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父的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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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同意台灣在其首都開設「台灣代表處」,這是台灣第一個設立「台灣」為名代表處所在的國家,特別是,是在與中國建交的邦交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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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消息對於台灣人來說,應該是一個震撼彈,在代表過往「兩個中國」的框架被突破,也代表台灣從「漢賊不兩立」的外交衝突中跳脫,有你就沒有我,然後儘管有任何外交突破,也必須冠以「中華」、「ROC」相關的東西,仍然不脫中國的掌握,過往,中國像切香腸一樣的以斷台灣邦交國的手法,作為懲戒,形塑國內政治壓力,而台灣只有單方面被壓迫的份,除了被壓迫,本土政權還必須被國內的華腦責備,馬英九時期我們的邦交國有多少等等,或者國內的知識份子,強調國家少了邦交國有多麼危險與孤立等等,這都使得我們某種程度必須陷入強暴者的邏輯當中-強者為所欲為,弱者只能承受,華腦人所奉行的「修昔底德陷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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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趣了,是台灣鬆動了中國的邦交國,台灣何德何能,哪來的金錢,拿來的拳頭比人大?無,價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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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聽過一種說法,我有點忘了,大致上是,當台灣進行民主選舉的時候,中國把台灣的許多邦交國代表,都召入北京,當台灣選出本土派政權的時候,就準備斷交,給台灣難看,最後,親中派贏得了選舉,北京很滿意,於是叫這些台灣邦交國們,可以回去了,不管真實與否,這不難想像,台灣悲哀的國際處境,似乎無論是朋友或者敵人,都掌握在對方手中,形成了一種思維缺陷,兩邊都被掐死,怎麼走,也走不出去,我們依靠一些小島國們,為我們發聲,我們不能沒有他們,另一方面,我們的政府又被民間勢力責難,說撒錢給這些國家是浪費錢,每一次交流都要被審視是不是有秘密經費,挹注給這些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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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這些小國與台灣建交,背後是美國暗助,但顯然,相較於中國的銀彈攻勢而言,美國也無法完全提供台灣本身無法與中國競逐邦交國的「保護費」,這不代表那些熱血沸騰為台灣發聲的小國無關緊要,而確實是有巴拿馬這樣的例子,儘管是親美,但是礙於中國企業將投資建造巴拿馬運河第四條大橋,以及簽訂自由貿易協議的經濟利益,仍然屈從於金錢外交,選擇和台灣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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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建交,就必須和中華斷交」,這是典型的「中華(Republic of China)」框架,蔡英文2016年才訪問過巴拿馬,2018年就被斷交,更顯現出台灣被中華代理的不可靠性,在這個中華框架裡,蔡英文簽下President of Taiwan(ROC),就被獎萬安以及國民黨一夥人,與中國環球時報同聲一氣譴責,說是搞「法理台獨」,蔣萬安稱蔡英文署名非常不洽當,應該要使用台灣的正式國名中華民國(President of Republic of China),Taiwan放後面,不可以顛倒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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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斷交的時候,這一群華腦不譴責中國,反而繼續譴責台灣總統無能,搞台獨,這顯示,台灣靠著台灣的影響力,站上國際舞台,仍然必須被中華代理,而台灣只能是個地名,低等的存在,當台灣被霸凌以後,再由一群中華人攻擊,成功的時候,你只能像個小媳婦,榮耀由灰姑娘的姊妹們享有,失敗的時候,你像個奴僕,被後母和後母姊妹們痛罵,怎麼不把王子找回來給我們,而明明,從頭到尾,貢獻心力,無論是掃地還是準備好舞鞋,華衣,尋找機會,都是由灰姑娘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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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外交困境是,我們被兩個中華所霸凌者,一個在內,扼住你的咽喉,一個在外,直接施與鞭子,兩個人藉由剝削台灣,滿足自身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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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當年能做的反應是,召回與台灣斷交國的大使,而那時,也正是美中貿易戰開始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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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趣的是,要召回大使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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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立陶宛同意台灣設立「台灣代表處」,立陶宛表示「決心與台灣發展互惠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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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華腦人這麼說著,「立陶宛要好人做到底,用中華民國的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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彷彿,立陶宛用「台灣」,不夠好,要用「中華」才是為台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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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灰姑娘陷阱,神父猶不能接受的是,這些華腦,在台灣試圖爭取外交關係的同時,不斷的進行意識形態檢查,不出一分力,在後頭扯後腿,還要像個家長一樣規定你應該叫什麼,不能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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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被打壓的時候,華腦人不幫忙就算了,偕同加害者一同霸凌自己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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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得到好處,又搶在台灣前頭,說應該要叫「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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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群蠹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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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將立陶宛挺台的舉動,比喻為一種戀愛關係,在神父來看,比較是一種前輩對晚輩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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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個認同是至高無上的,神父很遺憾,似乎很少人對立陶宛有更多的認識,提到他們「獨立」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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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知道立陶宛「獨立」的歷史,你會知道,這個伸出援手的人,是多麼熟悉的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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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是波羅的海三小國,第一個發表獨立宣言的國家,也是第一個宣布更改國歌、國旗,最早脫離榔頭與鐮刀旗幟的國度(反觀台灣ㄎㄎ),而這個過程也是非常戲劇性的,當愛沙尼亞宣告主權以後,立陶宛並沒有跟進,為了安撫民眾,他們於是改國歌和國旗,但也因此這樣導致了兩面不是人,新的國旗讓境內俄羅斯人不滿,而沒有宣告主權,則導致了立陶宛人不滿,所以,立陶宛來個更直接的,宣布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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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立陶宛的獨立過程也發生了名實之辯,他們首先將最高蘇維埃會議改名為「最高會議」,接著,選出薩由季斯團體作為主席,然後開始宣布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