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向高雄 #東名建設 購買小港區「東名知音悅」預售建案,詎料,交屋後發現 #權狀短少兩坪餘,經高雄市消保官消費爭議申訴協商,違法違約事實明確,建商仍拒不認錯,後續將陪同消費者報案提告詐欺、訴請減少價金暨損害賠償,並向公平會檢舉違反公平交易法,給傲慢建商一個教訓!
1️⃣按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載明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並 分別揭示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等三部分之面積及價款。因此,現行以房屋總價除以房屋登記面積換算出每坪房屋價格之平均單價之方式,將不再採行。
新法規定契約中對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 #必須分開列價,並新增車位價款,與過去只寫總價不同,避免建商灌虛坪,若未分開列價,#買方可主張契約無效。
2️⃣次按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以彰顯零誤差之精神。
至找補之基準,因應分別計價,故面積誤差之找補,應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3️⃣再按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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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時報
#勞工司法正義聯盟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服務專線0928225530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560的網紅Jackie’s Fitness,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對 香港舉重健力總會的投訴: 學生(呀澤)經過一年準備,一星期六日的訓練。參加了由HKWPA的比賽(105公斤級)。第一次同第二次蹲舉過香港記錄(230公斤及235公斤),兩次裁決皆為 2白1紅(3位裁判),但係事後比坐在中間後邊三位裁判長(以卜錦文為首)推翻並裁為失敗。從而令到佢三舉失敗,失去...
保訓會申訴書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幼兒接連受暴,處理制度漏洞百出;週全的處理機制,才能遏止暴力再犯!」
今年 1 月,我接到了多位台北某公立幼兒園家長的陳情,園內的老師疑似有不當對待的情形,因此我便建議家長們向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正式通報,並聯繫台北市議員 林亮君 、呱吉 邱威傑 辦公室,協助緊盯北市教育局是否落實幼兒園疑似不當對待案件的調查程序。
然而,我們卻看到許多調查程序上的問題,而且,這樣漏洞百出的處理制度其實已存在許久,今天上午,我便與 人本教育基金會、林亮君議員、邱威傑議員、陳情家長等,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必須儘速周全相關機制,才能遏止未來更多這樣的憾事發生!
🔴 調查小組獨立性不足,園方竟然能夠球員兼裁判?
雖然教育局在接獲通報後的確啟動了調查程序,並組成調查小組,但是,在調查過程中,卻並非由調查小組全權進行調查,甚至還讓該幼兒園參與調查事務,不免令人有球員兼裁判的質疑!
例如,將訪談地點設在事發園所,或是園方以具名方式要求家長回覆訪談意願調查表,使得目睹事件發生兒童的家長,因為畏懼遭到事後報復,不敢出面參與訪談,而在訪談進行的當下,甚至有老師、校方擔任工作人員,就坐在旁聽席聽家長們陳述。
其實,我去年在質詢時已要求教育部,應訂定幼兒園不當對待案件的處理流程與程序,教育部也確實在今年公告相關的注意事項,不過,該規範雖有明定調查過程的流程,例如:應組成調查小組、小組成員應為具有相關專業知能之專家學者,但從此次案件調查過程中的種種疏漏,恐怕仍有不足。
針對調查小組的問題,我會持續爭取,要求未來在處理幼兒園不當對待案件的調查時,應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由理應作為第三方公正單位的調查小組全權進行調查程序!
🔴 調查小組遴選機制不明,調查委員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能嗎?
此次的調查小組遴選了 5 位外部委員,但我們並不清楚這些調查委員的遴選機制為何?我們想問,教育局是否有明列專家名單進行遴選?若有名單,這些名單內的專家是否都有足夠專業知能足以讓當事兒童、其他目睹事件發生的兒童,能夠安心陳述呢?
其實,台灣目前在兒童表意權的實踐上仍有待加強,尤其在涉及兒童權益的調查程序上,更為明顯!我們希望教育部能夠更重視兒童表意權,在涉及兒童權益的程序時,也應該要讓孩子有充分表示意見的權利,並且應該有相對應的機制,協助兒童好好表達自己的意見。
因此,我們呼籲教育部,有義務確保全數調查委員都具備與幼兒心理知能,或其他可協助幼兒表達意見的專業知能,並且,也應該比照《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來建置調查的專業人才庫!
