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照讀書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之研究-中石化污染案與RCA污染案之評析』🎧線上直播💥購書滿額即可參加直播
《主講人》顏佑紘│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講座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4sy
【直播時間】2021年10月14日(五) 18:30-21:00
【講座介紹】
本講座係自中石化污染案與RCA污染案,評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並自此探索民法第197條第1項立法不足之處。
🔹前言:兩則實務案例
🔹第一重判斷基準
🔹第二重判斷基準
🔹以誠信原則作為時效抗辯之界限
🔹案例評析(代結論)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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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的消滅時效起算與完成時點/謝哲勝(#月旦法學教室 第208期) 👉 http://qr.angle.tw/c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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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9,940的網紅AB的異想世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AB,我最近約會的對象只跟我到三壘而已,無論如何她最後都不跟我上床,怎麼辦?」 「AB,我最近約會的對象說除非我是她男朋友,否則她不跟我上床,怎麼辦?」 要了解這個時代,在一對男女剛開始認識時,他們能不能夠上床是由「女方」決定的,不是由男方決定的,我想這不會有什麼爭議,因為如果是由男方決定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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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問錯人了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的抄襲風波,昨天看到新聞有網友去問Reality的原唱的Richard Sanderson有無抄襲的問題?
Richard Sanderson的回答是:“....,apart from 2 lines of the chorus where there is a little ressemblance , I cannot say there is any plagiarism, it’s a very nice song.”
大意是”副歌有兩句有相似,我不能說有抄襲,這是首好歌。“
想說著作權是“不告不理”,所以原唱發話了,那也就不構成著作權上的侵權行為。
等一下,但問題是Reality的作曲家是Vladimir Cosma!
你嘛問錯人了吧!^_^|||
倒是好奇心起來,到底這“抄襲”在著作權法中要怎麼看!所以,做了點小研究。
“抄襲”兩字並不是著作權法中的法律用語,在台灣用的是“重製”,在音樂創作方面出現在第91條第1項的:“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比較大的問題是“重製”兩字要如何認定,“重製”時必然會做些修改,這就引發了一個爭議,有改過就沒有完全像,此時若從寬認定,對原著作權人不利;反之,從嚴認定又對新著作人不利。
這方面台灣的判例不多,所以有個2017年的文章用美國的“取樣”概念,來做為判案中的認定:
““2003年的Newton v. Diamond案中,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可「微量取用」(de minimis use)原則,認為在有數十秒的取樣情形時,當一般聽眾不認為是挪用,即構成微量取用,並無實質近似,且若未取樣原曲之重要部分,亦不構成抄襲。
但2005年時,聯邦第六巡迴上訴法院在Bridgeport Music, Inc. v. Dimension Films案中,對微量取用的情形提出「明確性規則」(bright- line rule),認為必須要取得授權方得取樣;
而美國最高法院則在1994年的Campbell v. Acuff-Rose案中,認為雖有擷取他曲旋律,但整體曲風不同時,採取轉化性原則,認為構成合理使用。””
(李祖劭, 2017.03, 流行音樂“取樣”之著作權概念,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67&tp=5&d=7744)
另外,有個概念是常被大家所誤解的,就是並沒有“故意”,但能不能有“意外”,“意外”會不會算是侵權。
情境上還真可能“意外”相似,兩個人都會撞臉了,詞曲創作也難免會。但這就形成認定上的困難,新著作者即是有“借鏡”,但一口咬定我沒聽過,法律上對被告會有無罪推定,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有罪。但用在著作權法上這一點又怪怪的,因為也只能就相似這塊,與創作的時間先後來舉證,但這無法證明“故意”。
那怎麼辦呢?
