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上清醒看世界第一人
郭嵩燾銳意求學。立志進取,飽讀詩書,經世致用,不恭虛浮。他18歲考取秀才,22歲中舉,29歲摘桂進士做官。封建士大夫趾高氣揚,固步自封,而他不輟腳步,崇尚魏源「師夷長技以制夷」,學貫中西。
郭嵩燾一生著述頗豐,代表作有《郭嵩燾日記》、《禮記質疑》、《大學質疑》、《中庸質疑》、《使西紀程》等。縱觀眾多「質疑」,可看到他的研究洞徹,蔑視權貴,思維創新的精神一以貫之。在當時社會,其學問大有「一覽眾山小」的情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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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郭嵩燾誕辰200周年
南湘陰人。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進士,咸豐四年(1854年)至咸豐六年(1856年)佐曾國藩幕。同治元年(1862年),被授為蘇松糧儲道,旋遷兩淮鹽運使。同治二年(1863年)任廣東巡撫,同治五年(1866年)罷官回籍,在長沙城南書院及思賢講舍講學。光緒元年(1875年),經軍機大臣文祥舉薦進入總理衙門,不久出任駐英公使,光緒四年(1878年)兼任駐法使臣,次年迫於壓力稱病辭歸。光緒十七年(1891年)病逝,終年73歲。他是中國史上第一位出國外交大臣。
郭嵩燾三題
其謂一題名字,二題封諡,三題自銘。適逢晚清重臣郭公誕辰200周年之際,重閱了其一生業績,令人感佩不已。世之評論甚多,容予從小處發之筆端。
一題名字
見諸史冊的,郭公有九個名字:齡兒、先杞、嵩燾、伯琛、筠仙、雲仙、筠軒、玉池山農、玉池老人。
齡兒、先杞,應該是父母居三井頭孩子出生地所取。郭公生於1818年湖南省的湘陰縣城西。郭氏祖籍系吳越一支發脈。曾祖郭熊是湘陰的富商,且是貢生。祖父郭銓世繼續祖業,經營田地、鹽業和錢莊。其父郭家彪精通醫術,矜貧恤獨,經常施藥鄉里,深受鄉鄰尊重。郭家世代既經商又讀書,受儒家文化影響比較深,為孩子取名頗有講究。為何取齡兒?內涵玄機。郭家祖人壽命都不過60左右。望兒長壽,仕進長遠。郭公的老家雖在湘陰城西正街普田巷三井頭,但已在長沙開有商鋪,尋找了一個吉祥的街道,名「壽星街」;嵩燾其名,亦有「壽」字內涵。家人常以「崧(燾)齡」呼喚,可見父子心中的勾畫。郭公晚年賦詩中有「流傳百代千齡後,定識人間有此人。」寓意精神長壽,千秋不朽。先杞之名是入學名,即家族排行名。先,取自「世家先立本,道德與文章」排行詩中。杞,本名枸杞,養生延壽藥物(注意:父親從醫出身)。又有「杞人憂天」一說。據《左傳》,魯莊公七年(前687年)所言:某天夜晚,所有的星星都消失了,忽然,天空中下起了流星雨。流星雨砸到杞國一帶,落星砸毀半個國家,房屋焚燒,大火連燒三個月。故經歷過此事的人,總是害怕天再塌下來。後世雖笑迂腐過分擔心,然則憂天憂國,為讀書人首要之則;不然讀書人與俗夫何異?父輩的執着,潛移了兒子的執着。大凡皆有靈驗。郭公慧眼超前通變,第一個寫出《使西紀程》,求國家不可閉關自守,學習西洋技術,遭到保守派的鋪天蓋地謾駡、諷刺、打擊,認為這樣偉大的清朝,還怕英國、法國乎?簡直杞人憂天。任憑詆毀,我行我素。先杞,國家在先,他擔心的是國家的命運。只有曾國藩、李鴻章、曾紀澤讀懂了他。今天,我們更認識了他的遠見卓識。