🔴 調查報告不提供給家長,讓家長申覆無門?
在此案調查完畢後,社會局認定 A 家長所在班級的 2 位老師,確有管教方式不妥、有不當情緒,但僅以行政指導輔導即可;B 家長所在班級的老師,則因證據不足,認定無不當對待情形。
然而,對於這樣的結果,家長就只拿到一張說明案件結果的公文。老師有哪些行為,經過調查後屬實?老師有那些管教方式不妥?不當情緒又是發生什麼事?這些家長通通都不知道,想和教育局索取調查報告,卻被以「有個資疑慮」,而拒絕提供,對於調查結果和局的認定,也沒有申復管道可以救濟。
在今年 5 月公告的《處理教保服務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注意事項》中,雖然規範「須將調查結果通知相關幼兒的家長」,但是,只提供調查結果,難以讓家長得知認定不當對待案件成立與否的原因、調查委員審酌證據採納的理由等,恐怕將導致調查報告難以讓受害家長信服。
因此,我們要求教育部針對教保不當管教案件,應持續修正相關幼照法、教保人員服務條例及相關注意事項,並比照《性平法》調查程序,調查會議必須以正式書面通知,並且明定調查結果必須以書面附調查報告予申訴人,並提供申覆管道。
🔴 調查過程進行中,園方製造家長對立?
園方在家長反映後,不僅沒有依法進行通報、組成調查小組,反而還召集幼兒園志工團的志工家長,表示「最近和某些家長誤會,需要正向相挺一下學校」,造成相信園方的家長群起攻擊陳情家長。這個情形其實並不少見,我們在多起幼兒園不當對待案件的處理過程中,都常常會看到園方使用類似的分化手法,給予陳情家長莫大的壓力。
若比對《性別平等教育法》,該法規範校方應有保密義務,且規定校方於組成性平委員會調查的期間,只能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等事件處理完成後,也要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才能就事件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如此一來,才能遏止園方於調查程序進行中給予陳情家長壓力。
對此,我們也要求教育部應修正相關法律及相關辦法,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完善機構於調查小組在調查程序中的保密義務!
在去年3月底時,我們已提出《幼照法》修正,不過,後續我們也會針對前面提及的程序面問題,繼續提出《幼照法》、《兒少權法》的修正!
此外,教育部目前也正在擬具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對此,我們仍要再次呼籲,希望教育部能按照規畫期程,盡快將法案送至立法院;也要強烈呼籲衛環委員會與教文委員會,儘速排審相關法案,才能讓我們透過修法,將以上種種問題,從根本改善!
保訓會申訴書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728S19M1
這屆東京奧運許多項目的臺灣運動員都創下了臺灣奧運史上的最佳紀錄,奧運獎牌也確定會突破10面,先恭喜所有代表臺灣出賽的選手,你們辛苦了!不過在恭喜所有運動選手締造佳績之外,也藉著這件上禮拜討論度十分熱烈的新聞跟大家分享什麼是性騷擾?性騷擾認定的標準到底又是什麼呢?
