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被遺棄的老人快要打到疫苗了這件事,原本是不想大聲宣揚。但是看到高端的新聞下面留言「民進黨的青年義勇軍快上啊⋯⋯」。立刻就忍不住!
在這裡大聲嚷嚷聲明一下:
我是青年,27號輪到我打高端了。
至於一些好心的朋友,聽到我要打高端後再三告誡。放心,如果有什麼事,我七天後一定會回來啦,你們有的欠我錢,有的欠我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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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連結是一個外國移工出門倒垃圾,遇到台灣垃圾的故事。警政署後面要怎麼處理,只是丟警備隊?請大家爭著眼睛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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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思法人的同學,下禮拜上架的刑法課可能會少2堂(聽說已上架14堂,刑訴也上3堂)
原因很鳥:我吃螃蟹引發過敏性氣喘(乾………想到自己舉的保證人地位的例子,上到口吐白沫沒人救我…
保證人地位刑法 在 吳鈞鴻-犬貓腫瘤科醫師-豆漿醬油小馬爸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面對腫瘤的「不作為」】
新聞如下:
[立院三讀修正動保法 餓死動物視為虐待最重判2年]
https://www.google.com/amp/s/www.cna.com.tw/amp/news/firstnews/202104270070.aspx
這次動保法最重大的修改,就是針對
動保法第3條第10款做修訂,
把「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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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律上的定義的「不作為」呢❔
❔又怎樣的「不作爲」會構成「虐待」❓
🥸「不作為」定義就是「有所不為」、「什麼都不做」,
簡單的說就是社會普世價值認為你應該做,
而你沒有做,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在人的刑法中,對於特定人士如果有
「保證人地位」的時候,
就代表社會期待或信賴他有作為的義務,
而他的「不作為」在刑法上就有犯罪的討論空間!
舉例:人類的家長照顧小孩,但是沒有給予食物、照護、或是生病就醫⋯等。
補充:
刑法第15條規定:「對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 有防止義務:作為義務。
* 能防止:有作為可能。
* 不防止: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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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在動保法中,
「飼主」,或是「動物照護者」就是所謂有「保證人地位」的人,如果對於一件應做而故意「不作為」的事情,就有可能觸犯未來動保法第3條第10款的虐待行為!
這邊要注意有「保證人的地位」的人,是可能隨時改變,
正常當然是指指「飼主」,如果動物美容/住宿,那就是美容/住宿照護的人,如果住院也可能是獸醫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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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主未盡義務帶寵物就醫是否構成虐待❔
這問題理論上是可能會成立的!
也很感謝我們政府注意到更多動物的福利和權益!
但是如果只是單純切分,沒就醫就是虐待其實也不一定!老實說舉證也蠻困難的⋯
不過,我其實想要說的是,
身為一個常看腫瘤的獸醫師,
我能認同不是每一個腫瘤都必須把所有治療都要跑一遍!
但是,我不能接受動物因為腫瘤而出現生活品質影響時,仍不想辦法幫助他們,
就算是不想化療,不想手術⋯
也應該給予適度的止痛,對症控制,
甚至應該考慮安樂,而不是「不作為」看著他們死亡,
最說再說一句,「他很安穩的走了⋯⋯」
我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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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太激動打太多了⋯⋯
#動保法/ #動保法修法/
保證人地位刑法 在 鬼才阿水Awat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從柔道男童事件來看保證人地位
易讀版:https://awater.tw/archives/301
台中市一名7歲男童,在前往私人柔道館學習時,遭到學長與教練重摔27次,最重造成嚴重顱內出血,最終宣告腦死,即使人救回來也極可能成為植物人,其中案發時在一旁錄影的男童舅舅並未制止,而檢方也將為此釐清是否有過失刑責。
法律中有個特別的名詞 - 「保證人地位」
也就是說,這個人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
根據我國刑法第15條第1項[2]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換句話說,立法者直接規定,當你明明有「義務」防止犯罪發生,卻不採取適當措施時(也就是不作為),那就等同你是以作為方式構成犯罪。
雖然在刑法上並未明確規定誰具有保證人地位,但目前有幾大項為主。
一、有保護義務的人,其中包含父母、配偶、一同登山的夥伴、保母、游泳池救生員、消防隊員等。
二、有監督義務的人,例如猛犬的飼主、設置廣告招牌的店家、監獄官、在禁菸餐廳點菸導致餐廳起火的人等。
這次柔道課程中,何姓教練的行為自然人神共憤,在男童連續被摔擊好幾次後,何姓教練仍然執意繼續訓練,甚至當男童都倒地無法爬起後,教練仍認為他是裝的,持續摔了七八次才收手,最後竟然還要在旁監督的親人自己叫救護車。
而當事件受到媒體揭露後,他第一時間竟然是在家長群組表示,希望不要對該事件做出相關評論,也請千萬放心道館仍能守住。
我不解的是,在這名教練的心中,難道一名7歲男童的寶貴性命竟然還不如道館來的重要嗎?
而其中還有一件事情令許多人感到不解,就是為何男童的舅舅親眼目睹這一切,卻沒有適時的介入阻止憾事的發生,而只是在一旁錄影漠視一切罪惡的發生。
正如我前面提到的,站在法律層面來看,你屬於男童的家屬,你就有阻止任何遺憾發生的責任,今天無論教練專業與否,一但當你發現訓練的過程不合常理,你就應該立即跳出來阻止,今天就不會發生這等憾事。
這邊也補上新聞媒體的報導
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舅舅表示,男童當晚7點上課,過程中多次不舒服作嘔,他當下覺得不對勁就有上前關心,然而教練卻只說「以後上課前別讓他吃這麼多」,接著男童就被學長重摔;面對男童趴地哭求,舅舅指控教練威脅「起來喔!不起來換我摔你」,之後果真出手。被教練重摔後,舅舅發現孩童哀號聲停止,趕緊上前關心卻見男童已經翻白眼、唇色發白,而教練卻還說「照我多年經驗,這是演的」,若不放心可以去醫院檢查。
可以看出來,舅舅在這件事情上並非專業,當有疑慮時又受到現場的氛圍與教練誘導,直到發現不對勁時才發現已經來不及了。
我們能夠理解的是,在當時的環境中教練所代表的威權領導著這個教室,這也讓其心中即使感覺怪怪的,但仍然繼續這一切,這個教練作為教室的核心,自然得要肩負最大的責任,相信他內心也很自責。
對此,據《聯合報》報導,法界人士指出,檢方應該調查並釐清當時狀況,判斷當下舅舅是否構成不作為犯,若舅舅具有保證人地位,代表有應盡防止意外、犯罪發生的義務,若能防止卻未防止,恐會有過失責任。
文章將其作修改,感謝各位。
IG : Awater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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