嵩燾者,喻志也,當為居長沙父子同心而鳴。嵩,山上小山,極高,猶喜馬拉雅山之珠穆朗瑪峰。燾,由壽(年限很長)和四點火(光明)組合,寓意經久不熄滅的長明燈,照亮後來的路。從姓名學來看,知識豐富,中年得貴,光照遠處,出國跡象。有表字伯琛,兩相呼應。伯,老大、第一;琛,又謂貢寶,大貴。真正所謂要,出類拔萃,非同凡響。
郭公銳意求學。立志進取,飽讀詩書,經世致用,不恭虛浮。他18歲考取秀才,22歲中舉,29歲摘桂進士做官。封建士大夫趾高氣揚,固步自封,而他不輟腳步,崇尚魏源「師夷長技以制夷」,學貫中西。
郭嵩燾一生著述頗豐,代表作有《郭嵩燾日記》、《養知書屋文集》、《養知書屋遺集》、《郭侍郎奏疏》、《禮記質疑》、《大學質疑》、《中庸質疑》、《使西紀程》等。縱觀眾多「質疑」,可看到他的研究洞徹,蔑視權貴,思維創新的精神一以貫之。在當時社會,其學問大有「一覽眾山小」的情勢。
郭公有超人見識,提前走向世界。曾國藩欲遞辭呈時,他力阻其行,曉以國難,助創湘軍,興辦水師。左宗棠受挫之時,他給左打氣,督促迎難而上,披掛上陣,始有新局。封建士大夫們熱衷於天朝自大,盲目排外。他卻要平等看洋人,反對呼「蠻夷」。既然洋人要侵華經商擋不住,我們就要開門了解西洋,學習成功的東西。特別是重任出使英、法欽差大臣後,一系列變格圖存模式都是常人未曾企及的:與洋人打交道,以和為貴,談判爭勝,「戰無了局」,中國的刀槍劍戟太落後。後果確實如此。學習洋人的工業技術,更重要的是改革政治體制,富國強兵。「其本在朝廷政教。」「君民兼主國權。」這一點,他是最早預見並提出的。郭公1859年上書「疏通夷情」,是說洋人對中國瞭若指掌,而「通市二百餘年,交兵議寬款又20餘年,」國人卻不知外情不懂外語,現在必須要辦外語學堂,使「轉相傳習」。必須要使實學代替八股,以應對外交。他反對重農抑商,發展民族工業,名聲好的商人可以做官。這些振聾發聵的高論,不亞於地震!天下譁然。
再看筠仙、雲仙、筠軒諸名,都是自取號名。筠,青皮有節操的竹子。仙,神仙。軒,卿大夫之車,有高貴欄杆。總起來分析,暗示了其人個性很強,性格秉直,愛國遠見,超脫一般,不會消失。
為什麼又叫玉池山農、玉池老人呢?其意表示不忘耕讀出身。他的老房子長沙壽星街,房子雅稱玉池別墅,內有小塘;自取別號玉池山農、玉池老人。玉池從何提起?郭公祖父在普田巷經營鹽業發財,郭公父親重修新宅。因庭院內種有兩株石榴樹對著書齋,故名「面榴軒」;院內有個大水池,名「玉池」。從郭公有《九日邀同吳南屏、張子恒等登定王台、天心閣,歸飲養知書屋》一詩,測知,三人乃步行游觀,長沙城裏的定王台、天心閣離家不遠,邀請回來喝茶很方便。那麼,養知書屋且在何處?今之開福區六堆子是也。雖已蕩然無存,但書香隱隱未了。
二題封諡
1891年郭公壽終正寢,消息傳來,李鴻章十分懷念,惻隱之心頓生,上書朝廷求封賜諡號。按功績,清朝第一使臣,開放眼光,無私朝廷,應予追封。聖旨下來卻是:「郭嵩燾出使西洋,所著書籍,頗滋物議,所請著不准行。」
「不准」的主要原因是,他寫的書籍產生了普天下的指責。什麼書?主在《使西紀程》。指責他的是些什麼人呢?閉關鎖國的上層官僚以及不明真相的莽夫「東亞病夫」,有魯迅所指的「看客」。於是乎,真正焦慮國家前途命運的人,卻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是皇帝畏懼「輿論殺人」嗎?是朝廷不知其人的良苦用心嗎?