先簡述一下新聞中的事實,我國東京奧運第一面金牌得主郭婞淳在確定奪牌的當下,教練快速的衝上前去把郭婞淳抱起來,當下郭婞淳出現明顯不悅的表情,而導致了許多人對教練涉嫌性騷擾的指控,甚至郭婞淳事後已經公開聲明當下他是在和教練鬧著玩,並沒有覺得被性騷擾,爭議仍舊持續延燒。
首先,先看一下我國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再看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看完了法條的規定,其實我們可以知道,關於性騷擾的認定其實還是以客觀的標準為主要判斷,只是這個客觀標準應該考量很多面向,其中包含了相對人的主觀認知,如果說的學術一點就是「共同主觀的客觀標準」。
白話一點來說,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時,標準就是參考事情發生的背景、環境、當事人的關係、行為人的行為、相對人的主觀認知後,以大多數人的標準去認定。所以如果一個行為,在一般人的標準是屬於性騷擾(例如:對陌生人襲胸、摸臀等),它並不會因為相對人的主觀認為沒有就有不同的認定,如果相對人不以為意,頂多也只是阻卻違法事由而已;又如果行為本身,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都不會被定義為性騷擾(例如:輕拍手臂、輕點肩膀等),也不會因為相對人主觀認知有相異認定。結論就是,當事人主觀是眾多的考量因素之一,而綜合所有考量因素後再用一般人的客觀標準來判斷是否構成性騷擾。
至於前面為什麼會說在郭婞淳發文澄清後,爭議仍持續延燒呢?因為臺灣及其他國家有很大一部分的性騷擾案件都發生在類似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等有受監督、扶助、照護之人身上,利用權勢或機會使得被害人並不敢為自己發生而只能默默隱忍,所以大家才會如此義憤填膺,當然確切情形如何還是要有更多的資訊,還有了解當事人間的關係和感受才能做出判斷。
最後,律師提醒大家,若有覺得自己遇到性騷擾的狀況,先不要急著懷疑自己和否定自己,想辦法保護好自己的身體控制權,並讓對方知道,他的言行讓你不舒服,並要求對方立即停止,必要時可拿手機錄影蒐證,若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一定要記得向自己信任的人尋求協助,也可以請律師幫忙處理申訴及提告相關事宜,以保障並申張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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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會申訴書 在 Jackie’s Fitness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對 香港舉重健力總會的投訴:
學生(呀澤)經過一年準備,一星期六日的訓練。參加了由HKWPA的比賽(105公斤級)。第一次同第二次蹲舉過香港記錄(230公斤及235公斤),兩次裁決皆為 2白1紅(3位裁判),但係事後比坐在中間後邊三位裁判長(以卜錦文為首)推翻並裁為失敗。從而令到佢三舉失敗,失去比賽資格。
1)如坐在中間位裁判後邊的裁判長可以決定是否成功,為什麼需要左右兩邊的裁判?
2)2次都是卜錦文叫身邊兩位裁判長去做決定,本身另外2位並無推翻意願(依本人所見)
3)既然有第一次的裁判推翻,為什麼沒有即時調整裁判的尺度,導致有第二次的推翻裁決發生?
4)試後我作為教練,我向裁判詢問,然後他叫我向裁判長投訴,而3位裁判長同我講他們的裁決就是決定,不能改變,並且沒有作出解釋。
5)之後我再向其中一位裁判長詢問為什麼試舉失敗,他竟然說不知道。
6)本身香港健力總會小圈子為人皆知,當年亦是這個原因我才決定只在外國比賽,但現在經過多年後,外人破紀錄增加難度,在總會訓練或者熟人會得到優待(例如:蹲舉高度,臥推停頓時間,硬拉完成度)等等的垃圾制度還在。由其主席世襲位置、裁判均由自己訓練、考教練證書前必須在總會服務。
7)由於今日比賽 學生呀澤不是個別例子,最少2位參賽者破記錄宣布GOOD LIFT後再被推翻,所以我會去信美國IPF總會作出投訴。

本人資格為:
美國United States Powerlifting Association (USPA)註冊教練