這時會有個“接觸”的概念:
“”所謂「接觸」,不限於以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實際閱讀之事實,凡依社會通常情況判斷,行為人應有「合理的機會」或「合理的可能性」閱讀或聽聞著作人的著作,即足以構成接觸。“”(東華大學智財權專區, http://ipr.ndhu.edu.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2010-05-20-08-47-28&catid=39:2010-05-13-08-23-13)
所以,只要證明合理機會與合理的可能即可。
不過,即使真的很像,也可能認定成“平行的獨立創作”,這點在著作權的第10條所規範。
“”如果不同的作者間,偶然地創作出相同或相類似的著作,二個著作將各自擁有獨立的著作權,彼此間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也不會產生所謂的「抄襲」情形。”“(智慧查找案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SmartSearch/Theme.aspx?T=08&O=1.4)
寫到這,如果你還有在看,我真要佩服了,也很高興您願意花力氣去理解,邏輯有些龐雜,到最後出現這個“平行的獨立創作”,又把前面因“相似”而存在“重製”疑慮的假設推翻,這著作權法搞的你我好亂。
這最後還是要法院認證的,原則上“不告不理”,所以若原創作者不提告,那什麼事都沒有。而現在社會上討論的“抄襲”,其實也並不全然是“著作權法”上的觀念,而是社會的某種“正義”標準,自然會有“魔人”化的傾向。
寫了不少東西,算是個個人的習慣吧!要不是儘可能的不關心,一旦關心起來,最後就會儘可能認真的探討一下,比較合情合理的想法。
#真要寫的合乎著作權法的要求寫起來就不太好讀
#一堆引用出處說明呀
侵權行為案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裁判時報第108期 📌法人侵權責任之趨勢/侯英泠(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藉由最高法院之一則判決,分析其歷審之見解,聚焦在法人侵權責任之建構與分析,首先說明傳統之法人侵權責任,而我國學者在探究法人侵權責任時,時常比較德國法上往來義務之立法例,侯英泠老師亦對此有所論述,比較德國民法上之規定。詳細論述說理之後,回歸判決案例事實說明,評析判決見解,完整敘述了法人侵權責任之各個面向與學說、實務以及比較法上之見解,值得讀者仔細閱讀,必有豐富收穫。
✏關鍵詞:法人侵權責任、往來義務、往來交易安全義務、組織義務、契約保護義務
✏摘要:
被告乙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4日聲請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院」)核發對原告甲之支付命令,經桃院以99年度司促字第7997號支付命令向原告戶籍地為寄送,並以寄存送達方式完成送達,惟原告甲自99年4月起已無居住於其戶籍地址之事實,桃院並於99年5月3日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被告乙並於100年11月17日、101年7月9日寄送繳款通知單於原告甲三重之實際住所地,原告甲重申並未申請過信用卡,並要求乙銀行提出事相關申請及刷卡紀錄。
✏試讀
🟧傳統法人侵權責任
法人是否有侵權行為能力,則因法人行為能力之擬制說與實在說而有不同之見解。依擬制說,因法人本身無行為能力,自無侵權行為能力;反之法人實在說,認法人有行為能力,亦有侵權行為能力。依目前學說通說與法院實務,皆採法人實在說,認為法人之代表人執行職務之行為,即為法人之行為,其代表人以代表法人地位為侵權行為,即為法人之侵權行為。而且法人有侵權行為能力之法人實在說,亦適用於不具法人格之團體。
🟧德國往來義務立法例之參考
國內學者建構往來義務,主要參考德國侵權責任之發展,因此本文在此大略介紹之,讓德國往來義務之輪廓更加清晰化,供臺灣未來往來義務建構之參考。首先觀察德國侵權責任之往來義務發展,應同時對照契約法上保護義務責任類型之發展,兩者所欲建構之責任與保護客體大致是一致的,契約法的保護義務(Schutzpflichten)的注意義務內容,大致自侵權責任法的往來義務導出,因此在實務上,如果違反侵權責任法的往來義務,同時也會成立契約法的保護義務之違反,兩者屬請求權基礎競合關係。由於兩者所欲建構之責任與保護客體大致一致,因此,對於固有利益之保護義務應建構在契約法還是侵權責任法,屬德國過去立法技術與學說爭議之點,隨著2002年德國新債法新修正德國民法第241條第2項後,此爭議也塵埃落定,但兩個責任類型之發展也各自完善,而有請求權競合之關係。
