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須知。
* 見到民陣遊行籌款,聲稱善款會由幾個人託管用以法律支援被捕義士,但轉眼就因為義務律師的問題出聲明,更惹來過千人質疑,但民陣一於少理。究竟善款會用以幫助那一位義士?義士對聘請那一位律師有沒有權過問?律師的費用如何?本來想寫幾句,點知寫下寫下寫左一大篇…
#長文慎入
《捐你妹》
2012年北京豪雨成災,北京紅十字會呼籲市民捐款救災,結果被北京人怒插「捐你妹」,原因是政府有錢大手筆援助所謂邦交國,但遇難者家屬就被北京紅十字會索取「運屍費」。如果大家記性好的話,一定會記得自稱「中國紅十字會商業總經理」的郭美美,因為在微博炫耀懷疑以善款購得的名車而惹來網民圍攻的事。其實在中國,紅十字會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管理。紅十字會法第一條已經列名中國紅十字會的目標,而法律內文有提到中國紅十字會的職責以及善款的管理。當然,法律歸法律,深圳河以北的地區甚麼事也可以發生,肥人無意討論他們如何處理善款,因為我要講本地遊行籌款。
大家或者會問:「中國都有法律管理善款,香港有嗎?」答案是有的,但法律怎麼去管理慈善機構,恕肥人難以詳盡解釋,事關肥人勢利市儈,很少做善事,所以對法律如何管理慈善機構並無深入認識。不過管理慈善機構籌款的法律,肥人還可以吹兩嘴。
首先,香港很多慈善機構都有成文法管理,例如東華三院有香港法例第1051章《東華三院條例》管理、還有管理保良局的《保良局條例》(第1040章)、公益金的《香港公益金條例》(第1122章)、香港保護兒童會的《香港保護兒童會法團條例》(第1058章)等等。以上的法例清楚列名各慈善機構的法團組成、財產歸屬、董事局可行使法團的權力、帳目的處理、以至機構的宗旨。而香港也有私人成立信託基金用以運作醫院,就如山頂加列山道的明德醫院就是以 Granville Sharp 遺產所成立的信託基金來運作,基金由匯豐銀行管理,而醫院的法團成立、法團的權力、帳目的處理、以至醫院成立的宗旨也寫在香港法例第1035章《明德醫院條例》內。這些機構如何籌款、如何使用酬得的款項絕對有法可依 。至於他們的稅務安排,都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第88條來處理。由此可見,慈善機構並非完全無王管的,而香港政府的帳目委員會以及審計暑都曾就政府對慈善機構的支援及監察進行過審查。這些機構籌款,有稅務局監察,機構的法團亦需要向公眾交代帳目。就算沒有法例直接規管的慈善機構,其名單亦可以在稅務署的網頁找到,非慈善機構很難魚目混珠。
好了,大家捐錢的時候,究竟有沒有想過接受捐款的機構是否可以合法籌款?至於善款如何運用、接受善款的受助人是誰、善款的帳目管理、以致機購運用善款的權力,大家又知道幾多?
其實大家遊行的時候,都會見到各個團體及各種形式的籌款活動。事實上,香港法例規定有意籌款的組織須向政府申請許可證或牌照,方可進行籌款。組織要籌款,就要向例如社會福利署、民政事務局、食物環境衞生署及民政事務總署申請許可證或牌照。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ii)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為非慈善用途進行籌款活動,可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但已獲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許可證(許可證)者除外。一般而言,沒有人投訴,政府機構通常都不會專門調查執法,畢竟有誰會知道你有沒有在遊行籌款。其實捐款人無從得知這些籌款活動的透明度和合法性,更多的是捐款人壓根兒不想去理會這些問題,因為根據挪威裔美籍經濟學家 Thorstein Veblen的理論,捐款是一種炫耀性消費 (Conspicuous consumption),捐了錢就等如填補了心靈,提高了大家的社會聲望,衰D講句真係如同贖罪劵。WTFC?