美國 International Powerlifting League (IPL) 註冊裁判
中國健力聯盟China Powerlifting League -CPL 主席
2015 及2016 香港健力總會 74公斤級銅牌。
2016 年 香港健力總會74公斤級硬拉紀錄保持者
本人相信沒有最好的健力總會,只有使健力風氣更好的總會和制度。而香港的運動風氣就係俾啲班霸住唔肯讓位而不停收政府funding嘅人去抹煞。
Facebook:
Jackie Wong 健力教練 USPA Certified Coach
Instagram: jackiewong_hk
保訓會申訴書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議決定是否認可收養。因此社工、法官都是影響成敗的因素。
所謂的繼親收養,以女同志為例(男同志以生父類推),它的組成通常是一個生母,及一個伴侶,而這個伴侶要收養生母的小孩。
現代社會,通常有共識,撫養孩子的責任在雙親,而非單由生育的那方獨立負擔。女性主義平權運動以來,一直強調的就是反對所謂的「母職說(Motherhood)」,這個意思是有關照顧家庭、照顧小孩等等這些家務責任,過去被視為生母天職,也就是把照顧小孩的責任,全部推給生小孩的那一方。但事實上,照顧小孩應該不只是生育方的責任,也是其同居人、伴侶的責任。這在一般的異性戀婚姻中,因為婚生推定的關係,所以丈夫在小孩生下來那一刻,就肩負了撫養小孩的法律責任,沒辦法逃走。但同志家庭在法律上只有血緣關係的生育方要負擔撫養責任,另外一個伴侶可以看自己決定要不要收養,一定要走至少三個月的收養流程,且收養流程要經過社工、法官,還不一定會過。
我認為在這之中比起異性婚姻,不管是社工或法官,都應該更需要特別照顧平等權及小孩最佳利益問題。通常我們會認為,對小孩利益來說,一個生母和伴侶都有責任要一起撫養小孩,絕對是比只有生母一個人肩負撫養小孩的責任,前者優於後者。
然而收養訪視的報告格式中,「家人對收養人的態度」以及「親子關係的描述」在收養評估占了非常重要的篇幅,都是需要由訪視人員來觀察和書寫完成。過去在同婚未通過時,曾有社工因認為小孩太小無法面對同儕壓力,所以給出不適合收養的建議,但當時好在法官有考量和體察,所以最後有收養成功。
因此訪視人員在調查時,我認為社會局必須注意第一線人員的訓練,要特別注意同志家庭與異性婚姻的社會結構性問題不同,也就是不能因為原生家庭長輩並不一定認同同志,甚至可能有不友善或歧視問題,而成為阻礙孩童受雙親最大照顧的最佳利益。
亦即訪視人員在面對同志家庭時需注意下面三個原則:
1. 不應讓生育方獨自承擔撫養小孩的責任。
2.不應讓原生家庭對同志的不友善,而影響繼親收養的認定,導致小孩高風險面臨法律只有一位血親有責任照顧他/她,這是本末倒置。
3.應重視社會結構性的問題,更加同理同志家庭。
我認為,這不只是同志的問題,還是有關母職的性別平權問題,更是兒童權益問題。我身邊就有掌握,至少五對同志伴侶因為這個收養流程而卻步,最直接影響就是孩子的受照顧撫養權利及未來的繼承權利。
因此我在今天的民政部門質詢中要求社會局:
1. 定期舉辦全台北市訪視人員同志收養工作坊,並提供結案報告以供未來施政參考。
2. 促進社工與同志團體交流,建立聯繫窗口,協助輔導同志收養相關議題
3. 建立社會局同婚收養申訴管道
面對社會的進步,行政機關就要有帶頭的作用,把體制完善,成為同志家庭的後盾,讓這些孩子能生活在一個可以完全獲得最大照顧及友善的社會。
保訓會申訴書 在 啟點文化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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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段內容文稿:
歡迎來到「一天聽一點」,今天來跟大家聊聊,一個比較嚴肅的議題。
近年來啊,每當有重大的社會案件發生的時候,像是公眾場所的隨機殺人事件,或者是前一陣子台鐵襲警案…這些部分。
我發現有很多民眾在看完這些新聞之後,常常會有一些感嘆跟疑惑;就像是喔「怎麼會有人這麼冷血?」、或者是「怎麼會有人這麼瘋狂,做出這麼殘忍的事情?」
但我想邀請大家想一想,當我們感嘆完「瘋子越來越多」、「社會真的好亂」這樣的想法之後;這種讓大眾感覺到害怕的事情,就會自動停止、不再發生了嗎?事實證明,並不會啊!
這些可怕的事情還是重複的在發生,所以現在重點來了,我們明明知道這種不可預測的事情,還是會存在我們這個世界上,還是會有它發生的風險,難道我們就只能夠隨它去,坐以待斃嗎?