當初公使出洋是熱行的,去職回來是冷走的。船到漢口,老友李瀚章要他「先期回京不待假滿」。他知道,這是恭親王和李鴻章的意思,要朝廷給他一個官職,不能冷下了。他腦子裏打了幾個圈圈。
記得遺老遺少們老早就攻擊他的洋務策略,立功不討好;又考慮年已花甲,一身病,怎麼還能遠涉重洋?但兩太后幾次招見,非他莫屬,無人頂替。慈禧太后還給一顆定心丸:你只一味替國家辦事,不要管別人瞎說,橫直皇上總知道你的心事。什麼心事?外交應與英人和談,和為貴。打架不是英法對手。他得了尚方寶劍,抱病出使,辦成了不少的事,穩定了局勢,而皇上太后不認帳了,以《使西紀程》滿朝非議賣國撤職。
只為超前認識。一、郭認為,不可小瞧洋人,他們也有兩千年的文明歷史。我們現在落後了,不如他們。表現出強烈的國際參與意識。——清朝坐大,蒙昧不知天外有天。這還得了,如同炸了鍋,上下沸騰,不被認可。二、郭批評因循守舊,要學英國政教制度,「法度嚴明,仁義兼主,富強未艾,寰海歸心。」——只有我天朝才是文明古國,大罵郭對天朝有二心,漢奸。三、郭認為身在他國,應當尊重禮節獲得好感,學習長處以為國用。遊甲敦炮臺,接受披了一下洋人衣;巴西國王入會,大家起立他也隨之站起;在白金漢宮聽音樂有音樂單,他也同洋人一樣閱看。——這便成了他投降賣國的罪名。隨吏劉錫鴻告陰狀,必欲置之死地。從未見過大場的滿清官員們,拿起芝麻當西瓜,大加撻伐。四、他提出,絕不能以為日本彈丸之國,經濟和野心發展很快。果然,郭死後三年,甲午戰爭爆發,中國慘敗。他說,「三代以前,獨中國有教化耳,故有要服、荒服之名,一皆遠之於中國而名曰夷狄。自漢以來,中國教化日益微滅,而政教風俗,則不及各國乃獨擅其勝。其視中國,亦猶三代盛時之視夷狄也。」五、鋒芒畢露。郭嵩燾痛斥士大夫「惟一意矜張,以攘夷狄為義,而置民父于不顧;必使覆國亡家,以快其議論而為名高」 ,呼籲國人要摒棄傳統的「夷夏之辨」,引起公憤。
他的遠見卓識,作為井底之蛙的腐儒昏官是覺察不到的,統治者反倒害怕口狂危及到社稷。所以,他痛徹悟到與其共事,不如回歸故里。
三題自銘
郭公前前後後所著書籍共40多卷。在那個時候軍務洋務忙碌,用毛筆撰寫,著作等身,實在是鱗毛鳳角。沒有封諡,也有自銘,這些詩書典冊,可謂千秋永存,非帝王空空封諡可比。
本節略從他個人詩聯中,管窺他的自我評估:自信、遠見和執着。
其一:「面榴軒」宅院中,祠堂楹聯——
文章千古事
忠孝一生心
聯語既是對郭家的總結,也是對對子孫的訓辭。要讀書深造,要盡忠盡孝。從郭公留下的絕筆《枕上作七首》,其一曰:「三人同瘦命偏長,共道吾家兄弟強。兒輩尚能規進取,莫忘先世有書香。」證明郭公站得高看得遠,「吾人行事,必具有天下一家、萬物一體之心,乃能於事有濟。文章氣節不納之道義,皆是浮動之氣。」他的洋務觀點,天下一家、萬物一體,納之道義,是為急切拯救搖搖欲墜的滿清王朝,忠心耿耿,哪裏投降賣國?曾紀澤當慈禧太後面,很替郭嵩燾抱不平。這一點,太后心知肚明,儘管滿朝口誅筆伐問罪,還是算了,隨他去吧。
其二: 對聯自題——
無補清時,終老書叢原宿志;
偶談瀛海,重攤詩卷紀前遊。
「自題」 上聯,講朝廷不重用我了,我就回到老家養老,但是,決不會享受清福,仍然筆耕書田,坐案寫事,留給後世,為實現早期的夢寐志向。這一點,他已經做到了。下聯講嘴巴還是封不住的,腿子還是要動的。「偶談」什麼呢? 瀛海,前遊。罵由他們罵,我還是要講國家外交。郭公出使英國時,長沙的居所曾受到守舊派的圍攻。返鄉後,親友都規勸他少談洋務。那怎麼行?他硬要宣講:「歐洲各國日趨富強,推求其源,皆學問考核之功。」「彼之所長,徇而習之;我之所短,改而修之。」「誠得其道,則相輔以至富強,由此而保國千年可也。」並將自己有關洋務的論文編成《罪言存略》一書,自費刊行。