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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由季斯是一個特殊的團體,說實在,你看他的倡議很容易想到台灣,他是一個提倡反核、保護環境的左派團體,也是主張恢復母語、實行轉型正義,揭發史達林時期的真相、公開德蘇密約,取得對共和國經濟權更多控制的右派團體,你可以從中可以看出與台灣的連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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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如此,立陶宛甚至是全世界最早實施女性投票權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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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獨立後,立陶宛遭到了蘇聯的報復,不只斷水、斷電,更斷石油,還實施經濟制裁,這導致立陶宛的工廠因缺乏原料和動力被迫停工,照理說,這時應該有一群華國人跳出來喊拚經濟、顧肚子,發大財,然後反台獨-但立陶宛人的意志十分堅決,更重要的是,他們有聰明的腦袋,以及極高的合作意識,他們不會為這些被境外勢力煽動的話語所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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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大搞反封鎖基金,然後從其他國家偷偷進口能源,沒有俄羅斯,還有烏克蘭,更諷刺的是,立陶宛乾脆就跟蘇聯在立陶宛的駐軍購買,蘇聯制裁了立陶宛卻彷彿在制裁自己,正如神父所說,經濟貿易絕非單方面的贈與或影響,那只適用在跪中的華國人身上,正常的經濟模型,你制裁與你經濟往來密切的國家,自身也要付出相應的代價,蘇聯對立陶宛實施經濟封鎖,結果自身依賴立陶宛的部分也斷絕,造成龐大損失,這使得制裁立陶宛的舉措變得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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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蘇聯的坦克開進了立陶宛,立陶宛付出了慘痛的代價,蘇聯認為,可以靠立陶宛的內奸發起兵變,還有經濟不佳,一舉推發他們獨立的政府,所以他們先叫一群在立陶宛的俄羅斯人進攻國會,沒想到,立陶宛的人們組成了人盾,全境的國民自發自發聚集,守衛最高會議大樓、廣播電台、電視塔、主要電話局,多達5萬人,現在的立陶宛人口數也不過292萬而已,這就如同一個台北市號召5萬人上去擋坦克,蘇聯軍對民眾開炮,有趣的是,竟有一部分蘇聯軍隊倒戈反而對蘇聯軍隊開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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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蘇聯軍有一名軍官要求部下不要出去,他說,我們是要捍衛國家安全,不是與平民作戰,蘇聯也認知到,這些駐軍在立陶宛的軍人,根本不能相信,他們與立陶宛人已經產生了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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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人開始在黑夜裡唱歌,這就是著名的「歌唱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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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中國有一名坦克人,喚起了大家對中國民主化的希望,或者,當作中國人曾經追求自由民主的證明,立陶宛有14個坦克人,而且都被坦克輾過去-當蘇聯開著坦克,想要攻佔電視塔,在沒有網路的時代,那就是抗爭者的生命線,一群人高舉雙手,揮舞著立陶宛國旗,擋在坦克前面,然後有14個人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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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們成功地守住電視塔,讓立陶宛的聲音傳播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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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世界各國都震怒了,就連與立陶宛是世仇的波蘭也看不下去,紛紛譴責蘇聯的行為,因為他們看見了電視塔播出去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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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奇異的景象,蘇聯控制了立陶宛大街小巷,但是立陶宛獨立政府仍然持續運作,他們佔領,卻彷彿是想離開的人,因為周遭國家的人民開始聲援立陶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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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甚至還舉行了獨立公投,在坦克的環伺與蘇聯軍隊的瞪視下,93.24%的投票者贊成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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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先宣布獨立,然後舉行獨立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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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蘇聯發生819事件,被迫撤兵,有人說,俄羅斯在立陶宛做的種種舉措,是壓垮帝國,使之解體的最後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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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羅的海三小國的獨立史,可以說是近代獨派的教科書,那發生在什麼時候?不過1991年的事,那時,台灣正在搞野百合學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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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被坦克輾過的14人,最後成為了立陶宛街道的名字,相反,台灣至今仍然一堆中正/中山/中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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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就連在學校裡師生投票命名南榕廣場,都被校方以具政治意涵/不中立,加以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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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說,鄭南榕是恐怖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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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立陶宛那14人也是恐怖份子了,因為,當初蘇聯就是這麼說的,他們說,因為立陶宛人不聽勸告,跑到坦克前面,攻佔塔台,所以他們是恐怖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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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說台灣的民主路上少了什麼,我會說,是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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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說此時的中華民國台灣,欠缺了什麼,我會說,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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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欠缺正義,所以才導致加害者與被害者顛倒,因為少了獨立,所以才讓一些害怕強暴的人,轉而手指著獨立自主的人是激進的,要為自己受的傷害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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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種服膺強暴者,歸謬幫助者的自私-這是一種遷怒,你們為何不體諒我消失自己與他人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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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種避罰服從取向-我不是台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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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對自己說謊的人實在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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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什麼,美國不支持獨立,是因為台灣獨立後會倒向中共,這樣子自欺欺人的謊言,因為不想而不願,所以扭曲,因為災難性的想像,所以把自己的害怕解釋成是勇敢而且睿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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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我們不會解釋香港,會因為反送中後而倒向中國,所以不應該反送中-應該要贊成送中條例,把香港人都送到中國去,或解釋香港存在著一群藍絲,或者支持中國,害怕破壞社會的和諧的人,就說,因為這群人存在,所以香港反送中後會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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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我們解釋野百合運動,如同馬英九說的,他反對總統直選,在台灣地區選舉,要怎麼彰顯中華民國主權呢?