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小王員警還反告無故侵入住宅...
#外遇 #警察 #姦情 #破門 #抓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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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住宅 無故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在疫情嚴峻的此時,立法院還是競競業業地於110年5月21日三讀通過了刑法第185條之4、第222條修正案。總統也於110年5月28日公布第185條之4,所以該修正條文已於110年5月30日生效;並於110年6月9日公布第222條,該修正條文已於110年6月11日生效。我們來一睹本次修正的重點吧。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條的修正主要有幾個重點:
一、立法者將「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此乃因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過去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有關「肇事」要件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所以才修正。但話說回來,大法官的意思是說肇事有可能是指行為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故意」、「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過失」、「對於發生交通事故無故意或過失」三種情形,到底是要指哪幾種要說清楚,本次修正只確定「對於發生交通事故無故意或過失」有包括,但前二種沒有規定,或許可以用舉輕明重認為都包含,但其中「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故意」與最高法院102年第9次決議認為不包含的見解則有衝突,還是應該說清楚比較好吧)
二、從第二項的規定可知,立法者的意思是縱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逃逸者,亦予以處罰。(不過這樣的修正方向似乎跟釋字第777號解釋的意旨不太相同,是否妥適甚至有無違憲之虞,仍有待討論)。
三、依法益侵害之結果,分別規定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就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之情形,設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以兼顧個案情節輕重之適當處罰。一改過去肇事逃逸不分青紅皂白一律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現象。
加重強制性交
第二百二十二條 (增加第9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條的修正重點:
增訂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強制性交且照相、錄音、錄影直播之加重刑責。
理由在於,隨著網路傳播盛行,且其影響無遠弗屆及科技發展傳播方式日趨多元,性侵害之行為人如於強制性交過程中,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將被害人或強制性交過程之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散布、播送者(例如直播、翻拍在網路流傳等方式),恐使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及渲染擴大網路性犯罪,實有加重處罰予以及時遏阻之必要,因而增訂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即行為人犯強制性交罪,而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之行為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刑嚴懲,以強化對性侵害被害人之保護。
侵入住宅 無故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童話法律》大野狼進去你的家,究竟犯什麼罪呢?
大野狼偽裝成小紅帽進門有沒有違法?
大野狼進門雖然有經過奶奶的同意,似乎不算無故侵入住宅,但他騙奶奶說自己是小紅帽,這樣誤認身分的同意,還是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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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有個女孩叫小紅帽,他跟奶奶的感情非常好,祖孫倆常常一起偷吃肯德基跟珍珠奶茶被媽媽抓包。
後來奶奶因為吃太多垃圾食物,被醫生警告膽固醇過高,媽媽就叫小紅帽送 subway 過去給奶奶吃。
於是小紅帽開始了他的旅程。
但是呢,要到奶奶住的隔壁村莊沒那麼簡單,必須先通過一座森林,而身為一個童話故事,這時候出現一隻大野狼也是很合理的。
因為吃太多炸雞,小紅帽整個人看起來很好吃,大野狼按捺住興奮上前搭話,並得知了小紅帽的目的地。
「你奶奶聽到自己膽固醇過高心情一定很差,買杯珍奶去探望他吧。」
小紅帽聽了覺得很有道理,就去買了。
此時大野狼先趕到了奶奶家,他叩叩叩的敲門,「誰啊?」奶奶問。大野狼拉高聲音說:「奶奶,我是你最愛的小紅帽啊~」奶奶讓大野狼自己開門進來,然後就被吃了。
究竟大野狼偽裝成小紅帽進門有沒有違法?
侵入住宅 無故 在 Zuker租客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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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住宅 無故 在 李律民律師-Law籲人生- 生活法律 無故侵入住宅罪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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