其三:光緒十四年三月十日夜賦詩——
成仁取義生平志,老死柴門亦數然。
豈分三醫連四表,竟愁一藥送餘年。
慚無身後完存稿,盡有人間未了緣。
家國友朋多負負,來生犬馬志猶堅。
此詩重點體現「志猶堅」。首聯即開宗明義,生平志向以正義為最,即使罷官老死或被殺,折磨多次,本性不移。頸聯訴述多病之軀,一邊吃藥,一邊寫奏表。愁的是藥送終年,而不是表得落妥。曾記得曾經澤討還伊犁與俄交涉前,他上表獻策六條。第一條就是應聽從左宗棠的意見。朝廷認為可備考,密囑李鴻章將表折內容轉給曾經澤。他多次上書要求禁煙,在長沙開設禁煙會。頷聯是說,我慚愧擬定存稿未付梓,洋務願望不能付之實施。主講思賢講舍,並立王船山祠,授徒講學。尾聯遺憾對家庭、朝廷和志同道合的朋友多有辜負,表達來世就是變成犬馬效勞,也會不變初衷,意志更加堅定。這可以說是湖南人的「霸得蠻」的一塊金字招牌!
其四:臨終前兩年的《戲書小像》吟——
傲慢疏慵不失真,盡留老態待傳神。
流傳百代千齡後,定識人間有此人。
世人欲殺定位才,迂拙頻遭反噬來。
學問半通官半顯,一生懷抱幾曾開。
此詩表達重在對身後的自信。首聯是自我畫像,確實如此,栩栩如生,毫不掩飾,光明磊落。頸聯自信,讓時間說話,有如「西門豹治鄴」:千百年後,令子孫思我言。我這個人是不會消失的。頷聯回顧所受之冤屈,誣衊譭謗,紛至遝來,甚至要他坐牢,要殺人。 「謗毀遍天下,而吾心泰然,自謂考之三王而不謬,俟諸百世聖人而不惑,於悠悠之毀譽何有哉!」尾聯有自謙「學問半通」,有自白「官半顯」。他1860年辭職還鄉兩年,著書不輟。1862年再度出山。1866年廣東巡撫任上被彈劾,回家講學。1875年又啟用入總理衙門。國難當頭,又任出國公使第一人。1879年罷官海外,回來寫回憶錄,宣傳洋務。所以是「一生懷抱幾曾開」,不屈不撓筠仙在。
中國遣使,始於光緒初。嵩燾首膺其選,論交涉獨具遠識。李鴻章認為,當世所識英豪,與洋務相近而知政體者,以筠仙為最。
(本文由「歷史春秋網」授權「知史」轉載繁體字版,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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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黃偉民易經講堂
林鄭谷針,已經谷到痴咗線!
幸好香港還有一個反對派。
立法會,人民議會已經廢咗,連「維威喂」都不如,核核突突。
香港剩下的唯一反對派叫梁振英。
他的本業,本來是負責數每日《蘋果日報》的廣告的。但《蘋果》氣息奄奄,根本無廣告,數條毛!北京不會給他任何公務,所以他莊敬自強,自找功能,做林鄭政府的反對派,監察林鄭施政。
林鄭折磨所有香港人,梁振英負責折磨林鄭。
這就是天律。
乾為天,為圜,為金,為玉,為君,為父,為馬,為寒,為大赤……
宇宙的運作規律,是圓圈的,是循環的,是周而復始的,所以,乾卦的六爻之後,有一個結論:
用九,見群龍無首,吉。
明年是新一屆特首的五年任期,在這關鍵時刻,梁振英要傾盡所有政治能量,阻止林鄭連任。
當然,最理想是槓上花,林鄭無得做,他又可以枯木逢春啦。
不過,這是妄想,北京不信他,任何工作都不會給他。他是一個壞人,任何老闆都不會將他放在身邊的。
他像《苦海孤雛》中那位Oliver,孤兒院站在粥檔前,拿著碗,就求說:more, more!