當然,說到籌款,上述的老牌慈善機構大家都耳熟能詳,我估計你們當中有人受過這些機購的恩惠,例如曾就讀東華三院及保良局的學校,所以大家應該不會懷疑這些機購的籌款目的。Lord MacNaghten 在 Income Tax Special Commissioners v. Pemsel [1891] AC 531 裡提到,法律上所定義的慈善機構,必須是以下四個目的:(1) 紓解貧困;(2) 改善教育;(3) 宣傳宗教;以及(4)其他前三項沒有包含但有益社會的慈善目的。前三項是世界性的,但第4項則必須要有益於香港社會。大家要留意,慈善不等如非謀利。不是你說非謀利就一定是慈善目的,兩者的關係絕對不能混淆。你或許會問:「那遊行期間籌款的機購是否慈善機構呢?」肥人不知道,但你可以查明他們的法律地位然後自行判斷。
即使這個籌款機購是合法地存在而又可以合法籌款,那籌得的款項怎麼處理?這個時候,肥人對信託法的皮毛認識終於可以出場了。
假設你面前有一大筆善款可以運用,究竟你是信託人(trustee)還是保管人(custodian)呢?基本上 Custodian 實質上管有善款,但 custodian 在法律上是沒有權力作出任何管理上的決策,例如 custodian 不能決定他究竟應該從善款裡拿多少錢出來給哪一個受益人。信託人未必實質管有善款,但就有權作出管理決策。簡單來說,custodian 有如小學的同學仔,我現在要去廁所,麻煩你幫我拿著這包卡樂B薯片,我從廁所出來你就要還給我。Trustee 呢,就像中學時代一大班學生夾錢由一個甚至幾個人運用這筆金錢來辦聖誕 party。所以信託人是有責任的,不能亂來,不能私項授受,不能中飽私囊。你捐完錢會問機構拿回捐款嗎?所以拿著你的善款的人或機構,很大機會是信託人。其實信託人有一大堆事情要做,例如處理自己的權力(投資/分派利益)、維持信託基金的帳目、維持公開資料、找尋受益人… 你會監察信託人做以上的事嗎?(我都係捐左一舊水之嘛,點解要我做咁多野呀?好煩呀你死肥仔!)此外,信託的成立通常都要有 Trust Deed(信託協議),而信託的有效性是根據 Wright v. Atkyns (1823) Turn & R 143 的 three certainties 來確定的。這三個確定性是:(1) certainty of intention; (2) certainty of subject matter; and (3) certainty of objects。頭兩個比較容易處理,intention 以及 subject matter 就是信託的目的和信託的財產,但最後的 certainty of object 比較煩,就是信託的受益人,因為要如何確定受益人的身份(ascertainability)以及如何找出受益人(administrative workability)都可以是一個大難題。誰有資格接受善款幫助?誰有資格接受善款作為報酬然後提供服務?I don’t know. 不過講還講,有無 trust deed 你同我都唔知,who knows? 沒有 trust deed 又不知道 three certainty 如何 certain,真係聽到都覺得牙煙。(但我真係捐得一舊水之嘛,咪咁麻煩啦!)
現在錢已籌,人已就位,分分鐘「信託人」已經開始用錢,但你作為捐獻者究竟有甚麼權利呢?肥人想,作為善長人翁,你絕對有權:
1. 知道籌款者的任務與目的,籌款者將會如何使用善款,以及籌款者究竟以甚麼身份使用該筆善款(信託人?但信託協議呢?保管人?但保管人應該無權動用善款);
2. 知道籌款者背後的管治組織及法團,亦需要預期法團會施行謹慎的管理策略;
3. 得到籌款者最新的財務報表;
4. 知道善款如何運用,運用到那一個地方,由誰提供慈善服務;
5. 接收到適當的通訊;
6. 確定善款得到合法及適當的管理;
7. 知道籌款者的運作;及
8. 隨時提出問題並得到快捷、真誠及清楚的答案。
肥人在此忠告大家,善事並不是胡亂做的。
#我信託法依然好屎
#信託法建基於衡平法
#衡平法有二十條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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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個精明捐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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