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世界球后。可愛的小戴竟然也被霸凌⁉️
早上看到真的超生氣的‼️
但一整天都很忙,現在才有空po文~
根據國內資料統計,
大學生涉入網路霸凌的比例為85.6%,
曾經有網路霸凌受害經驗的比例為74.6%,其中以被他人盜用帳號及密碼最多,高達59.2%,
而網路霸凌加害的經驗中,以男性多於女性。
批評的網友po了一番自以為的言論,還tag小戴
也不知道這位網友的羽毛球🏸️打的如何?
有資格批判我們世界球后?
也許有人會說,不會打球就不能批評嗎?可以啊~就是旁邊的人看起來有點可笑而已🤷🏻♀️
如果自己不是很專精,那請問有什麼資格批評呢?有像我們球后一樣幾乎全年無休的體能訓練,世界各地的征戰過嗎?
躲在鍵盤後面說的輕鬆⋯
而且還tag球后, 請問。你誰?
也許有人會安慰小戴,沒關係啦,不要理那種只會嘴的路人,當然~小戴經歷過各種大大小小的賽事,抗壓性一定不低,事後一定會安慰自己,不要理這種沒有建設性的語言⋯
再打起精神來專注在自己的比賽跟好好休息~
但 人心是肉做的 沒有人看到攻擊自己的言語會開心,那些尖銳的話語就像刀子一樣
割了你的肉,會流血🩸、會復原、會結疤如果多砍幾刀🔪,一樣傷痕累累⋯
四次奧運金牌得主西蒙·拜爾斯(Simone Biles)因為身心問題,這次東奧女子體操團體決賽中途退出⋯
世界排名第二、今年退出法網賽的日本網球名將──大坂直美,也是長期受到憂鬱症所苦⋯
拿下奧運史上最多金牌的傳奇泳將「飛魚」菲爾普斯(Michael Phelps),也在退役後多次公開談論他的憂鬱症與焦慮病史,甚至表示在他最顛峰的時期,內心其實非常痛苦,曾動過自殺的念頭⋯
這些優秀的運動員接受了長期的高強度訓練,承受了全國的期待,非他們所願的暴露在鎂光燈下,而鍵盤後的酸民說話卻輕鬆又不用負責任⋯
「什麼?竟然只有銀牌⋯好廢⋯」
「他是不是老了?狀態不好?」
「搞什麼鬼,一直失誤?」⋯⋯
這些話在全力以赴、熱愛運動的選手裡聽到做何感想?
我今天想了很久,到底可以如何幫忙減少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好像是人性的展現,當生活越不如意,越容易將情緒發洩在貶低別人身上⋯
但對自己有自信、溫暖、正向的人,總是可以看到別人身上的優點、包容不完美,而這樣的人在社會上總是受歡迎的~
🔴家長可以做到:
🔹言教不如身教,在孩子面前不輕易批判別人,不口出惡言,教導孩子禮儀與尊重。
🔹如果孩子在現實社會中批判他人,如:小明好肥又好醜、小美好臭我不想跟他玩⋯等
➡️可以即時開導他,讓他學會注意到朋友的優點,學習包容跟接納朋友的不完美。
🔹高中生以前,建議將電腦擺設在家中的公共場所,如:客廳或書房,家長適時的關心孩子瀏覽的網站及交友情況。
🔹隨時注意孩子的身心狀態,是否遭到校園霸凌、網路霸凌,精神、食慾、是否害怕上學、情緒變得易怒焦躁。
🟠老師可以做到:
🔹希望從中小學就開始納入「網路禮儀」的課程,讓孩子了解到文字背後都是活生生有血有肉的人,必須維持基本的禮貌。
🔹網路霸凌預防教育介入,正確面對網路霸凌的心態,培養正面思考。
🟡媒體記者可以做到:
🔹避免加油添醋、無中生有、洩露當事者隱私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
🟢民眾可以做到:
🔹減少酸言酸語,po出負面言論前建議三思而後行。
🔹避免成為霸凌者的幫兇,不任意轉寄或張貼可能傷害他人的訊息。
🔹勇於向網站經營人檢舉網路霸凌行為。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希望可以設立防止網路霸凌法律條文:
🔹美國設立反網路霸凌條款(教育相關法案、電子法)與AB86法案,針對網路霸凌者,進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美元以下之罰金懲處;
🔹法國亦針對網路霸凌設置專法,並對涉入網路霸凌者祭出兩年有期徒刑即三萬歐元的罰金;
🔹台灣目前網路霸凌常見的法律規範: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侵害他人名譽權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真心希望可以跟大家一起減少網路霸凌,也許發負面言論前多思考三秒鐘,可以多救回幾條人命⋯
#反對網路霸凌
#戴資穎戴資穎我們愛妳😘😘😘
侵害他人名譽權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應如何判斷侵害他人名譽權之行為人是否盡合理查證義務?又慰撫金之酌定應如何衡量?
