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鐘看懂年金改革的大法官解釋】
軍公教年金到底可不可以改?昨天大法官作出解釋認為「可以改」。
但理由是什麼?秉持著當初怎麼說服你結婚,今天就怎麼說服你離婚(誤)的心態,我用3分鐘跟你講清楚年金改革的大法官解釋!
🎸為什麼可以改年金?
大法官認為可以改年金有兩個主要理由:
1⃣改年金不是隨意亂改,有「正當目的」
2⃣改年金的方式合理,並能有效解決問題
🎸但什麼叫正當?也不是空口白話說「我是正義」。
這次年改涉及了三大現存的問題:
1⃣不公平
制度設計不良,導致年資、經歷相同的人,卻會因為制度的不同而有顯著的退休金差異,產生不公平(明明付出的一樣,得到的卻不一樣)。在某些情況,甚至出現退休者領得比現職還多。
2⃣不合時宜
例如18%優存,以前是因為本薪低才當作額外的補貼,但早在民國69年的時候本薪就已經沒那麼低了。
3⃣財政困難
因人口老化,領的人越來越多,領的金額也越來越多,但卻只有越來越少的人去支付退撫基金。再這樣付下去基金一定破產。
🎸什麼叫合理?
年金改革實現了「公平」,並且設有「底線」與「緩衝」,因此大法官認為合理。
1⃣公平
年改讓退休的人領的不會再比現職者多,實現「退休金」的基本目的。(退休金本來就是一種「所得替代」,也就是讓你不用工作,卻能有合理生活水準)
年改也讓舊制、新制公務員退休金領的一樣多,不會再有「哪一代的公務員領的超多、哪一代公務員很慘」的差別待遇
2⃣底線
這次年改設計有改革底線,不能低於最低保障金額或最末年保障金額。
3⃣緩衝
年改用十年逐年調降所得替代率,18%的部分也分成2年半、6年逐年調降。
🎸回到最根本的問題:「不管是基於什麼理由,以前說好要照顧公務員,現在能改掉嗎?」
大法官認為,確實這些公務員對於政府的年金政策有所「信賴」(我是相信待遇這麼好,才當公務員),因此,政府有義務要「保護」這些人的信賴感。
❗但,保護的方式並不是一定要維持原制度,所謂的保護也包含了「給予合理補救措施」或是「訂定過渡條款」,以消除或是減少損害。只要能實現這兩者,也可以算是保護了。
(這個標準,從大法官釋字525號開始)
既然政策不是當機立斷的砍年金、有設置緩衝期間,那麼政府的年金改革,就是合憲、被允許的。
🎸年金改革,我覺得突顯了什麼叫「債留子孫」,問題是會累積的,上一代的財政問題,會累積到下一代,上一代不解決,也就只能這一代解決,政策是會往後帶延伸的,是好、是壞都必須由後代承受。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不應該浪費、忽視我們有的公民權利,我們有選舉、罷免跟其他政治權利,我們都應該好好選擇人才來組織政策。短視近利一時爽,但為了暫時的美好,反噬自己不說,更是犧牲了下一代的權利,。
信賴保護原則 白話 在 99啪的財經筆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開啟合法賴帳大門之年改釋憲案】
過去我常講,年金只要是確定給付制的,都要當成 #確定賴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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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次年改釋憲案中完全印證我的看法,也讓政府撿到了槍,因為解釋文重新定義了 #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的意涵,以及將確定賴帳制的做法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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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寫很清楚,雖然軍公教人員各退休撫卹法律,都有明文「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在解釋上並未排除於基金收支確有不足時,政府得另採行其他因應措施,包括檢討調整撥繳費用基準、延後退休給與起支年齡、 拉長平均本俸計算期間、調整退休所得替代率等開源節流之手 段,以增加退撫基金財源、提高支付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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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政府依法定比率按月繳納之提撥費用本息部分,為政府履行共同提撥制所應負之法定責任,惟其財源源自政府預算,涉及國家財政資源分配之社會關聯性,立法者得有相對較高之調整形成空 間,本院審查相關立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時,應採較為寬鬆之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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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幫大家翻成大白話解釋,就是法條雖然寫清楚,是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並沒有規定當基金錢不夠時,政府不能先要求你「多繳錢」、「晚退休」、「少領退休金」等,之後剩下的範圍再由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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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政府要求的內容是否合理必要,因為基金裡有關政府提撥費用部分,是來自國家預算,所以他們只會採取寬鬆審查標準,不要太離譜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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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次釋憲案 #林俊益大法官的部分不同意見書 中,可以瞭解這部分的爭議出在哪裡,相關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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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院歷來解釋,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須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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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受規範者可得理解」,應從一般人民的觀點, 依據正常生活與語言經驗的標準,來理解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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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依一般人民的觀點,普遍會認為「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一詞,簡單的說,就是當退撫基金不足以支付退休軍公教人員的月退休金時,最後由政府保證負責支付到底的意思!