九七之後,香港共有四位特首。
紈絝子弟,中華民族災難之子,董建華,可以連任,即使之後腳痛下台。
港英餘孽,爵士曾蔭權可以連任。雖然卸任後,遭遇悲慘,但始終連任,一做兩屆。
林鄭,黃袍加身,傷害了所有香港人,消滅了一代青年,但頗合主子胃口,夠心狠手辣。挑戰者只得黑馬李小加,但他始終是大陸人。
如果連林鄭都成功連任,歷史上,唯一不能連任的香港特首,就只有自己人,地下黨員梁振英了。
連習近平都要無限任期才做到嘢,梁振英只得五年,當然唔服氣!
只有你不能連任特首,為什麼北京這麼不信任你和你背後的地方勢力呢?
這種人不會有自我檢討能力,問題只在別人,自己一定無錯,又不敢哼半句怨恨中央。所以,唯有瞓身阻止林鄭連任,是他下半生最重要的工作。
拉晒所有反對派,消滅了社會良心之後,必然出現的家奴爭寵局面。
林鄭為了連任,也出盡渾身解數。除了谷針,打穿醫護防線,最狠的,是建議中港公務員互換掛職。
掛職不同交流,不是去參觀,聽講座,上幾堂國情班,嘻嘻哈哈飲酒食飯。
掛職是有職銜,有權責,有崗位的參與日常工作。簡單來說,是兩地公務員互換計畫。以後香港公僕要北上返工,內地幹部也將南下,深入政府各部門工作,互相了解對方政府的運作架構、程序、政策考慮、官場文化、價值取向,如何便宜行事等等。
林鄭透露,初步與深圳和廣州政府為試點。
根據大陸的《公務員法》,掛職公務員的工資保留原單位的金額,由原單位發放;接收單位不用提供待遇。
一般掛職時間為一兩年,最短三個月,最長可達五年。
計畫開始後,大陸八千元月薪的公安、武警,可以正式試試香港警察藍衫四萬,白衫七萬的工作有幾難了;月薪十萬的督察,又看看能否勝任大灣區公安八千月薪的任務?
香港D2級AO,月薪十八萬,要融入大陸幾千元月薪官員的團隊,人家也急於看看香港高薪公僕的英文、普通話、IT各方面的過人之處。
中港融合,由公務員開始。
北京政府認為,香港回歸人心不歸,因為有三座大山阻隔。
第一座大山,是十八萬英國人訓練的公務員文官系統。
第二座大山,是以美國價值為依歸的新聞和言論自由。
第三座大山,是因反共換來的新界特權。
九七之後,廿多年傾全力打擊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現林鄭成功剷平公務文官系統,和引入價廉物美的大陸官員,先有宣誓,再有《國安法》,今次中港掛職,這座大山便不足為患了。
整個計畫的人數、職級,要等進一步公布了。
我們都相信因果報應,但現實人生,為什麼好人都沒有好報?
佛說三世因果。
前世因,今世果;今世種種,來生報應。
但什麼是前世今生呢?
是今次出生前的一生,像在清朝當知縣,貪了財,判了冤獄,今生一世清貧,事業阻滯,官司纏身,受盡冤屈等等報應麼?
然後今生頻頻在北角碼頭買魚放生,光顧神棍,所以來生有機會做金魚,給人養在家中魚缸,不愁衣食,還有人換水!
不是這樣愚蠢和渺不可測的。
其實,昨天已經是前世,明日已經是來生。關鍵是如何活好今天。
人生多苦,我們背負過去,恐懼未來,根本沒有活在當下。
昨天的言行,影響今天的際遇;今天的反應又影響著明日的人生。這已經是最簡單的三世因果了。
我們都埋怨際遇,尤其在亂世,有志難伸。
歷史上,最長的亂世,是孔子的時代,春秋戰國。
《論語.先進篇》第廿五章,孔子和幾位高弟,各自暢談他們的抱負。
子路、曾皙、冉有、公西華侍坐。
子曰:
以吾一日長乎爾,毋吾以也。
居則曰:「不吾知也!」如或知爾,則何以哉?」
子路率爾而對曰:
千乘之國,攝乎大國之間,加之以師旅,因之以饑饉;由也為之,比及三年,可使有勇,且知方也。
夫子哂之。
求!爾何如?
對曰:
方六七十,如五六十,求也為之,比及三年,可使足民。如其禮樂,以俟君子。
赤!爾何如?
