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鞭刑」簡單說明
執行地點:
在不公開的情況下執行。絕對不是公開!絕對不是公開!絕對不是公開
執行對象:
酒駕肇事者-如沒有肇事單純查獲,罰款。如肇事(無人受傷)1下(有人受傷)至少2下,視情節之輕重增加。
虐童重傷:虐童定義由專業醫師判定,確定有虐童狀況,只要有參與動手者,至少2下,視情節之輕重增加。
攻擊執法人員:判定由警察密錄器畫面或民眾提供影片綜合判斷。襲警之認定,絕對不會由警察說得算,必須由影片客觀認定。至少2下,視情節之輕重增加。
電話詐欺:集體性電話詐欺,參與者至少1下。視詐騙金額多寡增加。
販售毒品給未成年:凡是販售或供毒給未成年者,至少2下。視供毒等級(1-4級)增加。
懲罰上限15-20鞭,分期實施,每次執行上限5鞭。全程有專業醫師評估身體素質。60歲以上免鞭....
這是目前大概的輪廓,與其被人扭曲,不如我自己簡單說明。
鞭刑重點不在傷害,在於「嚇阻」。
唯有痛才會讓人記取教訓⋯⋯
#保證效果絕對比交保等開庭好
#無需謾罵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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