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議會教育文化業務質詢,台中市議員李榮鴻關切舊日南派出所的後續處理狀況,李榮鴻說,舊日南派出所年代久遠、荒廢毀損,恐釀成環保公安問題,文化局應該盡速處理。
台中市議員李榮鴻說,台中市舊日南派出所為日據時期廳舍,長年荒廢閒置,部分木造建築結構東倒西歪、傾倒塌陷、險象環生,周遭環境髒亂、雜草叢生,甚至一度傳出有毒蛇出沒,相當危險。李榮鴻說,地方人士籌資四百多萬,將周邊的景觀環境都整理好了,只剩下這一處嚴重毀損的舊建築,嚴重影響周邊景觀,況且颱風季到了,如果不小心傷及路人後果不堪設想。
李榮鴻強調,如果房舍可以修復、有保存的價值,他也贊成修復再利用,但如果無法修復,文化局就該盡快解決,不能繼續拖延或放任不管。文化局長陳佳君表示,她曾親自到現場會勘,文化局已經委託專業團隊調查研究文資價值,預計今年10月能提到台中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是否要列入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
此外,市議員李榮鴻還關切大甲運動公園的推動進度,李榮鴻說,這項建設在前市長胡志強任內就提出,到現在都還停留在先期規畫階段,實在太慢,運動局應該盡快辦理地方說明會傾聽地方意見,不要拖拖拉拉,盡快興建、盡快完工,才能因應地方運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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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 https://reurl.cc/KAWjrM
李榮鴻 李文傑 何如婷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修復 再利用 計 畫 因應 計 畫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雲林宗教大縣
土庫順天宮媽祖廟
上個月於線上進行簡報的 #土庫順天宮古蹟修復工程,
今天得知獲得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的支持,
全數核定8500萬元甚是開心!!
感謝文資局與委員們的認同!
土庫順天宮於101年獲本府指定公告為縣定古蹟,
繼103年、107年分別獲文化部補助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後,經 #雲林縣政府、土庫順天宮以及 #立法委員林文瑞 積極爭取與關心,
順利地在110年7月13日獲文化部肯定並核定8,500萬元(文化部補助2,975萬元、縣配合1,190萬元、廟方自籌4,335萬元)辦理修復工程。
土庫順天宮坐落於土庫鎮核心地區,為當地之信仰中心。
創建於1834年,
迄今已有187年之歷史,
建物歷經多次翻修整建,
呈現現今壯麗之廟貌,
廟內保留珍貴之建築與文物,
值得注意的是,
土庫順天宮仍大致維持著1930年代的修建格局和風貌,
並且保留了許多當時第一手營建史料,
清晰記載各類匠師以及諸多材料工法,極為難能可貴。
如此兼備豐富的文化資產軟、硬體內涵,
在台灣數百處古蹟當中幾無發現類似案例,
由此可見順天宮的不凡價值。
基於土庫順天宮具有歷史、文化、建築藝術等方面之價值,雲林縣政府於101年10月31日將其指定公告為縣定古蹟。
土庫順天宮的興築沿革有二個關鍵時段:
一是道光咸豐創建期(1834-52),二是昭和年間全面改建期(1936-38)。
昭和的改建是認識現今順天宮廟建築的關鍵。
1935 年在土庫庄長篠崎喜代吉(任期1928-45)支持下,
募款金額達29794.90 元進行修建,此次改建不僅導入全新的施工技術─鋼筋混凝土磨石子立柱(過水廊),
至今亦可見當時精美的建築裝飾藝術作品,
包含風格多樣變化的木雕、名師陳天乞的交趾陶及剪黏作品等,
更重要的是,建築格局也有了重大變化,不僅新增文武殿宇,三川殿五門的設置,讓廟宇立面更顯宏偉寬闊。
土庫順天宮經1935年大規模整修迄今已約80年,
經歷多次地震、颱風侵襲,
古蹟本體牆面已有裂縫產生及屋面滲水等損壞情形,
近年為避免水氣持續滲入侵襲廟體,
廟方緊急於後殿架設鋼棚架以作臨時防護措施,
為避免古蹟持續損壞,
實有儘速修復之必要,
以延續建築壽命,
提升古蹟本身的文化資產價值。
「縣定古蹟土庫順天宮修復工程」計畫總經費8,500萬元,
修復重點包括主體結構的屋面與天溝、棟架、壁體與粉刷,
以及裝飾藝術包括木雕、石雕、剪粘泥作、交趾陶、彩繪與漆作、壁畫等之修復,
計畫期程32個月(970天),
期待透過本次修復,
保有歷史發展特色,
讓古蹟延年益壽,
並改善整體景觀環境,
更透過更新管線消防設備,
強化災害因應能力,
提升總體氛圍機能,
重新喚起在地民眾歷史空間記憶與宗教信仰認同,
成為推動本縣文化資產整體保存價值的典範。
修復 再利用 計 畫 因應 計 畫 在 傾聽您的聲音 嘉義市議員鄭光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第十屆第五次定期會
5/5 光宏質詢主題:舊嘉義市公所活化再利用
#完整答詢內容
#光宏建議市府自籌預算修復舊市公所
興建於民國43年的嘉義市舊市公所,105年11月10日獲文資會審議通過公告為『歷史建築』。五年來,依據文資法規範,嘉義市舊市公所已陸續完成調查研究、修復再利用計畫,待年底前完成『規劃設計與因應計畫修復工程』後,即將進入最重要的修復整建階段。
惟受到去年新冠肺炎影響,文化部經費多已使用在紓困與振興預算上,加上嘉市近兩年全力發展木都2.0,向中央爭取計畫多以再造歷史現場為主,此外,疫情影響,也阻卻委外廠商投資意願。因此,今天利用工作報告時間,建議市府在財政餘裕前提下,能自籌經費、自力發包修建嘉義市舊市公所。
財稅局長林瑞彥回覆,舊市公所與公園道十六開闢,粗估經費約二億元,如果議會支持,市府會將修復經費以分年編列的方式,納入111年度總預算考量。
………………..
補充說明:同樣是市定古蹟的嘉義市立美術館,六年整建共花2.88億元,其中僅約5000萬為中央補助,83%的修復經費皆由嘉義市府自籌預算支應,但去年開幕後,迅速成為嘉義最知名觀光與打卡景點,還吸引睽違十年的誠品書店進駐,後續帶動的城市品牌與商業效應相當驚人。
因此,建議市府在財政餘裕下,參考嘉義市立美術館整建模式,採雙軌並行,一方面持續爭取中央預算補助,另方面同步以『自籌預算、分年編列』方式,修復並活化嘉義市舊市公所,讓閒置超過20年的歷史建築,有機會發光發熱。
修復 再利用 計 畫 因應 計 畫 在 hul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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