對曰:
非曰能之,願學焉。宗廟之事,如會同,端章甫,願為小相焉。
點!爾何如?
鼓瑟希,鏗爾,舍瑟而作。對曰:
異乎三子者之撰。
子曰:
何傷乎?亦各言其志也。
曰:
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風乎舞雩,詠而歸。
夫子喟然歎曰:
吾與點也。
三子者出,曾皙後。
曾皙曰:
夫三子者之言何如?
子曰:
亦各言其志也已矣。
曰:夫子何哂由也?
曰:
為國以禮,其言不讓,是故哂之。
唯求則非邦也與?
安見方六七十如五六十而非邦也者?
唯赤則非邦也與?
宗廟會同,非諸侯而何?赤也為之小,孰能為之大?
四個高才生,某日剛巧齊在孔子身邊,孔子和他們閒談起來。
我年紀比大家虛長幾歲,唔好把我睇得太了不起。
你們平常成日話,別唔了解你,唔識欣賞你,懷才不遇,難展抱負。好,今日,假如你們有知遇,有明主欣賞,有時代機遇,你們的抱負又係什麼呢?
子路衝動,第一個彈出來,侃侃而談:
假使有一個千乘之國,夾在大國之間,在強敵環伺下,又經過連年戰爭,加上國內財政困苦,又不斷的天災瘟疫飢餓……
這樣的國家,交俾我子路,我只要三年時間,我有信心使這地方的人民,都可以重新企起來,而且都知道點走自己的路,做自己想做的事。
可使有勇,且知方也。
孔子聽了之後,哂之,失笑起來,像父親對著不知天高地厚的兒子,憐愛中有否定意味。好似說:邊有咁簡單呀!
到了冉求,你又如何?
冉求性格和子路相巧相反,比較怯懦,是另一種極端。他說:只要方圓六七十公里的小小國家,或者更細一點的,方圓五六十公里好了,花上三年時間,我有信心,使這個國家,社會繁榮,經濟發達。但至於社會文化,價值取向方面,如其禮樂,以俟君子。經濟好了,人民富起來了,如何建立一套價值觀,社會的核心價值,即文化建設,就要等高手來搞了。意思是我只識搞經濟,文化方面我無信心碰。
冉求講完,孔子問公西華。
公西華是外交專才,他一開口就很外交:
老師,我識什麼呀!我一無所能,但願意學吓嘢啦。
宗廟之事,宗廟即國家,開大會,即在議事會堂,國會之類;端章甫,大家著起禮服,願為小相焉,不做最大那個,做小相,輔相,即不做特首,做政務司長咁啦,學吓嘢。
三位高才,各舒抱負之後,帶出了這章《論語》的高潮。
曾參的父親曾點,在其他三位同學,各舒抱負的時候,只悠閒地在旁邊鼓瑟。
孔子聽完三大弟子說完抱負之後,轉頭問曾點,你又如何?
曾點聽到老師問他,瑟音漸希,fading out瑟音,接住,手指在絃上一攏,瑟絃發出一聲鏗然裂帛,斷音站起,說:
我和他們的抱負不一樣的。
孔子回應,有什麼關係呢,都是各言其志啫!
曾點說出他的理想:
我追求的,是春天來了,穿上舒適的casual wear便服,和幾個friends, 和班年輕人,到沂水游游水,唱唱歌,跳跳舞,盡興之後,哼著歌返屋企。
這個也算是抱負?
但孔子聽了之後,竟然感觸的嘆了一聲,說:
吾與點也!我和曾點一樣呀。
孔子點解咁講呢?
孔子生於春秋,和今日香港好似,天下太亂,社會價值失常,黑白顛倒,公義不彰。
孔子一生追求,不外乎社會安定了,天下太平了,個人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精神享受。
曾點說的抱負,表面看根本不成抱負,只是個人生活,但孔子聽後,感觸起來,我的和你一樣。
四個高材生的追求,到曾點進入高潮。師生之間,說出了完美人生的憧憬。
跟著,子路、冉有、公西華三人離開,留下曾點陪孔子。
曾點問,三位同學的抱負,老師覺得如何呀?
孔子說,沒什麼,都是各方其志矣。
那你為何笑子路呢?