怎麼精神上代表中華民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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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可思議吧,當年,為了維持中華民國,為了中國地區的代表性,為了這麼一個空虛的殖民者情結,我們必須被迫放棄自己的民主,「因為台灣人選的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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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這麼說嗎?廢除萬年國大,總統直選後,台灣會倒向中共!選出親共的人怎麼辦?那就不要民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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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總統以後中共戰機會來!會引起戰爭!事實上,1996年台海危機的確如此,為了阻止李登輝連任,中共的確要射出飛彈,但是,台灣人還是投下神聖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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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關乎於,我們到底要為了多少「不正常」,放棄「正常」,將正常解釋成不正常,然後把不正常合理化成為一種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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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我們不會把已經發生的事,正在發生的事,歸咎於都是未來發生的事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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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回歸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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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反直選的人,直選上了總統,親中親共的人,當了八年,台灣從來沒有像當時那樣靠近中國與中共的光譜-馬習會,爆發了太陽花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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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在現在的中華民國體制之下,誕生出韓國瑜這樣的親中領袖,他喊著「守護中華民國!」,擔任直轄市的市長,不僅如此,還直接總統選票上的一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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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獨立,並不會倒向共產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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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中華民國才會,並且不斷的,重複的發生,他們恰巧是反對台獨的一群人,由支持獨立的一方,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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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遙遠而不可知的未來來說,這個信念,這個未來,他亦守護住了現在的「維持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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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賴清德所說的,他面對陳之漢的問題「民進黨主政,為何不台獨?」回答,「現在捍衛中華民國的,不是主張統一的人,反而是主張台灣獨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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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並不可怕,未來守護著現在,而沉浸在過去的人,他們一直為現在的所有人,帶來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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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緬懷過去,恐懼未來的人,是不可能守住當下的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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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只會讓你失去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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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終究必須問問自己的靈魂,想要脫離台獨的成分,是不是大過於脫離中國?如此,硬要解釋成我只是想要脫離中國,就是自欺欺人的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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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也曾經凍結自己的獨立宣言,在宣布獨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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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以69票對35票,否定了自己發下的諾言,與莫斯科談判,蘇聯也馬上取消了經濟制裁,供應石油和天然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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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這時,工廠裏頭有煤礦了,家裏頭有暖氣了,他們冬天,卻異常的寒冷,鞭子後的糖果,使他們填飽了肚子,但喪失了味覺,怎麼吃,都覺得不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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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喝著火爐上烘好的暖呼呼的茶,心中的某個東西,卻徹底結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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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必須使他們融化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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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也飽嘗了「國際現實」這東西,也充分體會到了米國的「戰略模糊」,布希聲稱,蘇聯併吞波羅的海三小國,美國就沒有承認,所以也就排除了承認立陶宛獨立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他又宣稱蘇聯當局應該尊重立陶宛的獨立宣言,雙方要避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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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不會被解釋為米國害怕立陶宛獨立後會倒向蘇聯,所以拒絕承認獨立,因為,獨立正是因為反對蘇聯併吞而起,獨立後,又怎麼會倒向併吞自己的人呢?