不然,為什麼法律會規定「保證」、「最後支付」、「最後保證」等語,難道這一切都是玩假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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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這次竟然釋示: 在解釋上並未排除於基金收支確有不足時,政府得另採行其他因應措施。
說白話一點,就是法條雖然沒有關於開源節流的明文規定, 但在法律解釋上並不排除有這種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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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般人民能理解,所謂「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還有這招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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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說明,例如,債權人甲向債務人乙請求清償債務 100 萬元,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甲轉向保證人丙請求給付
保證人丙說:「我也沒有什麼錢,我們共同想個開源節流的方法來處理債務人的債務,要不要先請債務人再努力去賺錢來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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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後,假如債務人還是沒有還,債務額100萬元可否打個折扣?七折或八折?我一時間也沒有那麼多錢,先給個緩衝期 5 年,之後再分個 20 年分期給付,我最後一定付保證責任,最後、最後我一定保證支付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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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在現實世界,請問,這不是賴帳?什麼才是賴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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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這也讓政府撿到了槍,因為未來所有符合上面要件的年金,政府都能比照辦理,不必受到法條文字的拘束,而且不分職業對象,都成了它的射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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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難道只有退撫基金有這種情況?當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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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跟國民年金,政府有沒有提撥費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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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是不是來自國家預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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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有沒有「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文字??當然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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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第49條:「本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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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第69條:「勞工保險如有財務虧損,應由中央政府檢討虧損原因及負擔最後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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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這些基金有沒有財務危機?當然也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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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新精算結果,人數最多的勞保,預計最快將於2026年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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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這次解釋文都已經幫政府背書,未來用各種手段賴帳都合法合憲,那麼上面這些「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的規定還有任何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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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臺灣人口老化、少子化是不可逆的趨勢,未來繳的人愈來愈少,領的人卻不斷增加,加上基金績效又差,這些年金未來會不會改,只是很簡單的數學問題。但要怎麼改?那就是複雜的政治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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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得罪少數人,還可以換得掌聲,但假如得罪到多數人,那就是 #政權存亡 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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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管基金預計何時破產,可以確定的是,經過這次釋憲案,政府的信用其實早就已經先破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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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https://reurl.cc/xYzV5
【如何正確理解現行退休制度】https://reurl.cc/e0jlL
信賴保護原則 白話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律師帶你看懂大法官年改解釋文】
年改釋憲案今天出爐,大法官一次作成三號解釋!新聞標題幾乎都寫【部分合憲】、【部分違憲】,但到底是哪裡合憲?哪裡違憲?還是霧煞煞?
我擔心會有人刻意誤導成「年改違憲」,所以白話整理解釋文:
一、合憲部分
年改案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不違反比例原則、不違反服公職權保障、不違反生存權保障、不違反工作權保障、不違反財產權保障。
二、未宣告違憲,但警告性宣示
1. 如果可以達成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改革目標,就應該考慮月退休所得刪少一點。
2. 原本只規定政府【得】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退休俸、贍養金、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大法官認為政府【應】調整。
(這點是我參與年金國是會議時的主張,蠻開心的~)
三、違憲部分
軍公教退休,領取退休俸、贍養金或退休金時,如果同時任職私校領的薪水合計超過一定標準,就不能再領退休俸、贍養金或退休金:違憲(要讓他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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