孔子說,子路的抱負太大,不切實際。大事業,是大政治家的工作,要文化基礎,學問修養,不簡單的。子路大言不慚,所以笑他不知天高地厚。
至於冉求,以地方經濟做起,但他著眼的,是六七十方圓,還是五六十方圓,大小地域上。
非邦也者?孔子意思是地方大小,治理之道,搞好經濟,有什麼分別?他不是說冉求不對,只是他氣宇不夠,小器,捉錯用神。大國小國無分別,關鍵在做得好不好?我們做人,無論職位高低,責任一樣,事功一樣,問題焦點放在做的好與壞。
至於公西華,講得謙虛,說是學習,其實口氣好大,要主持國會,如果這都是小事,天下間還有什麼大事?
子路三人,抱負大,要建立一番功業,但都只是英雄主義。我要怎樣怎樣,出人頭地。只有曾點說的,追求的是社會上人人安居樂業,各自生活,沒有政府騷擾,沒有生存恐懼,是大同世界的理想,也是孔子一生車馬的終極追求。
曾點說中孔子心事,所以孔子喟然而嘆。
這是《論語》中非常著名的篇章,歷朝都有學者文士引用。
宋朝蘇東坡一首七言律詩,曾用這章典故。
宋神宗熙寧六年(1073年),東坡三十八歲,在杭州寫下七律《同曾元恕游龍山,呂穆仲不至》
青春不覺老朱顏,
強半銷磨薄領間。
愁客倦吟花似酒,
佳人休唱日銜山。
共知寒食明朝過,
且赴僧窗半日閑。
命駕呂安邀不至,
浴沂曾點暮方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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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7年384號判決:這個判決值得注意!
(一)按公路法第 2 條第 14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
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行為時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
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
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
,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 2 個月至 6 個月,或
吊銷之。」(此條文於 106 年 1 月 4 日有修正)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
請核准籌備: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
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
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二經營市區
汽車客運業:(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
,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是以,經營汽車運輸業應先申經
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即得依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之規定舉發,至是否符合所謂之「經營汽車運輸業」應
依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
(二)上訴人於 Uber 臺灣官方資訊網招募司機,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苟符合上訴人所要求之條件(包含司機及
車輛),則准其加入,乘客欲利用 Uber APP 平台提供之
車輛者,亦須加入 Uber APP 平台會員。當乘客有使用車
輛之需求時即可利用該平台提出需求,再由 Uber APP 平
台媒合供需兩方,將司機姓名及車號等相關資料通知需求
方,俟將乘客運送至目的地後,再由乘客以信用卡支付平
台所顯示之車資,並透過適當之分配比例將利益分歸系統
業者與司機,透過 Uber APP 平台運送乘客之車輛並非上
訴人所有,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彼此間各自獨力載
客等情,為原判決依法確定之事實,兩造對於司機及乘客
利用 Uber APP 平台之事實經過亦無爭議,自得為本院判
決之基礎。
(三)次查,行為人之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之義務,應以法律所
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基準,然由於科技技術之進步與社會
經濟環境之變化,法律往往無法與時俱轉跟萬變之行為狀
態,而修法似又緩不濟急,跟不上環境之變化與需求,故
如何以現行有效之法律規範,判定瞬時萬變之行為態樣是
否違法,本院認為應以法律規範之精神及行為本質核實認
定。原判決所認定之前揭事實,乃時下流行之所謂共享經
濟,利用科技整合資訊,以平台為供需雙方提供機會,達
到降低時間及經濟成本且供需雙方均蒙其利之目的。此與
傳統計程車業者,或經由乘客以電話聯絡、或由業者駕車
行駛於道路上尋覓乘客,並俟提供客戶之需求後再收取報
酬之營業形態不同。上訴人雖未親自駕駛或提供車輛載運
乘客並親自向乘客收費,然其係透過已經規劃設計完成的
資訊系統即 Uber APP 平台,先行招募並審查司機與車輛
,整合為汽車運輸的供給方,而後再由系統來受理需要使
用車輛之需求方,而由 Uber APP 平台媒合供需雙方,再
由需求者支付費用,顯以資訊系統之運用取代傳統業者之
一對一媒合,再由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提供車輛完
成運送乘客之目的,依其具體行為內涵觀之,上訴人使用
Uber APP 平台提供資訊媒合乘客與司機之需求,該當「
傳統乘客以電話聯絡、或由業者駕車行駛於道路上尋覓乘
客」部分之行為,至以車輛運送乘客部分之行為則由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為之,兩者分擔攬客及載客工作,
則上訴人與其媒合之司機之行為自該當「汽車運輸業」。
另縱使上訴人與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間無任何書面
契約,然如上所述,上訴人提供 Uber APP 平台招募司機
之目的,是提供乘客搭乘之需求予加入平台之司機,由司
機依 Uber APP 平台之訊息前往載客,乘客再付費,乃上
訴人、及使用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與乘客間之共識,則
上訴人與司機間即有所謂之共同完成運送乘客之共識,從
而原判決據以認定上訴人與司機間有共同未經申請核准,
而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
規定之行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
詞否認,並主張其未向乘客收取費用,亦無收取報酬,與
營業之要件不合等語。惟查,乘客利用 Uber APP 平台而
搭乘平台之司機所提供之運送服務,需以信用卡支付費用
,乃使用 Uber APP 平台之條件與使用者間之共識,縱然
上訴人主張需求者以信用卡支付之費用係由 Uber B.V.