而蘇聯正是和美國打冷戰的人,他們和立陶宛有共同的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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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歌聲響起後,冰塊融化了,冰島,承認了立陶宛獨立,然後,米國,承認立陶宛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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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認為立陶宛這部教科書,付出的代價太龐大,還有別的,愛沙尼亞,拉脫維亞,他們都是第二本,第三本教科書,他們更加迂迴,也更加避開危險,雖然晚了點,但他們的歌唱革命,依然接續在立陶宛的後面,繼續唱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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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羅的海三小國,曾經手牽手,串起了人鏈,三個國家,200萬人,從立陶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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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黑絲帶日」,他們為什麼而串起,為了「蘇德互不侵犯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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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納粹德國和蘇聯的秘密協約,默認波羅的海三小國是蘇聯的勢力範疇,蘇聯堅稱三小國是自願加入的,這個條約證明了三國是被非法佔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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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不必再遵從蘇聯的憲法,因為波羅的海國家從來沒有在法律上屬於蘇聯,三國在二戰期間原為獨立國家,也可以合法恢復原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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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將自己的國家做成棺材,然後在納粹和蘇共的旗幟之下,象徵著自己的國家被吞併,要找回自己的主權,值得一提的是,納粹也是反共的,史達林也反法西斯,這兩個敵對的國家,他們為己群的利益犧牲三個小國的人權和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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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曾經也有二二八牽手護台灣的活動,牽起百萬人的人鏈,台灣,也曾經被號稱反共的法西斯政權給殖民統治過,如今,他們的遺緒不斷的和中共交換利益,出賣台灣人的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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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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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波羅的海的小國-立陶宛,怎麼就這麼挺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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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突然的一樣,沒有理由,有人說,一定是美國在背後指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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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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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懂立陶宛,那你也會懂立陶宛怎麼會愛上台灣-那就像是東方自己的一塊分靈體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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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段追求獨立自主的靈魂,被自己國家內俄羅斯人和共產黨偕同外敵侵犯的過往,那條人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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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總是走在最前面,也是最勇敢的那一個,當他開始喊台灣的時候,就跟他當初喊獨立那樣,就跟他是踏上磁磚上,組成人鏈的第一個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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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他開始,事情就不會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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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將會跟隨他的腳步,一路「台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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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像是吹笛人,也像是山羊座的號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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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一種時間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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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獨立,不是你想不想的問題,願不願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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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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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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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的問題,br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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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申請資格為何?
Ans:
1.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註:非營利團體及其附設組織非屬「營利事業」,故不符合本補貼申請資格。※參考Q24)
2. 須為商業服務業※參考Q2;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參考Q23
3. 營業額衰退達50%:※參考Q4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4. 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參考Q3
Q2. 哪些行業可以申請?如何認定行業別?
Ans:
1. 本補貼所稱之商業服務業,例如:批發(文具批發、玩具批發、服飾批發)、零售(超商、服飾店、文具店)、餐飲(餐廳、咖啡廳、飲料店)、倉儲、視聽歌唱(KTV)、洗衣(傳統洗衣店)、婚紗、攝影、美髮及美容業等行業,可參考須知附表一所列之適用行業。
2. 行業別之認定方式:
(1) 以事業申請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事業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即可依統一編號查詢營業項目),或
(2) 以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所載之「行業標準代號」為準。(以此方式認定者需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參考Q9)
3. 本部就申請事業行業別之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申請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
4.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參考Q23
5. 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參考Q22
[例如] 遊覽車客運業(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3. 能以個別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單一門市)來申請嗎?營業額能否分開計算?
