 原則 在 攝影獨白Alex NG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我這個短片會由許志安、黃心穎在的士上被偷錄並公開影片的事件,講到影像個人資料私隱問題,以及當下的低光攝影技術,包括紅外攝及高ISO的拍攝能力。我作為影像研究者,會較認真看待這一類有傷害性的偷錄及公開的行為。
我過去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研究:
http://photo.popart.hk/newweb/archives/3485
我在片中提到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在這類事情的角式,該置在回答傳媒查詢時已經表達:由於的士屬半私人空間,有別於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於的士車廂內安裝攝影和錄音裝置以收集乘客影像及/或聲音,若所攝錄的影像可能會用作辨識個別人士,的士司機/的士公司作為資料使用者,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規定及其六項資料保障原則........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ZxZVrH-yG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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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 #許志安 #黃心穎
個人資料 私 隱 條例 原則 在 《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物業管理指引》 - 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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