還是我們可以想一想,就算這樣的事情我們沒有辦法事先的預測,但我們還是更積極的去面對;也就是在發生這些慘案之前,起碼能夠辨識出這樣的人,事前做一些預防、保護好自己,才是讓自己好好過人生,更務實的方法。
我一直相信,其實絕大多數的人都是善良的;因此當一個人會走到某個極端,或者是會做出那些太荒謬、讓人覺得難以想像的行為,他一定有他背後形成的背景跟脈絡,和那一個人不得不的苦衷。
不過我今天不是要做任何的個案討論,我真正想要跟大家分享的,是這些殘忍行為的背後,那個讓人「泯滅人性」的源頭,到底是怎麼發生的?
更簡單的說,也就是一個跟你我一樣的平凡人,到底是怎麼樣擺脫社會的常規,和基本教育的自我約束,去做出那些有害他人、讓人覺得不可思議的行為?
在解開這個謎底之前,我來說個歷史事件,你可能就會有感受。
我們都知道喔,在二次世界大戰的時候,德國納粹的領袖希特勒,他是一個打著「種族主義」的旗號,對猶太人進行大規模屠殺的獨裁者。
在希特勒和種族主義的意識形態主導底下,當年的納粹政權,屠殺了至少550萬的猶太人;甚至於還有更多的身心障礙,和被他們視為劣等,或者是不受歡迎的少數族裔,都遭到納粹政權的毒手。
然而在希特勒徹底執行種族主義之前,這些猶太人和身心障礙者,本來就是住在德國的境內啊。
也就是說,在希特勒宣布進行種族淨化政策的同時,那些準備去抓人、殺人的德國軍官,和跟那些即將要被滅族的猶太人。
他們原本可能是鄰居,但是在希特勒的政令一宣布之後,這些軍官就翻臉無情的對鄰居動手。
即使這些猶太人曾經跟德國的軍官的孩子一起上學、一起成長,各自成家之後,兩家的家人還一起玩耍;但是這些德國軍官,還是可以說殺就殺,毫不留情。
那麼當你聽到這裡,你是不是很好奇,到底這些德國軍官,是怎麼樣一夕之間,變成了冷血的殺人魔,能夠對於那些從小一起長大的鄰居,痛下殺手?
事實上呢,這些人並不是人格分裂,而是希特勒的政權,對於這些有惻隱之心的人、這些軍官進行了洗腦;給他們一個殺人的理由,讓他們感覺到殺人並不是他們的責任,他們只是負責執行。
甚至於是為整個日耳曼民族的光榮來服務,讓這些軍官相信自己做的事情是正確的,不需要有罪惡感;而這樣的一個思想洗腦,就叫做「道德鬆綁」。
更直白的說,任何普通的正常人,只要被「道德鬆綁」的觀念侵蝕,就會變成泯滅人性的罪犯。
那麼,回到你我的日常生活裡,到底我們要怎麼樣去辨識出,有人正在進行「道德鬆綁」的過程,讓我們可以事先遠離危險呢?
其實這並不困難,因為這個過程,通常會有四個認知上面的特徵,在我說完之後,你也可以很容易的就能夠辨識出來。
這些隱藏著「道德鬆綁」的第一步,就是「把傷害的行為,重新定義成榮譽的行為」。
打個比方來說喔,假設有一個天性單純的孩子,偏偏遇上一個情緒管控有問題的長輩,這是他的主要照顧者。
於是這種壞掉的大人,在管教小孩的時候就會跟他們說:「我會打你是在教你,要你學會看別人的臉色,將來長大之後才會得人疼啊!」聽起來好像很有道理,對不對?
於是呢,這個大人在合理化的過程當中,他就降低了對小朋友拳打腳踢的罪惡感,讓家暴事件不斷的上演。
這個大人把在本質上面,在身體跟精神的傷害,包裝成三個最可怕的字,叫「為你好」!
而第二步讓人道德鬆綁的階段,那就是「藉由分散或者是推卸個人的責任,用來逃避自我的譴責」。
這就像是喔,你在職場上遇到沒肩膀的主管,在你被奧客申訴的時候,不但沒有幫你伸張立場、討回公道;反而是向上級呈報,讓公司誤會你專業不足、服務不周,害你被資遣。
而且呢,還理直氣壯的跟你說:「這只是人力資源部門的決定,我只是負責通知你,有問題你去找人資部。」這樣的話你聽起來是什麼樣的感覺?