Ans:※參考Q1、Q4、Q25、Q26、Q27
1. 不能,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2.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 營業額之計算與認定
Q4. 業營業額減少達50%如何比較?
Ans:
1. 營業額衰退符合下列之一者: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2.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3.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之總公司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5. 補貼期間為何?
Ans:
1. 本補貼期間為110年5-6月。
Q6. 補貼內容為何?金額如何計算?
Ans:
1. 本補貼為一次性核給之營運衝擊補貼,以本國全職員工人數(下稱員工)乘以4萬元計算之。
2. 員工人數之認定:以110年4月30日之投保全職員工人數認定。※參考Q7(員工須在申請事業110年4月30日之員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或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內,且不含部分工時者;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Q7. 全職員工如何認定?負責人(雇主)是否亦可計入?
Ans:
1. 企業為其投保勞保的員工,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負責人如有於企業投保勞保、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則亦可計入。
3. 以上資料將由本部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之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故申請事業只需提供完整且正確的投保單位之保險證號(應於申請書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不需自行檢附清冊。
Q8. 本補貼如何申請?
Ans:
1. 為避免紙本送件之接觸及感染風險,本補貼一律採線上申請(並請於公告截止受理日下午6時前完成),且以線上申請可以加速資格確認之速度,使事業得更快獲得補貼款。
2. 本部已於本補貼申請網站提供完整懶人包、教學影片等,業者可參考相關資料操作。如仍有疑問,亦可撥打客服專線(02-77523522)詢問。
Q9. 申請補貼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ns:只需準備申請書、營業額衰退證明文件、存摺影本。
1. 申請書(附件一)。
(1) 符合商業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A. 以申請補貼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資料將自財政部勾稽,無須檢附證明文件。
B. 非以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請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 載明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於申請書(附件一)中填寫公司完整且正確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本部將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計算員工人數。※參考Q36 2. 符合艱困要件之下列證明文件:
(1)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參考Q10
A.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期數比較者,應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
B. 申請事業以單月比較者:
I.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應於各期申報書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II.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I.)衰退月份文件者,應檢附該單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2) 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參考Q11 無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且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者,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及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
(3) 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無法提供401、403或405書表,檢附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參考Q12 3. 申請事業存摺影本(須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則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須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Q10. 我是開統一發票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
Ans:
401或403申報書:
1. 以期數比較者,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401或403申報書。
2. 欲以單月認定營業額衰退者:
(1)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除檢附上述期間各期之401或403申報書外,並應於各期401或403申報書中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2) 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衰退月份文件者:
A. 檢附上述比較期間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並應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B. 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1或403申報書,並於申報書中註明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Q11.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開統一發票(查定課稅)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最近一期」405繳款書+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 應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5繳款書,以及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
Q12.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稅(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 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且其上應有「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或免稅營業人,無查定稅額」之相關註記)。
Q13. 資格確認流程為何?
Ans:
分為「文件確認」及「資格確認」二階段進行:
1. 文件確認:就所提供之申請文件是否齊備進行確認,有下列情事者,視為文件不齊備不予受理:
(1) 未依本須知之格式上傳應備文件或文件缺漏。
(2) 申請書、拆分各單月營業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或自結營收報表等應加蓋大小章之文件(※參考Q47),未用印並掃描或拍照上傳。
2. 資格確認:就申請事業提供之申請文件確認其申請資格、條件及補貼金額等,且確認過程如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
(1) 資料需補正者,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補正,申請事業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2) 營業額衰退之確認:※參考Q4、Q9
A. 申請事業之艱困要件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B.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C. 本部對申請事業之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例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有關之銷貨退回及折讓明細表、免稅銷售額明細表、出售固定資產明細表、零稅率清單或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行業別之確認:※參考Q2、Q22
A. 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即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B. 本部就申請事業之行業別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其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資料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Q14. 於「文件確認」階段被通知不受理怎麼辦?
Ans:
事業因申請文件不齊備經本部通知不受理者,可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5. 於「資格確認」階段被通知應補正或提供佐證資料,應於多久前補正或提供?
