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分享沒有跟蹤騷擾防治法,也能達到類似嚇阻效果的方法!】
新聞報導有一個怪咖男子連續長達五個月,每天到101百貨某專櫃「站崗」,盯著某特定一位櫃姐,對櫃姐大吼、胡言亂語,造成櫃姐精神上恐慌。
但因為男子沒有具體危害櫃姐,目前無法約制男子盯哨行為。
想起我曾經打過一個類似的案件。
當事人受到對造的跟蹤騷擾,甚至到當事人住家附近徘徊、叫囂,讓原告長期處於恐懼之中,還搜尋當事人的FACEBOOK,擅自傳訊給其親友,嚴重影響到當事人的人際關係。
苦於「 #跟蹤騷擾防治法」遲遲未通過,當時的我左思右想後,決定對騷擾的人提起 #侵權行為 的民事訴訟。
侵權行為的訴訟,法律效果是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説到損害賠償,一般浮現腦海的大概都是賠錢吧,但其實損害賠償標準的賠償方式應該是 #回復原狀 ,好比:車子撞壞的要修好。
因此我就在這個訴訟中請求:
被告不得為如下之行為,
1.對原告持續性監視、跟追、掌控行蹤及活動
2.以埋伏、監視、守候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或滯留原告之住所四百公尺內
3.以撥打電話、傳真或傳送電子訊息,或其他相類之通聯接觸方式聯繫原告
4.除行使法定之權利外,其他未經原告同意蒐集、處理、利用原告之個人資料。
很幸運地,地方法院法官願意接受這個想法,高等法院法官也同樣採納,在此分享給所有有相關困擾的人一起參考~
最後,希望立法院可以趕快動起來,因為許多被擱置的法案真的都是人民的需求!
#奶爸律師
#陳又新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回復原狀」的推薦目錄: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回復原狀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有人發文指責別人是法盲
但是其實這位狐狸姊姊發表的法律見解也是錯誤連篇
看看本所曾友俞律師的說法吧
--
就事實部分已有網友在留言中釐清,而本人原先即就此件無甚關心,是友人來訊詢問文中內容是否正確且版主斥其餘者為法盲,故認有就法律知識的部分有予以說明闡清之必要。
首先是在雙方的合意之後,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就已經成立,也就是對於在該店內消費的買賣契約關係,那麼一方有給付價金的義務,一方有提供商品的義務,而原PO引用民法第226條第1項後回覆網友稱並沒有稱有給付不能哦,但規定內容是:「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引號為本人所加)也就是說這條就是「給付不能」的規定哦。
而所謂的給付不能顧名思義就是「無能」去進行給付,例如客觀上的給付不能例如製作咖啡的咖啡豆從此在世界上消失而無法給付「咖啡」這個商品,就是客觀上的給付不能就是適用民法第225條,但如果說是因為債務人的關係沒辦法提供商品像是一物二賣但是第三人可以提供這個商品,才是第226條的給付不能哦。
但是文中所討論的是「卡卡兒」因為不遵守店內規則是可歸責於卡卡兒所以債權人的咖啡廳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但是,
「金錢是不可能給付不能!」
「金錢是不可能給付不能!」
「金錢是不可能給付不能!」
很重要所以說三遍。
記得曾經有個政大博士生也是去吃麵沒給錢被報警然後就一直對大家說他給付不能,有法律基本常識的應該就會感到汗顏囉。結論上來說,這裡根本不是適用給付不能的規定了,而且損害賠償的方式固然民法第213條第1項如同原po所述,但同時該條第3項也規定:「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所以在法理上實務上從來都不會硬性要求要回復原狀的哦。
尤其在這個案件店家是債權人,本身就可以依照原先成立的契約(也就是原po引用的民法第153條)請求對方履行契約,卡卡兒不付錢是給付遲延的的問題,會依照民法第229條以下適用的哦。
再者,店家「即便」利用卡卡兒不懂法律要他付錢,
「完全不可能涉犯強制罪!」
「完全不可能涉犯強制罪!」
「完全不可能涉犯強制罪!」
很重要還是講三遍,因為刑法第304條如原po所引用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所謂強制罪必須要以「強暴」「脅迫」的方式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刑事,依照實務見解所謂「強暴」是指物理的強制力,白話說就是動手動腳;所謂「脅迫」是指惡害的通知,白話說就是講我要打你。店家既然只是要他付錢,根本不是用這種方法,那就沒有強制罪問題。否則今後店家都只能跪拜顧客掏錢出來了。
最後,店家如果把溢出的咖啡塞到往紅的包包,也
「完全不可能涉犯毀損罪!」
「完全不可能涉犯毀損罪!」
「完全不可能涉犯毀損罪!」
再講三遍因為很重要。所謂毀損罪如同原po所引用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其中最重要的要件就是:「致令不堪用」,也就是東西要壞到顧名思義的沒法度,如果只是染上咖啡並不會到東西壞去的程度,也就不會有毀損的問題。毀損罪是只處罰「故意」的犯罪哦,所以如果店家不知道裡面有一個相機,並不會是故意,頂多是過失,那就更沒有毀損罪的問題,就會回到民事上的過失侵權行為了。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回復原狀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哥吃的不是香蕉,是藝術】
#天價香蕉 #香蕉藝術品
▌故事是這樣的
藝術家小納走進畫廊,逛著逛著就餓了,此時他看到一件369萬的藝術品─一根香蕉被膠帶黏在牆壁上,於是他把它吃掉了。對,他吃掉香蕉了。
「它吃起來就像369萬的味道。」小納說。
「這是我的藝術表演─『飢餓的藝術家』。」他不後悔吃掉那根香蕉。
-
等等,我剛剛看了三小???