公司收取一節屬實,表面上司機亦未從乘客手中收取費用
,然 Uber APP 網頁上亦註明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
加入合作駕駛之平台費用一律為 25 %(見原審卷第 168
頁),故縱因被上訴人礙於法規之故,無法查證需求者以
信用卡支付之費用之分配及去向,亦不足為上訴人未收取
酬之有利認定,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足採,原判決認其
主張違背經驗法則,亦屬有據。
(四)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依法自得予以裁罰,其有數
行為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者,得分別處罰。惟一行為不二罰
原則,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其本意即禁止國
家對人民之同一行為,予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多次處罰,
致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詳言之,一行為已受處罰後,國
家不得再行處罰;且一行為亦不得同時受到國家之多次處
罰,故行為人所為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究為「一行為」
或「數行為」,自應予以辨明。原判決認定其附表一所示
之行為乃數行為,無非以各駕駛人分別起意與上訴人共同
從事載運乘客之行為,而司機乃基於自身利益之考量,彼
此間並無意思聯絡,主觀上亦無將其他駕駛人之行為作為
己用之意,故行為主體互不相同,應予以分別評價等為認
定基準,僅於「同一」汽車駕駛人有多次與上訴人共同違
法從事汽車運輸業之情形,因屬相同行為主體(即上訴人
與該汽車駕駛人)反覆實施之營業行為,始得認為同一行
為乙節,固非無見。惟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定,故意共
同實施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構成共同違法行為。而行
政罰之處罰,是以行為人之行為作中心,行為人之行為究
竟屬於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之一行為或數行為,應以行為
人之主觀意思及客觀上與所違反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構
成要件判斷之。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所定「未
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之經營汽車
或電車運輸業行為,係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反覆多次實施
經營運輸行為,均屬之。是以出於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而未申請核准,多
次實施運輸行為,係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該
多次違反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主管機關處
罰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可
知,上訴人以相同 Uber APP 平台招募欲合作之司機與之
合作,分擔攬客及載客任務,完成運送乘客工作,並受有
報酬,而共同實施完成經營汽車運輸業(公路法第 2 條
第 14 款參照),自始即不限於單一司機,亦即上訴人與
多數不同司機,分擔攬客及載客之運送工作,本在其一開
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義務之犯
意內。上訴人既自始即意在未經申請核准,提供相同
Uber APP 平台,並以前揭相同方式,與不同司機分別完
成運送乘客之行為,而經營「汽車運輸業」,可認為是出
於違反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義務之單一意思,
該當於一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至上訴人每次與其共同完成運送行為之對象即
司機不同,係各司機是否分別與上訴人成立共同違法行為
之問題,並不影響上開上訴人行為單一性之判斷。原判決
依與上訴人合作之司機是否同一作為切割違規行為數依據
,未審究上訴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是否出於單一意思,而
認定上訴人之行為係數行為,尚有可議,上訴人執以指摘
,自屬有理。又因上訴人主張其之前因相同之行為,業經
被上訴人以前處分裁罰在案,該處分與本件行為間之關係
為何,未經查明,此部分攸關原處分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
罰原則而事實不明,本院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爰將原判
決予以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再行調查後,另為適法之裁判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第26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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