Ans:
1. 事業於「資格確認」階段文件需補正者,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將駁回申請。
2. 本部於「資格確認」階段對事業之行業別、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事業應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事業之申請經本部駁回後,仍得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6. 受補貼的業者,要特別遵守什麼規定嗎?
Ans:
1. 事業應遵循事項 (1) 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補貼期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A.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參考Q45
I.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II.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III.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IV.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B. 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C. 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D.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E. 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規定公告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之土地所有權人,但不含屬閒置土地繼受人經認定於法定期間有積極建廠事實者。
F. 屬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之新增未登記工廠。
(2) 不可有其他本部公告禁止之事項。
2. 應配合本部查核作業:※參考Q17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7. 申請事業應配合哪些查核作業?
Ans: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8. 哪些情況補貼款被追回?
Ans: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1. 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2.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未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或所提交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未能證明營業額減少達50%。
3. 未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查核。※參考Q17
4. 110年5月至6月期間有違反本須知「伍、事業應遵行事項」之情事。※參考Q16
5.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6. 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Q19. 補貼款會如何撥付?
Ans:
1. 營業衝擊補貼一次撥付,完成申請經資格確認無誤,並與勞保資料勾稽後,以匯款之方式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帳戶(匯款手續費由補貼款項中扣除)。
2. 申請事業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20. 本補貼款是給事業還是給員工?
Ans:
給事業,本補貼目的為協助因疫情受營業衝擊之事業,但事業仍須保障員工之就業權利,因此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1.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
(1)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2)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3)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4)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2. 解散或歇業情事。
3.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Q21. 本補貼為應稅或免稅?
Ans:
補貼款為免稅,依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Q22. 如何知道是不是屬特許行業?
Ans:
1. 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於登記前應取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特許行業。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2. 簡易判斷方式:依本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之末碼為1者即為特許行業。 (例如:遊覽車客運業(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即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23. 批發業者從事貿易服務業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申請本補貼或經濟部貿易局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Ans:
1.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 者,應向本部貿易局申請。
2. 非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之批發業者(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未達150萬美元),仍可申請本補貼。
Q24. 請問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組織團體,所附設營業且有稅籍之餐廳、販賣部等,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本補貼之申請事業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2. 而組織如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係依農會法、漁會法、合作社法、人民團體法、財團法人法等設立,其設立之法源已明定其宗旨,並非屬於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因此即使該組織團體附設之餐廳、販賣部等機構有營業且有稅籍,仍非屬本補貼對象。
Q25. 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分店、門市)有自己的稅籍登記號,還是須以事業總機構(如:本公司、總部)申請嗎?能否由各分支機構各別申請?
Ans:
1. 分支機構與事業總機構屬同一家事業,應由總機構合併申請,不得由分支機構自己申請。
2. 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並非單看分支機構。
3.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以其在臺分支機構申請本補貼,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6. 連鎖體系直營店(或分公司)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
Ans:
不能。直營之分店為分支機構而非獨立的事業,因此直營連鎖體系須以本公司(總部)為申請單位,不能以單店自行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總部及所有分支機構(所有分店)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7. 連鎖體系之加盟店,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須透過總部遞件申請嗎?
Ans:可以。各加盟店為獨立之事業,有獨立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者,符合申請資格即可單獨申請。
Q28. 因108年後有新增展店,應如何比較營業額衰退?
Ans:本補貼須依事業之整體(含所有分支機構)營業額認定,如有新展店之業者,建議可以110年5月至6月間營業額與110年3月到4月間之營業額比較。
Q29. 免稅(營業額未達起徵點)的小規模營業人,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免稅並非無稅籍,只要有稅籍就可以申請本補貼。
2. 營業額未達起徵點之小規模營業人仍需辦理稅籍登記,只是提供勞務之服務業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買賣業未達8萬元者,得免稅。
Q30. 我是合法免辦理稅籍登記的業者,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1. 事業在須知公告後才補申請稅籍,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不可以,需在110/4/30(含)前設立稅籍者才符合申請資格。
Q32. 有稅籍但沒有開立發票(查定課稅)的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可以,有稅籍就可以申請。
Q33. 無稅籍但有加入職業工會之自營工作者或小規模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4. 小型業者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但雇主及員工均無勞保、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提繳,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1. 可以,有以上登記且符合營業額衰退達50%即可申請。
2. 未以事業名義為投保單位為員工投保者,補貼金額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營運衝擊補貼4萬元,且該負責人不可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3. 該負責人如同時為多個事業之稅籍負責人,且於該等事業均因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而應以負責人1人計者,該稅籍負責人只能受領1間事業之補貼(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5. 同一負責人有4家店,都分別有營業登記及稅籍登記,是否4家店都可以以申請補貼?