如果正在看視頻的你,就有這樣的主管,我勸你還是早一點幫自己找後路,千萬不要拿自己的前途開玩笑喔!
然而這個現象,其實不只是主管的問題,其實這裡它顯現出,這整個團體的集體卸責、集體去逃避每個人應該要有的擔當跟責任。
接下來的第三個步驟,就是喔「合理化自己對於對方造成的傷害,忽略所有的負面後果」。
這就例如喔,在一段疏離的親子關係裡,日子過得很混亂的大人,根本不會照顧自己的下一代;更別說是好好回應孩子對於愛的需求。
於是呢,給孩子的照應,經常是放任不理、忽略孩子的情感,讓孩子從小就恐懼跟外界接觸,不懂得一些必要的人際技巧。
而大人卻還自以為是的說:「我把你生下來,我的責任就是給你吃、給你住,讓你讀書;其他的事情都要你自己要負責,等你成年之後,這就不會是我的事了。」
其實喔,傷害在本質上都是有脈絡、一環扣一環的,沒有人能夠置身事外、也沒有人是局外人。
在成人階段的適應不良,往往可以在成長的階段裡,找到線索跟源頭,今天的加害人,通常是過去的受害者。
長期被忽略的孩子,日後往往會成為忽略自己孩子的父母,因為呢,他們會合理化的說:「啊我當初也是這樣長大的啊!」
最後一步那就是「重新建構對受害者的認知,把他們的所受當作是活該。」
這就像是一些恐怖情人,在施加暴力之後,往往會說:「我這樣子其實都是你害的,一切都是你自找的,活該!」
他把所有的責任都推給受害者,就像當年納粹把許多的社會問題,都推給猶太人是一樣的。
當我們放眼今日,你可能會發現,我們的政治人物,很多時候也用這樣的手法,那其實跟當年的納粹相比,並沒有本質上的差別啊!
要是你對於我剛剛講的這些句型並不陌生,我會很建議你,早點看清楚你所處的環境,或者是你眼前的人,敬鬼神而遠之吧!
還記得希特勒是怎麼說服德國軍官的故事嗎?其實任何人都可能會因為「道德鬆綁」的過程,解除對於任何破壞行為,或者是邪惡行為的道德底限,去做出很多不可思議的事。
只要認為一切都是別人的錯,自己的暴行就可以得到合理的說詞。
然而我相信喔,世界上大部分的人,都是有良知、有責任感的。但不能否認的就是,仍然會有一部分的人,或者是某些團體,會用道德鬆綁的過程,合理化自己給他人的傷害,甚至於會鼓吹他人一起進行集體的霸凌。
面對這種狀況,你就要有保護自己的能力。否則喔,就像是一個光著身體上戰場的小兵,在短兵相接的時候,大聲呼喊說:「我很善良,不要殺我。」這是有沒用的啊、而且是非常、非常荒謬的,不是嗎?
談到這裡,嘉玲老師的線上課程【人際斷捨離】,它會讓你學會怎麼樣面對這些有害的關係的時候,不只是被動的承受,你更可以主動的取捨、積極的調整你和他人的距離;更進一步的知道,怎麼樣保護自己的具體作法。
然而,如果你生命當中的相遇,並沒有這麼極端的話,那麼【人際斷捨離】這一門課,也會讓你學會,怎麼樣跟人進行「建設性的衝突」,去捍衛自己的權利,不讓別人輕易的剝削、或者是勒索你,讓你的生活裡只留下對的人。
但無論如何,雖然我們沒有辦法控制他人跟環境,但是可以讓自己更有力量!
知道怎麼樣保護自己,永遠是我們自己每個人的責任。
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對你產生一些啟發與幫助,我是凱宇。
如果你喜歡我製作的內容,請在影片裡按個喜歡,並且訂閱我們的頻道。別忘了訂閱旁邊的小鈴鐺,按下去;這樣子你就不會錯過我們所製作的內容。
然而如果你對於啟點文化的商品,或課程有興趣的話,如同今天最後所提的【人際斷捨離】這一門課,我很期待你能夠參與並且加入。
我相信綜觀我們的人生,你難免就會遇到一些罔顧你的權利、忽略你的需求,甚至於把侵犯你當成是理所當然的事情,這樣的人。
當面對這樣的人,他可能是你在工作職場上遇到的人、他更可能是你親近的家人;你該怎麼辦?