-
實際上那件作品在被吃掉以前,已被法籍收藏家買下,所以畫廊剛開始很崩潰,但後來聽說小納沒被處分,因為給收藏家的附帶指示上註明「應視必要替代這根香蕉」,香蕉只是個概念,所以他並沒有摧毀這個作品。
▌吃掉別人的藝術品,犯什麼法?
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侵權行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一般來說,明知是藝術品卻還吃掉,就屬於故意不法侵害藝術品所有人的財產權,必須賠償藝術品的價值損失。
-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吃掉香蕉,這個藝術品就只剩膠帶了欸!是否致令不堪使用呢?藝術品有觀賞、收藏價值,但如果被吃掉就喪失了它外觀供觀賞、收藏的效用了,所以當然構成毀損。
▌畫廊在緊張什麼?
香蕉藝術品明明就已經被收藏家買下,卻還是放在畫廊,代表畫廊是替收藏家保管它,他們之間可能有 #民法第589條 的寄託契約,#民法第590條 規定受寄人(畫廊)要盡到像保管自己東西一樣的注意義務,如果收藏家有付錢,那畫廊就應該盡到 #善良管理人 的注意義務,例如多安排人手注意畫廊裡的動靜,使觀賞人保持一定距離等。
-
如果像這樣在大家沒發現的情況藝術品整個被吃掉,很可能代表畫廊違反依照契約必須負的注意義務,因而必須賠償寄託人(收藏家)的損失。
▌香蕉只是個概念!吃了一根還有千千萬萬根
這個故事中比較特別的是,藝術品有註明應視必要替代這根香蕉(自然界的東西沒加防腐劑R),所以藝術品的價值似乎不會受到影響。而我國民法中的侵權行為是 #有損害才有賠償,有多少損害就賠多少,所以小納頂多就賠香蕉的錢囉!
-
毀損罪的話,雖然藝術品可以被復原,但吃掉香蕉的確使藝術品失去效用,只是實務上認為,如果非常容易就能回復原狀,像是 #換一根香蕉就好了,這種情形因為被害的財產法益很輕微並不具實質違法性,因此不會成立毀損罪。
除了香蕉和膠帶以外,其他都有賣,真的啦,大家快去把他們帶回家!
限量合作:宿舍雜誌募資方案 https://plainlaw.me/product/dorm/
其他商品:https://plainlaw.me/shop/
2020 新書《臺灣法曆》新書預購調查:https://forms.gle/9zv68ATuFHfunpsW7
▌一篇文章369萬都不用
蔡孟翰|叮咚!一百份披薩不請自來?
https://buff.ly/2ryWVi7
陳怡伶|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酒是要你害怕!
https://buff.ly/2MBlhNI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RAA942
#你覺得扯的是369萬的香蕉
#還是表演飢餓藝術家的小納
#同事傳來這則新聞時我真的要笑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回復原狀 在 連帶負損害賠償 - Facebook - 登录或注册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又以侵權行為為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者,應就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負立證之責(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8號判例參照)。 ... <看更多>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回復原狀 在 Re: [課業] 請教民法人格財產上損害的適用條文???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依照我的理解,民213~215及192、193其實都是賠償方法。 又,既然我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則: 213就是「侵權 ... ... <看更多>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回復原狀 在 [請益] 回復原狀與折舊之弔詭-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如標題所說,回復原狀是損害賠償的原則(213I),例外於回復不能或顯有重大困難
及逾期不回復時(214、215),債權人才能要求金錢回復。
: 第 213 條
: I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
: 害發生前之原狀。
: II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 III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 第 214 條
: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
: 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 第 215 條
: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但回復原狀,僅只回復於侵權行為發生時之狀態or契約成立時之狀態。
所以回復原狀時必須考慮折舊。折舊的標準,之前上會計學(初會),有聽老師說過
某個政府單位有公佈。
假如,一台機車折舊5年,A有一台機車在第6年發生侵權(車禍被撞),
此時A得對侵權行為人主張回復原狀,不論誰修,此時機車經修復後花費11元
(10元材料1元手工),此時在訴訟上是會被分開計算的,也就是10元折舊,1元不折舊,
但因為A的車經折舊後價值是0元,所以此時會發生民法216,你只要回復到0元狀態即可
,結論是,侵權行為人只要賠償1元。
以上是個實務上的小知識。
此時會發生一種很弔詭的事,A的確有損害,一台舊車不見了,但經賠償後,
A什麼都沒有拿到,所以【舊】就該死??
所以折舊之計算有無更好的方?? 避免A確實受到損害,卻不會因為折舊而變得一文不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0.209.137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