Ans:
1. 如有員工以事業名義為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依照4間企業實際投保情形計算補貼金額。
2. 如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補貼4萬元,且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6. 如事業有多個保險證號要怎麼提供?
Ans:
應於申請書(附件一)中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有多個證號整應全部填列,本部以事業申請時所提供之勞保證號為準,未填列之保險證號本部無法勾稽,亦無法計算補貼,請確實填寫完整勞保證號。
Q37. 填錯或少填勞保證號,可以補正嗎?
Ans:
於核准公文核發前(以發文日期為準),事業發現提供之申請資料有誤,可主動洽專案辦公室(02-77523522)提供正確資料。
Q38. 所稱之員工是否包含兼職人員?打工?時薪人員?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39. 如果員工為計時,但是符合每週40小時每天8小時,是否也算全時員工?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0. 建教生可以列入補貼的員工人數嗎?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1. 有一些員工是在職業工會投勞保,有一些是雇主投保,都可以列入計算嗎?一定要有勞保才能申請嗎?
Ans:
1. 以企業名義幫員工投保勞保者,以投保名冊員額計算,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惟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若沒有於企業投勞保(或投保於職業工會),可以就業保險、勞退之全職員工認定。亦即,員工雖於職業工會投勞保,但雇主如有為該員工投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亦可計入。
3. 企業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而是各自於職業工會投保者,無法列入員額計算。
Q42. 超過投保的年資上限的勞工,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有投保就業保險或勞退,且員工之投保特殊身分別代碼非為P0(部分工時員工)、S0(外籍員工)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皆可列入計算。
Q43. 若現在幫員工納保,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不可以,只有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可以列入。
Q44. 員工留職停薪,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補貼以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認定,留職停薪的員工於110/4/30在投保狀態即可計入補貼。
Q45. 離職員工人數如何認定?
Ans:
以110/4/30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之本國全職員工為準,離職員工人數以勞保、就保或勞退之本國全職員工「退保人數」認定,包含資遣、解僱及自願離職者。
Q46. 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可以依照公司自己內部格式提供嗎?
Ans:
可以,但須知附件二所規定之欄位內容都要具備,且須蓋大小章。 [例如] 自行產製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如欄位資訊完整包含開立日、發票號碼、銷售金額、稅額、發票總計金額,亦可作為證明文件。
Q47. 哪些文件要蓋大小章?
Ans:
1. 申請書。
2. 拆分各單月之401或403申報書。
3. 統一發票明細表。
4. 自結營收報表。
Q48. 獨資事業沒有大章怎麼辦?
Ans:
獨資事業可以「負責人印章」代替大章;非屬獨資事業者,仍應加蓋申請事業大章。
Q49. 事業有積欠政府費用,這樣還能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如係積欠本部以外其他政府機關費用(如:健保費),仍得申請本補貼。
2. 但申請事業如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本部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之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50. 受補貼事業或其員工如果有申請勞動部充電再出發計畫、安心就業計畫,是否屬重複補貼?
Ans:
非屬重複補貼,因
1. 充電再出發計畫:該計畫係為協助在職勞工因應重大災害、景氣情勢,或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對就業穩定性之影響,鼓勵利用暫時減少正常工時時段,參加訓練課程,持續發展個人所需技能,維持生計,並穩定就業,為長期性計畫而非僅針對疫情期間之紓困措施。
2. 安心就業計畫之補貼對象為減班休息員工,本補貼對象為事業,無重複補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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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是專業的醫師,實際上也是專業的醫師,講話卻比名嘴還不如,用聽說兩個字就想要造謠污衊!
有這樣荒腔走板的醫師,難怪指揮中心的政策一直都是荒腔走板。為了全國人民的生命著想,下台一鞠躬吧!