所以呢,【人際斷捨離】這一門課,並不是要讓你決絕的去切斷這些關係;而是知道怎麼樣把那些對自己有害的信念。
或者是讓自己放不下的一些需求,甚至於能夠拉出一個不管是心理還是物理的距離,讓你能夠一步一步的保護自己之餘,長出自己的力量。
我常常說:「生命要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那麼當你知道怎麼樣保護自己,你才能夠把你的心力,留給那些「對的人」。
【人際斷捨離】期待你的加入,希望我們能夠一起學習、一起前進,謝謝你的收看,我們再會。
保訓會申訴書 在 [轉錄][吐嘈] 保訓會考績申訴案件案例- 看板PublicServan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作者: aaice (Best of Me) 站內: HatePolitics
標題: [吐嘈] 保訓會考績申訴案件案例
時間: Mon Mar 22 21:50:54 2010
什麼叫高度屬人性??比率限制才是整個制度失靈的兇手
這次司法官被排除在外 公務人員呢?
反正沒起訴偵查審判權也沒背景 餵幾張大丙吃也是剛好
說你績效差就績效差 包大人快鍘他...
有興趣的人可以查一下保訓會有多少考績申訴案是有寫不同意見書的
是司法官才有這個面子有人幫忙講話 其他的通常都核不足取 直接駁回囉
所以說某些巷子外的人永遠搞不懂巷子內的人再反對什麼
而真相往往是殘酷又無情的驗證 謊話說一百遍就成為真理
歡迎績效評鑑高手跟法律研究高手來戰此篇
案件類型: 再申訴案件/考績事件
決定字號: (98)公申決字第0325 號
決定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全文內容: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決定書 98公申決字第0325 號
再申訴人: ΟΟΟ
再申訴人因考績事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國98年6月24日雲院
明人字第0980010494號函之函復,提起再申訴案,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再申訴駁回。
事 實
再申訴人現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雲林地院)法官,因不服該
院以98年5月11日雲院明人字第0980000527號考績(成)通知書,核布
其97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提起申訴,嗣不服申訴函復,向本會提起再申訴。
案經雲林地院以98年7月31日雲院明人字第0980010577號函檢附相關資料
答復,再申訴人於同年8月5日補充理由到會。嗣本會通知再申訴人及雲林地院
派員於同年10月12日本會保障事件審查會98年第38次會議陳述意見,再申訴人
並於是日補充理由到會。
理 由
一.
按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規定:「司法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
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第3條規定:「本條例稱司法官,
指左列各款人員:一、……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
庭長之法官、法官。……。」及第32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考績法關於
免職之規定,於實任司法官不適用之。」茲以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對於司法人
員年終考績應如何評擬、初核、覆核並無規定,自應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
簡稱考績法)相關規定。而按考績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各機關對於公務
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
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
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復按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
第17點規定:「司法人員、關務人員、警察人員及交通事業人員之考績(成),
其送核程序及有關規定,循各該系統規定辦理。」卷查再申訴人97年年終考績之
辦理程序,係由其庭長以其平時考核為依據,按公務人員考績表所列差假及獎懲
紀錄,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綜合評擬後,送經考績委員會初核,陳
院長覆核,函報司法院核定,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核其辦理考績作業程序,與
上開規定合致,尚無法定程序上之瑕疵。
二.