行為人關於事實陳述之言論,如有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得阻卻侵害名譽之違法。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就個案所涉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陳述事項之時效性、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成本、查證對象等因素綜合判斷之。又慰撫金之量定,仍須先行認定侵權行為人究係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始得據以調整其慰撫金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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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名譽權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版主在彙整網友的貼文到精華區時,如未盡到查證義務,該彙整行為是否也會發生侵害名譽權之責任?
<侵害名譽權的最新指標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本判決涉及的問題是,版主在彙整網友的貼文到精華區時,如未盡到查證義務,該彙整行為是否也會發生侵害名譽權之責任?
在進入本判決說明前,先簡單複習一下關於侵害名譽權民事責任的基本觀念。
各位都清楚,最高法院向來將言論區分為「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二種,並指出「意見表達」之言論固無真實與否問題,對可受公評之事,如行為人未使用偏激不堪言詞,即可認為是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而不具違法性。然而「事實陳述」之言論,因涉及該陳述是否真實之問題,則行為人必須盡到相當之查證義務始可[1],且民事上侵害名譽權之事件,與刑事責任毀損他人名譽之主觀要件不同,民事責任不以故意為限,違反查證義務之過失行為,亦可能成立民事侵害名譽權之責任[2]。因此,如果行為人所發表之言論是屬於「事實陳述」,而行為人並未盡到相當之查證義務時,即可能構成民事侵害名譽權之責任。
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8號民事判決的特殊性是,第一次明確表示僅單純彙整他人所發表言論而置於平台上供人點選閱讀,也可能侵害他人名譽權。
詳言之,本件判決特別指出,行為人收集與彙整關於特定人之相關文章資料,並將該等資料公布於網路平台上供不特定人任意點選時,即使行為人並非以直接轉述之形態為之,然其行為既然已足以傳播文章作者之言論,則如該等言論所述之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進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時,該彙整公布之行為人如明知該事實為虛偽或未經任何查證即貿然為之,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一)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行為人之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至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以直接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文字影射使他人名譽受損害,亦屬之。又網路使用者收集、彙整關於特定人之相關文章資料,將之公布於網路平台上供人點選,縱非以直接轉述之形態為之,然其行為既足以傳播文章作者之言論,則倘該言論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該網路使用者明知該事實為虛偽或未經任何查證即貿然為之,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查甲○○將編號1所示PTT網站中網友所發表與上訴人相關事件之文章收集、彙整於台大板精華區內,供網友點選,其中標題「女學生於總圖水壺遭射精液」之貼文,其中「【小心】總圖有變態」一文為署名「leighmeow (bon bon )」所發表,該貼文內容經署名「NTUWEIRDO」、「 WeirdoHuang 」之網友具體指明與上訴人有關,雖臺灣大學圖書部、福利部分別貼文籲請網友勿臆測該事件之行為人,然仍有網友推文指摘上訴人為台大變態、於總圖書館噴精,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上訴人主張其因上開貼文遭網友影射為該事件之行為人,致名譽受損害,是否毫無足取?倘甲○○未經任何查證,率以上開貼文所述事實與上訴人有關,即與其他與上訴人有關之文章一併收錄、彙整,供網友點選,能否謂其行為無過失,對於上訴人之名譽受侵害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非無研求之餘地。乃原審未遑詳查究明,徒以甲○○上開行為係行使台大板板主之權利為由,而為上訴人此部分不利之判決,不免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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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見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字 792 號判決、99 年台上字 175 號判決、98 年台上字 1129 號判決
[2] 參見最高法院 90 年台上字 646 號判例
#此判決是否有助於嚇阻不實資訊傳遞或侵害言論自由過苛
侵害他人名譽權 在 仍得阻卻侵害名譽之違法。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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