護航高端股價護航到失去底線,專業放兩旁、把利字擺中間。
指郭台銘花60億買快過期BNT疫苗被嗆爆 李秉穎改口:是口誤
https://www.storm.mg/amparticle/3720662
國內新冠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未歇,不少民眾引頸期盼能早日接種新冠疫苗,然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專家諮詢小組委員、台大兒童醫院感染科醫師李秉穎聲稱,「聽說」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買到的BNT疫苗快過期引爆爭論。對此,李秉穎事後受訪時解釋自己當時口誤。
針對郭台銘有意斥資60億購買500萬劑BNT疫苗捐贈中央,李秉穎1日接受資深媒體人周玉蔻《蔻蔻早餐》直播節目訪問表示,「聽說那一批快到期」,並表示購買到運抵台灣,再算上封緘檢驗的時間,質疑「是否能確保在效期內使用?」並聲稱國產疫苗為蛋白疫苗,比起BNT、莫德納、AZ疫苗更可靠,對於國產疫苗被污衊,他強調這是一種認知作戰,有人「用盡各種手段要讓國人對國產疫苗失去信心」。
(#一個醫師沒有任何資料佐證沒有任何理論基礎就說未證實安全有效的藥劑比已經證實安全有效的藥劑可靠_這跟江湖郎中有什麼不同???)
全台灣的第一批役喵,從韓國進口的AZ,大家傻眼,快過期了。請問這一批是跟原廠簽約的嗎?蔡英文、陳時鐘都說一定要跟原廠簽約才有保障,指揮中心有義務證明是跟原廠簽約給人民看。
自己買快過期的貨,還要用「聽說」別人買的是快過期的東西,來酸郭董的努力與奉獻(捐七十億你做得到嗎?),這個人的恥度到底是多麼低啊?
這樣惡劣的言語很明顯是要讓大家恐慌害怕郭董捐贈的役喵,為了護航高端,這樣努力超前部署,就是要迫使人民都乖乖打沒有三期認證的高端,免費做廠商的白老鼠?
【李秉穎醫師今天早上大力護航高端,不惜造謠說:聽說郭台銘進的BNT疫苗是快過期的。】李秉穎是指揮中心重要的參謀,指揮中心堅持的那些惡劣政策幾乎都是出自他的主張。拒絕社區中的篩檢、不肯對入境的人普篩,直到雙北硬是大量快篩兩週之後,指揮中心才比較接受增設篩檢站。機師成為破口,許多人怪機師沒有排在前段的優先順序,身為疫苗組的召集人卻說機師排在前面是大笑話。製造出這次的華航破口,他也有責任。
今天他用力跳起了忠字舞,對今上表露忠誠,列出七點說明支持高端疫苗。說來說去就是很危急應該緊急授權。既然這麼危急那麼把國外已經確定安全有效的直接進口來用不是更快?郭台銘便是要做這樣的事情,他無法反駁郭台銘,於是放話說「聽說」郭台銘的疫苗是快要過期的。指揮中心重要的意見領袖可以這樣聽說後就毫無根據造謠嗎?就算快要過期都是確定安全無虞、防護效果良好,比高端那個什麼都不知道還有保障多了吧?
#歷史會把這種醫師拿專業奉承權貴的醜態紀錄下來的
#李秉穎你要不要回顧看看你已經犯下多少錯_害死多少人了?
李秉穎指郭台銘購買疫苗快過期 劉宥彤火大4點駁斥
2021-06-01 17:27 聯合報 / 記者劉宛琳/即時報導
鴻海創辦人郭台銘透過永齡基金會表達要購買500萬劑德國BNT疫苗,不過,專家諮詢小組委員、台大醫生李秉穎今透露,聽說這批疫苗「快要到期了」。永齡基金會執行長劉宥彤在臉書以個人名義提出4點聲明澄清,她強調,早上李發言時,文件都還沒送到主管機關,就提前「聽說研判」,這樣真的是負責任的態度?
劉宥彤表示,李醫師不知道是用什麼立場和身分發言,是醫生專家?是代表中央指揮中心?「聽説」這種字眼可以直接説一下聽誰說嗎?用這種沒由來的聽説就可以幫人、事、物貼標籤的做法,如果是以政府立場發言,恰當嗎?
劉宥彤四點聲明:
1、李醫師講很多關於國產疫苗的事,我記得創辦人的七點聲明中,立場是不論何種疫苗,都是在和時間賽跑,都應該盡可能爭取努力
2、「聽説」這種字眼可以直接説一下聽誰說嗎?用這種沒由來的聽説就可以幫人、事、物貼標籤的做法~~如果是以政府立場發言,恰當嗎?
3、早上李醫生發言時,文件都還沒送到主管機關,就提前「聽說研判」,這樣真的是負責任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