次按考績法第5條第1項規定:「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
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第6條第1項規定:「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甲等:八十分以上。乙等:七十分以上
,不滿八十分。……。」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年終考績
,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
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
評列甲等:一、特殊條件:……二、一般條件:(一)……(四)對主管業務,
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者。(五)負責盡職,承辦業務
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良好,有具體事蹟者。(六)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
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七)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終身學習課程超
過一百二十小時,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者。但參加之課程實施成績評量
者,須成績及格,始得採計學習時數。……。」是公務人員考績列甲等者,除須
具備評列甲等所需之特殊條件1目或一般條件2目外,其考績分數亦必須達80分以
上,該分數之評擬,以平時考核為依據,按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予以評
分。類此考評工作,富高度屬人性,除辦理考績業務對事實認定有違誤、未遵守
一般公認價值判斷之標準、有與事件無關之考慮牽涉在內及有違反平等原則等情
事外,機關長官對部屬考評之判斷,應予尊重。
三.茲依卷附再申訴人97年各期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影本所示,其考核紀錄等級大
多為良好。其公務人員考績表,全年無事假、病假、遲到、早退、曠職及獎懲紀錄
,直屬或上級長官評語欄所載並非全為正面評語;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中,並
未載有得予評擬甲等之適用條款及具體優良事蹟。經單位主管按工作、操行、
學識、才能等項細目考核內容,綜合評分為79分,經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
覆核均予維持。此有其公務人員考績表及雲林地院考績委員會98年1月16日98年
第1次會議紀錄影本附卷可稽。復以再申訴人固稱其於97年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
案或改進辦法、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完成及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終身學習超過120小
時以上,符合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之一般條件第4目、第5目及第7目規定,
考績乙等應予撤銷云云。惟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是否符合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
所列考列甲等條件各目之規定,核應由服務機關加以認定,並非僅憑其個人主張即
可成立。況再申訴人縱具有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所定得考列甲等一般條件2目
之具體事蹟,然該條係規定「得」評列甲等,而非「應」評列甲等,是其上開所訴
洵無足採。再以再申訴人於97年並未具有考績法第13條規定,曾記二大功者考績不
得列乙等以下之情事,是機關長官於考量其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獎懲,就其具體優
劣事蹟,據以評定適當之考績等第時,予以考列乙等79分,經核尚無違法或不當。
爰機關長官對再申訴人考評之判斷,應予尊重。
四. 綜上,雲林地院就再申訴人97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具體優劣事蹟,予以考列
乙等79分,申訴函復遞予維持,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均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再申訴為無理由,爰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4條準用第63條第1項決定
如主文。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李嵩賢
副主任委員 葉維銓
委員 吳聰成
委員 顏秋來
委員 周世珍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江明修
委員 陳淞山
委員 吳登銓
委員 邱華君
委員 劉榮輝
委員 邱國昌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賴來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經本會所為之再申訴決定,不得以同一事由復提再申訴。
經本會所為之再申訴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不同意見書
周世珍
吳登銓
程明修
一. 按考績法第5條第1項規定:「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二.
茲依再申訴人各期成績考核紀錄表影本所示,其考核紀錄等級全為「優異」
或「良好」等正面評價,雲林地院之申訴函復亦認定再申訴人「辦理少年
及家事法庭業務認真,相當投入,是一位優秀的好法官」,雲林地院機關
代表至本會說明時,亦肯認再申訴人為優秀認真的好法官,此外,再申訴人
於97年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完成及
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終身學習超過120小時以上,符合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
第1項之一般條件第4目、第5目及第7目規定,因此如以一般公認價值判斷
之標準而言,再申訴人系爭考績,確合於列為甲等之條件。
三. 本會多數意見同意雲林地院將再申訴人考列乙等之理由,大致為:
(一) 法官考績考列甲等有百分之九十的比例限制。
(二) 再申訴人行集中審理及刑事維持率之數據偏低。
四. 針對上述兩點考乙理由本席以為:
(一) 以考績比例設限為考乙理由,有違考績法應按工作、操行、學識、
才能考核之精神。
(二) 少年家事案件是否適宜集中審理制度實有疑義。
(三) 法官為國家獨立審判之重要職務,司法院獎勵所屬一、二審法院審
判績效參考要點第四點的九項標準中,以結案速度,上訴維持率,
民事調解率、折服率、民、刑事執行績效,甚至於「其他經司法院
指定重要政策配合執行績效」等標準做為評判法官良窳,考績優劣
之準據,此舉能否確保司法獨立審判精神及提升審判素質,實有研
議之需要。
綜上雲林地院既肯認再申訴人為認真優秀的好法官,確仍以迭有爭議之考甲
比例限制及難謂周妥的績效參考要點將其考列乙等,本席實礙難予以同意,
爰提不同意見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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