🗒全文請見:法人侵權責任之趨勢/侯英泠(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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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案例 在 AB的異想世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AB,我最近約會的對象只跟我到三壘而已,無論如何她最後都不跟我上床,怎麼辦?」
「AB,我最近約會的對象說除非我是她男朋友,否則她不跟我上床,怎麼辦?」
要了解這個時代,在一對男女剛開始認識時,他們能不能夠上床是由「女方」決定的,不是由男方決定的,我想這不會有什麼爭議,因為如果是由男方決定而不是女方決定的話,那很可能是所謂的犯罪行為,也就是說在兩性動態裡面:女人是性愛的守門員。
然而「女人是性愛的守門員」只是兩性動態平衡裡的其中一端,許多藍藥丸世界裡的男人忘記了這個平衡其實還有另外一端,也就是「男人是關係的守門員。」
本次直播,我就要來跟大家聊聊這被許多男人遺忘已久的角色,關係的守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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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目錄
00:00 intro
01:46 開場
05:57 紅丸三傑秋季講座
10:22 女人是性愛守門員
15:40 女人無法把性愛(長久下來)當作像是握手般的交換而不要求後續的價值
22:45 學員案例分析
27:28 交女友的前提,要讓對方覺得有賺到的心態
38:07 轉盤子浪費時間?其實把心思在單一妹子更浪費時間
44:57 別為了打炮喪失框架,劃清立場並篩選出正常的妹子
58:25 紅藥丸覺醒的男人轉盤子的豐盛心態
01:03:30 中場休息
01:06:05 QA:職場上會有焦慮心態,學習速度慢該如何調適?
01:21:45 QA:年過30了,男友沒有想結婚打算,是否該即時停損?
01:39:42 QA:和女伴有借貸關係可以嗎?錢該如何應用比較好?
01:43:19 QA:如何判斷該不該借錢給朋友或女朋友?
01:49:50 中場休息
01:52:13 QA:剛進入職場,本身非本科系該如何與本科同事相處?
01:54:06 QA:想跟妹子上床是不是都要先講明?氣場與心態該如何把持?
01:56:51 QA:怎麼看待女人越來越強調獨立自主?
02:05:23 QA:高價值男人會供養女人,那包養也算嗎?
02:10:23 QA:把工作當做逃避練game的心態,該如何平衡?
02:13:43 QA:離過婚的男人是不是就比較慘?
02:17:54 QA:烏克蘭的妹子也會吵男女平權嗎?都會吵什麼樣的話題?
02:20:37 QA:創業、接搭、約會的時間分配該如何調整?
02:23:34 QA:想把國外影片拿來做解析節目,會不會侵權呢?
02:24:48 QA:離婚的男人未來生活有多爽
02:41:22 秋季紅丸三傑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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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案例 在 鈞鈞_12點直播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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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三) 新北 1158-1321
│開始 0:00
鈞鈞的奇幻旅程 帶著大家一起歡樂打怪
│新冠病毒將迎來全新變種? 2:15
│剛打高端就有死亡案例? 5:06
│打電動的小孩會變壞? 11:41
│施打高端的同時股票竟然狂跌? 21:08
│國人有選擇不打高端的權利嗎? 23:25
│年輕人不再支持蔡英文了? 25:52
│美國對台軍售戰略轉守為攻? 27:14
│政客與民間之間的差距 37:20
│美國撤軍阿富汗事件的省思? 39:43
│台灣人真的很可憐? 44:59
│現在還有人來台投奔自由? 52:26
│阿富汗網紅嘲笑塔利班遭處決? 57:44
│美國撤軍阿富汗是個錯誤? 1:06:48
│鈞友叩應時間 1:09:27
│鬼台又侵權了? 1: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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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案例 在 RagaFinance財經台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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